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空壳公司经济犯罪的治理

2014-04-09 10:05夏卫东孙正纲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验资空壳专用发票

夏卫东,孙正纲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 上海 200083)

浅议空壳公司经济犯罪的治理

夏卫东,孙正纲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 上海 200083)

利用空壳公司实施的经济犯罪隐蔽性强、具体作案手法不断翻新。目前,我国存在诸多影响空壳公司经济犯罪治理的问题。对此,公安机关需要从加强信息分析、完善监管机制、消除作案动机等方面开展治理,探讨新形势下空壳公司经济犯罪治理面临的挑战、制约因素和应对之策。

空壳公司;经济犯罪;数据分析

近年来,上海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打击经济犯罪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利用空壳公司隐藏真实身份,实施税务、金融、商贸等领域各类经济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极大增加了经侦部门的打击难度。本文拟从空壳公司的含义、利用空壳公司实施犯罪的手法特点、空壳公司的成因及治理等方面进行研究,并对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空壳公司犯罪治理路径作初步探讨。

一、空壳公司的含义

(一)国际上空壳公司的含义

空壳公司,也叫现成公司(Read ym ad e Company),最早是根据英国公司法确立的一种公司法律形式,①吴琼:《英遏制不法分子利用空壳公司犯罪 公布在英注册公司幕后所有者 保障普通大众的知情权》,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2013年11月5日。是发起人根据英国的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但是没有任命第一任董事,也没有投资者认购股份,不会发生经营及债权债务。需要公司时,投资者只需要将董事和股东交给公司秘书,由其制作相关文件,一般在数小时内便可完成。因为公司注册成立需要时间,但部分人士可能急需注册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或办理其它业务。因此,专业咨询服务机构预先注册成立大量公司,以供购买。我国香港地区沿用英国的法律,所以也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空壳公司。

(二)我国内地空壳公司的含义

在我国内地,空壳公司是对不符合法定成立要求的公司的俗称。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法定股东人数、公司地址等条件,股东出资需经过法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所以我国大陆不存在类似英国及香港法律上规定的空壳公司。但在经济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发现,犯罪分子使用购买的他人身份证,通过代理注册登记的公司冒名到工商机关注册成立公司,并通过代验资公司获取验资证明,骗取营业执照,其公司没有实际经营资金、场所和人员机构,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俗称为“空壳公司”。

(三)我国内地空壳公司的常见表现形式

1.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符。犯罪分子在利用公司实施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济犯罪活动的过程中,为隐匿真实身份、逃避公安机关打击,通常冒用他人身份证注册公司,或者直接购买他人的公司,导致公安机关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

2.公司注册资本与实际情况不符。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注册资本是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基础。①薛平智,谷珊珊:《论公司注册资本的经济法律意义》,载《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8月第3期。犯罪分子在利用公司实施经济犯罪过程中,往往通过虚假验资制造实力雄厚的假象,使受害人受骗。

3.注册登记的地址与实际经营地不符。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临时租借办公场所应付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检查,以完成公司注册登记,而在完成公司注册登记后,公司并不在登记的地址实际经营。

二、利用空壳公司实施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利用空壳公司获取特定资格实施犯罪

1.买壳获取一般纳税人资格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主体必须是一般纳税人,而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要经过较长的纳税辅导期。所以,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主要通过“买壳”②在司法实践中,“买壳”通常是指:通过中间人购买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报税U盘、税控IC卡等相关材料。被“买壳”的公司一般处于歇业状态。等手法,取得他人名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资格,获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套材料。如2013年,上海某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系列案件中,犯罪团伙通过“买壳”等手法,控制70余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空壳公司,用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注册空壳公司申领POS机非法经营套现业务。当前,信用卡套现步骤被细分为:代办注册公司、代办POS机(或租赁POS机)、介绍业务、刷卡套现等一条分工明确的完整产业链,产业链上的每个环节都有利可图。另外,随着银行对POS机监管力度的加强,在此产业链后还要增加一个逃避银行监管的环节。如2011年,林某等人先冒名注册成立多家空壳公司,再以空壳公司名义通过银行某工作人员办理了大量的POS机,在银行监管中心发现POS机交易量异常、提出预警后,该银行工作人员收取好处费,帮助林某逃避银行监管。

