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信贷与小额保险联动问题研究

2014-04-09 14:54贾士彬
上海保险 2014年2期
关键词:保险产品小额借款人

贾士彬 尚 颖

小额信贷与小额保险联动问题研究

贾士彬 尚 颖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的重要时期,其中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发展至关重要,国家鼓励发展现代化农业,走集约化的道路。这些变化和调整离不开金融业的大力支持。小额信贷与小额保险因其具有准公共产品、以弱势金融消费者(低收入群体、小微企业)为对象、低成本等特点,在新农村建设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农户收入低、信用风险高、保险意识差,制约了小额信贷和小额保险的发展;同时,二者的发展基本上是独立的,没有形成明显的协同效应。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深入分析小额信贷与小额保险的联动问题,并提出政策引导建议。

一、小额信贷与小额保险联动的背景

(一)小额信贷发展面临的问题

第一,小额信贷供给机构相对单一,信贷资金流向集中。当前,在农村金融市场,主要的小额信贷供给机构就是农村信用社。在一项针对河北省保定市农村金融市场的调查中,共发放调查问卷500份,覆盖保定下辖10个县的10个乡镇。调查问卷显示,获得小额信贷的人群占35.64%,其中71.4%的人是从农村信用社获得贷款。这充分凸显出许多金融机构对小额信贷并不重视,只是为了迎合国家政策做了点表面文章,其主要原因是小额信贷不能够带来更多的利润。

有限的信贷供给主体提供的有限的信贷资金大多也是流向了经营相对较好的小微企业,普通农户获得的小额信贷资金更是微乎其微。调查问卷显示,小额信贷资金中的75.2%流入了规模较大的小微乡镇企业。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额信贷真正作用的发挥。

第二,小额信贷信息不对称,信用风险较高。小额信贷机构与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由于大多数农户之前没有与金融机构的交易经验,在银行征信系统中没有什么信用记录或者信用记录较少,这就导致小额信贷机构无法从征信系统中获得更多的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另外,小额信贷的借款人大多从事农业或者相关产业,信贷员对这些产业不了解,甚至不愿意了解,不能充分把握产业的发展规律,当然也存在借款人刻意隐瞒相关信息的可能,这些都会加剧信息不对称。

除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小额信贷机构也面临着较高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有经营失败、自然灾害和疫情、借款人意外伤害、恶意违约等。根据问卷调查,最主要的原因是自然灾害和疫情(33.5%),这和借款人大多从事与农业相关产业有关;经营失败列第二位(23.8%),此类风险的控制就需要信贷机构加大贷中管理,利用自身的资源为借款人提供经营管理上的指导和帮助,这是一个双赢的措施。其余两种情况占比较低,借款人意外伤害占12.7%,恶意违约占5.4%。恶意违约的情况并不像预计的那样多,大多数农户的信用还是不错的,这可能与传统文化的影响有关。据信贷机构统计,恶意违约现象反而更多地发生在那些资产规模相对较大的乡镇企业中。

第三,农户使用信贷工具的意识差。调查问卷反映出农户在资金短缺时,首选的资金来源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资金流通(84.5%),这种方式获得的资金一般是无息的。农户在万不得已时才会使用信贷工具(10.7%),向信贷机构借款。主要原因是农户普遍认为贷款对于家庭或企业是一种负担,是需要支付利息的;信贷机构给农户留下了“基本不会贷给他们资金”的印象。

(二)小额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

第一,保险意识差,宣传不到位,小额保险需求低。农户由于受教育程度较低,普遍风险意识差,认为自己的家庭或企业不会遇到较大的风险,存在侥幸心理。再加上由于我国保险行业初期的不规范,销售误导现象严重,造成了人们对保险的不信任。基于以上原因,农户的保险需求比较低,如果再考虑预算约束的因素,其需求会更低。小额保险产生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弱势群体的风险问题,向他们提供低成本的风险转移工具,但是由于宣传不到位,广大农户并没有意识到小额保险的优越性和针对性,只是把小额保险等同于一般保险产品,所以往往忽视小额保险的真正用途。调查问卷显示,只有35%的人购买过保险产品。他们当中很多人对于小额保险没有听说过,或者不能区分,所以购买小额保险的人群比例更低。

