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校企合作条例成为“跛脚”的法律(二)

2014-02-05 15:47臧志军
职教通讯 2014年4期
关键词:跛脚条例校企

臧志军

不要让校企合作条例成为“跛脚”的法律(二)

臧志军

上个月,我们谈到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制定,我的主要观点是:如果仅为了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而出台一个条例有可能造就一部“跛脚”的法律——体系是完整了,但问题并未解决。我们目前真正需要思考的是校企合作中真正的问题所在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首先谈到了校企合作形式过于单一的问题,目前的校企合作基本都是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双边合作,多边的或其他形式的合作是否可能?

可惜就像许多概念一样,当“校企合作”成为一个人人挂在嘴边而不再需要解释的名词时,人们经常会忘记校企合作只是我们解决学生从学校到社会过渡问题的手段而已。当校企合作成为目的,学校与企业作为合作的主体就被固化了,其他促进从学校到社会过渡的合作形式经常被排除在我们的视野之外。也许那个未来的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可以改名为“职业教育社会合作促进条例”或者“促进社会资源参与职业教育条例”。这样有可能把原来狭义的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拓展为学校或学生与社会化资源之间的合作。

实际上,已经存在一些社会力量介入校企合作的个案。最近,在一家知名汽车制造企业发生了实习学生集体讨要高薪的事件,起因据说是因为中介向学生进行了虚假宣传,向学生承诺非常高的薪酬,最终,企业只得以支付较高的薪酬平息事端。这个事件应该不孤立,因为在部分地区已经出现了劳动力供需的失衡,企业急需大量用工,这就需要有一套机制把分散在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实习生资源集中起来,目前看来,社会化的劳务中介是唯一的力量。但很明显,由于无法律可遵守、无前例可遵循,许多操作极不规范。我们的法律是继续把头埋在沙子里还是直面这一现实?可惜目前对于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讨论似乎还没有进展到这个层面,我们希望立法者用开放的态度深入调研目前校企合作中的问题,千万不要与现实相差太远。

此外,学生在校企合作中有怎样的地位?纵观目前已有的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和政策,一般都侧重于如何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以及如何规范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行为等,而对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则着墨不多。这可能出于两个观念:一是认为,校企合作是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行为,学生如何反应并不重要;二是认为,如果明确了企业需对学生承担的责任,会把企业吓得不敢参与校企合作。用流行的词语来说,这两种想法都不太“接地气”,决定校企合作成败的关键往往是学生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无论是通过政府牵线搭桥还是通过校长与企业主之间良好的私人关系形成的校企合作实践最终都要过学生表现这一关,如果因为学生的不良表现而使企业利益受损,任何形式的合作都不可能长久;同时,在许多大量使用青工的企业,员工的管理难度也不一定就高于对于实习学生的管理,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对风险的事前规避和意外发生后的有效救济,这些都有赖于详细而可行的事前约定。所以,我们不应该迟疑于是否要向企业主说明接收学生实习存在的风险,而应该向他们明确告知出了问题该怎么办。

建议在未来的校企合作条例中增加“学生”一章,说明学生、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在立法程序上这需要不同部门法律间的协调,最主要的协调对象应该是《劳动法》。前段时间人社部曾专门说明实习学生不受《劳动法》管辖,那么学生在工作环境中既不是完全的学生也不是一般的劳动者,他们在法律上属于什么人群呢?他们是否可以像一般劳动者那样享有工资的集体谈判权或者可否由政府规定一定的工资率、他们是否可以由劳务公司派遣、他们因工作而受到伤害时应根据何种法律来补偿、他们是否可以与企业单独签订劳动协议?

在此,介绍一下美国高等法院1947年的一个判例,也许会有所帮助。沃林(Walling)是波特兰车站有限公司(Portland Terminal Co.)的实习铁道机务员,实习期间在师傅的带领下开展工作,没有任何报酬。沃林觉得不公平,就把公司告上法庭。美国高院经过一个月的审理,认为“为了个人利益而不是雇主利益开展工作的人员”与雇主之间并不构成雇佣关系,从而也不享有联邦劳动法规定的权利。这条看似不利的原则却为沃林等实习人员带来了福音:如果实习人员的劳动增进了企业利益那么雇主就应该支付一定报酬了,所以,从那以后只要实习机务人员能证明自己掌握了足够的劳动能力就可以在培训期间获得每天4美元的补偿。这种按照实习人员不同的能力规定不同工资率的做法在许多国家都是通行的,比如在加拿大,学徒在第一年没有或只能获得很少的工作报酬,而在最后一年则可以获得熟练工人约80%的工资。也就是说,在校企合作期间,学生的法律地位是在动态变化的,这种变化由谁来确定以及变化之后的待遇如何应变就需要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研究了。

总之,一部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不应该忽视学生,规定越详细、越有可操作性越可以规避校企合作中的矛盾,越有利于职业教育的发展。

(作者系江苏理工学院职教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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