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

2013-12-19 13:06于春洋李瑞君
广西民族研究 2013年1期
关键词:一体利益民族

于春洋 李瑞君

“利益是政治关系的基础,它对于政治关系具有根本性和决定性的意义。”[1]61由此,“利益”在事实上构成了民族与国家之间政治关系讨论中最具本质意义的内容。如何在民族国家的政治架构之下,实现国内各民族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的协调与发展,对于民族国家的发展而言事关全局,意义重大。

一、概念阐析: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

显然,廓清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这两个概念的边界是展开两者关系讨论的基础和前提。我们愿意在相关学术文献梳理的基础上就此展开说明。

(一)民族利益

由于“民族”一词的包容性、多义性和含混性,民族利益也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概念,不同学者给出的定义往往存在很大差异。比如,有学者指出,“民族利益,指的是正当的、合法的、民族应有和应得的利益”[2]31;有学者认为,“所谓民族利益就是民族的生存、发展的需要和权利”[3]26。还有研究者认为,民族利益“是在多民族国家由于民族之间发展的差异,各民族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需要,这种需要对民族的生存与发展表现为正向价值,即好处或潜在的好处”[4]6;“是指在社会关系中形成的民族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源、条件、机会的总和”[5]7;“是所有与民族的生存、发展有关的需要获得满足”[6]45;等等。但是,透过这些形态各异的定义性表述,还是可以捕捉到其中的某些共性。一方面,民族利益是民族的利益,是作为利益主体的民族共同体的内在的、自发的需要。这种需要的表现形式可以是物质形态的,也可以是非物质形态的,这就是民族利益;而另一方面,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关系着民族的核心利益,民族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得到满足的程度,是衡量民族利益实现与否的重要指标。由此,可以把民族利益定义为:民族利益是民族共同体的内在的、自发的需要,是民族为满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一切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总和。

从具体语境中加以分析,可以把民族利益大体划分为两个相互关联的层面,即国家层面和国内层面。就国家层面的民族利益而言,它是指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利益形态,是国际关系中指代一个主权国家整体利益的称谓,拥有和国家利益彼此重叠的边界。比较而言,在国家层面所使用的民族利益一词的感情色彩要胜于国家利益,话语间洋溢着对于个体所归属的民族国家的自豪感和自信心;就国内层面的民族利益而言,它是指以民族国家内部的各个构成民族为基本单位的利益形态,是国内不同民族之间相互交往与合作中彼此分殊的实质性内容,它所强调的是国家利益同一性、共性基础之上的差异性和个性。此外,作为民族利益类型划分中的特例,还存在着一种超越国家层面的民族利益,即以跨界而居的民族作为基本单位的利益形态。鉴于本文的讨论都是在民族国家的架构之内来进行的,而国家层面的民族利益又拥有和国家利益彼此重叠的边界,由此,我们这里主要讨论国内层面的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及其协调发展问题。

