文化民族与政治民族:由民族属性所衍生的话题

2013-12-19 13:06陈茂荣
广西民族研究 2013年1期
关键词:政治化中华民族民族

陈茂荣

目前,伴随学术界关于民族属性的深入探讨,试图清晰区分文化民族与政治民族的论述也不断出现。由于片面地强调一种民族属性而有意忽视另一种民族属性的论争也自然产生:民族的文化属性与政治属性,谁更加重要?文化民族与政治民族,谁更加真实?加之西学东渐,西方的族群理论在东方的迅速传播,我国学术界部分学者就有将文化民族等同于族群和将政治民族等同于民族,并主张以族群替代民族的观点,其实质上就是通过民族的“去政治化”或“文化化”而人为地实现政治民族转向文化民族。基于全球化背景下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张力,这种本着善意地维护国家的统一与社会的和谐的倡导与主张是否真实可行呢?本文尝试着讨论由民族属性所衍生的话题而展开的关于文化民族与政治民族的纠结的问题。

一、民族属性及其内涵

何谓属性?斯宾诺莎认为,“属性 (attributus),我理解为由知性 (intellectus)看来是构成实体的本质的东西。”[1]3黑格尔从关于“知性对绝对物的本质有怎样的理解”[2]188——属性的这一规定中概括为,属性是“相对的绝对物”,[2]183或“规定中的绝对物”。[2]182这就揭示了:属性是指事物的本质规定性,依据事物的普遍联系的观点进一步延展后,还指事物间的某种关系。于是,属性的现代术语的表述是:对对象 (事物)的性质及对象 (事物)之间关系的统称。对象 (事物)的属性有特有与共有之分。其中,对象的特有属性是指为某一类对象所独有而为别类对象所不具有的属性,所以,人们通过对象的特有属性来区别和认识事物的本质。同时,属性还有本质与非本质之别。其中,本质属性是决定一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而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属性。某事物固有的规定性和与其他事物的区别性是本质属性的两个重要特点。当我们认识某事物时,必须“透过现象,抓住本质”,即要求重视事物属性的如上两点。

民族属性 (nationness),即民族性 (nationality),是民族固有的、基本的性质及其民族之间的内在关系,是民族的族性特征的一种综合反映,而“族性是指血统与文化的社会构建 (social construction)、血统与文化的社会动员 (social mobilization)以及围绕它们建立起来的分类系统 (classification system)的逻辑内涵与含义。”[3]4显然,民族属性既与血缘亲属直接关联,又与民族文化具有一定的联系。随着民族的诞生,民族文化在发展过程中不仅开始独具某个民族的特色,而且往往为该民族的上层人物或精英知识分子所动员,赋予民族文化与民族主义更多的神秘色彩。为此,我们可以说,“民族的属性 (nationness)以及民族主义,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化的人造物 (cultural artefacts)。”[4]4

民族作为多维属性的客观实体,其具有哪些基本要素及内涵呢?一般而言,其基本要素包括:自然 (或族体)属性、社会属性、生物 (或人种)属性三个方面。其中,“民族自然属性和民族社会属性及民族生物属性,是民族作为社会发展中的历史现象、历史发展中的社会现象和人种的繁衍现象所具有的基本属性。民族作为客观实体来说,是与上述三种基本属性相对应的民族自然体、民族社会体、民族人种体的统一体。”[5]158

民族作为一种社会存在,作为一种历史范畴,作为一种生物群体,其民族属性既具有相对的静态性,也具有绝对的动态性,还具有一般的能动性。[6]所以,“民族的多维的基本属性决定了民族的发展既是社会的,又是自身的;既是物质生产的发展,又是精神生产的发展,也是民族自身生产(人口生产)的发展,归根结底是提高民族生存和演进的质和量”[5]158。并且,伴随民族的发展,一种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也在逐渐形成并凸显了民族的文化性。随着国家由王朝国家向民族国家的演进,又一种张扬民族个性与品质的关于政治权利的申述与要求的政治性也不断明朗化。所以,现代民族的文化性与政治性更受人们的青睐与持续关注。

