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籍教师聘任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4-04-18 06:05黄侨彬
关键词:教师资格外籍标准

黄侨彬

(福州大学法学院, 福建福州 350116)

美国外籍教师聘任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黄侨彬

(福州大学法学院, 福建福州 350116)

美国外籍教师制度,大体包括以下特点:教师认证及聘任归州法律规范,由州一级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在具体的聘任和管理上,区分公立和私立学校,初等教育与高等教育。其中,私立学校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对公立中小学的教师聘任,规定了严格的标准,而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则有较大的自主权。在外籍教师资格认证方面,中小学的标准与本国的教师标准一致,只是在学历及教师资格认证上有专门的认证及考试程序。在外籍教师准入及权利义务方面,与移民法和移民政策相关联,由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工作签证、学术交流签证的颁发,相关的权利义务由外籍教师所申请的签证类型决定。借鉴美国的制度,中国也应本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标准,完善自己的外籍教师聘任及管理制度。

外籍教师聘任; 工作签证; 教师资格认证

引言

伴随教育国际化的趋势,中国国内在教学内容上与国际接轨的需求日盛,各级教育机构所聘外籍教师亦愈来愈多。但是由于立法的缺失,对于外籍教师的聘任标准、准入原则、管理方式、权利义务的确定,均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方面,对外籍教师聘任的标准不一,随意性过大,造成外籍教师水平良莠不齐;另一方面,外籍教师的权利义务不明晰,造成优秀外籍教师资源大量流失。作为一个多种族、多民族和多国籍的融合性极强的国家,美国在外籍教师准入及管理制度方面,有其成功的经验,对其制度进行研究,有利于我国根据自身条件,完成外籍教师聘任的立法工作。

一、美国教师认证制度概述

美国在1825年颁布了第一个规范教师资格的教师证书法令,经过近两百年的发展,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改革,美国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取得了巨大发展。这一制度在拓宽师资来源渠道、提高师资队伍素质、提升教育发展水平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1]综观美国教师资格制度,有以下特点:

(一)对教育及学校的立法管辖权及管理权归于各州

美国宪法第10修正案的“保留条款”明确指出:“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和人民保留之。”[2]在美国宪法中,没有具体谈到教育问题,因此,各州的教育立法和政策由各州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州立法机构先制定本州教育的基本方针,再交由州教育委员会、州教育厅、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执行,教师资格认证的相关规定与运作都按照此流程进行。因此州政府与州立法机构具有教师评定与核发教师资格证书的权力。在美国,教师以专业人员的身份出现,教师资格证书得到州教育部门承认,获得教师资格证书,是申请公立学校教师职位的必要前提,美国各州政府根据需要,在州相关法律中自行规定教师资格证书的认证要求。

但联邦政府往往通过政策和法令的形式,对各州的立法政策产生影响,从而在联邦层面对教育立法和政策提出要求。比如,布什政府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计划》(No Child Left Behind,简称“NCLB”),就针对中小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评价标准,增加了阅读和数学课时,要求美国中学生在2014年前在阅读和数学两个科目上达到熟练的程度。相应地,对教师资格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奥巴马政府的教育改革,则取消了“NCLB”制订的评估目标,减轻了对未达标学校的处罚。但联邦政府对教育的过多干预,特别是过多干涉教育科目和评估标准,也引起了各州及民众的非议。一般情形下,对于联邦政府通过的政策,各州都做出执行该政策或计划的指引。比如,德克萨斯州教育委员会根据NCLB计划,制订出相应的指引,其中,就涉及提高教师资格标准的问题。[3]

(二)在教师资格认证和管理方面,区分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区分初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首先,美国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私立学校教师需具备资格证书,但规定公立学校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4]

其次,在公立学校中,又区别初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其中,对于初级教育中的中小学教师,有严格的教师资格认证和管理机制。虽然各州的规定不尽相同,但一般都是在学历、教育培训的专业程度、专业方向、考核方式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做出规定。[5]

