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交通建设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4-01-30 21:37李聪
中国港湾建设 2014年6期
关键词:业主监理交通

李聪

(广州南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东 广州 510230)

0 引言

交通建设行业是我国最早开展工程监理制度试点的两个行业之一,是中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探路者,至今已经走过了26年不平凡的发展历程。从引入工程监理制最初的美好愿望,到实际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很多困难、问题,甚至是种种非议,交通建设监理制度遇到了较大的挑战。不容置疑的是,在20多年的交通建设发展史上,交通建设监理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的四项基本制度日趋完善,交通建设监理发展的步伐越来越快。但当前的交通建设监理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亟待解决。

1 当前交通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误区

1)片面强调旁站监理,把监理工程师当成了监工,使本来高智商、高智能的技术咨询服务逐渐沦为施工单位的质量监督员、业主的监工。大多数业主对监理人员的数量很敏感,以至于逐渐形成了现场监理的“人海”战术,原本技术密集型的工作变成了劳动密集型工作,浪费了本就不高的监理费用。

2)监理工作绝大多数局限于施工阶段

引进监理制度的初衷是整个建设过程的监理,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等。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绝大多数监理工作只是施工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少之又少,更谈不上全建设过程的监理。

3)工程质量不是监理出来的

法律明文规定谁施工谁负责,工程质量当然由施工单位负责。但是当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往往多数人首先会责问监理人是怎么把关的、怎么验收的。监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合同、建设工程文件对工程实施监理,只应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而不能因为监理人验收签了字就替施工单位承担部分责任。相反,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甚至精品,主要功劳也应该是施工单位的。

2 当前交通建设监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市场监管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与工程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中虽然对监理的地位、资质、责任、权限、工作内容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对整个监理制度还缺乏全面、清晰的设计,对监理与参建各方的关系需进一步明确[1]。

2)工程监理定位模糊

交通建设监理引进之初参照了较多的FIDIC条款,强调监理工程师的责权利的统一,但是经过中国特色的改造,变成了责权利严重失衡的现状,责任大、权利小、收益低。监理人既不是公正的第三方,也不是业主全权委托的代表,没有什么权威和地位,作为建设市场主体之一的地位越来越模糊。

3)业主招标不规范、要求不合理

有的业主招标文件不论工程规模大小,对监理人员的数量、职称、资质都做了不合工程实际、不合“国情实际”的最低要求,导致监理单位中标后就马上换人,极个别项目甚至换掉全部投标人员。什么是“国情实际”,就是在一线从事监理的持证人员与从事监理工作的全部人员的比例。据笔者不完全抽样统计,目前这个比例在20%~30%左右是符合现实的。但所有业主的招标文件的持证率要求都是远超过这个比例的。换个角度讲,把每个在监工程的业主招标文件要求的持证人员的数量合计起来的总数值一定是全国一线实际持证人员的几倍。这种不合理的要求造成了监理单位不能按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监理人员,也导致了监理单位不诚信的假象。此外,个别业主特别是私企业主一味追求最低价中标,也逼得监理单位无法诚信履约。

4) 监理收入偏低

我国最早的监理收费标准是建设部的1992年479号文,一直实行到2007年监理收费新标准的出台。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导致监理企业投标时不同程度的打折,使企业监理收费一直处于较低水平。自从2007年5月1日国家颁布新收费标准以来,实际的执行情况也是不尽人意,有些业主根本不执行,有些监理企业为了抢任务而继续采用低价抢标办法,扰乱了监理市场。就算监理收费新标准全面得到落实,跟国外的监理收费标准相比,我国的监理收费标准还是处于较低水平的。监理收费偏低直接造成了监理人员收入的偏低[2]。

5)监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监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甚至有滥竽充数的现象,这是由来已久的困扰监理发展的问题。引进监理制之初,监理人员大多是业主、设计和施工方面的技术人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后从事监理工作的。由于当时体制以及收入等方面原因,转型过来的监理人员有部分素质不高、能力不强,再加上这些年监理收费严重偏低,导致监理企业效益不好,监理人员收入不高,很难吸引到高素质的工程技术人员投身到监理行业中来。这也就逐渐形成了监理人员素质不高、服务质量较差、业主不满意监理工作、业主不愿意按国家标准给足监理费用、监理企业效益不好、监理企业投入不足、监理人员收入低、监理人员素质不高的恶性循环圈。这个循环圈让交通监理人既无奈,又迷茫,同时导致了社会上对监理人的种种非议。