二、文化民族与政治民族

(一)民族的文化性与政治性

民族属性除了从自然、社会和生物的宏观角度分析以外,还可依据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特性来窥见一斑。为此,梅奥尔曾将民族主义划分为经济民族主义、[7]83政治民族主义[7]88和文化民族主义[7]91。同时,关于民族的文化性与政治性的一般探讨也见诸一些学者的学术著述中。所谓民族的文化性,指的是民族在由氏族到部落或部落联盟的演进中,原初的始祖神话、语言文字、宗教仪式、象征符号、集体记忆等,通过不断的历史积淀过程,形成一种独具地域特色的文化范式,并体现在民族群体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中,以彰显民族的以价值理念、道德规范、族性特质为主的一种民族的精神风貌与气质品格。基于此,民族是“指其每一个成员共享一个历史疆域、共同的传说、集体、公共文化、独立的经济体和共同的责任和权利的人群”,它表明“民族这一概念是指一种特殊的社会和文化的共同体,一个共享历史和文化的地域共同体。”[8]58换言之,“民族是通过共同的历史和政治规划,在人们的头脑当中和集体记忆当中建构起来的文化共同体。”[9]54而民族的政治性,则是指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统一的疆域,世居的人民,完善的法制,合理的税收、权利与义务等与现代国家关联密切的一系列政治观念开始促使一个民族不断地追求与向往,从而赋予民族浓厚的政治性色彩。显然,此处“‘民族’指居于拥有明确边界的领土上的集体,此集体隶属于统一的行政机构,其反思监控的资源既有国内的国家机构又有国外的国家机构”。[10]141那么,“民族 -国家本质上是多元政治 (polyarchic)”。[10]5显然,民族的合法政治要求与国家的理性政治行为就紧密地联系于一体。同时,国家通过对政治的支配权力不断满足民族的一般政治主张,并限制民族主义的过激政治动员,从而维护民族国家的长期统一、领土完整、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

(二)界分文化民族与政治民族的尝试

关于民族 (nation)概念,西方学术界曾就“nation”一词尝试着从一个较宽泛的视角来理解。格罗斯指出,“‘Nation’这个词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国家state的意思,指一种政治联合;另一种含义,现在称作民族性ethnicity,与文化相一致。我们曾将它们称作国家民族nation-state和文化民族nation-culture。”[11]83-84弗里德里希·梅尼克也认为,民族有“文化民族 (Kulturnation)国家民族 (Staatsnation)”之分,“前者主要基于某种共同的文化经历而凝聚起来;后者首先建立在一种普遍的政治历史与法则的统一力量之上。”[12]4此处,国家民族 (nation-state,或Staatsnation)实质上指一种政治民族。

随着“ethnic”、“ethnic group”(族群)于20世纪20年代在墨西哥出现并指称与“国族”相对应的不同语言文化群体后,[13]“nation”一词就独享其“state”这一政治性涵义。于是,学术界有意将民族分解为文化民族“ethnic”与政治民族“nation”。史密斯所谓的世界民族,即一种政治民族,通称民族 (nation),即“一个有名称的人类聚居形式,它有共同的神话和记忆,有共同的大众公共文化,有既定的祖国,具有经济统一性,所有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而将散见的集体文化单元,即文化民族,称为族裔 (ethnic),其“具有共同祖先神话和历史记忆、具有共享文化成分、与历史版图有一定联系、具有一定团结的 (至少在精英层是这样的)、有名称的人口单元”。[14]65

那么,将民族区分为文化民族与政治民族的动因是什么?其个中原因可能是“有意要证明某些其他共同体没有资格称作‘民族’”。基于此,“文化民族 (Cultural nation),指通过语言、宗教、历史神话或其他文化纽带凝结在一起的共同体”,而“政治民族 (Political nation),指除了文化纽带外还拥有一个合法的国家机构的共同体”。[15]5不言而喻,政治民族是名副其实的民族 (nation),而文化民族是不具备资格成为民族的族群 (ethnic)。

(三)文化民族与政治民族的纠结

自民族被分解为文化民族与政治民族以来,学术界要么就独钟于民族的文化性,而给予文化民族一种神圣的光环,要么就强调民族的政治性,而刻意抬升政治民族的崇高地位与作用。于是,围绕文化民族与政治民族何为真实与何为虚幻这一话题展开了一系列的争论。

第一,文化民族是自然的产物?还是虚构的东西?