而对于高等教育中的美国高校,则一般赋予各高校高度自治权。在美国,高校教师资格没有全国或全州统一的政府标准。一般来讲,对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均由各高校自主进行。由于美国高校的设立和运营都需要由一些高等教育资格评审协会来认证,通过认证的高校才会得到社会的认可,而这些协会在对高校进行认证时,一般都会对任职教师的资格予以规定。所以各高校在对本校教师的资格做出认证时,一般都会根据高等教育资格评审协会的标准,制定一些细化的标准,依此来确认其教师是否具有教师资格。通常情况下,在美国高校内部,对教师资格的认证一般是由系来完成的,如德克萨斯州女子大学(Texas Woman's University)即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高校通过成立专门的委员会或机构来进行这项工作,其名称也各不相同。例如,美国德克萨斯州贝勒大学(Baylor University)的教师资格认证机构为教师资格委员会(Faculty Qalifications Committee),该委员会由14名成员组成。大学则在每一个学院(College)的系内都设有教师资格证书办公室(Office of Faculty Credentials),由该办公室负责对该系的教师进行资格认证。虽然美国高校教师的资格认证主要由各高校自己来完成,但是各高等教育资格评审协会通常都会要求高校提供其教师的详细花名册(faculty rosters)并接受评审,以此作为高校认证的依据之一。也就是说,美国高校教师资格认证的实施机构实际上包括校内和校外两个方面,但校内机构更直接。[6]

二、美国关于外籍教师的准入标准

与教师资格认证和管理制度的特点相似,美国关于外籍教师在美任教的法律及政策规定,也同样区分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区分初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其中对于私立学校,选择和聘任外籍教师,由学校自己做主,享有自治权,政府不制订标准。对于公立中小学聘用外教,则规定有严格的标准和准入程序;而对于公立大学,在引进外籍教师方面,也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一)公立中小学外籍教师适用教师资格认证的同等标准

外籍教师受聘在美国从事教师工作,其从事资格标准与各州的教师资格标准相同,没有差别待遇,也没有双重标准。比如,依德克萨斯州的条例,外籍教师来德克萨斯州的公立学校任教,需要经过一个教师资格认证程序,其标准即是德克萨斯州的教师资格标准。除此之外,其还需提供在本国的教师资格证,语言能力证明以及刑事纪录证明。[7]

同时,各州的政策还与联邦政府的政策相一致,外籍教师也需同时遵循。比如,德克萨斯州制订的执行NCLB计划的指引中规定:所有的教师都必须满足州的从业标准,不论他来自美国国内还是国外,必须证明其具备可以胜任教师职位的知识和教学技能,以保证学生获得知识。在证明其胜任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在德克萨斯州学校教书的外国教师,所获学位应相当于美国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士学位水平。2.持其所在国颁发的有效的教师资格证书。3.通过以下方式,展示其具备胜任教师职位:如果是新晋小学教师,必须通过包括小学基础课程等教学内容的严格的考试。如果已经作为教师执业了,则也需通过一个类似的考试,以表明其胜任NCLB计划下的更高要求。如果是新晋中学老师,必须通过一个其所教学科的严格的考试,或完成相当于考试水平的一个学科培训。而已经作为中学老师执业的,也需要通过培训或类似考试的形式,表明其可以满足NCLB计划要求的更高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些参加了美国州政府和教育部门认可的外国教师交流计划的国际访问老师,对他们的聘用,各州一般会做出一些特殊的弹性安排。比如,德克萨斯州就规定,此类教师的聘用,期限不超过三年,州教育机构可以授权学校处理。其任职标准也有所调整,重大的区别在于:对于所聘外籍教师是否胜任,可以根据其教学经历进行判断,而其教学经历则可以包括该教师在其本国、本州以及德克萨斯州的全部教学经历。[8]这种特殊安排,也体现了美国着力推广国际文化交流以及教育国际化的政策取向。

