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收入分配秩序:问题、原因与对策

2014-08-21 03:51易定红张维闵葛二标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秩序分配单位

易定红 张维闵 葛二标

对于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认识:一是收入分配的结果,即收入分配差距;二是收入分配过程,即收入分配秩序。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过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往往与收入分配秩序混乱高度相关。因此,新时期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为重点,努力形成规范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本文将在对收入分配秩序的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探究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秩序的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形成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思路与政策建议。

一、收入分配秩序概念界定

收入分配秩序概念是问题的核心,我们首先从该概念的历史形成出发,探讨收入分配秩序的核心内容及其变化过程,并对之在本文中的含义加以界定,以便为实证研究奠定基础。

“分配秩序”概念的首次提出是在我国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继 《200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 “规范社会分配秩序”之后,“收入分配秩序”频繁出现在政府报告中。例如,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 《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将 “收入分配秩序明显改善”列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四大目标之一,并就如何 “推动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提出了收入分配立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资外收入、领导干部收入管理、非税收入和现代支付与收入监测等方面的具体改革意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渐成为我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收入分配秩序概念提出后,学术界展开了讨论。主要观点有:(1)张梅霞认为分配秩序是分配合理的理想状态,包括分配理论、分配原则、分配的层次结构、分配方式、分配规范等方面的秩序,是对所有这些方面秩序的总的概括。[1]分配秩序可以根据收入分配过程分解为分配起点秩序、分配过程秩序和分配结果秩序。(2)白书祥认为分配秩序是收入分配主体分配行为及其结果所呈现的状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存在三个收入分配主体,即市场、企业和政府,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秩序,就是要消除现实中这三个收入分配主体的分配行为所存在的不规范、不合理的因素。[2](3)王振中将收入分配秩序定义为收入分配过程中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规定、原则、纪律、制度等的总称[3](P53),认为收入分配秩序主要是由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决定的,部分地也是由社会习惯、伦理道德等因素决定的。

从上述关于分配秩序的讨论中,我们可以发现收入分配秩序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收入分配的主体、分配主体的行为以及分配过程中的行为规则。所谓分配秩序,就是指社会应有条理、有组织地安排分配秩序的各构成部分,以求收入分配达到正常的运转或取得良好的结果。因此,从收入分配的主体和过程的角度,笔者将收入分配秩序定义为各收入分配主体 (政府、企业、居民)进行社会成果分配所表现出的行为和结果。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秩序,就是要消除现实中这三者分配行为中存在的不规范、不合理的因素。

为了进一步理解收入分配秩序的内涵,我们对收入分配秩序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从静态上看,收入分配秩序表现为收入分配格局、收入结构和收支透明度。其中,分配格局是指分配主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收入结构是指收入主体收入的构成、比例和相互关系,收支透明度是指政府财政和居民收入的收支透明状况。从动态上看,收入分配秩序表现为收入的形成和增长机制,即决定收入形成和增长的分配规则是否公平、合理,以及收入分配的过程是否规范、有序。因此笔者认为,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应该具备以下五个特征:收入分配格局合理、收入形成合理、收入结构合理、收入增长机制合理和收支透明。

二、我国收入分配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本部分根据前述收入分配秩序的内涵所具备的五个特征,从实证的角度对我国收入分配秩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探讨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

(一)收入分配格局

收入分配格局是指各分配主体在分配收入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由此形成的比例关系。[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分配主体包括政府部门、企业部门和居民部门,三者在国民收入分配领域的相互关系构成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按收入分配过程,又被划分为初次分配格局和再分配格局。

1.收入分配格局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偏低,政府收入占比偏高。收入分配格局的研究包括要素收入和部门收入两个视角,要素收入视角将GDP划分为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企业总盈余(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三个部分。我们以中国和美国人均GDP相似阶段的数据来比较两国初次分配中分配主体所得占GDP的比重。2006—2012年我国人均GDP处于2 000~6 000美元的阶段,美国处于该阶段的时期为1952—1972年,我们分别对两国在对应时期分配主体占GDP的比重进行了计算,结果如表1、表2所示。自2006年以来,我国初次分配格局中劳动者报酬占比呈上升趋势,但仍低于美国同期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生产税净额占比基本稳定在15%,高出美国同期水平7~8个百分点;企业总营业盈余占比不断下降,但与美国同期水平相比,平均高5%。