有学者从民族的演进历程,即“民族是经过人类漫长历史演进的、至少在世界许多地方同时并存的自然产物”,[15]17而推演出文化民族乃是具有自然性的自然物。民族自然的历史过程促使民族的文化属性永远根植于民族认同心理。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复兴成为一个民族得以生生不息、繁衍成长的重要因素。随着民族的形成,具有一种标志性的文化共同体开始成熟并日益厚重起来,因而,民族社会鲜明的文化差异性,才让“我们感到自己所属的是某个民族,我们试图仿效我们同胞的习俗和风度。”[16]123

另有学者则通过剖析民族文化的核心要素,即共同的语言、始祖传说和血缘崇拜等核心内涵的虚假性,指出,“文化是民族精英进行政治动员的工具”,成为促使民族主义分裂分子对抗国家的重要资源,将民族成员误导向民族冲突、民族分裂的合理合情的解说。可见,“不是文化造就民族 (以生物性为认同依据的共同体),而是民族造就文化。”因而断定,所谓“文化民族”乃虚构的民族。[17]

第二,政治民族是民族构建的结果?抑或真实的公民共同体?

随着近代工业革命的发展,民族的现代性与政治性更加鲜活与明显。为此,工具民族主义开始盛嚣尘上。自称现代主义者的盖尔纳坚持民族的建构论 (constructivism),并强调,“我们的结论是,现代主义清楚地认识到,民族是如何创造而不是他们如何继承了他们的肚脐。”[8]55安德森特别指出,民族“是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并且,它是被想象为本质上有限的 (limited),同时也享有主权的共同体。”[4]6基于政治民族的构建说或工具主义 (instrumentalism),已成为人们今天理解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国家民族特性的一个有价值的途径。

然而,当前学术界又生发了不同的声音。因现代民族的政治性通过法律、制度、规范而得到进一步强化,民族成为一个政治共同体,“政治民族”术语在现代人们心目中成为一个越来越清晰的政治、法律概念。民族与国家的密切关联性,导致了民族构建过程与国家构建过程的同步性。而现代民族国家的追求目标是公民社会中的公民国家,“主权在民”、“天赋人权”、“人民民主”的理念已深嵌于民众之心。所以,政治民族实质上就是公民共同体。这种公民共同体关系到民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切身利益,为每个民族的自身发展、自身完善提供必要前提条件与基础,促使每个民族去瞩目和去关注,它的实在性不可质疑。为此,政治民族诚然乃真实的公民共同体。[17]

(四)文化民族与政治民族的联系

根据民族的文化性与政治性,将民族区分为文化民族与政治民族。除了两者的明显区别外,是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呢?回答是肯定的。其主要体现如下:

第一,区分文化民族与政治民族是相对的。一个民族不仅具有文化性,也具有政治性。我们之所以区分为文化民族与政治民族,根据仅在于民族在某一发展阶段其自身的文化属性或政治属性是否显现或潜在为一般标准。自然,当我们确定某民族为文化民族时,并不否定其隐含的政治属性;同样,当我们指认某民族为政治民族时,也不可否定其内在的文化属性。

第二,文化民族有发展到政治民族的趋势。民族的合理的政治诉求是民族自身发展的一种愿望与内在要求,必然导致文化民族发展到政治民族的一般客观趋势。文化民族与政治民族可以相互转换,经过民族的自身发展或通过民族主义分子的动员,文化民族可以自然发展到政治民族,也可以将政治民族人为降低为文化民族。显然,前者是顺应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与趋势,而后者则是通过人为的作用或影响刻意将民族“文化化”或“去政治化”的结果。