(二)公立大学享有聘用外籍教师的高度自治权

在高等教育层面,美国高校在聘用外籍教师方面,享有很大的自主权。同时,外籍教师的聘用与本国教师没有区别,完全是同一标准。美国高校设有访问教授(Visiting Professor)或客座教授(Guest Professor)职位,外国教授可以向美国高校的院系申请成为客座教授或访问教授,院系会根据经费情况、自身需求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接受。理论上讲,不论国籍,只要符合美国高校对某个职位的特定要求,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成为该校的正式教授(教师),享受与本国教职员工相同的福利,接受相同的管理。人事招聘制度上也不拘一格,更强调人才流动、开放和多元,欢迎走出去和请进来。科教人员绩效考核更侧重人文素质、能否有助于学科建设,是否有利于增强学科竞争力。在招聘渠道上,高级教科人员招聘不由人事部门主管,而是放到市场公开招聘,再经教授会议举荐,上报校方批准。不过,学术领导或某个学术大腕也有权在内部举荐和裁定。[9]在既有需求也有经费的情况下,美国高校也会主动请某些知名学者临时执教,但其身份仍是访问教授或客座教授。接受访问教授或客座教授的申请由各系提出,交由学院批准,同意后由国际教育中心办理签证申请等来美事宜。

三、外籍教师申请赴美的程序及方式

外籍教师与用人单位确定雇佣关系后,尚需办理的就是申请赴美的手续。美国的境外劳务制度与其移民管理制度相结合,受其移民政策规范。换言之,符合教师资格标准,受美国学校的聘用,只是外籍教师赴美任教的第一步。成功申请赴美工作签证,是其能最终在美任教的重要程序。针对属于文化教育交流范畴的外籍教师赴美任教,美国有一些专门的签证类别。根据不同的教师聘用方式,应进行不同类型的签证申请,需要经历不同的申请程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J签证。美国J-1交换学者签证是签发给赴美国参加由美国新闻总署所批准的有一定规模的国际交流计划之访问者的一种签证。其目的在于促进美国和其他国家在文化、教育、科研等领域内的相互交流,以增加彼此的了解,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与国关系的发展。交流项目包括由美国有关政府机构拟定、外国政府机构提出,或由美国的学校、企业、科研机构等申报的项目,获得批准者可以在美国从事有关学习、实习、培训、工作或研究。

第二类:H-1B签证。H-1B签证为短期性的工作签证,签发给来美国、为获得移民局批准的美国雇主从事各项专业性工作的外籍人士。美国雇主所提供的职位必须被美国法律认可为“特殊专业性工作”,其中教师职业在此序列。[10]同时,申请人必须属于具有“特殊才能”或“专业知识”的外籍人士,并对学历、工作经验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H-1B签证要求准备雇佣申请人的美国雇主首先必须获得可以雇佣外国员工的“移民局批准书”(即I-797表,Notice of Action),可由美国雇主为其填妥“非移民雇员申请表”(I129表,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及H类补充表格,向移民局提出“雇用外地人员工”的申请。H-1B持证者每次可申请延期停留3年,在美最长停留期限为6年。以H-1b身份入境后,不可以转换雇主,必须到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美国雇主处工作。在美期间,如申请人要转换新的工作,必须由新雇主为其向移民局提出新的申请,包括重新向劳工部申报“劳工情况申请表”,获得移民局批准才能保持申请人在美国的合法身份。

第三类:Q签证。主要用于参加国际文化交流项目的工作签证,前提是申请者已获批加入某国际文化交流项目,来美进行培训、学习、工作和交流。其目的是通过工作和培训,实现申请人母国与美国在历史、文化的交流和合作。

第四类:EB签证(永久工作签证,移民类)。根据不同的工作种类及申请人的状况,又分为五类。比如:EB-1签证主要发放给在艺术、教育、科学、商业等领域有特殊才能并做出极大成就的人或著名的国际运动员。而EB-2签证则发放给持较高学历以及在艺术、科学、商业等领域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国内人常说的所谓“工作移民”,以及本文所涉及的外籍教师申请职业移民时,主要申请的签证类别应是EB-2签证。