(二)国家利益

相对于民族利益而言,国家利益的概念似乎更加难以界定,因为“它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构成要素不具有可操作性”[7]25。目前学界所能给出的几个富有代表性的定义表述主要为:阿姆斯特茨 (Mark R.Amstutz)认为,“国家利益的概念通常指国家相对其他国家而言的基本的需求和欲求”[8]179;莫顿·卡普兰 (Morton Kaplan)认为,“国家利益是一个国家行为体在满足国家行为系统的需要时所具有的利益。这些需要的一部分来自国家系统内部,而其余的来自于环境因素”[9]207;阎学通指出,国家利益是“一切满足民族国家全体人民物质与精神需要的东西”,进而认为“在物质上,国家需要安全与发展;在精神上,国家需要国际社会的尊重与承认”;[10]10-11王逸舟则认为,“国家利益是指民族国家追求的主要好处、权利或受益点,反映这个国家全体国民及各种利益集团的需求与兴趣”[11]161,等等。通过对这些定义的比对和分析至少可以认为,国家利益源于国家的需求,对于这些需求 (无论是自发的还是被动的,物质的还是精神的,内部的还是外部的)的满足来自于国家利益的实现。至于说国家的需求究竟是由哪些内容和要素来构成,则是多年来国内外学界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国家利益分析的两种视角[12]14-18——经济学 (理性主义)和社会学 (建构主义)的视角,以及国家利益研究的三种范式[13]53-59——新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之间的争论,就是基于对国家需求的不同认知而展开的。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学界对于国家利益问题存在诸多争论,但是在承认国家利益具有层次性,即国家利益是由不同层次的内容和要素来组成的问题上,还是达成了共识。在这一领域中,罗宾逊(Thomas Robinson)的观点较具代表性。罗宾逊给出了国家利益层次划分的三条标准,即优先性、特殊性和持久性。进而,按照这样三条标准,他把国家利益划分为六个层次:其一,“生死攸关的利益(vital interests)”。这种利益是国家的核心利益或战略利益,关涉国家的存亡和命运,诸如国家安全问题。显然,国家是不会在这种利益上妥协退让的,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其二,“非重大利益 (nonvital interests)”。这种利益涉及到的一般是国家需求的具体方面,在这一利益层次上,国家可以进行谈判并做出妥协。其三,“一般利益 (general interests)”。这种利益涉及到的是带有普遍性的、全球性的利益问题,诸如维护地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其四,“特定利益 (specific interests)”。这一利益层次涉及到的是国家“明确界定的有限目标”。其五,“永久利益 (permanent interests)”。这种利益指的是国家的永久目标,诸如确保领土完整和主权统一等。其六,“可变利益 (variable interests)”。这一利益层次主要是指国家针对某一特定事件所做出的回应。[14]184-185对于国家利益的层次划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国家利益的复杂性和多维性,同时,这种分析也有利于我们即将展开的关于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关系的讨论。

二、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作为民族与国家之间政治关系讨论中最具本质意义的内容,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存在诸多区别,同时,在民族国家的政治架构之内,两者又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既对立又统一,既相互区别又彼此依存,两者之间的协同与分殊状况成为影响民族国家未来发展的重大因素。

(一)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关系的学理解读

1.两者的区别

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区别至少可以表现在如下一些方面:其一,利益主体不同。民族利益的主体是民族,而国家利益的主体是国家。当民族与国家并列出现时,民族一般代表着一个特定的群体,无论这一群体的政治属性多么鲜明,维系该群体中的每个个体成员的群体认同的因素多是文化的和心理的;而国家则作为一个政治实体而存在,虽然该实体的存在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内部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一定面积的国土等自然要素上,但国家的政治属性及其阶级统治色彩总是强烈和直观的。其二,利益层次不同。在民族国家的分析单位之下,国家利益居于利益结构的最高层次,是不容置疑、不可侵犯的;而民族利益则处于利益结构的次级层次,虽然它也不可或缺,对于国内各个民族而言也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常态之下,民族利益总是要在不危及、不触动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得以实现。其三,表现形态不同。国家利益的表现形态往往是带有共性色彩的,只要是民族国家,其国家利益的表现形态都是一致的。正是基于这一事实,前文提及的罗宾逊有关国家利益层次划分的理论才拥有强大的解释力和普遍的适用性。而民族利益的表现形态则往往是千差万别的,具体而丰富的。基于不同民族形态各异的历史记忆、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与风俗禁忌,其民族利益也拥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如果说国家利益是共性的和一般的,民族利益则是个性的和特殊的。

