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族际政治整合的理论诉求及其反思

2014-03-25 11:59朱碧波王砚蒙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2期
关键词:族际国族主义

朱碧波,王砚蒙

(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中国族际政治整合的理论诉求及其反思

朱碧波,王砚蒙

(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中国的族际政治整合形成了公民国族主义与多元文化主义两种理论之争。公民国族主义主张族际政治整合应秉承公民化和国族化的取向,淡化民族意识,强化公民意识;淡化民族认同,强化国家认同。多元文化主义则认为族际政治整合应该在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独特的民族权利与权益的基础上构建国家认同。事实上,公民国族主义与多元文化主义并非不可通约,而是存在很大的政治共识。我国的族际政治整合应当汲取两者之长,在国族认同建构和公民身份建构的基础上,求同存异,调整“族际主义”取向整合思路,实现族际政治整合“区域主义”与“位差主义”的统一。

族际政治整合;求同存异;公民国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疆域辽阔、民族众多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致力于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建构了极具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推动了各个民族的渊源共生、多元共存与和谐相处,奠定我国民族关系和睦互助的总体格局。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边疆多民族地区取得历史性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少数民族族体规模变化,族性飞扬,民族意识抬头等一些列新情况新问题,学术界就如何因时而化地推进族际政治整合展开了积极而有益的探讨。然而,我国族际政治整合的基本理念到底是什么?整合的力度与尺度如何确立?整合的路径又是什么?学术界并没有能够达成共识,尤其是族际政治整合的基本理念到底是“消除差异实现同一,还是尊重差异构建和谐”[1],学术界相互诠辩,形成了“公民国族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两种主义之争。本文试图对学术界族际政治整合理念的“主义之争”与“诸神之战”进行梳理与解读,探讨中国族际政治整合基本理念的应然之态,并以此就正于方家。

一、中国族际政治整合:公民国族主义的主张与诉求

多民族国家民族多元和国家一体的天然特性,决定了民族与国家、民族与民族之间存在着难以化解的内在紧张。为了将这种内在紧张控制在不至于危害国家安全运转的范围之内,多民族国家往往通过制度设计、政策供给、利益分配和文化包容等举措,将各个民族共同体模铸成一个统一的政治共同体。在公民国族主义的理论视野里,尽管现代民族国家构建的起点、基础、路径、策略与历程各有不同,民族国家的建构却是当今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予以担待的历史性任务。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就是要逐渐解除民族成员原来依附在皇帝、领主、宗教领袖及其他传统政治权威的忠诚感,完成传统民族身份向现代国家公民身份的华丽蜕变。这就决定了民族国家必须将各个分散的互不联系和相互依赖的地方性民族进行整合,推动各个民族朝向一个具有权威性的国族范式方向积极同化和标准化,形成统一的国族共同体,完成民族与国家的两相契合。[2]25

在公民国族主义看来,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基础是承担了同等的权利与义务的公民个体对国家的理性认同与政治效忠。但在一个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对国家的理性认同与政治效忠并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国家后天建构的结果。在我国多元一体的民族格局中,各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长河的演变中,形成了共同的历史记忆、独特的族裔符号、悠久的文化习俗和炽热的民族情感,各个民族成员原生的对民族“感性的皈依”在一定程度上还压制着他们对国家“理性的认同”,尤其是一些跨境少数民族还存在国家认同相对模糊的状况。少数民族的认同错位决定了多民族国家必须通过族际政治整合,强化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实现国家的认同安全。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随着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也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族际政治整合模式。这种模式的显著特点就在于其整合方式的政治化,在公民国族主义的理论视野里,采取的是一种“政治化”整合方式,即国家在民族 (ethnic group)的定位中,倾向于将民族(ethnic group)看作是一个政治集团,强调其整体性和民族疆域边界,赋予其特别的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在国家资源的分配过程中,国家以民族身份为判别标志,给予少数民族以特定的优惠政策,扶助弱小民族的发展,并以此赢得少数民族对国家的认同。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族际主义”取向的族际整合方式。经过60余年的“族际主义”取向的治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但是,民族经济的发展和民族规模的增长在某种程度上也刺激了民族意识的觉醒,一些少数民族的民族寻根意识、民族认同意识、民族利益意识趋于旺盛,某些少数民族“族性飞杨”甚至迟滞了中华民族国族的建构,导致“中华民族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由各个传统民族的民族文化快速发展而形成的解构性力量的冲击。”[3]104在另一方面,政治化的族际政治整合方式主要强调的是“民族建设”而不是“国族建构”,这就使得少数民族实体化的同时国族建构存在空心化的风险。在这样一种情况之下,中国传统族际政治整合模式必须进行转型与重构,以便适应当前我国变化发展了的族际情境。在公民国族主义看来,族际政治整合是多民族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将各个民族共同体锻造成统一的国族共同体的建构过程。族际政治整合的基本任务就是推动各个民族在自身的认知体系中确立国族认同和公民身份认同相对于民族认同和民族身份认同的优先性。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整合的根本目标和基本任务决定了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整合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只能是公民主义和国族主义。