以上前三类签证均属于非移民签证,第四类则属于职业移民签证。部分外籍教师赴美工作后,既可以选择非移民签证,也可以选择职业移民签证,还可以先选择非移民签证,后经相关程序,将签证变更为职业移民签证。应根据工作合同的情况、雇佣方的状况、工作的进展、获取签证的难易程度,做出最优选择。

四、外籍教师在美国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

外籍教师一旦获得签证,进入美国,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后,其依据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法律,以及与雇主的合同,享有工作者应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美国联邦政府及各州法律对劳动者权利均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为便于临时来美工作者了解自身权利,美国移民局还专门根据美国联邦公共法案110-457条,编写了来美临时工作者权利的小册子。除持移民签证赴美的外籍工作人员外,临时工作人员包括外籍教师,主要享有如下权利:

(一)享有美国居民(resident)的法律地位

对于在美临时居住人员,是否具有美国居民身份,美国法律采取了“意愿标准”,即看居住者是否有长期居住美国的意愿。美国法律规定:凡进人美国的外国人有在美长期居住的意愿,而居住没有达到期限,可以视为美国居民。对于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长期居住在美国的意愿,一般是根据劳务合同签订的时间以及签证的类型来判断。以此为标准,上述外籍教师可以申请之签证,均可以证实其具有长期在美国居住的意愿,美国政府一般都会为其发放社会安全号,认定其居民身份。

(二)依法享受与美国国民同等的劳动权利

依美国联邦政府法律,临时工作者的法定基本权利依据其签证类型进行确定,同时参照合同约定。其权利享有的基本原则是国民待遇,即使外籍工作者是持临时工作签证,仍享有同美国公民和居民相同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1.获取同等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障

获得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美国联邦政府还特别就劳动者工资,制订了最低工资标准,各州也订有不低于联邦政府的本州的标准。对于外籍在美从业人员,享有与美国雇员一样的工资标准,即必须满足美国联邦政府最低工资标准。[11]同时,适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如果所在州的最低工资高于联邦政府,则可以要求依据州的标准。而且还可以在合同中要求付更高的工资。此外,对于工作时间,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超出工作时间的部分,雇主必须支付加班工资,按美国的规定,一周工作超过40小时的部分,即需支付加班工资。每超一小时,应付正常工资数1倍半的加班工资。[12]

在美国,外籍从业人员享有与美国职工相同的劳动保障权利。雇主应为雇员提供医疗和社会保障险,承担应由雇主承担的部分,不允许变相从雇员工资中扣除相应的保险费金额。

2.享有同等劳动诉求权利

法律对雇员可以享受的工作环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雇员可以要求雇主提供一个安全或清洁的办公环境。比如:如果提供住房,房屋应是安全和干净的;应提供干净安全的工作条件和场所。根据工作性质,对工作条件和场所提出具体的要求,比如:对于一些高危或存在危险化学物品的工作环境,雇主还需提供相应的安全和卫生保障。

临时工作人员可以参加工会组织或其他组织,在美国,一般情况下,所有的工人都有权参加工会组织,尽管这是赋予移民工人的权利,但临时雇工仍然可以享有。外籍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工会,要求增加工资,改善条件,参加公众演讲、集会和其他的陈情活动,有权自由参加一个工会组织或其他组织。

3.非歧视待遇

任何在美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均享受非歧视待遇。即在工作中,免受因性别、种族、国家、肤色、宗教和残障所产生的歧视。不能因为上述原因导致雇员获取不同的工资;在工作中,不能要求雇员只能说英语,除非工作需要。不能歧视女性,不能根据性别安排工作,不能对女性进行触摸以及语言挑逗等性骚扰行为。

4.免受侵害

任何雇员都享有免受侵害的权利,这些侵害包括:对身体的侵害;语言方面的威胁,包括对雇员本人及家属的威胁;用欺骗的方式告诉雇员虚假的工作和生活状况;隐瞒雇员应享有的法律权利;等等。

