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高专法律英语课程教学探讨

2014-02-12 11:02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英语教材英语课程法律

陈 乐

(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广东 广州 510880)

随着中国的入世,社会对“精通英语,明晰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需要急迫起来。而作为ESP(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即指与某种特定职业、学科或目的相关的英语,或“专门用途英语”或“特殊用途英语”的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作为一门“培养复合型、外向型法律人才”的新兴专业课程在中国发展迅速。与此同时,目前的法律英语的教学却沉疴已久,其改革势在必行,各种模式也值得我们去探讨和研究。

一、高职高专法律英语教学现状

1.课程开设时间、班级人员设置、课时设置不合理

几乎所有的学校都是将法律英语课程安排在三年级,时间为一个学期,每周大概1-2学时,持续10-12周,也就是大概36个学时。笔者所在的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的开课计划一直都把此课程设置在三年级的第一学期,而且是作为专业选修课,班级人数几乎都在50多。此种蜻蜓点水式必然造成课时太少学不到东西,作为选修课也并不能引起学生的注意,再加上大专的2+1的模式(也就是两年专业学习和一年的岗位实习)导致很多学生无法将精力投注在此课程上,另外大班上课也违背语言教学规律,无法进行相关语言技能训练,导致学生失去兴趣,教学效果必然不尽如人意。

2.教材不统一以及适用高职高专教材的缺失

各大高校无统一适用的教材,多数是一些对外国法学教材的翻译或者是一些一直修改不足的老教材。同时,适用高职高专的教材更是严重缺失。比如,我校的法律英语的教材一直以来都在一些本科教材的基础上进行删减。学生的反应是:一过于陈旧;二过于枯燥;三难度深浅不是很合适。

3.教学方法和手段落后

目前,大部分高职高专法律英语教学方法和手段仍旧沿袭传统的英语教学,主要着重英语基本技能的培养,也就是听说读写,尤其是阅读。手段和方法也比较落后,基本上就是以教师的讲授法为主,上课就是对各种课文的讲解以及单词的应用,难以提起学生的兴趣。

4.教学队伍不够强大,师资结构不够合理

基本上没有专业的教学队伍,多数是从基础英语教学的师资中抽调的。

二、法律英语人才需求现状

据统计,在中国与法律有关的工作当中,有85%的职位是要求应聘者能够熟练掌握英语。但与此需求相悖的是,82%以上的法律工作者只有单一的法律知识背景,也就是说大部分的英语是不合格的。有近64%的涉外案件因既懂法律又懂英语的复合型人才(仅占1%)严重匮乏,而极少有人问津。可见,法律+英语的复合型人才是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紧缺人才。

但是,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近几年来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目前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就业比较难。原因大体如下:第一,有中国众多的一般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竞争,在就业市场,尤其是法律这种纯粹文科性质的专业,存在比较明显的唯学历论。第二,更主要的是,目前很多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够准确或者在执行的具体过程中“阳奉阴违”。目前高职法律教育本身定位不明确。高职院校属于专科层次,它的目标应该是培养高级专业人才,进行职业性专门教育,但是就目前而言,我们的高职法律教育在培养规格上还处于非常模糊的状态。据调查显示,不少高职院校意识上认为法律专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升本”,所以在课程设置、人才培养方案以及就业指导等方面也没有完全体现出“高职”法律教育的特点。而高职院校相比较一般本科院校的课程实践性强,有不少的高职院校也已经意识到实训课的重要性,但就法律英语实训课程的目的、实训时间的安排、实训内容的设置、考核的方法等等处于尝试阶段甚至是模糊状态,并且是否真的落到实处,以及其实训效果能否达到预想的目标等等还需进一步探索。第三,学生对自己认识不清楚。一部分对法律有激情的同学,在入学之初就已经想好要“专插本”或者“专升本”,而对本身高职的课程兴趣不大;还有部分同学则认为法律本身已经很难,再加上英语更是难上加难,所以知难而退;另外就业观念的陈旧,导致传统的公检法部门成为学生认定的唯一“专业对口”单位。