在当代公民国族主义的秉承者中,族际政治整合的基本理念又可细分为“公民化”、“求同论”和“文化化”三种理念。“公民化”理念的典型表述为:现代国家的政治整合,是通过建立公民身份认同完成的。现代国家内部结构的基础是公民身份,包括不同民族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都是国家公民[4]84,各个民族成员享有符合本国国情的人权,享有国家宪法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享有参加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因此,在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构中,应淡化民族意识与民族观念,强化公民意识与公民观念;应淡化民族权利,强化公民权利。因为保障了公民权利,也就保障了民族权利;实现了公民权利平等,也就实现了民族权利平等。[5]

在“求同论”者看来,多民族国家是多个民族共处或共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形态。同质的公民身份和统一的政治文化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得以存续与运行的基本前提。如果族际文化的异质性大于或者强于国族文化的同质性,多民族国家就会受到来自民族文化异质性的强有力挑战。当这种挑战超出了政治体系所能承载的极值时,多民族国家就会面临分裂的巨大危险。因此之故,族际政治整合必须谋求公民身份与政治文化的“同一”,即强调各个民族成员拥有统一的公民身份和认同同一的主流政治文化。求同论所强调的是,族际政治整合中要确立主流政治文化在各种政治亚文化(包括民族文化)中至高无上的地位,要保证主流政治文化对各种政治亚文化的统摄,要最大限度地寻求各种民族亚文化的政治共识和最大公约数。这就是“求同论”的基本内涵。与此同时,“求同论”也承认各个民族之间存在异质性,主张“求同存异”。其“求同”并不意味着抹杀族际异质,而是承认族际异质,尊重族际差异,以制度和政策维护作为差异之体现的非主体民族的权利,但并不刻意强化差异,更不扩大差异。[3]98

在“文化化”者看来,当代一些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治理存在“政治化”倾向,即多民族国家族际整合时,倾向于将“族群看作是政治集团,强调其整体性、政治权力和‘领土疆域’”,政府正式确认每个公民的“族群”身份,把“族群”和“族群边界”政治化和制度化。然后,在国家资源的分配过程中,给予少数民族以特定的优惠政策,扶助弱小民族的发展,以期实现国家发展的总体协调和族际发展结果的正义。但是以民族身份为判别标志对少数民族整体进行特殊扶助,容易产生强化民族认同等一系列逆料之外的外溢效应。因此,“文化化”者主张,民族问题应该“去政治化”,即在处理民族问题的过程中,既承认其民族成员的某些共性,但更愿意从分散个体的角度来处理族际关系,在强调少数民族文化特点的同时淡化其政治利益。将各个民族成员一视同仁地看作国家公民。对于他们作为国家公民所应当拥有的各项权利,政府都应该从“公民”这一角度予以保障。[6]

关于民族多元和民族差异,公民国族主义认为,多元是一体基础上的多元。对于各个民族在长期历史长河发展演变中形成的异质与差异,必须予以尊重和承认,但在族际政治整合中并不能去刻意地、人为地强化这种差异,更不能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将这种差异固定化。如果在族际政治整合的过程中,单纯地崇尚多元文化主义,过分地强调族际差异,那么,族际政治整合至少会存在以下不足:

其一,民族认同的强化,民族意识的觉醒和族际博弈的加剧。多元文化主义从民族利益的角度思量,主张多民族国家在国家资源的权威性分配过程中,以民族身份为分配依据,在制度设计、权利保障、法律供给、政策输出、资源分配、人才培养等诸多方面给予少数民族提供倾斜和优惠。在公民国族主义看来,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整合的此种做法,使得民族成分这个原初只有民族“界别”意义的身份认证,政治化地附加了本来并不曾拥有的权益价值,人为地强化了少数民族对自我民族身份的认同,为少数民族精英将民族认同转化为政治动员的工具和族际博弈的利器提供了可供操作的民族资源,也为民族主义势力的发展预留了组织空间。

