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创新研究

2014-10-17 02:38蔡洋萍
金融理论探索 2014年4期
关键词:科技型成都知识产权

蔡洋萍

(湖南农业大学 经济学院,长沙 410128)

融资难一直是制约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其中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少是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最具价值的资产——知识产权并没有发挥它应有的融资作用。要切实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应根据其技术不同成长阶段的融资特征,创新知识产权融资产品,建立政府、银行、担保机构、评估机构、保险机构、风投机构的风险共担机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

一、知识产权融资中的成功模式介绍及经验总结

(一)中关村模式

1.基本情况。2011年4月23日,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签署了《中关村知银合作框架协议》和《中关村知保合作框架协议》。此举标志着中关村“知银”、“知保”的合作全面启动,同时也意味着被列为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有了全新的知识产权创业融资机制与模式。“知银合作”旨在逐步推动形成包括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在内的知识产权产业化循环链,协同促进知识产权产出、转移、产业化和保护的良性循环。为此,浦东发展银行将为中关村园区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专利权质押贷款为切入点,提供20亿元人民币的信贷计划安排,以及结算、财务和金融信息服务等一揽子金融服务。“知保合作”为专利融资以及转移、产业化,提供专利转化保障,化解知识产权融资风险。具体合作项目包括:以为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供配套保险服务为切入点,根据由保监会批准经营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一揽子保险计划,为中关村园区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全新的知识产权保险服务[3]。

2.中关村模式中政府的作用。(1)创造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促进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的发展。由于我国尚无专门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法规,因此地方政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在发展和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中尤为重要。2008年11月,海淀区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2010年11月又制定了《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8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与北京市发改委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知识产权(专利)事业发展规划》中提出,“鼓励、引导、支持金融和风险投资加大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实施及产业化的资金投入,继续深入推动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工作”,“研究制定《北京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质权处置周转金管理办法》,促进知识产权融资工作的健康发展”。(2)贴息支持。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将优先给予贴息支持。在贷款贴息方面,北京市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制定了《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按当年所需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的年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据北京市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介绍,自2007年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政策以来,截至2011年5月,该局已为29家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贷款贴息410万元。(3)奖励中介机构。对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中介机构,市科委将安排相关专项资金进行支持,制定了《北京市科技中介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认定办法》。(4)引入中介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北京市科委与交通银行共同打造了一种新的业务模式,引入了中介机构参与控制风险,即由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评估,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打造业务操作与风险控制平台,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以降低贷款风险。

(二)成都模式

1.基本情况。2008年3月24日,成都市科技局与成都银行签订了《成都市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合作协议》,具体实施单位是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成都高投融资担保和成都银行体育场支行,它们签订了《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合作实施办法》。成都市科技局通过生产力促进中心设立4000万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担保基金。有了担保基金,成都银行就以1∶3的比例放大为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1.2亿元的贷款授信额度,成都银行和生产力促进中心按照1∶9的比例承担贷款风险。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企业向银行申请的短期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质押给中心进行反担保,并以业主信用及其他方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因风险控制,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金额最初不超过100万元,目前已提高至500万元。涉及的企业行业分别是软件企业、制造业、制药、环保等行业,质押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和软件著作权等,贷款企业分别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等发展阶段,贷款用途限于生产性流动资金专用。成都模式经过不断发展创新,已将保险业纳入知识产权融资中,由保险机构承担50%的风险,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的风险降为45%,银行则只需承担5%。保险进入后,保险机构参与对企业的监管,降低了企业经营风险,也分担了担保风险[4]。

2.成都模式的成功经验。(1)有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有效的作用机制。(2)生产力促进中心、成都银行、高投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参与风险分担。(3)建立了较为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和措施。政府资金对成都银行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支持,如果出现贷款违约,保险公司承担50%,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投融资担保公司将承担损失的45%,成都银行承担5%。同时,保险公司、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投融资担保公司还通过财务监管、企业经营活动监管等措施了解企业的经营状态,降低贷款风险。

(三)北京模式、成都模式经验总结

1.政府作用机制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有着较大影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大规模推广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成都、北京所采用的不同政府作用机制影响了各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决定各自模式的可持续性和实施效果。北京模式和成都模式建立的风险分担机制,很少带有行政干预色彩,从而取得了较大成功。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大规模推广需要包括财政贴息、建立担保基金在内的政策性支持。

2.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决定了各自的政府作用机制。一些高新园区之所以没有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行直接的财政贴息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其主要原因在于当地财政收入的限制。而成都模式和北京模式则由于当地财政收入丰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众多等原因,采取了直接的财政贴息或补偿政策。

3.专业中介机构引入应成为政府的主要作用方式之一。成都模式和北京模式的共同点在于引进专业的中介机构。在成都模式中,作为担保机构的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投融资担保在降低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北京模式中,行使评估职能的评估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在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的政策扶持应着重考虑引入和激励中介机构[5]。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金融产品设计