表1 2006—2012年我国初次收入分配格局 (要素收入)单位:%

表2 1952—1972年美国初次收入分配格局 (要素收入)单位:%

(2)再分配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不明显。我们采用部门收入视角,通过比较我国再分配与初次分配中各分配主体所得占GDP比重,考察再分配对初次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从部门收入视角分析各部门的各种收入来源、使用和部门间的收入转移状况,其中,居民部门初次分配收入=劳动报酬净额+增加值+财产收入。由表3可知,2006—2011年我国初次收入分配格局中居民收入占比与再分配格局中居民收入占比基本持平,2011年前者甚至略低于后者,这说明再分配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并不明显,甚至有 “逆调节”作用。

表3 2006—2011年全国收入分配格局 (部门收入)单位:%

(3)居民可支配收入占GDP比重过低。对比中国、日本、美国近年来居民可支配收入占GDP的比值,我国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明显低于日本与美国,分别低出约15和18个百分点,低于美国同期水平9个百分点。

表4 中、日、美三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占GDP比重单位:%

2.原因分析

根据表1、表2与表4可知,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在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中都明显低于美国同期水平,分别低出12和9个百分点。值得注意的是,中美居民收入占比差距的相对缩小并不是因为我国收入再分配过程具有更积极的收入调节作用,而是因为相较美国居民,我国居民有更多的利息、地租及红利等收入,同时,统计过程中将个体经济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法人企业也归入劳动者报酬,导致我国居民有了更多的生产补贴,从而使得我国居民的初次分配收入在劳动者报酬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当一部分的劳动者报酬外收入。但即便如此,我国居民收入占比仍显著低于美国同期水平,与美国和日本当前水平相差更大。

居民收入占比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再分配过程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不明显,部分年份甚至起到 “逆调节”的作用,根本原因在于政府转移支付不足。据统计,2006—2011年OECD国家公共医疗支出和公共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分别为11.9%和5.3%,我国仅分别为4.8%和3.0%。政府在再分配过程中收大于支,反映出政府角色的错位和政府收入调节职能的缺失。因此,积极加快政府角色的转变和政府职能的归位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

(二)收入形成

收入形成是指在一定分配规则下各类收入的产生过程。按收入形成的规则和过程的规范与否,收入可以分为合理收入和不合理收入。合理的收入是依据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形成的收入,其分配规则和分配过程是规范的、有序的、合理的。不合理收入则是指违背了收入分配原则和分配制度而形成的收入。

1.收入形成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政府制度外收入过多。据测算,2006—2012年我国政府可支配收入占GDP的比重平均为20.7%,低于美国同期水平24.5%①政府可支配收入占比=政府财政收入/当年GDP,我国数据来自于2007—2013年 《中国统计年鉴》,美国数据来自于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数据库。,这与按要素收入计算中我国政府可支配收入占比高于美国水平相矛盾。原因在于:政府可支配收入的计算是将政府财政收入等同于政府收入,但事实上,我国的财政收入只是政府收入的一部分,政府在财政收入之外还存在制度外收入。

制度外收入是指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凭借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采取非税收入形式收取的既未纳入预算内又未纳入预算外制度管理的各项政府收费的总称。在我国,政府制度外收入不仅广泛存在,而且规模巨大。财政部财科所课题组估计1996年全国财政之外的收入占当年财政预算收入的27%以上[5];国家计委综合司课题组综合各种估计认为,当时的制度外收入大约在2 000亿~4 500亿元之间[6];王小鲁计算得出2008年政府制度外收入占GDP的比例约为21%左右[7];社科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的学者测算,2009年我国制度外收入平均为当年GDP的15.44%,根据他们的估计,2012年我国政府的制度外收入在1.81万亿元左右。[8]

(2)公务员权力寻租获得大量灰色收入。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拥有干预资源和要素分配的权力,同时执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拥有大量的市场化资源。在以权力分配为中心的畸形秩序中,企业和个人对权力的投机会导致大量的公务员权力寻租现象。王小鲁根据对全国城镇居民的灰色收入的统计,测算出2008年全国城镇住户灰色收入规模达到5万亿元,占当年GDP的15%。他认为围绕权力产生的腐败和寻租行为是灰色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在其2006年开展的一项针对全国4 000多家企业的问卷调查中,发现有超过80%的企业承认对政府工作人员有 “非正式支付”,其中18%的企业表示这部分非正式支付比较多或非常多。[9]

(3)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收入过高。我们对国有单位、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单位和其他单位职工和从业人员平均收入与城镇单位职工平均收入进行了对比 (见表5),发现2006—2012年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最高 (39 037元),分别是城镇单位 (总平均值)及国有单位、集体单位、其他单位职工工资的1.18倍、1.13倍、1.78倍和1.20倍。

