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面对的收入差距现实与中等收入陷阱风险

2014-08-21 03:51王美艳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城镇居民陷阱隐性

蔡 昉 王美艳

中国在经济增长减速的情况下,要跨越中等收入阶段,成功完成向高收入阶段的转变,面临着一系列艰巨的挑战。其中一个不可回避的挑战就是,只有缩小已经形成的过大收入差距,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达成改革和发展的共识,才能增强社会的凝聚力,从而保持持续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本文旨在揭示中国面对的经济和社会挑战,探讨收入差距与中等收入陷阱之间的关系,分析收入分配现状,提出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领域深化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中国面临的中等收入陷阱风险

在改革开放的30多年中,中国经济实现了9.8%的年平均增长率。许多国内外研究者预计,按照这样的速度,中国在不久之后将在经济总量上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的预测,中国按照购买力平价 (PPP)计算的 总量,将从 年的11.3万亿美元增长为2016年的19万亿美元,占世界经济总量的18%。而在此期间,美国则从15.2万亿美元的经济总规模增加到18.8万亿美元,在世界经济总量中的比重下降到17.7%。[1]

从既往的赶超速度来看,IMF的预测并不令人意外。按照常规统计口径即按照汇率计算的经济规模,中国GDP总量在1990年只排在世界第10位,到1995年超过了加拿大、西班牙和巴西,排在第7位,到2000年又超过意大利,晋升到第6位。随后,在21世纪前10年中,中国又先后超过了法国、英国和德国,到2010年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仅位于美国之后。2011年,中国GDP总量为72 981.5亿美元,相当于美国的48.4%和世界总量的10.5%。问题在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仍将是一个中等偏上收入国家,我们应该关注的是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阶段,进入高收入国家的行列。

按照中共十八大确定的目标,中国要实现在2010—2020年间 总量翻一番,只需以略低于年均7%的速度即可达到。考虑到2010—2020年人口增长率大约每年只有0.3%,如果GDP每年增长7.3%左右的话,人均GDP也可以翻一番,即在2010年4 382美元的基础上,按照可比价格,2020年达到8 764美元。即便如此,届时中国仍然是一个中等偏上收入国家。如果在这以后经济增长明显减速,则会使中国在中等收入阶段滞留较长时间。

从经济发展史来看,一国在经历高速经济增长之后,通常会遭遇一个显著的增长速度下降。例如,Eichengreen等利用大量国家的长期历史数据分析发现,通常在人均GDP达到按照2005年购买力平价计算的17 000美元时,经济增长会出现明显减速,从年均增长率6.8%下降到3.3%,降幅高达51.5%。[2]经历这样一个明显减速的国家,既包括发达国家也包括中等收入国家。而一旦中等收入国家经济发展大幅度减速,便意味着在摆脱贫困陷阱之后,却未能以同样的步伐跨越中等收入阶段,进入高收入国家的行列。一旦一国在中等收入阶段徘徊时间过久,以至长期未能逾越这个进入高收入国家的门槛,则可以认为其落入了中等收入陷阱。

在改革开放期间,中国充分利用了优越的人口因素,实现了前所未有的高速经济增长,在世界经济中一枝独秀。但是,自2011年开始,随着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数量的绝对下降,人口结构发生逆转,人口红利开始消失。必然的结果则是经济增长速度显著下降。即由于劳动力供给和资本积累发生不利变化,即使在生产率提高趋势不变的情况下,GDP的潜在增长率也将下降。根据估算,中国的潜在增长率在1978—1994年间为9.66%,在1995—2010年间为10.34%,而在 “十二五”和 “十三五”期间,将分别下降为7.55%和6.2%。[3]

随着一个经济体充分挖掘和利用了特定发展阶段的增长源泉,并进入新的经济发展阶段,经济增长速度下降是必然的,也是经济规律使然,这并不一定意味着是不可接受的结果。但是,如果一种显著的经济增长减速伴随着一系列不利于挖掘可持续增长新源泉的现象,增长减速则可能转变为增长停滞。

有若干相互关联的因素,造成中国面对着落入中等收入陷阱的现实风险。例如,中国人口转变的一个重要特征,可以用 “未富先老”来概括,即在较低的人均收入水平上,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更高,老龄化速度也更快。根据联合国的数据,2010年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2.3%,而同期不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该比率的平均数仅为7.5%。除去其他挑战,这也必然使得中国经济增长的减速发生较早。如果把2010年作为中国增长减速的转折点,按照相同口径比较,当时中国人均GDP仅相当于国际上平均减速点人均收入基准的67.5%。即早熟的老龄化导致早熟的增长减速。更重要的是,在中等收入阶段上,经济增长减速开始的同时,中国面临着一些与中等收入陷阱相关的特征,例如较大的并且未见明显改善的收入差距。