第二,保险公司重视程度不够,产品针对性差。小额保险的需求不足自然会影响到供给,但这不是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最主要的原因是保险公司重视程度不够。保险公司当前主要的利润贡献产品是分红型和投资型产品,主要利润贡献的区域集中在城市,所以经营的重点也自然会放到城市。这导致小额保险产品开发的投入少,产品的针对性差。当前小额保险产品主要以人身保险为主。调查问卷显示,在购买保险的人群中,87.7%购买的是人身保险,30.6%的人购买了财产保险。由此可以推断出,小额保险的供给基本上也应该是这个结构。公司提供的所谓小额保险产品更多的是为了迎合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政策推广和要求,把在城市销售的同类产品降低保险金额,缩小保险责任范围,适当精简条款,简化承保流程,然后直接拿到农村市场销售,这自然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没有真正发挥小额保险的作用。而且由于政策的不可预测性,保险公司对发展小额保险缺乏持续的推动力,往往很多产品卖了一两年后就不再推动,甚至停售。

从小额信贷和小额保险在农村市场面临的问题可以看出,有些属于外部环境问题,比如金融消费意识差、宣传力度不够等,这些需要政府通过制度建设或推出优惠政策来解决;有些则可以通过小额信贷和小额保险的配合联动来解决。比如通过向农户销售与信贷挂钩的小额保险产品,提高借款人信用,提升小额贷款质量,信贷机构由此可以放宽授信范围,提高贷款规模,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借助信贷机构在农村的信誉以及小额信贷的发展,推动相关小额保险产品的销售,让农户切实感受到保险的存在及其带来的帮助,提高农户保险意识,带动保险公司开发其他小额保险产品的积极性。为进一步推动小额信贷和小额保险的深入合作,有必要探讨二者联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适合的联动模式。

二、小额信贷与小额保险联动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的介入方式表面化,缺乏促进二者合作的具体政策

当前,政府对于小额信贷和小额保险发展的介入方式主要以宏观政策推动为主。即通过一段时期的集中政策宣传、组织各个相关主体研讨、下发一些非强制性和非量化文件的方式,来鼓励相关主体参与到二者的发展中去,并没有出台更多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来引导它们的发展。笔者认为,这不太符合小额信贷和小额保险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准公共产品是需要政府直接介入和干预的,应该通过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准备金要求放宽、保费补贴等具体措施激发各个相关主体的积极性。

此外,现有政策仅仅是关注了小额信贷和小额保险各自的发展,也就是说政策的对象均为单一的主体,并没有涉及针对二者合作的措施,这不利于引导二者深化合作。应通过制度、政策,进一步强化小额信贷和小额保险的合作。

(二)小额信贷占据主导地位,二者联动关系单一

小额信贷的发展早于小额保险,其对新农村建设的作用要大于小额保险,而且效果也更直接明显,这就导致小额信贷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地位要远高于小额保险机构。

谈到二者的联动关系时,说得更多的是小额保险对于小额信贷的支持,通过购买相关小额保险产品来规避小额信贷部分违约风险。也就是说,小额保险是为小额信贷服务的,这有点类似从属关系。而且,事实上部分信贷机构对于这种风险规避的保险产品并不十分信任,仅仅作为规范性和表面性要求来执行。当前在二者合作关系中,小额保险的介入一般都是在确定了信贷对象、条件和额度之后,适当地要求借款人购买一些现有的小额保险产品。很多情况下,小额保险购买的随意性很大。况且,借款人购买小额保险并没有作为主要的信用等级参考信息,因此对信贷条件和额度的重新调整不会产生影响,这就极大地限制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和创新性。保险公司只是被动地根据小额信贷机构的要求来微调相关保险产品。当前主要的小额保险产品有小额信用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小额财产保险、小额农作物保险等。保险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销售情况最好的是借款人意外伤害险(53%),其次是小额财产保险(35%)。由于小额信用保险(5%)和小额农作物保险(7%)风险较大,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提供。

(三)小额信贷与小额保险缺乏深度协作

如前文所述,小额保险为小额信贷规避部分违约风险,小额信贷机构为小额保险提供一个销售平台,二者是一对关系相对松散的利益相关体。而且无论小额信贷机构,还是小额保险机构,均没有把这样的合作作为自己主要的经营战略和方向。小额信贷机构主要依靠自己建立的征信系统、有形和无形财产抵押、联保等方式来规避自身面临的信用风险;小额保险机构在农村市场主要的销售渠道依然是个险渠道,销售的产品依然是以储蓄型和分红型产品为主。所以说,二者的合作缺乏深度,没有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随着银行系保险公司的发展以及保险系银行的出现,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趋势明显,更为紧密的小额信贷与小额保险协同发展方式也将出现在农村金融市场上。