(4)集体单位与其他单位员工收入偏低。从表5也可以看出,2006年以来,集体单位职工工资在各单位中年均增速最高,但就工资绝对水平而言,却明显低于城镇其他单位。2012年集体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仅为城镇单位平均工资的72%,与国有控股企业相比差距更大,只占其平均工资的59%。其他单位员工是指在非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工作的劳动者,2006—2012年,其平均工资一直低于城镇单位平均水平,且平均工资年均增速也低于城镇其他单位。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为例,2012年这两类单位从业者人数占城镇单位从业者总人数的31%,两类单位从业者平均工资却仅为城镇单位平均工资的82%,其中私营企业职工工资只占到城镇平均水平的74%。

表5 2006—2012年我国国有控股企业与城镇各单位平均工资对比 单位:元

2.原因分析

从实证分析的结果我们发现,我国收入形成的主要特点是政府收入中制度外收入过大,国有控股公司收入过高,集体单位以及其他非国有经济中劳动者的收入过低。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财权上移、事权下放导致基层政府制度外筹资。在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集权制政府结构中,各省市都建立了集中财权的财政体系,与政府集中权力和财权上移相对应的是事权的层层下放,其后果直接导致了基层政府的财政困难。例如,目前我国县、乡两级政府担负着全国80%以上的义务教育,全部的农村义务教育以及公共医疗补贴的大部分。大多数县乡教育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至少在70%。[10]在转移支付不足的条件下,为弥补财政收支缺口,基层政府不得不在制度外采取一些非规范筹资行为,加之法律法规的缺陷形成了 “制度真空”,从而使游离于制度之外的收入体系随之产生,而且政府级次越低,各种制度外收入越庞大、越复杂、越隐蔽。

(2)过度追求GDP增长客观上促进了 “权力寻租”。在以GDP为主导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的驱动下,地方政府为了实现GDP的快速增长,必然会利用权力,扩张自身干预资源和要素的能力。当政府权力成为决定收入分配的影响因素时,这些握有要素和资源的实权者自然就会被动或主动地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进而产生 “钱权交易”、“权物交易”等。因而,正常的要素分配格局在失范的市场秩序下被扭曲,突出的表现就是公务员在正常收入之外,获得了大量的灰色收入甚至黑色收入。

(3)工效挂钩机制导致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工资迥异。工效挂钩作为一种把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捆在一起上下浮动的办法,其最大的问题在于并不对效益产生的原因予以关注。相较于其他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凭其垄断地位更容易获得高效益,如果把由此获得的高效益作为工资形成的依据就会有很明显的不合理性。而集体企业由于规模小、产权不清晰、人员负担大,以及技术和产品落后等历史与现实原因,导致企业竞争力不足,效益不好,如果也实行 “工效挂钩”,就会导致集体单位职工长期处于较低水平。而且,“工效挂钩”对行业性因素和市场因素同样考虑不足,只关注本单位职工工资的纵向比较,不关注与其他单位职工工资的横向比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盲目地追求工效挂钩,就会出现工资侵蚀利润或工资长期上不去的现象。

(4)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普通劳动者收入形成过程没有保障。中国的集体谈判大都是在上级组织的推动下启动运行的。这种方式构建起来的集体合同制度,很难看到职工的诉求表达与愿望,更谈不到职工主体的直接参与,其实际意义有限。在很多学者看来,我国的工资集体谈判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原因包括:第一,雇主和劳动者的组织化程度仍然比较低。第二,工会的组织形式和职能存在很多错位现象,各级工会实质上成为政府主导的半官方组织,其职能仅限于调解劳资矛盾,而开展工资谈判的职能遭到忽视,从而不能在工资谈判中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工资谈判制度变成一纸空文或流于形式。第三,集体谈判制度本身很不完善,约束力不强。因此,面对企业开出的工资,劳动者只能作为劳动力市场上的单一个体被动接受,从而导致私营部门的从业者工资处于较低水平。

(三)收入结构

收入结构是指收入主体收入来源的构成、比例和相互关系,按收入主体可以划分为政府财政收入结构、企业收入结构和居民收入结构。政府财政收入结构是指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和个人所得税等与个人收入分配结果密切相关的税种与财政总收入的关系。企业收入结构是指企业各项业务收入之间的比例与关系。居民收入结构可以根据居民收入划分结构的不同,分为工资收入与工资外收入的结构关系,以及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经营收入的结构。

