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侦防对策研究

2014-04-07 10:36怯帅卫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印鉴变造犯罪分子

怯帅卫

(云南民族大学,云南昆明 650500)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侦防对策研究

怯帅卫

(云南民族大学,云南昆明 650500)

“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既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结算凭证,又包括进帐单、对帐单、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结算凭证。金融凭证诈骗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的行为。“使用”是指结算凭证进入金融流通领域。侦查中应注重通过受害人对案情的陈述、对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排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在防范措施上银行应妥善处理揽储和风险防范的关系,企业应抵制高息诱惑。

金融凭证诈骗;侦查;防范

一、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侦查

(一)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行为既侵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本罪的行为对象表现为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2.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金融凭证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的行为。

对于金融凭证的“使用”有不同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并不是仅局限在银行结算的过程中,在其他场合也可。比如行为人在内地设立一个皮包公司,为了欺骗他人借钱给该公司,行为人持伪造的汇款委托书,证明有人汇款100万美元给他,只是款项尚未汇到,行为人以此手段骗得他人的高息借款100万元,这种情况也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1]。第二种观点认为,银行的结算凭证一般需要进入金融流通领域才能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持伪造的金融凭证骗取他人信任,以此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行为人所持之伪造的金融凭证还没有进入金融流通领域,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并不是金融凭证的金额,则此行为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特征不相符合,只能构成诈骗罪[2]。并且,金融机构的结算活动是一个动态的流程,行为人只有把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实际投入到金融流通领域,其所实施的诈骗活动才能利用金融凭证的支付、汇兑、信用等功能,对金融结算业务造成侵害。若行为人单纯的采取倒卖、展示和收藏,其所用的金融凭证并没有进入金融流程,行为也就无法侵害金融机构的清算活动,从而不可能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不能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3]。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认为应构成诈骗罪而非金融凭证诈骗罪。行为人使用了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而后获取钱财,被害人之陷于错误并非因为金融凭证上记载的利益可以通过银行清算而实现,而是因为相信行为人的经济实力,这和伪造学历、伪造其他财产证明诈骗的性质是一样的,该行为没有侵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因而应构成诈骗罪。

“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中的“伪造”,是指行为人按照真的金融凭证上所载的图案、形状、样式等特征,利用各种手段加以仿照制作的行为,如临摹、描绘,也可以是印刷、复印、影印等。变造,是指对真的金融凭证加以变化改造的行为,比如涂改、挖补、拼凑等。

关于使用作废的金融凭证、冒用他人的金融凭证实施诈骗的行为,历来在认定上是难点。有的学者认为,行为人使用作废的银行结算凭证诈骗,或者行为人冒用他人的结算凭证进行诈骗,从性质上讲与使用伪造、变造银行的结算凭证诈骗一样,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但是,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只能依照普通诈骗罪定罪[2]。笔者支持这种观点,因为本罪罪状明确指出是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实施诈骗,使用作废的金融凭证、冒用他人的金融凭证便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尤其是冒用他人存单实施诈骗的行为尤其突出,存单的性质类似于票据,在其他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里已经发展成为与票据一样的、具有高度流动性的有价证券。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行为可以构成票据诈骗罪,而冒用他人存单的行为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只能按普通诈骗罪论处,这种罪刑不均衡的情况需要立法加以改进。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值得探讨,即在真实的空白金融凭证上偷盖印鉴章(也是真实的)是否属于“伪造”金融凭证。如:1996年底行为人陈某做服装生意出现亏损。为偿还债务,陈某对上海某购物中心集团财务部经理王某许以高额利息,骗取对方信任,王某即利用自己的职权先后把本单位的700万元资金存进银行。陈某将这笔资金转入自己的账户使用,作案手段是在王某同意存款后,陈某以帮助其到银行开户为借口,将携带财务印鉴的财务人员从其单位骗出,在出租车上乘其不备,偷盖对方财务印鉴于事先从银行购得的空白贷记凭证上,之后非法填写转账数额获取相关款项。对于此案,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辩护律师则认为陈某是在真实的贷记凭证上偷盖对方真实的印鉴,其行为并不属于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后法院采纳控方意见,认为陈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处无期徒刑。学者认为,行为人陈某是在真实的空白凭证上加盖“借款方”真实的印鉴,不能将此种取得他人款项的手段理解为“伪造”金融凭证,否则明显超出刑法用语应有之义,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4]。相同观点认为,如果空白贷记凭证和印鉴都是真实的,行为虽有违法取得真实印鉴的行为,也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伪造和变造,不能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构成[5]。