3.注册多家空壳公司获取贷款资格实施贷款诈骗犯罪。为规避金融监管部门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单笔放贷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5%的风险控制措施,③2008年5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犯罪嫌疑人利用注册或控制多家空壳公司的方法,取得贷款资格,骗取小额贷款公司巨额信贷资金。如2013年,犯罪嫌疑人林某通过设立多家空壳公司,采用拆分贷款、借新还旧的手法骗取小额贷款公司1.1亿余元人民币的巨额贷款。

(二)注册空壳公司虚构经营主体身份实施犯罪

1.在经济发达地区冒名注册空壳公司行骗。近年来,上海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破获的多起系列性合同诈骗案件中,发现犯罪分子利用上海地区经济较发达、企业经营相对规范、受信任度较高的情况,在上海郊区的经济园区注册一家公司,通过互联网发布产品信息,与他人通过传真等方式签订供货合同,大量骗取定金。如2012年某系列合同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采用该手法,骗取全国150余家客户的定金及货款共计250多万元人民币。

2.同时在多个经济园区注册空壳公司行骗。随着对此类诈骗活动防范宣传力度的加大,群众警惕性明显提高,仅注册一家空壳公司实施作案,成功率及犯罪收益明显降低,犯罪嫌疑人开始同期在多个经济园区注册多家空壳公司的方法骗取定金。如2013年某合同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上海多个经济开发区内同期各注册一家空壳公司实施网络合同诈骗,提高成功率。

(三)利用空壳公司虚设交易环节实施犯罪

1.利用空壳公司编造资金往来账目实施洗钱。近年来,上海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破获的多起特大地下钱庄洗钱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通过空壳公司开设大量企业账户,编造虚假资金往来账目,在操控的多个企业账户间频繁转账后再转入个人账户,隐藏资金真实来源,实现洗钱的目的。通过对侦破的此类洗钱案件中空壳公司账目和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发现,账目上除了涉嫌违法犯罪的资金交易外,往往无任何经营活动方面资金的记载,且很少进行纳税申报。

2.利用空壳公司虚设贸易环节骗取出口退税。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最初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道具商品的品名不一致,犯罪嫌疑人需要控制多家空壳公司,虚设贸易环节,获取所需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2012年某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空壳公司虚设贸易环节,变更事先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与出口商品相匹配,成功骗取出口退税200余万元。

(四)针对为空壳公司提供验资服务的公司行骗

犯罪分子针对各地经济园区内提供验资服务的公司代为虚假验资现象较为普遍的情况,利用空壳公司以需要增资验资的名义诈骗代验资款,其作案手法也随着代验资公司防范意识的增强而不断翻新。主要有:

1.利用网银盗划验资款。如2008年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向他人购买60余张身份证,冒名注册公司、开设银行账户,以其注册的空壳公司需要办理增资验资手续为名,在将验资账户软硬卡、公司印章、法人印签等取款必备印章交由代验资人员控制的情况下,待代验资款汇入该公司账户后,利用事先开通的账户的网银功能将资金划走取现。

2.利用支票托收划账业务盗划验资款。如2013年破获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利用其事先注册的公司,与代验资公司达成协议,将相关控制账户的资料全部交由代验资公司控制,其再利用事先开具的支票,到银行办理基本账户支票转账业务,待验资公司完成验资将资金转入基本账户时,将代验资款划入事先准备的公司账户。

3.利用银行CMS系统转账功能盗划验资款。如2013年破获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郑某使用购买的身份证通过企业注册代理公司冒名注册公司,同时开通企业基本账户的网银和CMS系统(现金管理系统,具有转账等功能),以公司需要增资为名,将公司验资账户、基本账户的所有材料及企业网银U盾交由代验资公司控制,待验资款完成验资转入基本账户后,郑某等人利用CMS系统转账功能将验资款悉数转入事先准备的洗钱账户。

三、空壳公司成因分析

(一)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环节把关不严

1.经济园区内企业登记代理公司为空壳公司的形成提供了便利。目前,各类经济园区为方便公司注册,存在大量企业登记代理公司,这类公司提供代办注册、代验资等业务,甚至介绍“买壳”,客观上为犯罪分子注册空壳公司提供了便利。如2012年破获的一起案件中,承接某经济园区招商任务的一家企业登记代理公司使用伪造的银行单据、印章,欺骗工商部门,虚报注册资本近5000万元,为他人注册成立100余家空壳公司。

2.对企业办公场所有效审核难。企业法人均要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但并未对“固定的经营场所”的性质做出明确规定。在以空壳公司实施经济犯罪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利用临时租借的地点完成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工商登记机关难以及时察觉。