其二,民族多样化异质性的过于凸显会损害共同价值观,妨害国家一体化的进程,使得族际政治整合与国家建构的目标指向背道而驰。在公民国族主义者看来,多元文化主义虽然蕴涵着创造一个更加包容和公正的社会的真诚的动机,但在事实上却导致了鼓励种族分离的灾难性后果。[7]158在民族国家的构建中,统一而同质的政治文化是维系国家一体化的坚韧的文化纽带,而多元文化主义“对‘差异’的追求本身也容易形成一种自我封闭或对外排斥,它不仅不利于民族融合与政治一体化的发展,而且容易在国家内部筑起民族间的壁垒,形成一种‘新的部落主义’”。[8]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对“民族文化差异权利”的过分强调,实际上彰显的一个民族“我者”与“他者”的界别与区分。在一个民族、宗教、语言、体貌、文化俱为多元的国家中,在强烈的民族认同感驱使下的民族认异又容易成为“不能容忍、仇恨和灭绝其他人群的借口。许多人还利用‘差异’作为暴力政治斗争的借口”。[9]

其三,以先天的民族身份作为国家资源与价值权威性分配的依据,是对现代社会“成就取向”的逆向而动,也是对主体民族个体公民权的逆向歧视。现代社会在资源的分配上是以个人成就为基础的[4]104,如果仅仅只是依据先天民族身份就赋予其特别的权利,而不考虑少数民族个体在社会资源上占有的不同处境 (如发达城市居民中的少数民族与边疆农村社会中的少数民族之间的不同),这对某些主体民族公民个体而言是一种新生的不公平,难免有“逆向歧视”之嫌。

二、中国族际政治整合:多元文化主义的旨趣与担忧

20世纪50—60年代,随着西方国家政治整合同化主义模式的彻底破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质疑并摒弃那种坚持种族纯洁,文化同质建国理想的徒劳努力。与此同时,在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文化多样性的格局日益凸显和清晰的情况下,少数民族要求被承认和平等的政治诉求也日益高涨,在此种情境下,以加拿大和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深入反思了在一个种族、民族、文化、语言和宗教等社会异质性都十分突出的国家进行国家一体化建构的可行性路径,促进了多元文化主义的产生,并深远地影响到了我国族际政治整合的理论诉求。

从词源学上说,多元文化 (multiculture)一词最早是加拿大、美国和澳大利亚这样一些移民国家用来描述因为大规模移民而产生的民族多元和文化差异的社会现状。针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忽视移民文化特性及其相关权利的不良现象,多元文化主义激烈地批评了“熔炉论”和“同化论”,认为所谓的熔炉和同化不过是一种幻觉和陷阱,要想实现各民族的和平相处,就必须尊重民族差异,包容民族文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加拿大著名哲学家查尔斯·泰勒《承认的政治》的发表,多元文化主义被赋予了更加厚重的意蕴。它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承认差异、包容差异,满足于一元文化整合合法性的褫夺,而且越来越意味着多元的民族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平等对话和自由选择;意味着多元的群体所享有的政治承认、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这就使得多元文化主义发展成为一种政治理论,一种政治意识形态。而作为政治意识形态的多元文化主义更加强调的是通过制度和机制的设计保护多样性,给少数民族和文化的多样性以平等的生存和发展空间。[10]202在族际政治整合的研究视野里,多元文化主义的逻辑演进和基本理论主张可以概述如下:多元文化主义是一种基于多元文化的客观事实而演绎的理论主张。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群体尤其是少数民族群体具有多样性的民族文化;在多元的异质性社会里,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必须承认各个民族群体之间的差异,尊重、容纳和保护少数民族群体及其文化权利;为了解构主体民族的文化霸权,切实地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多元文化主义建构了“差异公民身份”这一概念,即政府基于个人主义立场保护每个公民的平等权利之外,还要承认和包容少数民族群体的身份和权益,赋予少数民族群体以特别的政治权利;在维护少数民族群体权利的基础上,族际政治最终走向一种“承认的政治”、“平等的政治”、“参与的政治”和“对话的政治”。

这里就体现出了多元文化主义与公民国族主义基本理念的差异。多元文化主义的逻辑起点在于“民族权利”,它注重的是国家对民族差别的承认、对民族文化异质的接受、对不同宗教信仰的宽容、对不同价值观的尊重以及对民族文化多元共存的担当,它所寻求的是在充分尊重、保障和提升少数民族最为基本的权益的基础上,寻求少数民族对国家和国族的认同。而公民国族主义的逻辑起点在于“国家建构”,强调的是国家对民族的“吸纳”,它试图通过民族成员的公民化,在维护国家统一和增进利益的前提下去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族的权益。

