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诉讼证人资格的探讨

2014-06-06 15:20傅佳炜周嘉伟朱士赫
卷宗 2014年4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

傅佳炜 周嘉伟 朱士赫

摘 要:当前,我国关于刑事诉讼证人资格具有严格的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有作为证人的资格。然而证人资格的规定存在较多的缺陷,在具体操作是给证人界定工作带来不少麻烦。文章首先指出了我国证人资格界定存在的缺陷,并对于如单位、未成年人以及同案嫌疑犯这三类特殊证人的证人资格做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资格界定缺陷;特殊证人界定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要具备证人的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了解案情、辨别和正确的表达能力,两者缺一不可。但是本规定只是简略的规定了证人资格要求,并没有进一步详细说明界定的要求,证人界定内容模糊,难以统一证人资格界定规范,在实际资格界定中容易出现问题。

1.证人资格界定存在的缺陷和完善

1.1可作为证人范围不确定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解案情的人都具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并非所有知情者都是证人,例如被告和原告都是知情者,他们却不能成为证人。所以,法律更加精确说明具有证人的资格,明确可作为证人的范围。但是这里所说的人必须是与案情无关或关系不大的自然人。

1.2了解案情内容规定模糊

在证人的资格界定中的条件“了解案情”包含众多方面,如案情事实、被告个人情况等等都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规定并未说明是否必须了解全部事实还是了解其中某一个事实就具有证人的资格。而且,规定也没有规定证人了解案情的途径。所以,在对证人了解案情的规定上,了解案情一方面内容就应该具备证人的资格,而不能只局限于对犯罪事实的了解;而且证人的案情的了解应该只有直接感知案情,间接感知案情的人不能具有证人的资格,这也可以作为案件证据的排除标准。

1.3对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界定不明确

证人资格要求的“具有辨别是非、正确表达能力” 条件的界定和理解在在法律上并没有做详细规定。所以,法律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结合证人年龄、智力以及其他方面的情况再对证人作资格界定。证人只要对事实具有辨别和表达的能力,并不一定需要具有是非判断能力。

1.4重证人的义务、轻证人权力

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只从证人的义务上对证人资格做了规定,但是并没有从证人权力角度对证人定位,所以证人在作证义务的免除问题上一直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一些涉及证人基本情感和道德伦理的问题。所以,我国法律要给予证人对这一类问题的拒绝作证权,以维护证人的合法权益。

2.特殊证人的证人资格探讨

2.1单位的证人资格探讨

社会各界对单位是否具备证人资格看法不一,从证人的资格要求来看,单位首先不符合自然人这一要求,而且单位也不具备了解案情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单位不能直接出庭作证,而需要通过自然人的代理才能实现,而且在当庭操作也更为复杂,所以众多专家学者不认为单位具备证人的资格。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单位还是可以具备证人资格的,需要在具体的操作中需要单位出示具有法律责任担保的书面证明作为前提。例如单位给单位职工开具的证明材料,虽然证明材料是由单位责任人即为自然人,但究其根本证明材料才是由单位开出。一旦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依法严格追击其责任。

2.2未成人的证人资格探头

我国法律虽然未对证人的年龄做具体的要求,但受“能明辨是非、能正确表达”条件的影响,未成年人的证人资格认定上非常的混乱。在具体的认定上,未成年人常常受年龄影响而不具备证人的资格。这是错误的做法,首先年龄并不与作证能力呈正比的关系,年龄不能成为判断未成年人证人资格认定的标准;其次,证人资格与证言的证明力并不是同一个概念,证人的资格和证人言论的证明力并不相同,证言的证明力不能作为真人资格认定的标准[1]。因此,如果将年龄作为要求而剥夺未成年人证人资格的权力,会造成审判工作的严重损失。

2.3同案犯罪嫌疑人

在证人资格的认定上,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证人资格认定的问题上,学者的讨论也较多。然而,笔者认为他们是不具备成为证人的资格,嫌疑人的口供不能成为证言,而只能成为被告人的口供。他们的口供只能是对整个案件证据的补充。主要是由其地位和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精神相违背决定的。在地位上,他们是可能被定罪的对象,其作为当事人与整个案件具有直接的联系,这不符合证人的要求,同案犯罪嫌疑人在整个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与证人不同。我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其它证据而只有被告的人口供,是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同案犯罪嫌疑犯也属于被告,如果其也具有证人的资格,会导致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同案犯罪嫌疑人具有证人资格也不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口供是我国主要的证据,在我国的具体的案件中,屡次出现为用非法刑讯手段获取口供的事情,同案犯罪嫌疑人如果具备正证人资格,会助长办案人员只重视口供证据的风气,更加难以改变我国刑讯逼供的现状。不仅被告的人权益受到损失,也损害了我国司法的权威[2]。

3.结语

以上只是对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资格的浅显探讨,在具体的证人资格认定中还有许多的问题值得司法工作者去不断的研究并找出结局的办法。例如在特殊证人的资格认定上不仅包括单位、未成年人以及同案犯罪嫌疑人这三个群体,还包括专家证人、办案侦查人员两个群体的资格认证,都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分析。

参考文献

[1]邓南伟,楼木.论刑事诉讼的证人资格[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8(12):246-247.

[2]丛欣莉.刑事证人资格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11,16(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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