三、高职法律英语课程教学改革

对于目前的高职法律课程而言,改革其不够明晰的课程设置、教学模式、教材、内容和教学方法势在必行。与此同时,应该提高高职教学意识,也就是要对其重视起来,而不能认为其可有可无。

(一)明确高职高专法律英语课程教学目标

高职教育培养目标是“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高级技能应用型人才,对理论学习的要求是“实用,够用,能用”,所以高职教育的本质就是就业教育。在这种前提和设定下,高职教育必须能够以社会的就业要求来满足学生的就业愿望。基于此,高职院校的法律英语课程应当与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律英语课程和普通英语课程相区别,根据法律英语的教学现状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的制订既要尊重市场的需求,强化实践技能的培养,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的特点,还要充分考虑高职院校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

(二)探索属于高职高专特有的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

1.教材和内容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学校“英语+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需求的增加和培养步伐的加快,对法律英语教材的开发和使用重视也逐步加强,教材设计和开发者也把首要培养目标定位为学生能够实际运用法律英语来从事一些涉外的法律活动。不过由于受到编撰者英语水平或者法学基础知识的限制,法律英语教材在使用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下面笔者结合这些年来教学的经验和与其他兄弟院校同仁们的交流对教材的内容给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首先,在教材的内容上,前面部分应适当编排一些比较典型的以英文表述的中国法的内容。这样学生在学习和老师讲授的时候,由于对中国法律的内容比较熟悉,就会比较容易运用法律思维来分析具体的法律问题,也更容易接受外国法律词汇、短语和句式,进而克服英语作为第二外语学习的心理障碍,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和兴趣。其次,我们需要对法律英语教材进行系统化和“本土化”的处理,根据法律问题产生→发展→解决这样的逻辑顺序进行编排,对于英美法特有理论和术语多加注释和说明,如果能够加上与中国的法律现象相适应或者演变最好,即使不能,在使用过程中也应让学生根据自己的理解多加讨论,并且在教师的引导下让学生尽量用自己的语言转述或改写。

特别重要的是,高职院校的法律英语教材应区别于本科院校。笔者认为,鉴于目前市场上适合高职程度的法律英语教材并不多,大部分采用的是本科院校的教材,或者有些号称高职教材,实际上只是简单地对本科教材的粗暴删减。另外,高职院校由于所在地区的不同,导致每个学校的具体培养目标有所不同,学生的接受能力也存在差异,所以,高职院校的法律英语教材的编写应主要集中于地区甚至各自院校。当然在这一过程中,编写者还应该适当提供补充资料,体现法律的修改及文献查阅和利用方面的问题。

总之,高职院校的法律英语教材在知识的阔度和难度上应与高职学生的层次相对接;在内容的选择上应去国际化,趋向本土化;在内容的编排上应避免泛化,着重更加实用性。

2.教学手段

在目前多媒体技术已经比较普遍发达的情况下,高职院校法律英语教师应多多运用此教学手段,无论是运用“讲授法”(Teaching Instruction)对法律制度进行讲解,还是运用“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对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及运用“任务教学法”(Task Orientation)对课堂活动进行设计,力求做到图文并茂,并且始终秉承“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法”(Student-centered TeachingMethodology),积极鼓励并正确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到学习中来。

(三)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律英语师资主要由两类教师组成。一是原来讲授英语专业课程的教师。他们英语语言的功底深厚,但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的系统训练,对法律理论不能透彻理解。二是原来讲授法律专业课程的教师。他们熟谙中外法律法规,只是由于英语素养的限制,使得其表达稍嫌吃力。

鉴于此,笔者认为要改变目前高职院校法律英语师资匮乏的问题,必须建立两种长效机制。首先是高职院校法律英语教师的招聘机制。可从如下三个途径着手:一是具有英语和法律两种学位或者相关学历的求职者,二是有海外求学经历的法律专业人士,三是有涉外工作经验的法律事务工作者。其次是系统的培养机制。应对高职院校的专职教师进行长期系统的专业知识的培训或者轮训,同时要求在职的教师必须定期去有涉外法律事务的一些机构进行岗位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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