笔者不赞同以上观点,认为对陈某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认定,案例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关于什么是“伪造”,在我国刑法典和有关司法解释中均没有作具体的解释,理论上存在不同见解。我国刑法学者较为关注的是将伪造分为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有形伪造专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以他人的名义制作文书,而无形伪造指的是有制作权限的人制作文书,但文书内容违反真实,现在一般是主张以处罚有形伪造为原则。那么就伪造文书的行为,如何去区分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就此问题学者指出:文书之成立的根本要件是存在一定的名义人,伪造文书的核心是伪造人任意地以他人的名义制作文书,没有任何权利而冒用以他人的名义。因此,划分有形伪造的范围应根据文书制作者的性质,无权制作文书的犯罪即是有形伪造,有权制作文书的犯罪是无形伪造[6]。就这个区分标准来说,以上案例中行为人使用的空白贷记凭证与印鉴虽然是真实的,但制作出的金融凭证显然属于有形伪造,乃是狭义上的伪造,认为“行为人并未实施任何刑法意义上的伪造、变造行为”的观点是错误的。再者,金融凭证的伪造与货币的伪造不同,货币是以其版式、图案、形状或色彩为特征,不法者的伪造行为多采用印刷、拓印、复印或描绘等形式实施。而金融凭证主要是以其格式和其上的印鉴为特征,伪造行为多以凭证和印鉴的组合来实施,以上案例中行为人在“真实的空白凭证上加盖真实的印鉴”当然属于伪造。

3.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和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其目的。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自然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构成,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侦查

1.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立案

关于立案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根据其中第五十二条(金融凭证诈骗案)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和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个人实施金融凭证诈骗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即应予以立案追诉,单位实施金融凭证诈骗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2.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侦查途径

(1)通过受害人和受害企业对案情的陈述发现犯罪嫌疑人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详细询问受害人,查清案发前后受害人的活动情况,一起交往、谈判生意的人员中有无可疑人员,有无到银行取款时被他人窃取密码、帐号,从中发现疑点。对受害人和受害企业的询问要和侦查行动结合起来,可让其察看银行的监控录相,也可对受害人和受害企业的电话往来进行查询,从中发现可疑人员。

(2)通过对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排查突破案件

金融凭证诈骗犯罪的行为对象较多,有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贷记凭证、银行回单、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这些结算凭证的印制都由金融机关专门的部门进行,格式具有特殊性,很多情况下犯罪分子必须和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才能成功作案,侦查人员可根据案情需要,对银行内部人员展开调查,从中突破案情。案件中,凡是有条件接触空白凭证、相关预留印鉴、能在银行系统上查询客户信息的人员都应纳入视线,侦查人员应围绕其工作情况、收入开支情况、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展开调查,对其发案前后的人员接触、电话往来等活动进行摸排,获取相应信息后综合分析。

(3)通过审查案件有关物证、书证入手开展侦查

金融凭证诈骗中,犯罪分子实施作案常常留下一些物品、文件,可供侦查利用,由此入手发现侦查线索。这些物证、书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与案件中被骗的款项、货物有关的凭证,如取款付款凭证、发票等;二是犯罪分子遗留下来的物品和文件,如伪造、变造的支付结算凭证等。侦查人员可将这些物品、文件与真实文件相比较,核验制作方法、版式、线条、文字的特征,分辨其真伪,需要时指派或聘请专家进行物证技术鉴定[7]。