3.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缺乏有效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但在实际操作中,通过经济园区的代办公司注册的公司,无需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前往办理。在利用空壳公司实施经济犯罪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般是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注册公司,部分注册资料上的人甚至从未到过所谓的公司所在地,在公司所在地也没有任何活动轨迹。

(二)企业法人的日常管理环节存在漏洞

1.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动态管理能力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章“监督管理”中规定了工商部门对企业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等也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等。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企业数量众多,依靠工商、税务部门现有的人力很难对企业动态经营情况开展有效管理,主要依赖年检、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问题,效果较差,涉案的空壳公司一般不在登记注册的地址办公,验资款也往往在完成验资后抽逃。

2.经济开发区追求业绩,重引资轻管理。在此类案件中,空壳公司主要活跃于经济欠发达的城郊经济园区内。一方面,园区管理部门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片面追求引进企业的数量和引进资金的账面规模,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关心较少,也使得空壳公司能够大量注册,并通过虚假验资等方式出资、增资;另一方面,经济园区内大量存在的代理注册、增资的服务公司,在便利了企业注册登记、促进开发区民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利用空壳公司犯罪提供了便利。

3.缺少完整的实有企业管理机制。企业法人由于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理论上应该比处于流动状态的自然人更便于管理,但由于缺乏针对企业法人的统一的管理法规和机制,工商、税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公安等各部门分头管理,对空壳公司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查处后,缺乏事后的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导致各个部门都参与管理,但各个环节上的管理都不到位。

(三)市场存在强烈的内在需求

1.金融机构传统的经营方式诱发虚假验资的动机。目前,企业的注册资金是银行给企业放贷的重要考虑指标,许多民营企业由于资金实力较弱,经常遇到虽有较好的经营项目,但由于注册资金较少,无法得到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撑,而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等渠道的融资成本又远高于银行,进而导致一些民营企业选择通过验资公司虚增注册资本的方式,从银行申请信贷资金,这在客观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银行信贷资金带来不可控的风险。

2.企业税负相对偏高诱发通过空壳公司虚开逃税的动机。当前,由于我国企业主要处于世界产业链分工的中下游,营利能力普遍较低,受国际市场、人民币汇率等影响较大,而对17%的增值税、25%的所得税,部分营利能力较弱的民营企业往往选择通过让他人虚开发票作为进项抵扣以少缴税款,来保持一定的利润率。此外,一些小企业由于并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与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交易过程中,自己无法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主要通过虚开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空壳公司犯罪发现效率不高导致反向激励。当前,由于我国对空壳公司的动态管理能力不强,利用空壳公司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诈骗、洗钱、非法套现、贷款诈骗等各类犯罪时,空壳公司存续期间一般只需要几个月,通过常规的企业年检,工商、税务等部门难以发现空壳公司存在的问题,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同时,犯罪分子通过空壳公司等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后,获得较高的利润,对合法经营的公司形成反向激励,使部分企业主产生“不做就吃亏”的现实忧虑。

四、当前空壳公司经济犯罪治理对策

法治是市场经济效率的保障。当前,我国正面临经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建立公开、透明、诚信的市场环境已经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冒名注册公司、虚假验资等行为与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背道而驰。片面强调并用违法的方法追求效率,从长远来看也必然增加市场交易成本,损害经济在更高层次上的健康发展。当前,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空壳公司犯罪治理:

(一)加强数据比对分析以有效发现犯罪线索

1.加强工商数据分析。工商登记信息包含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信息、手机号码、办公地址信息、股东信息、车辆信息等一系列基本信息。如在众多涉及空壳公司犯罪的案例中,由于是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登记,被冒用人从未到过公司所在省市,可以从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车辆信息等发现疑点。

2.加强税务数据分析。目前,税务机关已经建立了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税务数据信息系统,可以通过税务数据分析,从存在税负率明显偏低、进销项倒挂、发票申领额和开票额异常增长等各类异常情况的公司中发现利用空壳公司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线索。

3.加强金融数据分析。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已经将每笔交易金额超过20万元的可疑交易纳入大额可疑交易监测范围。虚假验资活动中,为减低资金占用成本,虚假验资人一般在完成验资的当日即将刚从验资账户转出的增资验资款全额划出,对此类可疑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反洗钱监测发现。

(二)不断完善现有的各项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职责

1.建立新注册公司和银行开户的背景审查机制。针对空壳公司犯罪中冒用他人身份证注册公司、开设公司银行基本账户的情况,需要建立统一的审查机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开业、经营的情况下,在公司注册成立及银行基本账户开设后的一定时期内,对与企业有关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信息、办公地信息等开展审查,从中发现异常情况。

