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行政权力伦理监督

2014-03-25 08:00
关键词:伦理权力行政

紫 玮

一、高校行政伦理监督的现实必要性

高校行政权力是高校行政主体为了完成高校或教育部门交办的教学教育管理任务而在既定制度规范以及职业惯例下与高校其他机关组织、师生团体之间产生的权力关系及其制度的总称。从系统发生论的角度看,高校行政权力就是高校行政主体因为其公权地位和公职身份,对授权者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承担的责任,并据此在自己的教学教育管理活动中受到约束和控制。

首先,高校行政权力是一种责任。它意味着高校行政主体要有所为和有所不为,要求他们的自身行为必须在既定的责任义务框架内运行,否则将受到追究和惩罚。同时,高校行政权力的赋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师生服务,因而要对广大师生负责,承担师生赋予其的教学教育管理责任,必须根据职业要求的道德原则行使行政权力。

其次,高校行政权力是一种任务。高校的三大任务是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高校行政的主要任务就是为高校三大任务的顺利完成保驾护航、添砖加瓦。而要把作为一种义务的行政责任落到实处,需要高校以规章规范的形式向行政主体规定行政任务。因此,高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能完成具体任务的过程就是落实行政责任和权力的过程。

再次,高校行政权力是一种制度。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是高校教学教育管理有效合理运转的重要保证,当前高校行政权力监督主要依赖保证权力使用合法性的法律监督和保证权力使用程序正当性的工作监督。“应该把一般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上升到伦理监督的高度,不仅用法律标准、工作标准为尺度,而且用伦理标准为尺度去衡量行政系统。这三者不是分离的,而是有机结合的。”[1]

最后,高校行政权力是一种监控。“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行政伦理监督就是对有关行政主体运用行政伦理标准进行评判和监控,促使其能够依照既定标准和规范管理学校事务及自身事务。

二、高校行政权力的双重属性及其冲突问题

高校行政主体是具有双重身份的特殊群体。一方面,其身份是高等教育者或社会个人,依法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是私人领域的价值原则;另一方面,其身份是高校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和维护者,倘若权力行使不当即被认为是非法或是不道德的。受制于自身的情感、信仰与法律、组织机构、社会对高校行政主体的角色期待难以完全一致,因此这两个方面经常会发生冲突,伦理困境也就由此产生。

(一)权威冲突

受到传统行政管理的思维传导影响,在现实的高校行政活动中,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的道德困境:法律法规要求你这样做而上司又要求你那样做;或者你的上级给你的指令与你从上级的领导那里得到的指令相冲突等等。在上级、上级的上级、人事制度规则的权力威慑下,执行者往往会处于两难境地——是应该服从组织命令或上级命令,还是对抗组织或上级?“这时我们的任务就是在具体情况下负责任地行为,并意识到这些不是我们角色表现的常规、典型的形式。”“为了决定服从一个权威而抵制另一个权威,或两个权威都抵制,我们必须搞清楚自己的主观责任,这样才能知道自己应该站在对抗性的权力中的哪一方。”[3]只有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遵守严格的道德准则,强调高校行政主体的伦理自主性,才能做到不盲从组织或上级命令,坚决同不道德的组织或上级相对抗,维护正当利益。

(二)角色冲突

在当代高校,行政人员角色逐渐从教学教师角色中分离出来,他们既是教学教育管理的辅助者,又是高校行政管理的引导者。这种双重角色经常会产生冲突性的义务,即高校行政人员不仅是广大师生的“公仆”,而且是某一特定组织的“官员”。譬如,有些高校教授被任命为系主任却被称之为 “提起来了”,有些高校“校级干部一走廊、处级干部一礼堂、科级干部一操场”已不罕见,这种特定组织的角色尽管在理论上从属于高等教育服务体系,但在道德约束力和激励机制方面它却类似公务员,受制于特定组织并被特定组织界定。因此,教学与行政关系冲突、组织义务与公共职责关系混淆便不可避免,这种角色的颠倒或错位现象造成了大量的伦理困境。

(三)利益冲突

当前,高校行政人员是特定利益的管理者和维护者,这是价值相对性的必然产物。行贿受贿、权力买卖、信息交易、财政收支、访问外出、职务晋升、处理亲戚等问题已经成为挑战高校行政伦理的主要利益冲突形式。在这里,我们不仅要处理的是道德问题,而且还有法律问题。制度道德化为高校行政人员的道德品行框定了最低限度的标准,但在面对越来越复杂的外部环境干扰时,不道德现象就可能出现,腐败行为就可能产生。诚如张康之所言:“正如没有制度支持的个体道德是不稳定的道德一样,没有个体道德支持的制度也不可能是道德的制度,我们说制度的道德是在制度的道德原则与个体的道德实践有机统一条件下的道德。”[4]