当然,多元文化主义对民族权利的尊重并不意味着他们赞同政府采取全面的措施保护一切琐屑而独特的文化差异,而是主张在民主宪政框架之下,在维护社会完整性和政治屋顶同一性基础上的多元共存。它所要表达的是一种文化宽容的精神,一种强调不同特质的民族文化和谐共存的理念。也正是因为持此一念,多元文化主义认为,多民族国家族际整合的目标和出发点不是消灭差异,而是差异中创造统一,“在承认差异,尊重差异的基础上,创造出一种具有更大包容性的制度空间,使各个民族可以在不损害他族生存和利益的前提下,保持和发展自己的文化和生活方式,并且在保持传统的族裔和文化认同的基础上创造出一种新的、更高层次、具有更大包容性的政治认同”。[10]277

多元文化主义担忧,那种在公民国族主义指导下的族际政治整合模式虽然倡导公正平等,但是,在主体民族文化霸权下推进的族际政治整合,不可避免地带有主体民族意志的浓重色彩,容易漠视少数民族的正当权利和特殊利益,那种“看似公正的个人权利标准,在现实社会中往往并不公正,而隐含着主体民族对少数民族成员的歧视和排斥,在狭隘的民族国家观念的影响下,那种追求一致性,拒绝差异性的‘公民化’模式,很容易蜕变为一种社会排斥的手段。”[10]280历史证明,那种简单的取缔少数民族集体政治权利的“公民化”实践,既非宽宏大量,也不像其自我标榜的不偏不倚。[11]那种由政府主导的带有浓厚权力色彩的“公民化”整合,非但不能消解族际异质、弱化少数民族的集体认同,反而会触发民族情绪的反弹,加大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的心理隔阂,动摇和削弱少数民族对国家及其政治合法性的认同,违背巩固国家统一、强化公民认同的初衷。[10]280因此,公民国族主义所主张的国民“不过是一种为了达成民众同质性而无视把人们加以区分的民族的、人种的、语言的、宗教的、文化的、地位的、身份的和社会的各种价值差异而编织出来的虚构观念。”[12]

此外,多元文化主义还担忧,共处于同一政治屋顶之下的各个民族,尤其是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在发展水平上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如果国家仅仅满足于对少数民族独特的文化进行“善意忽略”,[13]仅仅满足于在文化领域承认文化多样性和少数民族群体认同,仅仅满足于对各个民族成员实行“公正的”、“无差别待遇规则”,而对少数民族群体在国家政治地位、社会阶层分化和经济财富占有方面的边缘困境视而不见,拒绝对少数民族弱势地位的采取制度化补救与矫正,那么所谓“公民权利”的平等保障将不可避免地沦为空谈。“那个至高无上的、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国家’可能会以自己的意志——通常是主流的价值侵蚀少数人的文化权益,使多数与少数处于文化上的不平等境地”。[4]104

因此,多元文化主义主张,给予少数民族以特别的群体权利,这种“少数群体权利不是不公正的特权,也不是不公正的歧视形式,而是对不公正造成劣势的补救,因此,符合公正,或者说,正是公正所要求的。”[7]21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多元文化主义者所指涉的民族群体权利并不仅仅局囿于“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而是直指民族政治权力这个最为核心和根本的问题。他们要求多民族国家针对多元民族存在的客观现实,通过特殊的政治设计、特别的法律制度和独特的政治程序,杜绝优势民族对公共权力的垄断和公共资源的独占,达成“族际政治民主化”,实现传统族际博弈由零和博弈向正和博弈的转化。[10]292