1.收入结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比重过低。个人所得税是发达国家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对调节收入分配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各国税制差异很大,既无法与某个国家对比,也无法与同期某个国家对比,因此,我们选择近期OECD国家整体做了一个比较。这种比较一方面可以反映出我国与发达国家整体的差别,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未来我们的发展方向。从表6可以看出,我国2006—2012年个人所得税占GDP比重平均为1.19%,同期OECD国家达到8.76%,是我国的7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比重明显低于发达国家水平。

表6 中国与OECD国家个税占比对比 单位:%

(2)国有部门工资外收入所占比例较大。在对国有部门职工工资外收入的研究中,本文以中国银行、中海油服、中信证券和东风汽车四家大型国企的职工工资外收入为例进行了测算比较,结果如表7所示。四家大型国企职工的工资外收入占工资收入的平均值为36.6%,其中,东风汽车集团职工工资外收入甚至占到工资收入的60.8%。由此可见,上述国企职工收入中存在相当一部分的工资外收入。

表7 部分国企职工2012年工资外收入情况单位:万元

(3)居民财产性收入较少。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化和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志。财产性收入是发达国家居民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美国为例,1952—1972年美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6%,2012年该比例已超过20%。而根据我们的测算,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为2.6%,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为3.1%,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份额显著低于美国水平。

2.原因分析

从前述分析可知,我国收入分配主体在收入结构上呈现如下特点:个人所得税占GDP比重较低,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外收入较高,居民财产性收入低。其原因如下:第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弱化了个税的调节功能。在个人所得税模式上,美国和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综合制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即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各项综合收入减去不予列计的项目为税基,经过适当扣除后按照对应税率进行纳税。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模式,即按照列举的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0项具体税目和一项概括所得,除偶然所得外,其他各项所得分别作相应扣除后按不同的税率纳税。前者的特点是税基宽、征收面广;后者的特点是征收面小、税负从轻、扣除从宽。[11]分类个人所得税模式对调节高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初衷体现不足。由于不同收入来源项目的应税标准和税率不同,可能存在纳税人通过项目安排,将高税率的项目转移到低税率或零税率的项目以少纳税或不纳税的行为,这样可能出现收入相同而税负迥异,甚至综合收入高而少缴税,综合收入较低却多缴税的情况,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初衷并未得到实现,“贫富差距稳定器”的功能被弱化。第二,工资外收入一方面提高了职工的总工资水平,另一方面减少了企业和个人的工薪税成本,从而规避了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功能。第三,居民投资性财产较少和投资环境不稳定是财产性收入偏低的主要原因。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较低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导致多数居民无财可理,另一方面在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完善,居民过多的预防性储蓄挤压了财产性资产空间。同时,财产性收入偏低还与投资市场不稳定有关。

(四)收入增长机制

收入增长机制是指收入增加过程中所遵循的规则和制度。在合理的收入增长机制下,能够实现各主体的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模式、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劳动者报酬增长以及其他主体的收入增长相一致。

1.收入增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企业所得增长速度低于GDP增长速度,但劳动者报酬和政府收入增长速度快于GDP增长速度,这种增长模式不可持续。根据统计数据,2006—2012年我国各要素收入年均增长率相差较大,劳动者报酬和政府收入年均增长率相同 (18.7%),均高出 GDP增长率 (16.5%)2.2个百分点,企业所得增长速度则落后GDP增长速度3.2个百分点。各收入主体的收入增长速度应该基本与GDP增长速度保持一致,劳动者报酬、政府收入、企业所得与GDP增长的持续偏离将导致经济不稳定,这种增长模式难以持续。

(2)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增长速度快于城镇平均工资增长速度。根据2006—2012年城镇各单位平均工资年均增长率的计算得出 (参见表5),国有控股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年均增长率仅次于集体单位 (17.46%),达到16.14%,分别高出城镇单位、国有单位、其他单位平均值1.5、1.9和2.0个百分点。加之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水平高于城镇各单位,使其整体呈现出 “高工资、高增长”的特点,大型国企混乱的收入分配状况逐渐成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2.原因分析

劳动者报酬增长速度超过GDP增长速度的原因在于政府对劳动者报酬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在合理稳定地提高劳动者报酬的方针指导下,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和最低工资制度得到不断完善和落实,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逐步增强,使得近年来我国劳动者报酬实现了较快增长。财政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是近年来第二和第三产业实现了快速发展,同时二、三产业承担了较高的税负。现阶段我国税负低的第一产业增长较慢,税负高的二、三产业增幅较大,使得三次产业的整体税负上升,财政收入增长超过GDP增长。在劳动者报酬和财政收入较快增长的情况下,企业所得增长空间被不断压缩,表现为企业所得增长率低于GDP增长率。