2.两者的联系

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联系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民族利益是民族为满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一切资源的总和,而每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都与它所归依的国家,特别是这一国家所制定实施的民族政策有着直接而密切的关系。民族政策有两类不同的理论取向,“一类是国家鼓励族群整合的,即同化主义;另一类是国家在一定程度上鼓励族群区分的,即文化多元主义”[15]96。一般而言,以同化主义为取向的民族政策会对国内少数民族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损害民族利益,而以文化多元主义为取向的民族政策则承认和保护国内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有利于少数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从而最大限度地尊重民族利益。另一方面,正如民族和国家是民族国家中的两个最为基本的构成要素那样,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是民族国家中的两个最为基本的利益形态。任何一个民族国家发展的历史进程中,都伴随着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间的博弈。从这样一种角度出发,民族国家的发展历史就是一部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相互依存又彼此矛盾、不断碰撞也不断调和的历史。

(二)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存在矛盾的原因分析

正如我们所感受到的那样,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事实上,两者之间经常存在矛盾,而且这种矛盾在某些特殊时期或特定领域,还会变得十分尖锐和剧烈。概括而言,两者间的矛盾主要产生于以下一些原因。

1.民族国家建构统一国内市场体系与少数民族发展传统经济形态愿望之间的矛盾

民族国家想要与世界范围内的市场经济发展相接轨,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浪潮中实现国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建构起高度统一的国内市场。这一市场体系要求从所有可能的方面打破国内不同地区、不同民族间的经济发展壁垒,建立、发展和完善高度统一的商品流通市场和国民经济体系。在建构统一国内市场的过程之中,国家必然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国内不同民族间的经济整合,以期把国内不同民族经济形态整合在国内统一市场的框架内,此举也会为民族国家的统一、稳定和发展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很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各个不同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经济生活中往往形成了独特的民族经济形态,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较为稳定而持久的民族自我认同意识。这一局面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之下非但没有改观,恰恰相反,作为对于这种外来刺激的回应,国内各个民族都有发展本民族传统经济的强烈愿望。由此,国家经济发展与民族经济发展之间的张力,势必会造成国家利益与民族利益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

2.国内不同民族对于政治权力的争夺以及民族与国家之间社会资源分配取向上的矛盾

可以把政治看作是权力主体运用政治权力对社会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的过程。[16]5这样,国内不同民族对于政治权力的争夺就变得容易理解:既然政治权力在社会资源的权威性分配中起决定性作用,那么每个民族都会为维护自身利益、谋取社会资源而去争夺政治权力,努力在围绕国家政治权力而展开的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然而这里的问题在于,对于掌握一定政治权力的某个民族(往往通过精英代表的方式)以及作为政治权力象征的国家而言,它们对于社会资源的分配取向是不一致的。对于民族而言,谋求社会资源的最大化,力争在国家的社会资源权威分配中最大程度地实现和满足本民族利益是永恒的追求;而对于国家而言,则希望通过社会资源在国内不同民族间的最佳配置而实现一种利益的平衡和力量的均势,以期促进国内族际整合,维持民族国家的统一、完整和稳定。显然,两者对于社会资源分配方式的期望是不同的,这也在事实上造成了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间存在着持续不断的、难以消弭的矛盾。

3.基于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之上的国家整体利益与民族具体利益间的矛盾

从一种较为理想的应然角度来看,国内各个民族与其所归依的民族国家之间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国家利益的实现和国内各个民族利益的实现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取得的诸多成果,也应惠及到国内的各个民族。然而,国家利益作为国家的需求及其满足,通常只反映出民族国家层面的一般的、共性的需求,而无法反映出国内各个民族基于自身独特生存和发展愿望而产生的需要,更无法反映不同民族生存发展需要间的差异。这种局面势必会在国家与民族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产生国家整体利益与民族具体利益间的矛盾。而且,国家在回应国内不同民族具体利益诉求时,往往面临着民族的利益诉求与国家无法拥有足够的、用以满足这些利益诉求的社会资源之间的矛盾。这一问题会使国家整体利益与民族具体利益间的矛盾被固定下来,成为国家利益与民族利益间博弈的一种常态。显然,这一问题也会造成国家利益与民族利益之间存在矛盾。