3.侦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加强串、并案工作

侦查中,如果对个别案件的侦破工作一时难以进展,侦查人员应主动与其他公安机关、金融部门联系,看有无其他人的存款被取,有无其他企业被骗,查看相关监控视频,分析作案对象、手段、时间、地点等特征,对同类型案件实施并案侦查,发掘可疑线索。

(2)注意证据搜集

对金融凭证诈骗案的侦查中,书证具有重要意义,书证是据以定案的基础,也是认定犯罪数额、行为危害程度的重要依据,侦查人员应根据案件不同类型提取伪造、变造的结算凭证等书证,涉及贷记凭证、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结算凭证等的也要加以收集。有的犯罪分子多次实施诈骗犯罪,既使用伪造的信用证、信用卡,又使用结算凭证的,侦查人员应全面掌握案情,多方搜集证据,为正确定性打下基础。

(3)重点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特征是故意,需要根据案件情况综合分析认定。仅查明行为人客观上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还不能完全证明其主观上有故意。故意中的“明知”的证明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使用了虚假金融凭证,行为人就是伪造者或变造者,这种情况下应搜集行为人伪造、变造的证据,搜集到了这方面的证据,可以证明行为人是“明知”而使用,有本罪的主观故意;二是行为人使用了虚假金融凭证,虚假金融凭证是他人伪造或变造的,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仍然使用。侦查人员应当收集能证明被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据,例如伪造者明确表示所提供的金融凭证是变造的等[8]。

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预防

(一)银行金融机构的预防措施

1.提高认识,严格规章制度

金融凭证诈骗犯罪有其独特之处,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表明,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够得逞,在很大程度上和银行金融机构存在管理漏洞有关,这些管理漏洞致使犯罪分子屡屡接触有关结算凭证。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员和从业职工一定要从不断发生的案件中吸取教训,引起高度重视,严格规章制度,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把风险消灭在萌芽阶段。

2.严把进人关,提高职工政治业务素质

金融凭证诈骗犯罪与银行金融机构从业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高低也有关系。金融机构要着眼长远,完善人事制度,把好进人关,深入了解聘用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大力开展职工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深入剖析典型案例,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防范金融凭证诈骗犯罪的意识。

3.严格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使用,防范金融风险

银行空白凭证的严格管理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工作之一,过去一些银行由于对空白凭证疏于管理,致使发生重大诈骗案件,教训十分惨痛。如周利民等人金融凭证诈骗案:1996年初,犯罪分子周利民任建行西安分行北郊支行某办事处主任,周和该办事处信贷内勤刘怡冰预谋后,一开始是私拿单位的空白存单,私盖印鉴后给储户出具“大头小尾”存单,采取这种手段骗取储户的存款。后来,周刘两人被告人又非法制作假存单并私刻公章、私刻存款单位的印模,从1996年初到2000年10月,以高息存款作为诱饵,大肆骗取个人存款6237万多元、公司企业存款单位的存款43106万元,用于挥霍和占用。案发后周、刘两人分别潜逃香港及印度尼西亚[9]。

近年来,随着稽核、纪检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强化,银行金融机构对重要空白凭证都建立了一定的内控制度,但根据金融凭证诈骗案件的发生情况来看,诸多单位在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使用环节仍相当程度的存在问题,发生案件的隐患是不容忽视的。有的单位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较松,特别是基层银行和信用社,重要凭证保管移交手续不健全,或者未设专库专柜保管;有的是重要空白凭证存放不符合要求,规章制度流于形式,时紧时松。另外,一些单位对已作废的和过期不用的空白重要凭证没有搞好销毁工作,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这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需要银行金融机构加以重视,严格规章制度,明确不同部门、不同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加强稽查监督,防止走过场,堵住犯罪分子获取重要空白凭证作案的缺口。

