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家族法规的功能和作用分析

2014-04-17 03:02王迪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族人宗族家族

王迪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中国古代家族法规的功能和作用分析

王迪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本文通过整理学界的研究成果,以文献综述的形式出发,梳理家族法的基本理论和历史发展脉络,进而分析家族法的功能和作用,以传统家族法为研究视角,为现今法制建设提供启示。

家族法;功能;作用

一、中国古代家族和家族法概述

(一)家庭、家族与宗族

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将家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他认为广义的“家”是指“总称家系相同的人们”,狭义上的“家”则是指“共同维持家计的生活共同体”。[1]族由数量不等的家组成,其成员是同一男性祖先繁衍的子孙后代,依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

家族和宗族密不可分,我国古代的家族制度与宗法制度具有密切的关系。冯尔康先生给出的宗族涵义:“宗族是有父系血缘关系的各个家庭,在祖先崇拜以及宗法观念的规范下组成的社会群体。”[2]此涵义是指拥有共同祖先的族群的集合体,居住在同一聚居区域,形成了大的聚落联盟,属于现代意义上模糊的“族群”概念。狭义的用语还有家族,小范围内,有时“宗族”和“家族”互相混淆使用。一个“宗族”通常表现为一个姓氏,并构成的居住聚落;一个宗族可以包括很多家族。宗族是聚合在一起,互相恩爱并且有序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是由高祖到玄孙以下不同辈分的各代人构建的,所以说“族”是有男性血缘关系的家庭的聚合体。

(二)家族法

家族形成之后,经过世代的子孙繁衍,人丁兴旺的大家族就需要一套治理内部家族成员的规范,所以一些家训,家法,族规,家诫也就应运而生了,经过近三千年的发展,独具中国特点的“家族法”形成了。家族法的渊源是家族为了调整家族内部的各种血缘关系,维系家族内部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道德规范的总称。由于其具有管理家族的时效性和实用性而得到国家官方的认可,上升到法的地位,成为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也就具有了法律的特性。成为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具有独特特性的家族法文化现象,费成康认为:“法律的五个特征,家法族规完全符合了四个,部分符合了一个。家族法虽非法律,但基本具备法律的各种特性。称这些规范为准法律,当是恰如其分的。”[3]

二、中国古代家族法的功能

(一)家族法的政治功能

1.为编户管理服务。西周时代就有关于以家作为编户的基本单位的具体论述,秦时规定了亲属连坐之法,就是把家定位为编组单位的显著例证。汉代规定,凡政府控制的户口都必须按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财富情况等项目一一载入户籍,被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制度也为历朝历代所沿袭。从北宋到清朝,施行了乡村自治制度,乡官不再由县衙委派任命,改为由在族权和绅权支配下的地方贤达士绅担任。比如清代实行“牌—里—甲”三级管理体制,其管理幅度和组织规模以十户为牌、十牌为里、十里为甲。编户保甲制度既是行政管理制度,又是赋税、兵役制度。族众连保有助于地方的治理与稳定,历代皇帝正是看到此点,才非常重视编户工作。家长、里长成为地方的管理者,便于国家管理地方和了解土地与人口的相关情况。

2.完纳国家赋役。作为赋役基本单位的家族依然要及时完纳赋税和徭役,以免官府追惩家族,导致家族败落。家法族规对完纳国赋的规定,在经济上为封建政权提供了物质保障,在政治上向封建君主表白了忠义之心,表现了族权对政权的归顺与支持。从唐宋律至明清律都规定了家族完纳课役的责任与催索钱粮的任务。

3.培养选拔人才。走入科举仕途,入朝为官,利用政治资本来维护家族政治利益,巩固家族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是家族政治功能的体现。家族的繁荣昌盛,就需要政治势力的保护,因此,通过科举出仕,既光耀祖宗,又能恩荫子孙,同时,还可保护家族,所以,很多大族都希望后世子孙通过科举进入仕途,保家卫国。培养子孙入仕为官的途径就是通过家族的族学教育与义庄的经济赈济实现。