二、收入分配与中等收入陷阱的关系

收入分配与中等收入陷阱的关系可以从两方面来看。其一,高速经济增长一旦减速甚或停滞,收入增长也将相应地减慢或者陷入徘徊。没有经验证据能表明,在经济增长停滞的情况下收入分配状况可以得到改善。事实恰好相反,在经济增长及至收入增长停滞的条件下,收入差距往往进一步恶化。其二,伴随着经济增长而发生的收入差距扩大,如果严重性达到了某种限度且没有有效政策手段予以制止,则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和社会凝聚力降低,在改革方向和举措上难以达成共识,继而成为经济增长的障碍以及进一步减速乃至停滞的原因。

例如,拉丁美洲和一些亚洲国家较早成为中等收入国家,却始终不能跨进高收入国家的行列,经济增长缓慢甚至停滞。在蛋糕不能继续做大的情况下,经济增长的分享程度日益弱化,在缺乏良好、有效制度的条件下,根据政治经济学的逻辑,即富人具有更强的谈判能力获得较大的蛋糕份额,就会导致收入和财富积累的马太效应,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政治家无论是出于良好的动机,还是为了选票的需要,一次次做出改善收入状况的承诺,却因经济增长处于停滞而难以兑现,从而在政治上陷入民粹主义政策困境。[4]贫富对立导致经常出现社会动荡和政治不稳定,国家陷入中等收入陷阱之中。

经历过中等收入陷阱风险国家的经验还表明,与停滞的经济增长相伴而存在的资源分配和收入分配严重不平等,造成既得利益集团,后者竭尽全力要维护这个有利于自身的分配格局,因此,不利于打破中等收入陷阱的体制弊端。一旦进入这种体制状态,相关的经济社会政策就被利益集团所俘获,不仅经济增长陷入停滞,制度变迁更是举步维艰,不利于经济增长的体制便被固化了。相应地,各种生产要素不再是按照生产率最高原则配置,而是按照既得利益最大化原则配置。一个国家一旦陷入这种境地,最坏的结果是,不仅不能摆脱中等收入陷阱,甚至可能退回到低收入国家的组别中。

迄今为止,中国的经济增长总体上是分享型的,虽然收入差距的确较大,也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导致中低收入群体的不满,然而,在蛋糕仍然能够不断做大的情况下,每个收入群体都能或多或少地得到改善,现存的收入差距尚可容忍。例如,无论是从中国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从人均生活性消费来看,在各收入组之间的分布变化,虽然显示出差距的扩大,但是分布的形状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换句话说,在收入差距扩大的同时,每个收入组的收入和消费水平都有所增长。然而,这种情况在蛋糕不再做大的情况下则会发生改变,即一旦经济增长减速使得没有足够的增量可供均等分配,强势群体占有的收入份额则进一步扩大,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分配状况会绝对恶化,社会的不满就会强烈地表现出来,从而必然遭遇到典型的拉美困境。

收入分配状况的改善终究要以经济增长为前提。一方面,无论是拉丁美洲的经验还是发达国家的经验,都证明了经济增长和人均收入总体提高有利于收入不平等状况的改善。例如,在21世纪的前10年,巴西等一些拉丁美洲国家经济增长取得较好绩效,相应地,这些国家的基尼系数也有明显的降低。而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经济增长比以前显著减缓,居民收入差距也扩大了,在发达国家中收入差距最大。另一方面,已经形成的过大收入差距,必须经过触及既得利益格局的重大改革,才可能遏止并最终得以缩小。

三、关于收入分配的争论与实证

从官方的统计资料来看,虽然按国际标准中国的收入差距是较大的,但是,近年来已经开始有所缓解,基尼系数趋于缩小。例如,官方公布的基尼系数从1985年的0.29提高到1995年的0.42,进而攀升到2008年的0.49,而2012年则回落到0.47的水平。[5]一些国际组织的研究团队通过经验研究支持了这样的判断。不过,也有一些研究认为,中国的基尼系数比上述水平要高得多,而且没有出现显著的缩小趋势。例如,甘黎通过自己团队的独特研究,计算得出2010年中国的基尼系数高达0.61。[6]

