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2014-07-29 15:41计红
南方农村 2014年3期
关键词:侵权保护

摘 要:近年来网络知识产权纠纷陡增,我国知识产权立法面临巨大挑战。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发生既源于相关主体法治意识淡薄,也源于网络侵权举证难、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缺乏有力措施。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树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技术。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97(2014)03-0067-04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指智力劳动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按照中国目前的立法体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由于在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制定和实施的时候,互联网还没有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分的一部分,网络侵权也较少出现,因此在我国对网络知识产权尚无专门立法。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也开始出现并变得日益严重,网络资源的便捷性,无偿性和公开性,不仅让网民们迅速地查询到自己想要的资料,更能以搜索所得的直接或间接的结果,来“改造”成自己的知识成果。同时,这也为一些存心牟利的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我们可以看见市面上出现了许许多多的翻版光碟,网络小说被这些人copy下来,然后廉价出售,获取“免税”所得的最大利益。而我国法律对于网络侵权的界定又非常模糊,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困难。面对近年来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陡增,我国立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相关法律出台前,司法已经先行一步,不过也只能解决一些燃眉之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一些解决方法,也仍然未能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利益。许多业内人士指出不能再对网络知识产权引起的纠纷坐视不理,但也有人认为,网络本身是提供资源共享的一个平台,在网上下载个人需要的东西,是理所当然的。网络是否确实需要法律的强有力保护,网络知识产权能否受到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的对等性保护?这些问题,都是值得认真对待与探索的。

众所周知,侵犯版权是知识产权侵权的常态,实际上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目前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形式主要有:一是对于版权的侵犯,即对著作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对文字及其他文学作品的侵害;二是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三是商标侵权,即把一些驰名商标的文字或图案冠之于自己的产品或网页,使得网民使用搜索引擎,当输入某个关键词,就能让自己的产品或网站成为搜索结果。实务中就曾发生无数,“花旗参农业总会诉粤珠公司网络侵权案” 就是一个案例。花旗参农业总会在农副产品类目录下注册有鹰形商标,2011年,该农业总会发现淘宝商城上某店铺销售印有其商标的产品,并确认从未授权该卖家在该商品上使用其商标。随后,农业总会以侵权为由向马云(而非淘宝网)发送律师函(函中未提供具体侵权链接),后将该商城卖家和淘宝网一并诉至吉林中院。四是域名纠纷,许多知名企业域名被他人抢注。当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上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不仅仅表现为这四种形式,侵权形式将走向多样化和侵权态势将呈现复杂化。

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发生的原因

首先,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源于国民法治意识的淡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但原有的教育体制并没有较大的改变。学生从入学到大学,接受的仍然是传统教育,我国的法制教育从来都是非常薄弱的。而且,中国人最怕与“官府”打交道,生怕吃亏,生怕有理说不清,即使深明法律也不敢做“出头鸟”。何况,人们常常得到个人维护网络知识产权以失败告终的消息!对法律的缺乏认识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新生的网络,更是知之不多,又何谈与之有关的法律呢?国家对网络知识侵权仍没有专门法律的保护,仅是有一个问题出来,就匆匆忙忙出台一个文件,使用网络者往往没有想到自己的某些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他们认为自己只是使用了一下别人的东西,并没大碍。即使有些人知道自己是在剽窃,可是会抱着“其他人不也是同样地进行着吗?要处罚也处罚不到自己头上来”的侥幸心态。

其次,个人不敢擅自起诉网络侵权,举证工作在诉讼中非常困难。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非常复杂,侵权行为的采证工作又需要尖端的高科技技术。即便是运用高科技技术搜集了侵权证据,但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司法人员会遇到不同于传统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因为网络侵权的证据往往由通过计算机来做,这与传统案件是截然不同的。因此,取证一直都是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最难逾越的问题。正如,上文所述的“花旗参农业总会诉粤珠公司网络侵权案”,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农业总会没有证据显示粤珠公司销售涉案商品,淘宝公司无侵权故意。淘宝公司在事后无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是因农业总会怠于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淘宝公司随后履行监管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农业总会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成立。