三、促进小额信贷与小额保险联动的对策

(一)明确政府的引导、监管职能,出台相关合作政策

小额信贷和小额保险的准公共产品性质是毋庸置疑的,再加上相关金融机构存在自身利益,所以政府理应介入二者发展,政府的职能应定位于引导和监管。

政府可着手出台系列政策推动和深化二者的合作。首先,可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小额信贷和小额保险发展试点,获得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及相应的授权。其次,逐步推进相关政策的实施。利率政策方面,可放宽小额信贷的利率下限,给农户以及小微企业更加优惠的利率,刺激它们使用信贷工具来解决自身的资金问题;准备金政策方面,可实行更为细化的差别准备金制度,对于小额信贷资金适当地降低准备金要求,增加小额信贷机构可用于小额信贷的资金量;保费补贴政策方面,对于购买小额保险的农户可直接给予保费补贴,刺激小额保险购买;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对于从事小额信贷和小额保险的机构给予适当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刺激机构发展相关业务的积极性。另外,在这些单一政策的基础上,若小额信贷和小额保险二者合作提供农村金融服务,那么相应地给予更大力度的优惠政策,以提高二者合作的频率和强度。

(二)推动小额信贷和小额保险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促进联动如前文所述,农村小额信贷和小额保险供给主体相对单一,不利于市场的建立以及二者作用的发挥。因此需要建立多元化的市场供给主体,有效提高农村小额信贷和小额保险市场的竞争。竞争会带来效率,也会挤干金融产品的价格水分,这将有利于农户享受金融市场发展带来的好处。同时,竞争将激发机构的积极性,带来更多的产品、更多的经营方式以及更多的创新,合作的紧密程度也会增强。特别是当二者的合作趋向深入之后,盈利空间是很大的。各主体如果将盈利核算范围在时间和空间上放大的话,会发现一个更为广阔的农村市场。

准入制度由监管部门来制定,小额信贷可以首先鼓励更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入,包括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保险公司首先鼓励排名靠前的中资保险公司进入,利用它们的实力和信誉来增加农户的认可度。

(三)小额保险机构提前介入,提高小额保险机构地位

小额保险机构介入小额信贷时间较晚,对于提高借款人信用等级的作用不大,自然在联动关系中地位较低。所以小额保险机构应该提前介入,在借款人申请小额信贷时,小额保险机构也获得相应的信息,通过信息的分析,提供现有产品或者调整、设计新产品来提高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这样就可以直接影响信贷条件和信贷额度。小额信贷机构可以借助小额保险机构的风险控制经验和能力提高贷款质量,这对小额信贷机构的利润会产生正面影响。这样就改变了小额保险机构始终从属于信贷机构的格局。

(四)强化小额信贷对于小额保险的支持

第一,凸显小额信贷对小额保险的销售拉动作用,可以通过政策引导来实现。比如,现在国家正在推进现代化农业改革,鼓励农业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方式。土地的集中使用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小额信贷也需要加大投入,可以要求小额信贷的借款人同时购买小额农业保险,在规避自身农业风险的同时也降低了违约风险。

第二,提高理赔效率,增强农户的保险意识。小额信贷机构应该配合保险机构提高小额保险的理赔效率,提高农户对小额保险的认可程度,再通过口口相传,带动整个农村市场保险意识的增强。保险公司自身应该充分认识到小额保险的市场价值,提高市场开拓的积极性。当前我国保险行业正处于业务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许多保险企业正在努力降低和控制分红型、投资型险种的比重,加大发展保障型险种的力度。农村市场属于竞争程度相对较低的待开发市场,而且小额保险基本属于保障型险种,这将极大地改善保险公司业务结构,有利于行业回归保障功能的本质。

(五)深化小额信贷和小额保险合作层次

通过政策扶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二者合作,但这主要是从外部环境切入来影响二者行为,属于间接推动方式。当前可以主要通过集团化的方式来运行,集团公司下设小额信贷和小额保险机构,由集团来协调二者的利益,深化二者的合作层次。更深层次的内因式的合作恐怕须以资本为纽带,通过推动互相参股,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风险分担意识。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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