三、中华民族族体及属性

自夏以来,在中华大地上,中华民族已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开始存在,直至19世纪中晚期到20世纪30年代左右,在抵抗西方列强的不断侵略的过程中,一种“自觉”的中华民族实体才逐渐形成。显然,中华民族既是一种观念认同,又是一种实体存在。目前,学术界出现了关于中华民族为民族复合体,抑或为民族实体的辨析的论文。[18]这种以不同标准对民族分类后所形成的诸多概念并杂糅在一起进行学术上的探究方式,诚然有些令人们费解其用意究竟何在。因为,民族复合体,对应于复合民族与单一民族;民族实体,对应于实存民族与虚构民族。为此,如何清晰地认识中华民族,即中华民族族体以及属性问题,对于国家民族的构建至关重要。

中华民族是中国各民族的统称,是民族复合体。中国各民族的发展历程赋予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如果仅从民族的文化属性或政治属性的较为狭隘的视角分析,中国各民族与中华民族的关系可以视为文化的多元与政治的一体。[19][20]中国各民族因各自民族文化的独特性而具有民族文化性,譬如:体现以“仁义”、“礼乐”为核心的儒家精髓的汉文化,融合汉满文化并兼具有萨满教特色的满文化,彰显着蒙古族豪放粗狂的草原游牧生活的蒙文化,传承阿拉伯伊斯兰宗教教义的回文化,将藏传佛教融汇于藏民心中的雪域高原的藏文化,飘逸着歌声并随之起舞的欢快的维族文化,等等。同时,中华民族作为各民族的总称,即一种国家民族,除了政治的一体性外,经济和文化也具有一体性。其中,文化的一体性主要体现于:通过各民族文化的资源整合后形成的具有“中华文化”特色的公共文化,彰显着“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21]。

同时,中华民族还包括56个民族在内的更大的民族实体。[22]3中华民族是母体,中国各民族是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是子体。如果从这样的视角理解“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那么,中华民族是一体,各民族是多元,即“国族一体,民族多元”[13]。作为子体的各民族都具有政治性与文化性,不仅是一个独具民族文化特性的文化民族,而且是必定会追求合法政治权利的政治民族。并且,主体民族的政治性与少数民族的政治性在本质上并无差别。各民族的政治性的综合反映与集中体现于:各民族高度认同中华民族与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意味着民族的文化认同或地方认同转向政治认同或中央认同,即各民族不仅认同本民族 (地域认同与文化认同),而且高度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同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认同与国家认同),在强烈的政治认同基础上增强了中国各民族的团结意识与中华民族的整体意识。

总之,中华民族既是民族复合体,又是民族实体。无论是作为复合民族,还是作为实体民族,都是作为国家民族意义上的中华民族。如果借鉴斯大林关于民族的定义,中华民族的四要素为:“共同语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共同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 (含台湾);共同经济生活——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 (包括港澳台的经济体制)共同发展的现代经济生活;共同文化——建立在各民族传统文化优秀成分基础上的中华文化;共同心理素质——中华民族整合基础上的认同”[23]。尽管,中华民族的政治属性的凸显而文化属性的相对暗淡自不待言并在情理之中,但是,其政治属性与文化属性的同时共存也不言而喻。为此,如何增强中华民族认同,如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诸问题,实质上就成为如何思量民族的文化认同与国家的政治认同之间的关系问题,即如何消解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紧张关系,并实现民族认同转向国家认同的问题。增强中华民族认同,其实质是如何构建一个真正的国家民族过程。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如何采用先进的民族制度与制订科学的民族政策,对于多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文化发展、政治发展、社会发展,促使民族关系的平等、团结、互助与和谐至关重要。因为民族的大发展与大繁荣,不仅增强了各民族的尊严与自豪感,促使一个民族更加认同本民族,而且培育了各民族的团结意识,加强了各民族的凝聚力与向心力,也促使一个民族更加认同中华民族。

四、民族的“文化化”与“政治化”

(一)民族的“政治化”的例证与实质

民族的“政治化”,即将民族视为一个政治民族,享有建立现代国家的资格,民族成员积极参与国家民主政治建设实践,国家满足民族的合法权力与正当利益的诉求,民族的政治属性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得以充分体现。民族的“政治化”过程与民族的识别及相应的民族制度 (政策)关系密切。

