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冒名顶替现象及应对策略

2014-03-31 10:47傅荣颐陈乃龙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11期
关键词:肇事者交通肇事肇事

傅荣颐 ,陈乃龙

(1. 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山东 临沂 276100;2.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山东 临沂 276002)

2007 年至2011 年,某市检察机关共办理22 起交通肇事冒名顶替案件,其中检察机关发现后监督纠正的8 件,交警部门自行发现或处理的14 件;其他未构成犯罪的肇事案件中,也存在冒名顶替行为。交通肇事冒名顶替案件出现频率之高,需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一、交通肇事冒名顶替现象的特点

1.时间上多为早晨或夜晚时分。因为此时路上行人稀少、天色灰暗、视线不好,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易辨认肇事者,为冒名顶替行为增加了一定的隐蔽性。这22 件交通肇事冒名顶替案件中,有13 件发生在晚6 时至早6 时之间,要么天色已晚,要么处于夜间,路上行人稀少,目击者非近距离接触,一般无法看清肇事者的真实面目。肇事者、顶替者也多是出于这种心理,才采取冒名顶替措施的。如该市甲区院办理的李某顶替刁某案、乙县院办理的尚某顶替刘某案,肇事的时间分别是2011 年8 月17 日、2010 年9 月21日凌晨,正是考虑到夜间别人看不清,才实施顶替行为的。

2.多系酒后、无证驾驶或驾驶无牌、报废车辆引发的案件。从各地情况看,交通肇事冒名顶替现象大部分是酒后、无证驾驶及驾驶无牌或报废车辆引发的,正常驾驶引发的只占了少数。从这22 件交通肇事冒名顶替案看,酒后驾驶占4 件、无证驾驶(含驾驶资格达不到或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占10 件,驾驶无牌、无证车辆的占2 件,加起来16件,占总数的近73%,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该市丙县院办理的吴某顶替张某案,因张某系酒后驾驶,且当时受害人未死亡,其妻吴某便主动报案并供称是自己驾驶。丁县院办理的王某顶替朱某甲案,因朱某甲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王某作为其雇佣的驾驶员(当时在车上睡觉),在朱某乙(朱某甲大哥)授意下冒名顶替。

3.肇事者与顶替者之间有一定的利益关系。肇事者与顶替人之间一般都会存有利益关系,便于肇事者利诱唆使。从实际情况看,亲属、朋友、同事、雇主与雇员之间冒名顶替占有极大的比例,22 件交通肇事冒名顶替案中,有4 件系兄弟间顶替(含1 件堂兄弟)、1 件系妻子顶替丈夫、3 件系同村之间冒名顶替、5 件系朋友之间冒名顶替,2 件系员工顶替雇主或下级顶替上级,4 件系雇主顶替员工,2 件系同事之间冒名顶替,几乎都是出于亲情、友情、讲义气的考虑或者存在利益关系,才出现上述冒名顶替现象。该市戊县院办理的毛乙顶替毛甲、魏甲顶替魏乙案,前者是弟顶替哥,后者是哥顶替弟。己县院办理的闯某顶替陈某案更具特色,因陈某的B2 证不能驾驶半挂牵引车,两人曾达成口头协议,只要出现问题就由雇主闯某顶替。庚县院办理的苑某超顶替苑某林案,二者系同村,苑某林给苑某超下跪并许以5000 元酬谢后苑某超才答应,体现了利诱的因素。该市甲区院办理的崔某业肇事案,其同村村民姜某尊考虑到崔某业之妻临产,主动顶替,则纯粹是出于义气。

4.多采取手段干扰办案人员视线。相当多的交通肇事冒名顶替案件,除由顶替人顶替投案自首,向交警部门作虚假供述,承认自己是交通肇事的行为人外,真正的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使冒名顶替行为顺利进行,除肇事后逃逸或驶离现场外,多数还会采取其他手段以混淆视听、干扰正常办案。戊县院办理的毛乙顶替毛甲案、姜某光顶替冯某龙案,毛甲采取了行贿交警人员及车属单位领导的手段,冯某龙则采取指使一同喝酒的人作伪证的手段。从8 件检察机关监督纠正冒名顶替案来看,有的系检察机关了解实情后直接监督纠正,有的系在审查批捕环节中发现疑点,有的直至审查起诉环节才发现,尽管发现后均采取了立案监督措施,但也一度使他们阴谋得逞。

5.相当一部分双方甚至多人均构成犯罪。交通肇事冒名顶替现象,造成严重后果的,真正的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有的还要与妨碍作证罪或其他罪名并处;顶替者也往往构成包庇罪或伪证罪,其他帮助作伪证的人也往往涉嫌伪证罪。从这22 件交通肇事冒名顶替案看,除3 件因情节轻微未对冒名顶替者予以处理,1 件以无逮捕必要未批准逮捕冒名顶替者外,其他18 件对冒名顶替双方均予以了相应的法律制裁。以戊县院办理的案件为例,毛甲因交通肇事、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冯某龙因交通肇事、妨碍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魏乙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冒名顶替的毛乙、姜某光、魏甲分别被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和冯某龙一起喝酒并作假证的人也因涉嫌伪证罪被刑拘,后因情节轻微未作为犯罪处理。