6)监理职责不能完全落实

监理职责不能完全落实到位[3],引起了业主和质监部门的不满。原因之一是业主不放权,甚至有极个别业主公开讲,监理只要管好质量就可以了,其它就不要管了;原因之二是监理企业投入的人员不足或人员素质不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导致监理职责落实不了。

7)平行试验项目泛滥,频率过高

监理平行试验是必要的,但诸如钢筋、水泥、土工布等国家标准化产品就无需做平行试验了。从专业厂家出厂到厂家合格报告,施工单位抽检,监理做好见证取样工作就可以了。如果监理再去平行试验,真是毫无必要。但是对砂石等非标的原材料做平行试验是应该的。另外,10%~20%的抽检频率确实过高,加重了监理单位的负担,很多的平行试验假资料就难以避免。

3 改进交通建设监理工作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尽快出台《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明确工程监理的地位、权限、责任、主要工作内容等,尽快解决我国工程监理定位模糊、责权利不统一、条块分割的现状,真正做到监理工作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使工程监理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修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取消旁站。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规范中所谓重点部位的监理旁站实施以来,旁站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使监理部人员越来越多,陷入了“人海战术”,导致出现了没有把好钢用在刀刃上的现象。

监理事业要想稳定健康的发展,就必须取消旁站,用巡查抽检为主的手段进行监理。应该正本清源,精简现场监理人数,重点是提高监理人员素质,使监理人员真正成为懂管理、技术、法律、合同等多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2) 规范业主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要督促业主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标准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对违反者要有警告、通报、处罚等措施。引导业主根据工程规模并结合当前实际持证监理人员的数量在招标文件中做合理的要求。坚决反对单纯的最低价中标、不公开开标、反复议价招标等不规范的招标行为。

3)提高监理企业资质门槛

水运工程监理甲级25本证书和公路工程监理甲级30本证书的规定已实行了20多年。现在,我国交通工程的投资规模越来越大,这个门槛显得越来越低了,导致有些边缘企业进入市场后就成为恶性竞争的主角。要规范监理市场就应该提高甲级监理企业门槛或者设立特级监理企业。

4)严格监理资质审查

现在有个别监理企业存在挂证的现象,严格讲,这类企业根本就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要下决心将持监理证的却已不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清理出岗位登记阵营,这种人员数量不在少数,也直接造成了持证人数虚高的现象。要严格审查监理企业资质,形成企业“有进有出、有升有降”。

5) 严格市场管理

严格按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办法检查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企业的行为,对弄虚作假或廉洁上有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严肃处理,并在相关网站上予以通报。

6)合理确定平行试验范围和频率

监理平行试验应该重点针对砂、石、土等非标原材料,与钢筋、水泥等原材料区别开来。监理平行试验的频率应该在科学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试验项目合理确定频率,而不能搞一刀切。

7)切实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待遇

监理企业在按标准收费的基础上,要切实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收入,筑巢引凤,吸引行业内优秀的人员加入到监理队伍中来,使监理工程师确实能提供良好的技术咨询服务,使社会各界认可监理工作。

4 结语

交通建设监理在我国交通基础设施的快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监理制度应当继续坚持。当前交通建设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既有监理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业主单位以及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原因。要解决好这些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尽早把交通建设监理工作回归到高端技术咨询服务的本源上来,以真正做到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

[1]余以翩.对当前工程监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的思考[J].水利建设与管理,2009(10):32,64.YUYi-pian.Thinkingfor thepractical problemsexistingin theengineering supervision[J].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Management,2009(10):32,64.

[2] 苏国华.当前工程建设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8(1):88,90.SU Guo-hua.Current main problem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and countermeasures[J].Inner Mongolia Science Technology& Economy,2008(1):88,90.

[3] 黄良海.我国工程监理制度发展探讨[J].中国建设信息,2006(6):39-41.HUANGLiang-hai.Development of project supervision system in China[J].Information of China Construction,2006(6):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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