三、中国族际政治整合理论的反思

公民国族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围绕族际政治整合的基本理念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并表达迥然相异的看法,但是,事实上,在两者众语喧哗的表象之后存在着很大的政治共识。公民囯族主义与多元文化主义都承认:国家与民族并非同等级对话主体,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存在明显的层级性和序列性。族际政治整合的基本任务就是将在国民的认同层次和认同序列中,确立国家认同相对于民族认同的高层行呵呵优秀性。然而,如何在国家构建与民族权力的保障中寻求微妙的平衡,公民囯族主义与多元文化主义又表现出了相对明显的认知差异。作为多民族国家曾经或者正在奉行的两种族际政治整合思路,它们都有其内在巨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如公民国族主义对各个民族公民化、同质化的努力,以及多元文化主义对民族差异的包容、民族权利的执著和民族弱势的关怀,这都是当代多民族国家良序运转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然而,这里面的问题在于,公民国族主义强调通过对国民进行公民取向的教化与训导以谋求国家认同建构的同时,对各个民族在社会地位差序格局中所处的不同境况没能给予足够的关注,倘若少数民族没有国家主导的政治扶持,在社会差序格局中居于弱势地位的他们本应完全享有的公民权利就有可能沦落为“书本上的权利”和“虚幻的权利”,形成民族权利“理论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贫困”的背反。事实上,在现代国家中,公民也是有差异的,例如对于弱势群体的再分配倾斜,就是对社会不公平的正当矫正和实质正义的执著追求,它与公民制度并不抵触。而多元文化主义的问题在于,针对弱小民族特殊的制度供给和政策安排是以少数民族的民族身份为基本标准的,这种扶助又难以避免地刺激民族意识的兴起和强化民族身份的认同,导致少数民族民族意识与国家意识的错位、民族身份与公民身份的倒置,使得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建设存在的潜在风险。此外,还值得一提是,当代多元文化主义在对我国少数民族独特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文化权利予尊重和倡导的同时,又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少数民族权利与义务相均衡的问题,即各个民族享有特殊的民族权利之后理应担当的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家安全的义务。

公民国族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的各自主张和两相角力,最终形成了奇妙的“族际政治整合悖论”:为了塑造各个少数民族的公民身份、公民意识和国家认同,族际政治整合就要淡化民族身份,不能针对少数民族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而少数民族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长久地居于不利地位,并且无法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变在国家差序格局的弱势地位,那么,他们的国家认同和国族认同就难以建立。然而,如果以少数民族身份作为倾斜性政策安排,少数民族虽然得到了发展,民族身份认同和民族利益认同却又被激化。如此一来,则殊途同归地影响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和国族认同。

“族际政治整合悖论”可以说是民族问题治理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它的破题和求解是关系到族际政治整合朝向何种方向推进的重大问题。这个重大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我们在推进公民同质化,塑造各民族对国家、对公民身份“理性的认同”目标导向下,如何尊重民族之间的差异,从事实层面维护少数民族的权益?尊重民族之间的差异,或者说民族异质性,首先要求我们对民族异质性作进一步的考辨,这恰恰是公民国族主义者和多元文化主义者都有所忽略的地方。所谓民族异质性,从其形成来讲,有先赋性异质性和自致性异质性之分。先赋性异质性是指经过漫长历史岁月的演化与沉淀而外显出来的特定的生物特征和感性化的民族特质,如体貌、语言、宗教、文化等异质性因素;自致性异质性是指由于社会分工而产生的社会分层和社会结构分化现象,并进而衍生形成的异质性,如因阶级、收入、职业、教育等分化而形成的异质性。公民国族主义与多元文化主义为同质或多元争辩不休,一个很大的问题就在于,公民国族主义者往往强调要在公民主义的基础上,尊重少数民族原生性异质性;而多元文化主义者更着力主张的是以少数民族原生性异质性作为帮扶标准来消除或缩小族际后致性异质性。如果将两者的争论进行提炼和整合,那么,族际政治整合的根本任务就是在公民主义的导向下,通过何种方式、何种标准,在强化其国家认同而不是民族认同的基础上,通过特殊的制度供给和政策安排,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的生存权益和发展权益,实现其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梯次增长。

这种制度供给和政策安排的标准,按照亨廷顿的说法,可以从纵横两个维度去考虑。一个多元社会存在各种原生的社会势力,把“这些原生的社会势力糅合为单一的民族政治共同体,就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她们要么被现存的政治体制所同化,要么成为对抗或推翻现代政治体制的祸根。因此,一个处于现代化的社会,其政治共同体的建立,应当在‘横向’上能将社会群体加以融合,在‘纵向’上能把社会和经济阶级加以同化”。[14]

从横向维度来看,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各个民族由于自然资源、地理区位、族体规模、资源禀赋、文化传统和发展能力等诸多方面的差距,存在着国家内部以民族为基本分野的社会分层现象。为了防止少数民族在国家权力分配、资源共享和文化共生中陷于边缘化的窘境,针对少数民族群体权益所作的特殊制度安排,具有相当的合理性。然而,为了规避制度供给和政策安排重蹈激发民族意识的陷阱,关于少数民族弱势地位的矫正,我们要避免以民族身份作为资源倾斜性分配的依据,而应该以国家区域发展水平高低为帮扶标准,在国家治理的宏大视野下,从区域整合的角度,建构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国家核心区域与少数民族聚居区域的综合协调发展战略,完善制度设计,实行政策扶持、推行制度性“差异化授权”,①实现边疆治理由“族际主义”向“区域主义”的转变[15],从而达到不谈民族扶持而实现民族扶持的目的。事实上,我国的“西部大开发”就是一个带有“区域主义”取向而有利于边疆少数民族发展的宏大战略设计。