4.无论哪种理论取向的民族政策,都会在事实上造成国家利益与民族利益间的矛盾

如前文所述,民族政策有两类不同的理论取向:同化主义的和文化多元主义的。虽然在本质上讲,两类不同理论取向的民族政策的出发点都是广义的平等原则,然而它们都会在事实上造成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间的矛盾。对此,关凯博士曾经有过非常精辟的论述。就前者而言,它“维护了公民身份下的社会成员间的平等关系,即平等的公民权,但可能对事实存在的族群间结构性不平等采取了一种‘视而不见’的态度”[15]96。对于国内的不同民族而言,因其各自的生存环境、发展基础存在诸多差异,这使得不同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往往存在很大差距,这种差距会造成不同民族事实上的不平等。而同化主义的民族政策对于这一问题显然采取了回避的方式。这种“平等的公民权”是以牺牲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落后的民族的利益为代价的。就后者而言,它“重视结构性不平等,却为社会成员族群身份的固化提供了政策条件,……容易导致族群成为边界清晰的利益群体,为族群民族主义势力的发展留下组织空间”[15]96。显然,这种状况是民族政策制定者不愿意看到的,因为从长远来看,它会危及到国家的根本利益。

总之,作为民族国家中的两个最为基本的利益形态——国家利益与民族利益间近乎天然地存在着诸多矛盾和张力,如何协调国家利益与民族利益之间的关系,促进两者间的良性互动与协调发展,是当今世界一切民族国家必须面对和加以解决的基本问题。

三、关系协调与发展:来自“多元一体”理论的启示

一般而言,利益关系协调是指“在充分考虑各主体利益需求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合理调节和化解各种利益矛盾,妥善处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等方面的关系”[17]4,是“人们的利益观念、利益行为以及人与人之间各种利益关系所进行的必要调整,旨在使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以及利益的主客体之间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18]3。这些关于利益协调的定义性表述对于我们理解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关系的协调不无裨益。那么,究竟该怎样协调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呢?我们认为,费孝通教授所提出的“多元一体”理论为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协调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思路。

中国著名社会学家、人类学家费孝通教授应邀在1988年11月,在香港中文大学举办的Tanner国际学术讲座上发表了题为“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的讲演,对中华民族的形成及其结构作了高度概括,提出了自己思考和酝酿多年的“多元一体”理论。该理论一经提出,很快便在人类学、民族学、历史学、社会学、考古学、文化学界引发巨大反响,其学术价值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二十多年来,有关“多元一体”理论的学术讨论历久弥新,理论体系日臻完善,应用前景十分广阔。

“多元一体”理论虽然是针对中华民族的形成及其结构所作出的高度理论概括,但对于世界范围内的民族形成及其结构问题也具有相当程度的解释力和适用性。对此,费孝通在谈及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时特意指出,“这也许是世界各地民族形成的共同过程”[19]4。同时,“多元一体”理论对于关涉民族与国家的其他一系列问题——诸如族际整合、民族政治、国家认同、民族文化问题等,也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比如,有学者指出:“多元一体是当今世界各个多民族国家内部族际状况的客观现实”[20]11,“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多元一体’民族结构本身就包含着对不同民族的政治承认”,[5]6等等。我们认为,“多元一体”理论也为本文关于民族与国家利益关系的协调问题提供了难得的思路,完全可以把它作为民族与国家利益关系协调的基础理论来加以运用。