(二)家族法的社会功能

1.治安功能。家族组织利用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家族法调整族内社会关系,维持族内社会秩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地方政府管理人数不足的缺陷。家族法对于族人的言行举止各有限制性规定,族人若有过犯,首先必须经家族机构依家族法处理。要族众各安本业、安分守己、禁止赌盗、禁止族众、嗜酒宿娼和不务正业,游手好闲,禁止斗殴和争讼,要求族人遵礼守法等等。

2.教化功能。家族法可以纯化族人家人的道德,约束族人家人的思想行为,使家族组织更为正统化、官方化。在家族内部,忠孝信义等善恶品评的道德准则上升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绝大多数家族订立家族法规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明刑弼教’,特别是从家训脱胎而来的家法族规,大多沿袭家训的体例,用大量的篇幅娓娓不倦的教诲子孙如何立身处世,只是在若干处作出应予以惩罚的规定。”家族法就是以儒家思想精髓为指引,劝善惩暴,在教化途径方式上,强调立品行端正的族长家长以正身率下,通过家族组织施行教化,注重日常道德养成教育,情法并用、奖惩结合,设宗会宣讲族训、圣谕以相互规诲等。

(三)家族法的睦族功能

族长统帅众多族人,需要让族人和睦相处,以达到“睦宗族”的目的。一是通过祖先祭祀团聚族人。“祭祀共同的祖先,是维系宗法组织的最有效的措施,被看作宗法组织的神圣任务。”[4]要求族人参加祭祀的时候必须恭谨虔诚,通过祭祀活动唤起崇祖敬祖的深厚感情,深刻认识同祖同宗的情谊,借此达到团结族人的目的,加深族人之间的情感。二是聚族而居。一个大的宗族是比较松散的族人集合体,并非全部族人都必须生活在一块区域内,然而,宗族组织脱胎于宗法组织,宗法时代同宗之人都是聚族而居的,儒家有“宗族称孝焉,乡党称悌焉”的教条,提倡宗族团结。因此封建宗族大多聚族而居,增强了宗族间的团结互助关系,维护共同的利益和势力。

(四)家族法的经济功能

1.赈济族人。家族成员本系一脉,都是由同一祖先繁衍分枝而来,具有血缘亲情,理应赈恤。义庄、义田,义学等机构的设立,其设立目的之一就是赈济贫穷的族人,体现出了家族血缘的脉脉温情。通过各种方式的宗族救济,帮助贫困族人和弱势人群渡过难关或摆脱困境,践行维持宗族社会秩序稳定的功能。

2.保有族产。祖产是几代族人不断累积,保存给后世子孙的立命之本,有房屋,有土地,有家族商业等等。家族内部人员众多,需要对族产进行管理,增加收益,来满足族人的日常所需。家族共有族产所占比例,尤其是族田占全部土地的比例,可以映射出家族聚族而居的盛衰,是家族势力强弱的一个重要指标。从总体上说,明清两代,族田比例有所扩大,民国时期则维持了清代的格局。族田是家族共有财产,各家族都立约规定不得典卖。

三、中国古代家族法的作用

(一)发展经济,共同致富

首先,家族法维护农业经济。中国古代由于地缘因素的限制,形成的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形态,家庭是生产经营、生活、消费、产品交换的基本单位,在家庭范围内就能基本满足日常生活的需求。这种自我封闭的生产经营模式无法抵御自然界的天灾人祸。为此,家族法规定,由宗族组织集资兴办公共事业,如集中族内的人力和物力进行水利建设,要求族众遵循自然规律保护利用山林河湖资源,记录先辈长辈们积累下来的宝贵的农业生产经验,如此等等,这些规定可协调家族内各家庭之间在生产和生活中的关系,实现农业生产力在宗族内的合理分配,维护了家族经济,增强了宗族整体的经济实力。