再次,法律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中缺乏应有的效力。网络社会整体道德信仰滑坡,道德规范失范和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不断的一个主要原因,以至于一些网民目无法律地掠夺着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应对并没有发生预期的效果,互联网上的“缺德”行为仍在恶化。通过调查,发现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大部分都是一些化名侵权者,或者匿名侵权者,要对这些没有确定身份的侵权者采取法律措施,其法律成本之高可想而知。这些原因直接抑制了权利人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的积极性。

法律制定的最终目的是法律的实施,大量的网络侵权者凭借着网络的虚拟化、可匿名的特点,可以视现实社会中的知识产权法若有若无而无所畏惧,所以使得已制定的法律有时候只是一纸空文而无用武之地。有些人不断呼吁,国家要出台相关法律,可是在没有一个可以容纳的环境之前,立法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在网络环境中,传统的知识产权法的指引作用、导向作用和强制作用显得苍白无力,法律的权威受到网络侵权者的严重挑战。这种情况促使人们不得不去思考,面对更为“刁钻”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仅仅通过立法就能解决了吗?法律的局限性是如影随形,尤其是面对虚拟化的网络空间,所以,网络社会的整体道德规范的建立应打响“第一枪”。

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立法与执法层面

1.我国法律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调整仍然处于一纸空白的状态,加快网络知识产权立法成为广大群众的强烈呼声。在我国,要制定一部统一的网络知识产权法典尚且缺乏成熟的国内条件。对此,立法机关可以针对出现的问题,出台一些单行法律法规,也可以对发生的案件进行相关的司法解析,稳定网络环境,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另外,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应明确侵权范围、侵权行为种类、侵权赔偿标准和侵权主题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法律的手段促进网络的健康正常运行。网络知识产权案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以酌定赔偿主体,以全部赔偿为补充”的原则,依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的持续时间、侵权的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在此基础上,应建立统一的案件数据库作为司法裁判的参照。

2.要坚决打击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加强执法力度,强化监管,全力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执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我国法律对侵权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处分,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二)网络运营商和网站自身层面

1.侵权责任制度的建立。在网络侵权纠纷中,网络服务商往往难逃干系,因为网络引发的侵权纠纷终究是发生在网站之上,作为网站管理者的网络服务商,自然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网络服务商的地位和责任是不能忽视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至第8条对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以及与此相关的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解释规定了网络服务商对因网络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承担过错责任,这样的规定是合理而科学的。一方面是为了不使网络服务商轻易承担过错责任,以保护和促进新兴网络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同时也对其行为作出必要的约束,明确其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约束网络服务商的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网络的正常秩序。

2.所有网站都要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观念。在保护自己权益之时,更应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因为法律仅是一种外在约束,而起到根本警示作用的还要靠道德。我们一方面要靠法律手段来整治已然成风的网上现象侵权,另一方面还要倡导和鼓励互联网商家和广大网民自觉维护网上基本秩序。正如上述“花旗参农业总会诉粤珠公司网络侵权案”中的被告淘宝商城所提出的“正品保障”,是向公众公开做出的针对自己网店经营行为的保证义务和尊重知识产权的承诺。

(三)网民层面

1.作为法律的辅助手段,网络道德的构建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部分。强化网民的道德规范意识,不仅可以弥补我国法律的空白,解决网络立法滞后性的问题,而且对于防止网络侵权行为的进一步遏制尤其重要。

2.对网络进行实名制,即网民在网上以自己的真实资料进行网上活动。采用网络实名制,可以很好地避免侵权人信息的不确定性和网络责任意识的缺失,执法机关可以轻易地查出侵权人的个人信息,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还可以对网络上不良信息的散播进行思想教育,树立广大网民的道德意思,提高国民的综合素质水平。