回顾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自1950年始,至1990年,历经约40年,前后共识别出56个民族。在这一艰巨的工作中,我国民族工作者在参考斯大林的民族概念的同时,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指导原则,又结合中国国情实际,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民族识别之路。主要体现是:其一,摒弃苏联的“民族”与“部族”的纠结;其二,“名从主人”,尊重民族的意愿;其三,民族的“政治化”,将中国实际存在的各民族都视为民族。正所谓:充分考虑到我国少数民族的历史发展与现实状况,在民族识别时,“没有搬套苏联的经验,区分氏族、部落、部族和民族,而统称民族。根据我国各民族的实际,参照斯大林关于现代民族四个特征 (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心理素质)的理论,从民族集团的现实特征出发,对其历史、族源、政治制度、民族关系等情况,经过具体分析研究,有的确定为单一少数民族或某个少数民族的支系,有的确定为汉族。在民族称谓上,‘名从主人’,尊重本民族的意愿。这符合我国的实际,得到了各族人民的拥护和支持。”[24]115

为了中国社会的协调发展和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基于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平等的一般原则与中国各民族共同发展的要求,国家对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民族与区域、政治与经济、历史与现实、制度与法律等因素的有机结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被国际上誉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国模式’”[25]。显然,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正在不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和影响,并被中国各民族所赞同。

(二)民族的“文化化”的提出及背景

民族的“文化化”,即把民族看成一个文化民族。民族作为一个文化共同体,仅仅拥有民族文化属性,不具有建立国家的资格,也缺乏享有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自治”、“自决”等权利。

民族的“文化化”与民族的“政治化”是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既然民族具有文化属性与政治属性,那么,民族不仅可以通过“政治化”形式提升民族的政治属性,也可以经由“文化化”途径彰显民族的文化属性。前者将民族与国家紧密联系于一体,后者则把民族与国家分割开来。

21世纪以来,以马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开始提出民族的“文化化”思路。马戎教授通过一系列的学术著述表达了自己的民族的“文化化”思想,主要有:《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 “去政治化”》、[20]《当前中国民族问题研究的选题与思路》、[26]《民族社会学》[27]等。

民族的“文化化”或“去政治化”的提出背景究竟是什么呢?其一,西方族群概念的引入,诱发了中国学术界长期的“族群”与“民族”的争论。马戎教授充当了以“族群”替代“民族”的急先锋。其二,对苏联模式 (斯大林模式)的质疑,不可回避地需要民族学界反思斯大林的权威民族定义以及我国的相应民族政策。其三,多元文化主义的复兴,导致地方民族主义的躁动,民族认同开始挑战国家认同。

(三)民族可否人为“文化化”或“去政治化”

多民族国家的统一问题,成为学术界与理论界不得不面对的热门话题。不可否认,马戎教授“文化化”或“去政治化”的思路的初衷是善意的,即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献计献策,化解我国民族问题的一种良好愿望。然而,无论从民族的构建,还是国家的构建来分析,所谓的“文化化”或“去政治化”思路都不可取。所以,针对马戎教授“文化化”或“去政治化”的思路,在学术界与理论界已激起强烈的反应,众多学者从不同视角进行了批驳。[28]

那么,民族的“文化化”或“去政治化”,即通过剥夺民族的政治权利、限制民族的政治行为、削弱民族的政治属性过程,能否实现所谓的淡化民族色彩、模糊民族意识而维护多民族国家的团结统一与稳定和谐呢?我们必须从理论上与实践上作出回答。

一方面,从理论上讲。首先,势必加剧民族的地方认同、文化认同。随着全球化的到来,多元文化主义在世界各国的兴起,地方文化开始复兴,基于一种地方的文化认同不断强势。此时,国家不是尊重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诉求,而是有意压制其在社会生活中的政治性要求,严格限定其对于国家构建中的民主政治行为,那么,就会给极端民族主义分子与地方族裔主义分子提供蓄意攻击国家的话柄,并可能导致国家步入分裂的尴尬局面。