根据2012年 《中国财政统计年鉴》,2011年我国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为765.01亿元,而当年国有控股企业就业人员的工资总额支出为21 385.17亿元,工资支出与利润之比为28∶1。可见,国有控股企业职工 “高工资、高增长”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国有资产的低利润为代价的,“工资侵蚀利润”的实质是损耗多数人的利益去补贴少数人。

(五)收支透明度

收支透明包括收入透明和支出透明,前者是指收入来源透明和收入总额及构成透明,后者是指财政资金使用部门财政支出的种类、规模及效果的透明。收支透明包括两个层次:居民收入的收支透明与财政收入的收支透明。居民收支透明化的好处在于能够防止个人所得税款流失,最大限度地限制 “灰色收入”和 “非法收入”。财政收支透明化的好处在于能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有效约束政府收入形成和支出中的不合理成分。因此,政府和居民收入的透明化是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的重要特征和基本前提。

1.政府财政收支透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财政收入方面,我国财政收入中不仅有12%左右的非税收入,还存在相当大部分的预算外收入,包括非税收入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乡镇自筹统筹收入等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部分。此外,政府在财政收入之外有巨量的制度外收入,根据王宏伟等[12]的估算值推算,2012年全国制度外收入为1.81万亿元,占当年GDP总量的15.44%。

财政支出方面,对于一个政府,除了国防和国家安全方面的支出应当保密之外,一般各种社会事业的支出应当完全向社会公开,财政支出的透明化要与财政收入的透明化相配套。当前我国财政支出的透明度较低,主要表现在:

第一,公开机制的非体系性。首先,缺少对违反财政支出公开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机制。某些政府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 “随意”拒绝公开财政资金收支情况。其次,因政府未按规定公示财政支出而造成合法权益受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缺少理想的维权渠道。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受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无法确定财政支出和某个公民是否具有 “直接利益关系”这一点,轻松地将此类维权拒之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大门之外,造成了财政支出公示制度的救济渠道不畅。[13]最后,财政支出公示缺少与公民和社会公众的互动反馈机制。

第二,公开内容的非实质性。当前的财政支出公开的内容只包括财政预算收支的预、决算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等表格内容,并不涉及财政支出过程中涉及公民和利益关系人重大权益的事项,如财政支出的决策、支出过程的预算调整和追加、支出结果的绩效评价等实质性内容。

2.居民收入来源透明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

相比于财政收支透明化,我国居民收入来源的透明化问题要复杂、严峻得多。原因如下:第一,工资外收入占收入比重过高,而且发放渠道复杂,包括财产性、费用性、服务性乃至实物性工资外收入,这就为工资外收入的统计增加了难度。第二,居民收入透明化对个税征收贡献有限。我国当前实行的是分类制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即使居民收入实现了透明化,也仅仅是明确了居民的总收入,居民仍然可以通过收入的类别转换,将税率高的收入转换为税率较低或为零的收入,从而实现合理避税和减税。第三,“灰色收入”广泛存在,而且部分是合理或得到认可的。传统的人情社会决定了中国社会中 “关系”的重要性,为了疏通关系、建立关系、维护关系,逢节过节、事前事后难免会出现 “灰色收入”,这其中的一部分是公众能够理解或认可的,这为个人收入的确定设置了障碍。第四,领导干部财产不透明。我国试图建立领导干部的财产公示制度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收效甚微,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和利用公权谋取私利的案件仍然屡见不鲜。这为收入来源透明化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增添了不少困难。第五,居民收入难以透明化的技术原因。居民收入透明化要建立在现代支付制度、收入监查制度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之上,而这些制度在我国短时间内无法完备地建立起来。

三、规范我国收入分配秩序的改革建议

针对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要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为前提,以规范政府、企业、市场的分配行为为主线,从收入分配格局、收入形成、收入结构、收入增长和收支透明化五个方面入手,针对我国收入分配秩序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以推动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