3.加强网民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引导,树立和强化公众的版权意识,营造有利良好的社会保护氛围。社会公众的网络知识产权意识是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重要指标。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不仅仅要从加强立法与执法着手,更应该帮助社会公众树立起尊重网络知识产权的意识。应该调动全社会的积极因素,对广大网民进行网络教育,引导他们认识到网络侵权和盗版行为的不良影响,认识到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权利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使他们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从思想上理解,从感情上支持,从行动上配合。

4.发生网络侵权时,很多人是不懂得拿起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的,以至于明知道被侵权还是束手无策。对此建议权利人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向网络服务商发出警告,要求其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在发警告时,应提交相应证据。比如“花旗参农业总会诉粤珠公司网络侵权案”中,农业总会在发现被侵权后,就以侵权为由向淘宝网负责人发送律师函。

(2)向网络服务商索要证据。当权利人确有证据证明被侵权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请求时,网络服务商有义务向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人在网络上的注册资料,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比如“花旗参农业总会诉粤珠公司网络侵权案”中,农业总会曾向淘宝网发出律师函,要求淘宝网在合理期限内向农业总会以书面形式提供侵权网络用户在其运营的网络交易平台注册备案时所递交的全部信息资料复印件以完全履行作为网络服务运营商的义务及职责。

(3)收集有用证据。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的特性,故其真实性难证明。为解决这一问题,当事人可以考虑以下方法:①进行权利登记。经过登记和封存的程序,在发生侵权诉讼时,如果对方不能提供足够、确实的反驳证据,法院可以登记的情况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依据;②进行电子认证。通过电子认证,不但为当事人的网上交易提供安全保障,同时可作为证据使用;③要求网络服务供应者提供证明。可向网络服务商申请侵权发送者的电话号码、上网账号、上网计算机IP地址和代号、电子邮件的发送时间等系列证据,从而为事实的认定打下坚实的基础;④申请专家鉴定或由专家出具咨询意见书。对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的技术问题,及时聘请有关专家以鉴定结论或者出具咨询意见书的形式向法院进行举证,有效提高证明力。

(四)网络技术层面

完善电脑网络技术,设置权利管理信息。由于我国的电脑网络技术不够完善,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一系列的网络侵权事故的发生,所以提高电脑网络的技术水平显得越来越重要。可以通过对网民上传的网络作品的信息进行数字水印技术的处理,在网民复制、下载网络作品的过程中全程进行跟踪反馈。这样就可以较为有效地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保护权利所有人的权益。权利管理信息是技术措施的有效补充。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网络环境下,网络知识产权权利人所设置的权利管理信息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不仅便于使用者直接向权利人寻求使用授权,同时也是侵权行为发生时权利人提起诉讼与司法审判的重要证据。也便于权利人监控作品被使用的情况。标注权利管理信息,是尊重权利人的需要。

四、结语

不可否认网络技术的出现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巨大便利的同时,也诱发了种种侵权行为,尤其是网络知识产权随时面临被其他网民剽窃的危机。如何运用法律的保护网络知识产权,这不仅仅是个人的权益问题,更关系到能否形成一个真正理性、公平、公正、合理的网络氛围。

网络知识产权立法任重而道远。在没有专门立法的今天,一些法律规范是可以推定适用的。延伸知识产权法到网络环境中并不是一种简单移植,要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虚拟化,同时也要考虑我国的国情。在当前我国网络经济和知识产权交易并不发达的情况下,在许多立法者对网络和网络知识产权并不娴熟的状态下,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与农业网络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尚需时日。因此,需要全面研究网络、网络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应对方法,找出切合农业网络知识产权利益的平衡点,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农业大国国情的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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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2广东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9——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

纷案[DB/OL].http://blog.sina.com.cn/hongtao665,

2013-12-1.

(责任编辑:石大立)

收稿日期:2014-02-20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2012年软科学研究专项项目“广州市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和模式”(2060404)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计红(1978-),女,河南周口人,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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