二、出现交通肇事冒名顶替现象的原因分析

1.为政治前途或保住公职需要。近年来,有的企事业单位为维护外在形象,规定一旦因酒后、无证驾驶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要予以相应内部处理,公务员身份的,还可能要开除公职。特别是2011 年5 月1 日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即使构不成交通肇事罪,好多人也往往会找人顶替,这种现象在某些单位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身上表现得更为明显。个别单位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在发生案件后,怕影响自己的仕途、名誉或企业品牌,必须寻找“替身”以“冒名顶替”的方式处理。从毛乙顶替毛甲案可以看出,毛甲系戊县某单位行政科副科长,毛乙系戊县某单位驾驶员(临时工),毛甲当时借用毛乙所驾驶的单位车辆,出事后一方面考虑到自己有公职在身;另一方面考虑便于向车辆所属单位领导交代,因此想到由其弟毛乙顶替,一者其弟是该车驾驶员,出现事故好说,二者,其弟是临时工,即使被交警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乃至判处刑罚,单位开除也无所谓,不存在政治前途、公职等说法。胡某普(辛县某热电公司员工)顶替其上级张某忠(该公司副总工)案、李甲(无业人员)顶替其弟李乙(壬县809 地质队职工)案也体现出了这一点。

2.为骗取保险或处理事故方便需要。按照国家保险法律法规,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或报废车辆等具有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将拒付赔偿金,好多人为了让保险公司能够理赔或处理事故方便,也往往由未喝酒或有驾驶证的人顶替投案,甚至有的将肇事车辆都移花接木。从这22 件交通肇事冒名顶替案看,有4 件系肇事者酒后或醉酒驾驶,5 件系肇事者无证驾驶,5 件系驾驶资格达不到或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且动机几乎都是为了理赔以及事故处理的方便,因此找当时未喝酒或有驾驶证的人代替也就是自然现象了。毛乙顶替毛甲案,毛乙系某单位临时驾驶员,出事的又是所属单位车辆,即使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如果是由本单位驾驶员驾驶,单位也会承担相应责任。张甲顶替张乙案,张甲系张乙堂兄,张甲考虑张乙驾驶的车辆户头在自己身上,出了事也要承担责任,为便于事故的处理,加之堂兄弟之间抹不开情面,于是便主动顶替。

3.为减轻自身责任或单位责任需要。发生交通事故时伴随严重违法行为,急于找人“顶缸”。不少事故案例当事人均为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在肇事以后深恐数罪并罚,脱身之心尤为急迫。且交通法规明确规定,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非酒后驾驶、有证驾驶并不一定会认定为全部责任,在处理时就会相对轻。因此,部分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人员肇事后,首先想到的就是避重就轻,所以才找持有驾驶证人员、未喝酒人员代替。从这22 件案例看,14 件酒后、无证驾驶的,都是为了减轻或逃避自身法律责任。癸县院办理的徐某磊顶替吕某坤案中,二人系三联家电公司同事,吕某坤驾驶单位宣传车肇事后,徐某磊主动顶替,目的则是使三联家电与交通事故撇开,逃避其所在单位责任。

4.个别无业人员催生了冒名顶替。尽管在这22 件交通肇事冒名顶替案中未发现有这一现象,但根据日常生活中的了解,还发现了少数无业人员竟然以此为谋生手段,“专业”从事为醉酒、无证驾驶肇事人员“背黑锅”,甚至得知交通肇事信息后,还会“上门服务”,使得交通肇事冒名顶替现象有了“市场”。此类行为不仅妨碍了公安机关的调查破案,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也助长了交通肇事冒名顶替现象的势头。

三、预防对策

1.加大打击力度。交警部门应加大对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的查处力度,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酒后或醉酒驾车的,应予以相应行政处罚或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肇事后指使、利诱他人冒名顶替,对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构成逃逸的,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妨害作证、行贿罪的,予以数罪并罚;冒名顶替者情节严重的,以伪证罪或包庇罪依法惩处;对交通肇事冒名顶替情节较轻构不成犯罪的,不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交警部门在进行责任认定时,也应加大肇事方责任;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还应通过判决等形式加大肇事方赔偿数额,以儆效尤。

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将相关案例搜集整理,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或者汇集成册,由交警部门组织相关案例巡回展览,深入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甚至田间地头发放宣传册,广为宣传,使“交通肇事冒名顶替害人害己”的意识深入人心,减少交通肇事冒名顶替者的侥幸心理。

3.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发挥群众作用。发挥“天网”的威力,在交通肇事易发路段安装高清摄像头,为发现和查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同时也能有效减少肇事者事后冒名顶替的机会。充分利用“民网”,鼓励知情群众对冒名顶替现象予以举报,举报后查实的,对实名举报者予以相应奖励,最大限度减少交通肇事冒名顶替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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