第一,简化政府层级,理顺各级政府的财权、事权,加大对基层的财政支持。解决财权不断上移、事权不断下放的财权事权混乱局面,有以下建议:(1)理顺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通过立法将政府各层级之间的收支责任划分清楚,避免相互推诿。可以考虑将现有的一些税收权限下放,特别是一些税源比较充足、税基流动性很小的税种,作为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稳定的主要来源。同时要理清各政府层级之间的税收权限,严禁基层政府乱收费。(2)进一步缩减政府层级,推进省直接管理县 (市)的扁平化领导,提高转移支付效率,减少转移支付从中央到地方的层层克扣。(3)加大对基层政府的财政支持。针对越到基层财政压力越大的情况,上级政府可以考虑拨付部分财政盈余支持基层政府开支,以减少基层政府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

第二,改革个人所得税模式。分类制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对公平性的兼顾不足,既不利于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实现,也不适应现阶段我国税制建设的需要,因此应顺应国际趋势,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并逐步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以更好地发挥 “收入分配稳定器”的作用。

第三,改革官员考核制度。在地方政府政绩考核 “唯GDP论”的引导下,预算外收入不断增多、制度外收入扩大、不法收入增多、市场竞争秩序被扭曲以及 “灰色收入”、“黑色收入”泛滥,从而为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局面的实现增添了多方面的障碍。因此,对 “唯GDP论”式的官员考核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第四,转变政府职能,加大再分配转移支付力度。在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政府应将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放在突出的位置,扭转收入分配中的逆向调节机制。一方面,在政府财政职能上要突出调节收入分配、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职能;另一方面,要进一步优化政府的分配结构,制定合理的财政支出计划,加大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方面的支出,加大对低收入者的扶持力度,逐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注重偏远区县的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

第五,领导及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针对公职人员收入过高, “灰色收入”和 “黑色收入”过多、过于隐蔽,贪污腐败现象频发的现状,可以考虑以下三个改革思路: (1)尽快制定国家《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要求公职人员依法在法定时间内向法定机构报告家庭财产和收入,在指定媒体上公示或者允许公民查阅,公职人员对违法申报承担相应责任。(2)深入推进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上至领导者,下至基层公务员,都应该把个人的财产公开,不但要在形式上公开,更要在实质上公开,能够允许社会公众查询监督。(3)加大对公职人员巨额来源不明财产的处罚力度。

第六,改革工效挂钩制度。对于国企职工工资形成机制的短期考虑是提高国企利润上缴的比例;中期考虑是要通过区分国企的一般经营效益和垄断效益,根据剔除垄断因素之后的效益来确定企业职工的收入增长幅度;长期考虑则是要构建一套取代工效挂钩的现代绩效评价方法。

第七,完善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我国应在《劳动法》和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多种高效灵活的协商方式,着重进行集体谈判工资制度的建设和工会的建设,同时要大力倡导工资谈判文化,普及工资谈判宣传教育,增强工人 (工会)谈判能力。

第八,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思路。完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需要从立法和实施两方面入手:首先,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法律建设。应在对国内实际情况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公务员工资管理的先进经验,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法制化进程,同时出台与工资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其次,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贯彻实施。在执法层面,要加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执法力度,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控工资制度的运行,严惩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第九,改善投资环境、发展理财市场。针对居民投资渠道少、财产性收入低、投资意愿不强的情况,一方面,应积极扩大资本市场规模,完善资本市场,完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为群众提供公平、健康的投资理财环境;另一方面,要加大金融市场的发展力度,加快金融市场创新,提供更多的金融投资渠道,鼓励个人投资的多元化。

[1]张梅霞:《论收入分配差距与分配秩序》,载 《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2)。

[2]白书祥:《转型期初次分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 《经济与管理研究》,2003(4);《确立新型收入分配观,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分析》,载 《探索》,2006(3)。

[3]王振中:《市场经济的分配理论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4]杨灿明、赵兴罗:《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若干问题的思考》,载 《财政监督》,2011(36)。

[5]李德章、梁尚敏、范亚骏:《中国非税收入改革及规范化管理研究》,载 《经济参考研究》,1999(18)。

[6]国家计委综合司课题组:《90年代我国宏观收入分配的实证研究》,载 《经济研究》,1999(11)。

[7]王小鲁:《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现状、问题及对策》,载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3)。

[8][12]王宏伟、李平、樊明太:《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中政府收支的规模与结构》,载 《西部论坛》,2012,22(6)。

[9]王小鲁:《灰色收入与政府改革》,载 《上海经济》,2011(5)。

[10]郭世英:《我国县乡政府财政困难的原因及对策》,载 《北方经济》,2012(12)。

[11]徐波:《中外个人所得税制比较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13]肖国平:《论财政支出公示》,载 《行政法学研究》,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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