其次,有悖民族发展与进步的客观规律。人类社会的发展与前进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民族的发展与进步是社会客观规律。民族自诞生以来就既具有文化属性,又具有政治属性。由文化民族到政治民族的追求与向往是民族发展的内在要求与本身规律。“一个民族的文化需要公众的感情并且产生出一种政治的象征。向真实历史和本土文化的回归必须采用公共的形式并且需要政治化。文化民族必须变为拥有公共文化土壤和社会及政体本质的政治民族。”[29]35如果人为地将民族“文化化”或“去政治化”,那么,不仅不是顺应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趋势与民族的发展本身规律,而是将民族推至更加原始落后的地步的恶性尝试。这种违背客观规律的做法必定会付出代价。

第三,民族的“政治化”未必威胁到国家的稳定与统一。族群或民族的政治性行为的张扬,的确会强化民族认同而削弱国家认同,促使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处于更加紧张的关系中,诚然,这对于多族群或多民族国家的稳定、统一与发展将是较为严重的挑战。但是,民族合法的政治权利的强烈期望、有限的政治主张的真实获得,是否就对国家构成现实的威胁呢?回答是否定的。尽管民族主义都有自治甚至自决的政治企求或夙愿,然而,“总体而言,要求立国只是许多民族主义者的一个目标,尽管是一个重要的目标,此外,他们还有其他许多目标,比如民族的统一和民族的认同”[29]33。那么,在满足民族的合法合理合情的政治性主张的同时,通过国家层面的“政治支配行为”,即采取科学的民族制度与实施有效的民族政策,进行有理有节的适当调控,将民族意识限定在一定的弹性范围内,或许是化解民族矛盾、协调民族关系的最好方式与途径。

另一方面,从实践上看。通过民族的“政治化”,或重视民族的政治性,能够确保民族的基本政治权利要求,捍卫民族的国家主人翁地位,激发民族的国家认同情感,发挥民族主义的积极作用,从而既有利于民族自身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又有利于社会的公民国家建设。为此,都永浩指出,“对民族的政治属性的尊重,可以协调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甚至可以弥合民族之间、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分歧,缓冲民族之间、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冲突。”[17]反之,通过民族的“去政治化”,或“文化化”,其一定会走向人们所不希望的对立面,因为“这不仅忽视了其他许多关键性的民族主义原则,而且没有掌握这样一种事实,即任何民族主义的发展都必须建立在增进共同体文化和道德再生与其成员的政治动员和独立自主的相互关系基础之上。”[14]14譬如:美国对于黑人、土著印第安人、东方人、拉美裔美国人等少数族裔和妇女所采用的“肯定性行动”(Affirmative Action),即意味着赞助性或照顾性的“平权措施”就是最好的范例。当这一行动付诸实施时,显然增强了美国各少数族裔对于美利坚民族的认同,并缓和了美国的民族关系;当行动被取消后,又不同程度地滋生了部分少数族裔的不满与怨言,并以地方族裔文化的复兴开始挑战美国的“盎格鲁撒克逊白人新教文化”(White Anglo-Saxon Protestant)。[30]又如:新中国成立后就基于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民族共同团结奋斗与共同繁荣发展的政治理念,确立了科学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制订了完善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经由国家的政治性动员或政治权利的支配行为,给予少数民族更多的优惠与帮扶,以看似乎在法律制度规定上的“不平等”来抚平民族地区发展事实上的“不平等”,得到众多少数民族的赞同与主流民族 (汉族)的理解。因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质上就是给予少数民族适当的自治权来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给予少数民族自治权究竟是导致国家政治的稳定还是威胁呢?金里卡断言,“政府拒绝给予少数民族自治权,或者更恶劣的,决定取消已经存在的自治 (如在科索沃)的作法,而不是承认他们的少数群体权利的作法,才是导致政治不稳定的原因。”[31]26正因为我国成功实施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了一种以“平等、团结、互助、和谐”为特色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从而消除了中国历史上遗留的民族矛盾,解决了潜在的民族问题。显然,质疑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政策,并冠之为民族的刻意“政治化”,势必加剧“民族意识”,结果导致“民族分裂运动”的推论[20],仅仅是不理性的猜测。同理,所谓的第二代民族政策的良苦构思,[32]也是一厢情愿的个人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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