4.妥善处理揽储任务和风险防范的关系

一段时间以来,各个商业银行展开争储大战。有的商业银行采取现金贴水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甚至屈服于客户的无理要求,给犯罪留下可乘之机[10]。根据已经发生的重特大案件来看,犯罪分子实施金融凭证诈骗多利用银行工作人员扩大揽储、增加资金来源的心理,以巨额存款为诱饵,加上行贿、许诺回扣的手段,千方百计引诱银行职工参与作案,以获取银行重要凭证,或者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用于套取巨额存款。如果涉案单位领导和职工能摆正心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犯罪分子的伎俩不可能成功。因此,应正确处理揽储任务和风险防范的关系,正确处理方便大客户和按章作业的关系,严格有关印鉴核对、账户管理、查询查复的制度,铲除金融凭证诈骗案件的滋生土壤。

(二)经营企业的预防措施

从本质上来说,金融凭证诈骗和其他金融诈骗犯罪一样,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受害人陷入骗局,从而得以攫取财物供其挥霍,但金融凭证诈骗又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市场经济中的经营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预防:

1.抵制高息诱惑,防范资金风险

犯罪分子实施诈骗,对银行是利用其扩大揽储、增加资金来源的心理,用巨额存款为诱饵巧施骗局,对于企业来说则是用高息作为诱惑,致其落入骗局。不少犯罪分子还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许以额外的回扣、好处费,多方加以拉拢、腐蚀,使很多企业上当受骗。有司法工作人员总结了一起利用金融凭证诈骗保险公司存款的犯罪三步曲:犯罪分子首先是用利息外的高贴息为诱饵诱骗多家保险公司上当,其次是行贿打通银行内部关节,采取造假手段设法套取巨额现金,最后是假造金融凭证行骗,将不法资金提出用于个人挥霍或牟利[11]。因此,企业管理人员应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训。在银行金融机构存款,除了国家法定利息之外的任何回扣都是非法的,企业应当抵制高息和回扣的引诱。同时在企业存款过程中具体经办人员也要抗拒腐蚀,不能受人好处而放松警惕。有的经办人员吃回扣、收礼品,有的在娱乐场所失去警惕,为一些蝇头小利把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和财务制度丢于脑后,使犯罪分子骗局得逞,致使数以亿计的资金毁于一旦。

2.在办理存款过程中,要防范犯罪分子从中做手脚。司法实践发现,很多犯罪分子假冒银行高息揽储,欺骗企业将印鉴、资料交出,开立帐户后犯罪分子再伪造相关凭证将资金转走。有的犯罪分子以高息为诱饵,诱骗企业将资金存入指定银行,办理存款过程中施展“调包计”,用伪造的存单调换出真存单,或将企业印鉴骗出,想方设法把资金转存、划转、提现以非法据为己有。因此,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应慎之又慎,要有一定的商业头脑和分析判断能力,保管好身份证明、印鉴、相关凭证,对帐户的资金要及时复查、定期复查,及时发现风险。企业工作人员不要轻信掮客、中间人的花言巧语,资金结算应在银行的办公地点进行,办理完整的合同、手续。下面这起案例就是企业存款过程中被骗的典型情况:胡晋松系光大银行南京分行某支行原客户经理,胡与南京康富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合谋骗取钱财。2001年9月,胡晋松通过他人介绍后骗取了某苏富特公司的信任,诱使该公司同意将1000万元人民币存入该支行。胡晋松、王军二人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银行进账单,又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该钱款转移。2002年3月,胡晋松、王军又以同样的手段再次骗取苏富特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审理中法院认为,胡晋松、王军使用虚假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已经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法院还认为,胡虽系光大银行工作人员,但他的行为与职务无必然联系,犯罪后果与光大银行无关。因为诈骗过程中胡既没有出具银行的委托证明,银行也没有在其办公地点接待被害单位、办理手续,犯罪所得钱款也未进入银行。被害单位仅凭他人介绍,就误认为胡代表银行工作,光大银行不应该承担犯罪后果的责任[12]。对于该案的经济损失,法院最终的判决足以给企业经营者以沉痛教训。