三、高校行政伦理监督的实现路径

行政伦理学视野中的行政人是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责任行政者,是具有道德能动性的义务承担者,是受其自身信念与伦理约束的行动者,是以公共利益为最高准绳的价值负荷者。综观近年来高校行政队伍建设和发展脉络可以发现,当前高校行政人员缺损的不是服从意识,而是自主自律精神。因此,健全和完善高校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培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约束品质,确保伦理规范贯彻实施,对于防止权力滥用、拒腐防变,保证高校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伦理建设,完善责任机制

高校行政伦理建设的关键有赖于构设一套 “合理的”或“合乎理性的”伦理规范标准,为高校行政权力的实施提供基本的职业道德界限。但是,行政个体道德品质的不完善性和认识客观事物的局限性决定了道德毕竟是一种力量有限的补偿机能,需要一种外在的力量来制约行政权力运行中的负效应和被滥用的现象,即“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央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以及教育部《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的拟定出台,相信对高校行政权力能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下一步,要继续深化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明确高校行政的职能和职责,解决高校行政做什么的问题。要严格规范高校行政机构设置和人事编制,着力提高行政效率,解决高校行政规模的问题。要探寻合理科学的决策运行机制和教育管理方式,缓解行政与教学冲突现状,解决高校教学教育的运转和管理问题。要全面推行依法办学和依法行政,明确行政主体的权力所在、责任所在,端正自身的行政良心和行政习惯,解决高校行政依法用权的问题。要完善对高校行政单位和行政人员的考核评价,加强行政伦理人格养成机制的建设,解决高校行政行为的评价问题。要强化高校行政队伍建设,着力发掘和提高高校行政人员的道德智慧,提升高校行政人员的道德自主性和创造性,解决高校行政服务意识和服务行为的问题。

(二)加强伦理研究,重视伦理教育

如果说制度构建是对高校行政人员进行被动的外在约束的话,那么行政伦理教育就是促进高校行政人员进行道德内化的过程。当前,尤其要重视的是对高校行政人员的行政人格培养。所谓行政人格,是行政人员与其它职业者相区别的内在规定性,是行政人员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品格、尊严、道德信念、道德自律意识融合而成的道德自律行为模式和实现的行政伦理价值的整合体,是行政伦理在行政人员心中的内化,是行政伦理价值观在行政人员身上长期积淀的综合体现[5]。要通过对行政伦理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提高高校行政人员对行政伦理的认知水平。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帮助高校行政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良好的道德自律意识和道德习惯。要将教育学、管理学、伦理学等学科知识进行有效的科际整合、融会贯通,防止将伦理教育泛化或异化为政治教育和形式主义的伦理灌输。要加强行政伦理的理论研究和实用规程研究,主动依托高校、党校、行政学院及其他专门研究行政事务的科研机构,为高校行政人员的行政伦理人格养成与锻造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

(三)营造组织文化,回应社会期待

为了保证高校行政人员在具体工作中的伦理自主性,必须加快营造讲法律、讲道德、讲正气的组织文化氛围,突出和宣传伦理角色模范,树立积极的组织伦理准则。一方面,要特别重视高校行政领导的示范效应,积极发挥高校行政领导在组织中的价值垂范作用,主动用自身的伦理德行对其他组织成员施加影响。另一方面,要加快健全举报人保护制度,鼓励更多的行政人员敢于揭发“不道德”行为,使举报人不畏惧“不道德”领导的权威,不视而不见“不道德”的行为,更不与“不道德”的个人或组织同流合污。另外,要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回应社会期待。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对高校的期待也到达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在看到社会期待的同时,我们也看到社会对高校的一些质疑,譬如高校行政腐败、高校职务犯罪等。为了不辜负社会对高校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的期待,要着眼于高校治理模式变革,构建一个由政府机构、全校师生、社会团体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实现高校行政权力的立体式监管,在保证和提升高校行政人员在行政过程中的服务意识的同时,也澄清和明确高校行政权力实施的合法性,推动高校行政组织及行政人员向负责任的行政管理模式发展。

[1]罗德刚.完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J].探索,2004(1).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3]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1:86.

[4]张康之.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12-213.

[5]曹芳.转型期我国行政人员的人格建构[J].行政论坛,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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