其次,家族法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在中国历史上,统治者长期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但商品经济的向前发展是时代进步不可逆转的潮流,在社会经济形态中它始终存在,只是到了明代中后期,商品经济才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与国家法抑制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同,不少家族法都规定由宗族组织出资或提供条件支持族人对外经商。晋商也好,徽商也罢,他们之所以能业绩辉煌,名扬天下,与家族法的保护与推崇有绝大关系。最后,家族法规鼓励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在财产继承上强调“诸子均分”,抑制了族内贫富两极分化情形的出现。此外,按照家族法规定,家族可以通过捐赠、义产继承、租赁收入等途径,设立义庄、祀产、学田等家族公产,用以扶贫济弱,祭祀先祖,为求学者提供支助,这其实就是家族公益事业,就是“原始的”社会保障事业,宗族组织承担了很多社会和国家本应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它特别值得社会和国家效仿。

(二)注重教化,践行儒学

自汉朝以后,统治者自上而下地灌输儒家思想,并将儒家思想上升为政策法令予以贯彻推行。然而,儒家思想更符合宗法社会、小农经济的需要,民间社会并非一味被动地在接受儒家思想,而是积极主动地消化吸收并“为我所用”,甚至比国家有过之而无不及,几乎所有的家族法都是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出笼的,都体现了儒家思想,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家族法由全体族众一致通过,所以能够在族众群体中得到有效地贯彻遵行。家族法中的许多规定都旨在儒家的人伦教化,如重纲常、祭祖宗、孝父母、友兄弟等。还有一系列规定旨在普及践行儒家的道德思想,家族法的上述内容不仅是教化,同时又寓教于日常的生活言行之中,是教与行的统一。儒家伦理道德思想之所以在中国相传两千多年而不衰,不仅是因为统治者将其推上正统地位,还与家族法有极大关系。统治者尊儒主要是在官场、在文人士大夫中发挥功用,而家族法的功用则是将儒家思想普及到社会并落实到平民百姓的生活实践中。

(三)家族自治,维护基层秩序和谐

中国古代是一个熟人社会,封闭的社交圈使得普通百姓的视野极其有限,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活动大都在族内完成。任何有人群的地方都有矛盾,族众之间也难免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纠纷。家族法规中一般都规定,在发生户婚、田土等简单的民事纠纷时,必须先交由家族处理,禁止族众将纠纷直接起诉到官府。中国自古就有乡治的历史。周代就有“乡治”与“朝治”之分。春秋战国时期,基层设有“调人”之职,调处复仇纠纷。汉代,县下设乡,乡下设亭,亭下设里。里置里魁,掌管百家之事。明代,乡治完备,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里设“里长”,“里老”。里中订有“乡约”,为处理违反乡约事件和裁处纠纷,还设有“申明亭”,遇有为约,违法事件,将违、违法者姓名张榜于“申明亭”示众,改正错误后才予以撤消。清初设“里老”之职,后改行保甲制,十家为牌,牌设牌头;十牌为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保,保置“保正”。在家国一体的社会背景下,家族和乡党结集在一起,具有多方面的职能,这些职能又主要通过族人的自治规范——家族法表现出来,它规定家族团体的基本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家族法既有礼制的支持,又有族内制裁措施做后盾,对族人来说,家族法往往比国家法更具约束力,而且,家族法也为国家法律所确认。国家把家族视为统治基础和有利的帮手,将家族内的纠纷留给家族和家族法自行解决,既减轻了国家司法机关的负担,同时又达到了维护基层社会秩序和谐的目的。

〔1〕[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M].张建国,李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冯尔康.中国宗族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3〕费成康.中国的家法族规[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

〔4〕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Function Analysis of Ancient Chinese Family Rules and Principles

Wang Di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100088)

The author bases the paper on the established studies and elaborates the basic theories and the historic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e clan’s rules in the form of the literature review.Besides,from the viewpoint of traditional family law,the paper analyzes the functions and uses of the clan’s rules to give insight to nowadays’legislative construction

family law;function;use

D929

A

1009-9522(2014)01-0079-03

2013-11-06

王迪(198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2012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文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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