2.通过基层管理部门采集可疑信息。空壳公司犯罪的重要特点包括:公司实际办公经营场所与公司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等,通过覆盖全市的各基层管理部门,发动物业等社会力量,对地区各类公司实际情况开展滚动排摸,也是发现和预防空壳公司犯罪的有效手段。

3.建立企业法人管理责任追究机制。目前,各类经济开发区、经济园区已经成为滋生空壳公司的重要土壤。对此,需要建立统一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工商、税务、经济开发区管理方及园区内注册咨询公司的职责,建立空壳公司犯罪责任倒查机制,倒逼各方提高责任心。

(三)改善经济环境,最大限度减少犯罪动机

1.加强改革,改进信贷风险管理方式。银行部门既要加强对中小民营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也要切实改进信贷风险管理方式,实现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对企业资信情况的动态综合评估,减少对注册资本等静态信息的依赖,从根本上减少民营企业通过虚假验资等不正当方式实现融资的内在动力。

2.减税增效,提高民营企业营利空间。要进一步降低税率,为民营企业留出更多的利润空间;要积极推进和引导企业的转型升级,扶持企业向国际产业链上游爬升,提高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提升企业在国际上的议价能力。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切实提高我国企业的综合营利能力,降低企业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不法手段偷逃国家税款的内在动力。

3.加强治理,建立社会正向激励机制。在加强改革、减税增效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理,通过责任倒查提高管理责任心,通过数据分析提高空壳公司犯罪的发现率,使通过与空壳公司有关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得的非法收益总量,明显低于因实施与空壳公司有关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而受到的处罚总量,使守法经营既成为良好的社会风尚,更成为企业维护自身现实利益的自觉选择。

(四)着眼长远,建立统一的情报信息中心,实现精细化管理

1.统一信息立法。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最重要的财富、就是资源。但目前信息采集、管理、运用都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缺乏信息采集的标准,各行各业标准各异、各自为战;信息管理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及各行业部门的管理规定之中,信息泄露事件层出不穷,在犯罪分子面前,普通公民单向信息透明;在信息化运用上,各部门拥信息自重、各自为战,效率不高,且缺乏明确的法律程序和权限分工。这些都需要统一的信息立法,有效规范信息的采集、管理和运用,确保公民信息安全,依法利用信息预防和打击犯罪。

2.加强顶层设计,打造统一的信息中心。信息发挥效用的关键在于整合,从整合的信息中高效发现情报。以利用空壳公司实施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为例,分割开来的各类信息对发现案件线索无济于事,但一旦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碰撞,就可以通过这些信息的不一致发现疑点。目前美国已经在反恐的架构下建立了统一的情报信息中心,我们应该积极参照先进经验,进行顶层设计,开展全国和地区性的数据信息中心建设,打造整合各行各业信息数据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建立信息提供量和信息应用权限相挂钩的正向激励机制。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定程序开展信息应用,提高信息利用效能。

3.加强情报信息应用工具开发,实现精细化治理。当前大数据时代,各类信息量呈爆炸式增长,通过传统的抽样式、小批量的数据分析,既无法应对海量数据,结果也不准确全面,且耗费大量警力。目前,英国的所有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欧洲刑警组织、美国联邦调查局、加拿大皇家骑警等均加强了i2等大数据可视化分析软件的应用,并不断开发新型数据挖掘应用工具。对此,我们要积极引进并推广i2等成熟的大数据分析工具,对信息分析人员开展全员培训,也要根据实际工作需求不断开发新的工具,从而实现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高效、精细化治理。

Discussion on Investigation of the Economic Crimes of Shelf Company

Xia Weidong, Sun Zhenggang
(Economic Crimes Investigation Division of Shanghai Public Security Bureau, Shanghai200083, China)

In recent years, the economic crime of shelf company has presented more and more.At the same time,the economic criminal offence has taken cover.The economic crimes investigation divisions have to study the case clue fully and look for the accurate breach in view of the case weak link.At the same time, we must pay attention to the utilization strategy, take the appropriate countermeasure.

Shelf Company; Economic Crimes; Analyze Data

D631.2

A

1008-5750(2014)02-0028-(06)

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4.02.005

2013-12-30

孙树峰

夏卫东(1968- ),男,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副总队长;孙正纲(1981- ),男,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八支队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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