此外,王小鲁通过调查与估算,发现中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有规模庞大的隐性收入,2011年总量高达15.1万亿元,没有被覆盖在常规统计体系内。[7]根据他的估算,2011年城镇居民真实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官方统计数据的2倍,而且,这种隐性收入的70%以上为收入最高的20%居民所有。根据王小鲁等2005年、2008年和2011年的三次调查结果,可以看出这个隐性收入部分有扩大的趋势。如果把巨额隐性收入按照极端不均等的方式分摊到不同组别的居民收入中,收入不均等程度无疑将大大提高。

对于收入分配状况的不同观点持有者,倾向于否定对立面的结论。[8]但是,诸如收入分配这样复杂的经济社会现象,并不能依简单的逻辑做出非此即彼的结论。实际上,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经验上,我们都可以把看似对立的观点予以融合,并由此得出更丰富的信息。我们假设,国家统计局调查并发布的数据,在反映居民常规收入特别是劳动收入方面,是准确且权威的,但存在着对财产性或资产性收入,特别是灰色收入的低估。由此,我们可以用王小鲁的研究作为一种数据补充,把两者结合起来进行观察。

王小鲁的研究将隐性收入考虑在内,使用分组分析法,对2005年和2008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了估算;此外,其研究还使用模型分析法,对2008年和2011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了估算。王小鲁使用模型分析法,并将隐性收入考虑在内估算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8年为32 154元,2011年为43 663元,均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9]据此推算,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隐性收入为16 373元,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隐性收入为21 853元。以此年均增长率(10.1%)可以推算出2009年、2010年和2012年的城镇居民人均隐性收入。

根据王小鲁的分组分析法,将隐性收入考虑在内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5年为19 730元,2008年为35 462元,分别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9倍和2.2倍。[10]据此推算,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隐性收入为9 237元,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隐性收入为19 681元。根据2005—2008年间城镇居民人均隐性收入的年均增长率28.7%,可以推算出2006年和2007年的城镇居民人均隐性收入。假定1997—2004年间城镇居民人均隐性收入保持同样的增长速度,我们可以逐年向前推,计算出在此期间每年的城镇居民人均隐性收入。

由此,我们推算形成了1997—2012年间城镇居民人均隐性收入队列。国家统计局在按收入等级对城镇居民进行分组时,将城镇居民按人均可支配收入分为最低收入 (10%)、较低收入(10%)、中等偏下 (20%)、中等收入 (20%)、中等偏上 (20%)、较高收入 (10%)和最高收入 (10%)共七个组。根据王小鲁估算的2008年和2011年隐性收入在各个收入组的分布状况[11],可以发现这两年隐性收入分布状况的差异并不是特别大。我们假定2010年和2012年隐性收入的分布状况与2011年相同,2009年以及2008年之前的年份隐性收入的分布状况与2008年相同,根据前面计算出的各年城镇居民人均隐性收入队列,可以推算出历年各个收入组的隐性收入数额。将隐性收入加到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就可以得到各个收入组包括隐性收入在内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我们将其称为估算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根据数据的性质,我们针对估算的及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了两种组间比率 (参见图1)。首先,我们对最高10%收入组与最低10%收入组的比率进行估算,这似乎是一个自然而然的选择,即把最高收入群体的收入与最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进行比较,观察收入差距。其次,我们还计算了最高10%收入组与最低40%收入组的收入比率。经济学家帕玛发现,在全球化时代,决定收入差距的主要在于富人的收入,因为其他收入组都受此影响,比如要看中等收入者能否守住自己的收入,低收入者是否在不利的竞争环境中陷入更深的贫困。[12]这种收入差距产生模式也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的现实,因此,我们计算了最高10%收入组与最低40%收入组的估算收入和公布收入比率。

图1 公布和估算的收入差距

从计算的两个比率情形可以看到以下关于中国收入差距变化的重要信息。首先,以收入组间比率衡量的居民收入差距,多年来呈现扩大的势头,这与大多数观察是一致的。其次,这种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已经或多或少地被抑制住,显现出一定程度的收敛,意味着收入差距在峰值之后开始缩小,这无疑在经验上支持了库兹涅茨转折点到来的判断。第三,无论以哪种组间比率进行度量,把隐性收入加入到统计局公布的各组收入中之后,收入差距的幅度都显著地提高。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借助王小鲁的隐性收入数据,只是承认存在着 (主要作为资产性收入的)隐性收入被低估的情形,并不代表接受他所估计的数量幅度。因此,加入隐性收入估算的收入组间比率,也不是实际的收入差距,而只是为了揭示资源分配中不公平、不均等可能造成的收入差距扩大后果,从而得出更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四、结论与政策含义