3.增强识假防假能力,识破骗局

实践中,还有的犯罪分子经常冒充购货方,声称已经发出汇款,并向受害企业出示汇款回单催促发货,等受害企业发货后发现汇款回单为伪造凭证,只能蒙受损失。有的犯罪分子则利用银行汇款可以撤回撤销的规则,在受害企业发货后迅速将银行汇款撤回撤销,成功实施诈骗。对此,企业应提高经营中财务往来方面的知识,结算应以款项的实际到账情况为准,以免上当受骗。经营企业对那些定货量大、交货条件十分宽松(往往是先交款再提货)、对我方提出的价格漠不关心的购货方应十分警惕,可通过各种渠道核查对方企业底细,防患于未然。

除了银行金融机构和市场经营企业的防范外,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加大打击金融凭证诈骗的力度,严查制售非法票证违法犯罪活动,铲除一批出卖假身份证、假票证、私刻印章的摊点,从而使金融凭证诈骗犯罪失去赖以滋生的土壤。

[1]高艳东.认定金融凭证诈骗罪的难点探讨[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2):27.

[2]高铭暄,梁剑.金融凭证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J].法学,2003,(12):47.

[3]赵辉.金融凭证诈骗罪若干问题的思考[J].河北法学,2005,(7):114.

[4]顾肖荣,肖中华,张建.论金融凭证诈骗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J].人民检察,2001,(6):5-6.

[5]赵辉,褚程程.浅议金融凭证诈骗罪的适用[J].湖北大学学报,2009,(5):104.

[6]黄明儒.论刑法中的伪造[J].法商研究,2002,(3):93.

[7]康均心.金融诈骗犯罪理论与侦查实务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214.

[8]李颖.刑事技术物证检验鉴定新规范与推广应用分析实务全书(第3卷)[M].合肥: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2004.

[9]王世焕.西安一特大金融凭证诈骗案开庭[N].法制日报, 2003-06-04.

[10]田彬,张永娟.本案银行为何败诉[N].中国城乡金融报, 2005-03-23.

[11]李亚彪,郭春雨.揭开2700万元“金融黑洞”[N].新华每日电讯,2002-01-05.

[12]邓林,于刚.该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N].人民法院报, 2006-12-11.

Research on theInvestigation and Prevention Strategiesof Financial CertificatesCheating

KAI Shuai-wei
(Yunnan University of Nationalities,Kunming,Yunnan,650500)

Other settlement certificates of bank include settlement certificates of rural credit association,as well as bank deposit receipt,monthly statement,certificate of fixed deposit,and so on.The objective components of financial certificates cheating are taking property by using settlement certificates of bank which has been forged and altered.This kind of using signifies settlement certificates applied in financial field of circulation.In an investigation to financial certificates cheating,the statement of sufferers to case and working personnel of banks must be checked.With regard to prevention,banks should manage the relationship of deposit business and risk control,while enterprises must refrain from enormous profit.

financial certificates cheating;investigation;prevention

D914.33

A

2095-1140(2014)01-0005-06

2013-10-15

200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刑事诉讼视野下的刑法建构”(09CFX056)。

怯帅卫(1977-),男,河南平顶山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天下溪)

猜你喜欢
印鉴变造犯罪分子
从几枚农民协会印鉴看民主革命时期的农民协会
拜访朋友
与谁接头?
一种基于ORB特征的印鉴快速配准算法∗
关于流窜犯罪案件的分析及侦查措施的运用
论DNA技术在森林刑事案件中的应用
论票据伪造和变造的立法完善
Elsa Hosk
基于RGB颜色特征的印鉴图像预处理
变造文书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