(一)可以把“多元一体”看做是对两者关系的高度概括

民族利益总是多元的,其多元性特征主要表现为:民族利益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不同民族拥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民族利益的表现形态是多元的,既可以是政治的和经济的利益,也可以是文化的和精神的利益,具体而丰富。而“在国内政治的分析层面,族际的利益整合对于多民族国家而言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20]11。族际间的利益整合符合民族国家的整体利益,寻求族际利益的一体化是民族国家的不懈追求。由此,民族国家的整体利益是建立在国内各民族的多元利益基础之上的,可以把国家利益的实现过程看作是谋求国内族际利益一体化的努力。同时,从更为一般的意义上看,在多民族国家的内部,每个构成民族既具有自身的民族属性,也具有其归依国家的国家属性。两者比较而言,民族属性是多元的,表现为各个民族不同的民族特征,以及各不相同的生存发展需要;国家属性则是一体的,无论哪个民族,都归依于同一个多民族国家。“这就使现代多民族国家面临这样一个基本问题:如何协调民族多元与国家一体的关系,如何保证多元性与统一性的有机统一”。[21]1我们认为,把这种“协调民族多元与国家一体的关系”放置在利益关系协调的视角下,依然可以成立。

(二)两者关系协调的本质是要消除“多元”与“一体”之间的张力

稍加分析可以看出,民族的多元利益与国家的一体化努力之间并不总是高度契合的,事实上,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张力,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之下,这种张力还会被放大为影响国家认同和族际关系的重要因素。鉴于前文已经对民族与国家利益之间存在的张力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这里就不再赘述。而民族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张力就其本质而言,是“多元”与“一体”之间的张力。“在多民族国家内部,共同的政治价值、文化准则和经济生活已将各民族的利益、福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但由于语言和文化的差异性,国家利益不可能取代、消解民族利益,后者的存在既是‘多元一体’的本质特征,又显现了‘一体’与‘多元’之间的矛盾纠葛”。[5]7由此,任何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都面临着一个共性的问题,就是要处理好“多元”与“一体”的关系,把两者之间的张力控制在国家统一、民族和谐及社会稳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三)只有尊重和承认不同民族的“多元”利益,才能维护和实现统一国家的“一体”利益

就世界范围内的民族国家政策实践而言,无论其民族政策的理论取向是同化主义的,还是文化多元主义的,实践表明,只有那些尊重和承认国内不同民族的多元利益为基础的民族政策,才能真正而持久地发挥维护和实现国家根本利益的目的。在这个方面,墨西哥的民族政策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典型的反例。20世纪40年代,墨西哥制定并实施了以同化主义为取向的民族政策,“这一政策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是要求生活在国家领土上的不同族群形成为一个国民”[22]438。为了让印第安人成为墨西哥的“国民”,政府采取了包括改善住宅、兴办学校、提供财政扶持和医疗保健等一系列措施,然而,由于这一政策“不承认印第安人作为少数民族还应具有集体自治的政治权利”[23]23,从而也就无法从实质上满足印第安人的利益诉求。于是,印第安人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向墨西哥政府提出了自治的要求,并于1994年发动了武装起义来谋求民族自治权。在这里,由于墨西哥的民族政策未能尊重和承认国内不同民族的“多元”利益,从而也无法从根本上维护和实现统一国家的“一体”利益。

(四)“多元”与“一体”的辩证关系为两者关系协调提供了方法论指导

基于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理解,有学者卓有见地地指出,“只强调中华民族的一体性,忽视了各民族客观地存在的不同特点、民族意识和民族利益,或只强调中华各民族都是具有不同特点、民族意识、民族利益的单一民族,而忽视了中华民族的一体性和中华民族的共同利益,都是片面的”[19]351。这一思考对于我们讨论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协调是非常有帮助的。一方面,不能只强调国家利益的一体性而忽视了国内各民族多元利益的客观存在。从长远来看,这种对于多元民族利益的忽视必然会阻碍一体国家利益的实现,成为危机国家整体利益 (诸如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的潜在的和不确定的因素;另一方面,也不能只强调国内各民族的多元利益诉求而忽视了国家利益的一体性和国内各个民族的共同利益。无论从怎样的角度来理解,多元化的民族利益总是以一体化的国家利益为基础的,是在确保国家领土完整、主权统一前提之下的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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