从纵向维度来看,由于中国社会的急遽转型和社会阶层的迅速分化,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内部也存在民族精英阶层与民族草根阶层严重的“族层分化”现象。我们针对少数民族整体做出的权益保障,在多大程度、多大范围真正惠及亟需救济的底层民众,尚是一个值得存疑的问题。因此,在此种意义上,对少数民族生存权益和发展权益的保障,可以采取“社会位差”的原则,即国家根据社会分化产生的位差对社会资源进行倾斜性分配。这种原则的导向在于,国家对少数民族的帮扶,并不是因为少数民族独具的“民族身份”,而是因为他们作为国家公民的一员在社会层级与社会生活中居于“不利地位”的缘故。按照约翰·罗尔斯的说法,“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的安排应该适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16]。族际整合的“社会位差”取向,是剥离民族身份与资源倾斜性分配内在关联的一个尝试,它有利于淡化民族身份附加的价值收益,使民族身份回归文化层面之意义。此外,“社会位差”取向的制度供给和政策安排也是缩小族际鸿沟的有效路径,是保障族际发展机会公平、博弈能力相当和发展结果正义的有效手段,这与族际政治整合致力于实现民族平等、构建国族认同,巩固国家安全的目标指向也是完全契合的。

注释:

①所谓“差异化授权”,即在授权体制之下,中央针对不同地方的特点、为达到不同目标对不同地方授予不同的权限。

[1]郝时远.在差异中求和谐、求统一的思考——以多民族国家族际关系和谐为例[J].国际经济评论,2005(6):52—54.

[2]左宏愿.中国现代民族国家构建中的族际政治整合[J].广西民族研究,2011(1):25—32.

[3]周平.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整合[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

[4]关凯.族群政治[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

[5]陈联璧.民族自决权新议[EB/OL](2001-10-16)[2013 -12-12],http://bic.cass.cn/info/Arcitle_Show_Study _Show.asp?ID=2232&.

[6]马戎.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去政治化”[J].北京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122—133.

[7][加]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M].邓红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2005.

[8]常士訚.超越多元文化主义——对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的反思[J].世界民族,2008(4):1—8.

[9][墨西哥]洛德斯·阿里斯佩.文化的多样性、冲突与多元共存[M]//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报告:文化的多样性、冲突与多元共存,关世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2.

[10]王建娥.族际政治:20世纪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11][英]安东尼·史密斯.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M].龚维良,良警予,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119.

[12][日]加藤节.政治与人[M].唐士齐,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62.

[13]GLAZER N.Affirmative Discrimination:Ethic Inequality and Public Policy[M].New York:Basic books,1975:25.

[14][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366.

[15]周平.中国的边疆治理:族际主义还是区域主义[J].思想战线,2008(3):25—30.

[16][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03.

【】【】

Research on China′s Ethnic Political Integration Values

ZHU Bi-bo,WANG Yan-meng
(History and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Yunnan Normal University,Kunming 650500,China)

The Chinese ethnic political integration has two kinds of important theory.Civic nationalism think ethnic political integration should adhere to the trends of citizenization and nationalization,weakening national awareness and national identity,strengthening citizen awareness and state awareness.However,Multiculturalism argues that in order to construct national identity,we should fully respect their unique ethnic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thnic minorities.In fact,there are a lot of common visions between the two theories.We should learn from their strongpoints,seek common ground while reserving differences,take into consideration of“regionalism”and social and economical difference in ethnic political integration,basing on constructing national identity and civic identity.

ethnic political integration;seek common ground while reserving differences;civic nationalism;multiculturalism

C956

A

2095—042X(2014)02-0017-06

10.3969/j.issn.2095—042X.2014.02.004

(责任编辑:刘志新)

2013-12-08

朱碧波(1981—),男,湖北潜江人,博士,讲师,主要从事边疆治理和民族政治研究。

王砚蒙(1979—),女,云南蒙自人,硕士,讲师,主要从事民族社会学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3BZ202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3YJC810023);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QN2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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