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官

2014-03-21 06:34刘忠昌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14年12期
关键词:难治法纪利剑

文 刘忠昌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官

文 刘忠昌

盘点2014年老百姓关注之最,当数党中央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强力反腐、频频“亮剑”,使一批大大小小的贪腐官员应声落马,让世人振奋、百姓称快,同时也印证了一个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着力依法治官。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官。我国早就有“清流必先正源,治国必先治吏”的说法。清初政论家唐甄在《潜书》中写道:“天下难治,人皆以为民难治也,而不知难治者,非民也,官也。”新中国成立不久,毛泽东同志也有一段关于依法治官的重要谈话:“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不国。如果臣下一个个都寡廉鲜耻,贪污无度,胡作非为,而国家还没有办法治理他们,那么天下一定大乱,老百姓一定要当李自成。国民党是这样,共产党也是这样。”

历史和现实昭示我们:只有为官员的公权力带上“法律的镣铐”,才能使国家机器的运行处于法律规定的秩序之中,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构建依法执政新常态的宏观层面,对依法治官进行了部署。具体到操作层面,我认为要把握住四个环节。

其一,让官员在“制度的‘笼子’里用权”。被查处的贪腐官员,如蒋洁敏、李春城、刘铁男、季建业等,手里都握有重权,而且自由裁量权很大,权力被无限扩张,私欲也被无限扩大,结果坠入腐败的深渊。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将现有的“笼子”用起来,特别要将那些在“笼子”外运行的权力收进去;同时将那些“牛栏关猫”式的“笼子”补严、补细,明确权力清单,厘清权力边界,坚决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此基础上,建立新的“笼子”,限制权力扩张,防止权力滥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运行的“弹性空间”,铲除暗箱操作的土壤。

其二,让官员在“监督的‘聚光灯’下工作”。据报载,国家发改委窝案涉案金额超千万元的有6人,其中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家中搜查发现现金折合人民币2亿余元。最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供水总公司原总经理马超群被查,在其家中搜出现金1.2亿元,黄金37公斤,房产手续68套。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分析魏鹏远、马超群之流的贪腐之路,绝不是短期所为,而是有一个长时间的发病过程。但是为什么没有被及时发现和查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监督,致使其昏昏然、飘飘然,“老子天下第一”,忘乎所以,为所欲为。构建权力监督体系,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如把管钱、管人、管物、管项目审批的部门和岗位,把那些容易滋生腐败的公共投资、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垄断行业等重点领域作为监督重点,实行全方位、立体式的“聚焦”监督,切实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官员贪腐问题的发生。

其三,让官员在“公开的‘透视镜’前显身”。贪腐行为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潜伏性。印度诗人泰戈尔有句名言:“有的鸟原本应该飞得更高更远,但由于翅膀系上了黄金,便再也飞不起来了。”但是,为什么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贪腐官员一边索贿受贿行贿,一边被带病提拔、飞黄腾达呢?一个重要原因,是贪腐官员的有关信息公开透明不够,成为“隐身人”。他们平时道貌岸然,不显山不露水,但家里现金大量存放,房屋车辆等财产数量惊人。对这类“隐身人”,最好的药方是利用“公开”这个“透视镜”,通过官员财产公开、行政审批公开以及媒体、群众举报等,让其现出原形,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

其四,让官员在“法纪的‘利剑’下自律”。法律和纪律是高悬在官员头上的一把“利剑”。“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据记载,解放初期,在公审刘青山、张子善的大会召开之前,曾有党内的老同志找到毛泽东同志说情,希望不枪毙刘、张二人。毛泽东同志则说,正因为他们两个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犯有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改革开放以来,反腐败的教育不能说抓得不紧,反腐败的规章制度不能说定得不多,但为什么一些贪腐官员的胆子越来越大,涉案金额动辄上百万、千万,甚至上亿?一个重要原因是法纪这把“利剑”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让贪腐官员产生了侥幸心理。因此,依法治官要充分发挥法纪“利剑”的威力,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做到不论什么人,不论职位有多高,只要触犯党纪国法,就必须受到严厉惩处,让各级官员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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