实现避免中等收入陷阱和缩小收入差距的目标,只有通过改革的手段才能够达到。特别是,缩小收入差距可以通过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 (40%最低收入组),以及调节过高收入 (10%高收入组)的途径达到,而这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环节都大有可为。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通常是在两个环节形成并得到调整的,即初次分配环节和再分配环节。

在初次分配环节,很久以来有几个造成收入差距过大的因素。首先,由于长期存在着大量剩余劳动力,收入分配向更为稀缺的资本要素倾斜。其次,在生产要素价格被扭曲的条件下,如资本要素的相对价格被人为压低的情况下,收入分配也向资本而不是劳动要素倾斜,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第三,在资源和生产资料等分配领域,存在着不公正、不公平和不透明的现象。例如,有人利用特殊的身份,或者借助不正当手段,得到了较大份额的土地、矿产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开发权,或者原有国有资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这就注定了收入分配的不均等和不公平。因此,利用刘易斯转折点到来这个有利的时机,在初次分配环节进行深入改革,是解决收入分配问题不可回避的途径。

初次分配环节形成的过大收入差距,可以通过再分配环节进行调整。事实上,那些看似收入差距较小的发达国家,其相对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主要是在再分配之后才形成的。例如,日本就并不像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是一个收入水平高度均等化的国家。从其实施收入倍增计划开始,日本经济增长就开始越来越倚重大规模投资和扶持大企业,并以之作为主力军推进重化工业化。这样一种增长模式也必然带来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结果。人们之所以得出日本的收入分配比较平均的印象,是因为没有看到政府实施再分配之前的收入分配状况。事实上,1967年日本初次分配的基尼系数为0.375,经过再分配调节降低到0.328,从而改善了12.6%;2008年初次分配时的基尼系数为0.532,再分配之后降低到0.376,改善幅度高达29.3%。[13]

再分配调节收入分配关系的作用并不是自然而然发生的。实际上,扭曲的制度安排和不恰当的政策取向,不仅不能在再分配环节缩小收入差距,反而会扩大已有的差距。例如,如果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的提供是按照企业、地域或者身份类型有所区别的,甚至把某些群体排斥在外,则这种再分配性质的公共服务便是嫌贫爱富的,或者说具有累退的性质,反而放大了居民之间在生活质量上的差距。因此,再分配环节的改革是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必要前提。

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环节,无论是已经形成的收入差距,还是造成这种收入差距的资源分配不公格局,甚至不利于对此进行调节的再分配政策,都可能形成既得利益,获得既得利益的群体有意无意地成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阻碍力量。打破体制僵局要求更大的政治勇气、更高的政治智慧,需要更大的改革推进力度。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官方网站,http://www.imf.org/external/data.htm。

[2]Eichengreen,Barry,Donghyun Park and Kwanho Shin.“When Fast Growing Economies Slow Down:International Evidence and Implications for China”.NBER Working Paper,No.16919,2011.

[3]陆旸、蔡昉:《调整人口政策对中国长期潜在增长率的影响》,载 《劳动经济研究》,2013(1)。

[4]Dornbusch,Rudiger and Sebastian Edwards.“Macroeconomic Populism in Latin America”.NBER Working Paper,No.2986,1989.

[5]《马建堂就2012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答记者问》,http://www.stats.gov.cn/tjgz/tjdt/201301/t20130118_17719.html。

[6]甘犁等:《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2012》,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

[7][9]王小鲁:《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2013年报告》,载 《比较》,2013(5)。

[8]宋晓梧等主编:《不平等挑战中国——收入分配的思考与讨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10][11]王小鲁:《国民收入分配战略》,海口,学习出版社、海南出版社,2013。

[12]Palma,Jose Gabriel.“Homogeneous Middles vs.Heterogeneous Tails,and the End of the‘Inverted-U’:the Share of the Rich is What It's All About”.Cambridge Working Papers in Economics,No.1111,2011.

[13]孙章伟:《日本基尼系数与再分配制度研究》,载 《现代日本经济》,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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