美国法律为遭受这些侵害行为的工作者提供了多途径的救济方式。如果一名雇员遇到此类情形,他可以联系当地组织,陈述观点,请求帮助。同时,他也有权离开对其侵害的雇主,虽然对于临时工作者来说,签证一般要求他不能更换雇主。但遇到此种情形时,他可以要求离开原工作单位,甚至可以对雇主提起诉讼,且有权要求变更签证的类型。如果你继续替原单位服务,仍然可以告雇主,如果原雇主报复你,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此外,对于上述侵害行为的受害者,可以得到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援助计划的支持,在医疗、住房、生活以及法律方面得到救济。

相应的,上述这些权利内容均是联邦政府做出的规定,如果各州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高出这些基本权利,仍应适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适用高标准,享有更充分的权利。

(三)依法承担在美纳税义务

美国法律在赋予外籍临时工作人员以居民待遇,给予充分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外籍工作人员承担相应义务。除遵守美国法律外,与外籍工作人员最为相关的义务就是依法纳税义务。如前所述,美国的意愿居留标准使外籍临时工作人员能更充分地享受美国居民待遇,同样,此标准也是美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重要依据。即使出现了双重居民身份的情形,根据外籍工作人员的主要经济活动地或利益中心所在地来判断,美国仍可行使税收管辖权。对于外籍工作人员来说,依签证类型,获取社会安全号和工作许可,进而依法纳税,即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

五、对中国的启示

相对而言,美国是国际文化交流比较发达的国家,也是各国学生和学者学习、工作、交流的集散地。与之相匹配,其利用灵活且多样的立法和管理形式,对外籍教师赴美工作的聘任、准入以及权利义务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定。通过法律规定与当事人自行协商相结合的方法,赋予了外籍人员同等待遇,成为其吸引世界人才,丰富其智力仓库的重要制度优势。中国作为赴美留学生最多的国家,[13]同时也是吸引外籍教师的重要国家,理应在了解其制度特色的基础上,借鉴之。

(一)对赴美中国教师的建议

对于拟赴美从事教师工作的中国教师来说,首要的任务是在符合对方招聘标准,并已达到工作意向或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如何顺利签证并进入美国。在此的建议是:无论是准备做临时工作签证还是移民工作签证,最好是先申请非移民签证。因为申请移民类永久工作签证时,一般都要求申请人已在美国工作了,对于申请人尚不在美国,或工作还没最终确定的情形,不利于申请人进行签证申请。在非移民签证中,J签证最好办,因为没有名额限制,但缺点是时间短,且有两年回国服务期限制,不利于长期居留和工作。H签证一般三年,较容易转移民工作EB2签证。申请人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和要求,进行相应的签证申请。

(二)对我国外籍教师立法及制度改良的建议

目前,无论是在我国的中小学还是大学,从事教学工作的外籍人员逐步增多。随着数量的增加,随之而来也产生了诸多问题。比如:外籍教师质量良莠不齐,特别是在中小学层面;外籍教师管理无法可依,应当如何对待这些外籍教师,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对于某些成就突出的外籍教师,由于待遇上的双轨制,使其很难长期在国内工作,无法形成工作的连续性,既增加了外籍教师聘用的成本,又难以达到吸引和留住好的外籍教师的目的。基于此,我国需要在完善外籍教师立法及制度完善方面做出努力。

1.立法完善我国外籍教师准入标准和程序以及法律地位

在对外籍教师进行立法调整时,理想的方式是,仿照美国的做法,外籍教师的聘任标准及办法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专门立法。而其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则由《劳动法》以及其他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和待遇的部门法律予以规范。

目前,我国尚没有明确地针对外籍教师的法律法规,只在我国《教师法》中设了一条授权条款,[14]授权教育部制定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但教育部一直没有完成此项立法工作。只有外国专家局依历史传统,形成了几份有关外国专家管理的规定,[15]并适用于外籍教师聘任工作。但外国专家局的规定多为程序性规定,没有设定明确的外籍教师准入和聘任标准和条件,特别是初等教育机构(中小学)的准入标准。造成目前在我国从事外教工作的外籍人员教学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针对中小学的外籍教师,争议最大。教育部应依据此授权条款,制定明确的外籍教师聘任标准和办法,予以指引。

