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公民文化权利的作用

2014-08-15 00:54
传播与版权 2014年2期
关键词:公约人权文化遗产

□ 于 嘉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加速消亡以及潜在的经济价值不断显露,世界各国倾注了较大精力开始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随着现代人权制度和人权理论的不断深入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自己文化权利的认同权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维护。然而,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对文化认同权的认识却参差不齐,存在着差异。在经历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之后,1982年在墨西哥城召开的世界文化政策大会上,最终通过了《墨西哥城文化政策宣言》。宣言正式提出了“文化认同的权利”,这一概念的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从个人的角度或者群体和国家的角度上来说都是影响深刻。文化认同权的提出不仅仅从国际法角度肯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且使包括少数文化相互尊重和日益增强的文化意识成为一种永久的要求。

一、文化经济权利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三章专门对在国家层面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了具体的措施,主要包括拟定遗产清单,制定政策,建立保护机构,加强遗产宣传和教育,确保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等。《公约》从人权理念出发,基于保护公民的文化权利的视角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文化遗产,体现出保护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包容性原则。

在《公约》的第2条中,专门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它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空间和存在形式,以及流传演变方式,正是这种特殊的存在形式在现代经济高速发展中面临着种种冲击和退化,存在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这样更加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凸显出其脆弱性,一旦遭到破坏或者保护不当,便会消亡或者难以恢复。

20世纪以来,从世界范围来看,人类社会不断发展,文明程度不断向前推进。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人权理论开始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作为人们生活的一个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权保护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当中。从人权理论来看,作为人类文化权益之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应受到重视和保护。然而,从现实的发展来看,世界各国乃至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的具体内容、文化权利与人权内容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文化权利和经济发展等若干问题,都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文件和明确规定。面对客观存在的此类情况,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保护无据可依。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20世纪国际范围内存在的普遍主义人权观和相对主义文化观对立和冲突,更加加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权保护,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复杂的形势,出现了诸如保护的标准和规范等难以确立的问题,客观加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权保护难度。另一方面,由于世界各国乃至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认识各异,没有达成统一的共识,从而导致有关国际法和国内法都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的界限和规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权保护机制漏洞百出,无从谈起。但是这最终没有阻挡住各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权保护的探索和实践。国际法首先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权保护的正当性提供了充足的依据,推进了这一领域的发展。随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发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形成提供了可能和基础,随着《公约》的不断完善,以《公约》为基础的国际法律保护制度和若干规定、措施不断完善,形成了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核心的保护机制,极大地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保护。

二、世界各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准则

纵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主要体现出以下几个原则和内容,已经影响到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成为世界各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准则。

文化多样性原则。文化多样性原则是构成《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也是全世界范围内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出发点。从人类社会发展来看,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也表现出不同的文化类型,可以说人类社会是由不同类型文化所构成的共同体。发展到现在,文化多样性依然是人类文化发展的基本特征。对非遗人权保护而言,依然要坚持文化多样性原则,这是任何文化遗产保护的最根本原则。随着《公约》的颁布,文化多样性原则成为非遗产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公约》体现出一种多元文化特性和谐共存,在这一原则的推动下,《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规定,“认识到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对其加以珍爱和维护”。

遵守基本人权。《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明确规定:“颂扬文化多样性对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公认的文件主张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公约以“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为首要的指导原则。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文化多样性对促进人权事业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而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保护文化遗产的必要前提,从这一逻辑顺序出发,可以看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护人权的部分内容。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要以遵守基本人权为前提。

广泛考虑背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是独立存在的,它是在特定的环境之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如果单纯地强调保护势必影响到其发展。因此,在保护过程之中,要充分广泛地考虑其背景。从目前国际法律规定和世界各国保护经验来看,广泛考虑背景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要充分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毕竟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人类生产发展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了解它的发展历程和发展脉络,才能制定有效的措施,进行有效的保护。二是要考虑当地人的文化传统和文化实践。任何一种文化遗产都存在着一定的生存环境,并伴随着生存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与当地的历史文化习俗和传统紧密相连。三是要考虑其的价值、利益和传统,任何一种文化都存在着一定价值,这种价值就是反映了人类实践中某种创造和思维方法,它之所以会成为久远的流传,与背后的利益驱动和文化传统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合理偏重文化权利。在人权体系当中,文化权利只是人权理论的重要内容而非全部,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与文化权利保护之间矛盾和冲突屡屡出现,那么当此类矛盾出现时如何解决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面对的挑战之一。当文化权利与其他人权相冲突时,要偏重保护文化权利。

[1]辛儒,张淑芬.产业化与产业升级是开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思路[J].生产力研究,2010(5).

[2]黄柏权.恩施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J].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综合版),2005(1).

[3]李耀宗.中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化的界定与分类[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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