知识产权融资创新主体涉及到政府相关部门(如各省经委、省科技厅等)、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评估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等。而知识产权融资创新服务产品可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研发和技术转化阶段企业知识产权的特征,以及企业在技术交易中的融资需求来具体研发融资产品。

(一)技术研发阶段的融资产品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阶段,其研发资金很大一部分来源于自筹资金、留存赢利等。随着政府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贴息和研发资助也在不断增加。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阶段,应针对企业可抵押资产少、融资风险大的特点,充分利用政府支持的资金,创新政策性技术研发融资模式。

1.担保贷款模式。即银行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团队、技术可行性、技术产业化的市场前景等因素,为具有潜力和良好发展前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技术研发贷款,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企业融资成本为:银行贷款利率(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0%)+3%担保费。

2.担保+保险贷款模式。即银行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的政府扶持项目研发资金的一定比例投放技术研发贷款,并由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作为分担风险的机构,化解银行贷款风险。具体设想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获得中央、省、市等政府部门项目、技术研发资金资助时,可持相关批复文件,分别向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和担保申请;担保机构受理后,对提出申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评审报告,若认为必要,担保机构可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研发贷款保险,并要求指定保险受益人为担保机构,办理后,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为研发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审核后放款,补充企业技术研发资金。

对于技术研发阶段的融资产品,为鼓励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分散银行的贷款风险,政府应按提供此贷款担保和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或者担保和保险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财政补贴。该阶段的贷款模式的基本流程见图1。

图1 技术形成前信贷模式的基本流程

(二)技术形成后的融资产品

当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成功后,形成相关知识产权并取得权利证书后,需要将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此时可以选择以下几种融资产品。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知识产权向银行质押还是向担保公司质押,又分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前者,企业直接向银行质押获得贷款;后者,企业将知识产权质押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由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银行向企业发放担保贷款。无论采取哪种质押方式,这种融资模式均需要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介入。专业评估机构不只是简单地给某项知识产权定价,而是应对其产业化进行综合评估。即除了评估知识产权本身的技术价值外,还需要结合市场情况,考虑产业化发展前景、生产周期、竞争趋势等多方面因素。

2.组合资产抵质押贷款。即银行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有知识产权和其他固定资产组合抵押或质押对其发放贷款。

3.政府、银行、风投机构集合融资。该融资模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风投+银行。对于具有核心知识产权、有发展前景的科技型企业吸引风投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银行根据企业的资本规模给予1:1或1:2的信贷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具有竞争优势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2)政府+银行。对于政府(中央、省、市等)给予的企业扶持资金,银行贷款给予5~10倍的放大,进一步撬动放大政府引导资金。(3)银行+政府+风投。即银行贷款资金、政府引导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股权资金这三条渠道共同对科技型企业融资。其中,政府引导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资金之和不应低于20%。该模式按设定比例(如80%、10%、10%)集合银行、政府和风投各方资源,通过资金来源多样化分散风险,且实现各方资金杠杆放大效应,达到多方共赢,具体见图2。担保机构作为担保平台,对银行贷款承担全额连带责任担保,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措施可以是知识产权质押,或多种资产组合抵押。企业融资成本为:银行贷款利率(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0%)+不超过担保额度3%担保费+不超过知识产权评估价值2‰的评估费。

图2 技术形成后银行+政府+风投集合融资

三、政府推动知识产权融资创新的政策支持建议

1.高新区管委会应制定专门制度来支持知识产权抵押贷款,增强其可持续性。如《专利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商标专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等,并协同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从管理层面和操作层面为知识产权抵押贷款提供政策依据。

2.高新区管委会应成立风险准备与风险补偿基金。基金用于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支持企业融资的风险损失补贴,以鼓励金融机构给企业更多的支持,实现各种知识产权融资形式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3.由高新区管委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政府科技部门联合牵头组建知识产权交易综合服务平台。从信息、政府管理、资金多个方面支持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提高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交易平台的组建,不仅是企业间进行知识产权交易所需要的,也是当企业违约后,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的知识产权所必需的。如果知识产权不具有流动性,或不具备流动的条件,它的抵押价值就会大大降低,将直接影响知识产权抵押融资方式的发展。具体设想见图3。

图3 知识产权交易综合服务平台构成

[1]李月梅.知识产权融资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3):12-15.

[2]丁锦希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激励政策研究——基于北京贴息模式的实证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21):26-29.

[3]赵建国.无担保、无实物抵押、风险共担——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破冰[EB/OL].(2010-05-21)[2011-01-11].http://www.sipo.gov.cn/mtjj/2010/201005/t20100521_519399.html.

[4]祝楚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都模式”探索步入深水区[N/OL].成都商报,2012-11-22.http://e.chengdu.cn/html/2012-11/22/content_362538.htm(2012-11-22).

[5]章洁倩.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多元化的思考[J].武汉金融,2011(4):24-27.

猜你喜欢
科技型成都知识产权
云创新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构建持续性学习机制
穿过成都去看你
数看成都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成都
民营科技型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实践
助力科技型中小企业铺天盖地顶天立地
论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人才供给体系的构建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