与此同时,对于外籍教师的法律地位及享有的权利义务,不应由教育部立法解决(阶位不够),而应在《劳动法》或专门规定外国人待遇的民商事立法中予以规定,普遍适用于来中国的外籍工作人员,包括外籍教师。事实上,中国加入WTO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下的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也是中国承诺的重要义务。立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从业的法律地位,本身也是当前的一个立法任务。

2.外籍教师聘任标准及管理方式应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在外籍教师聘任条件的确定上,应区别初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对于中小学聘任外籍教师,应制订明确的原则性的聘任标准,以作为全国的指导原则。对聘任的标准、资格、认可及考查的办法,进行详尽的法律规定。同时,应特别注意与当前国际教师交流计划及国际项目结合,利用国际机构的认证功能,以寻找到胜任的外籍教师。对于高等院校的外籍教师聘任工作应尽量交由学校来进行,更能发挥专业评估优势,达到引有所用。

在外籍教师管理上,应体现同等原则,给外国教师国民待遇,享受相应的劳动法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纳税)。无论哪种人员被招聘,都有权享受体制内全额待遇,直到他们离开为止。

勿庸置疑,立法完善是解决法律问题的根本之策,但作为一个理想目标的实现,尚需时日。就目前来说,可以充分利用教育行政部门的立法及管理权,进行管理过渡。一方面,教育部利用《教师法》的授权条款,制定出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的外籍教师聘任标准;另一方面,在进行外籍教师聘任时,在外籍教师工作待遇约定以及后续管理上,赋予各聘用学校更大的自主权,使其可以通过合理方式,[16]尽量平衡外籍教师待遇,以实现同等原则标准。

注释:

[1] 美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进行了一系列的教育改革,内容涉及学业标准、教学评估、学校绩效责任、校园科技、革新教育措施、加强教育人员培训、提高教师素质等内容。其中,1997年联邦教育部提出教师素质改革的六项目标,针对教师的召募、培养、引导、进修等提出具体措施。

[2] 原文如下: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

[3][8] “Guidanc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NCLB Highly Qualified Teacher Requirements”, Division of NCLB Program Coordination, Texas Education Agency, 2008.

[4] 傅松涛、刘亮亮:《美国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的比较研究》,《外国中小学教育》2006年第10期。

[5] 美国各州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按不同的教学职责范围,考查申请者的学历背景、教育背景、专业培训状况等因素,颁发不同类别的教师资格证书,此部分内容不是本文的重点考查内容,具体标准不再详述。

[6] 齐泽旭:《美国高校教师资格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外国教育研究》2008年第11期。

[7] Text of Proposed Revisions to 19 TAC Chapter 232, General Certification Provisions Subchapter A: Types and Classes of Certificates Issued, 232.6.

[9] 杨兆雄:《借鉴海外经验,培养和引进杰出人才》,《国际人才交流》2010年第8期。

[10] 此类行业主要包括:电脑程序师、工程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理疗师、药剂师、医疗技师、教授、教师、医生、图书管理员、管理顾问、饭店经理、模特儿、经济学家、农学家、生物学家、化学家、地质学家、园艺学家、营养学家、数学家、物理学家、科学家,等等。

[11] 自2009年7月24日起,美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7.25美元。

[12] 即:如果常规工资是每小时10美元,则加班工资为每小时15美元。

[13] 李新化、孙琦:《美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现状》,《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42条: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15] 目前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外国专家来华的规定主要有:《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管理办法》。

[16] 比如:提高工资标准,但同时要求外籍教师不能另行在外兼职;如果按当前体制,尚无法提供中国员工享受的劳动保险类型,可以尝试在商业保险上给外籍教师以支持;等等。

[责任编辑:余言]

2014-06-06

福建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一般课题(FJJKCG13-162)

黄侨彬, 男, 福建南安人, 福州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

G451.1

A

1002-3321(2014)05-009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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