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三相、当代逻辑学与批判性思维①

2014-11-13 06:54王文方阳明大学心智哲学研究所台湾台北11221
关键词:蕴涵逻辑学批判性

王文方,阳明大学心智哲学研究所,台湾台北11221

文章缘起于笔者在内蒙古民族大学举办的“2013两岸逻辑通识与批判性思维教学论坛”会场上以“从因明学的一个看法看逻辑学的发展”为题的报告,之后,笔者特别阅读了董毓教授的“我们应该教一个什么样的批判性思维课程”[1]5-13一文,以确定这两者之间的联系。笔者另外想要说明的一点则是:笔者主要从因明学的“因三相”之说去引申和评论当代逻辑学的发展,并希望能指出因三相、当代逻辑学与批判性思维三个部分之间的关联。

一、从“因三相”看评价论证的语境规范

佛学中研究推论、论证与辩论方法的学问叫做“因明学”。因明学的起源甚早,从其发展来看,古代著名的因明学家至少有龙树(生卒不详,生于约AD.200-300)、无着(约 AD.310-390)、世亲(约 AD.320-400)、陈那(约AD.480-550)、商羯罗主(陈那学生,公元六世纪人,生卒不详)、法称(约AD.600-660)等人。而从其强调的重点来看,因明学则有五支(或五分,即宗、因、喻、合、结)、三支(宗、因、喻)和两支(宗、因)的区别。但这些区别对于以下我们的讨论来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所有古代的因明学家至少都重视论证中的两个因素,也就是宗(结论)和因(理由、根据或原因),而因明学因而至少是佛学中教导人明了这两者之间关联的学问。

宗和因之间的基本关联是这样的:宗和因共同构成当代逻辑学中所谓的“论证”,其中,因是被用来支持宗的。实际上,许多论证中的因或理由并不构成支持其宗或结论的好理由。对古代的因明学家来说,“因”因而有所谓“正因”(好的理由)与“似因”(不好的理由)的分别:正因是足以支持其结论的好理由,而似因则不是。但什么样的理由才是足以支持其结论的好理由呢?或者说,理由和结论之间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关联,才能使前者成为足以支持后者的好理由呢?为了说明这一点,让笔者先举一个在因明学中常使用的论证格式为例,“A是F,故A是G”或“A是G,A是F故”。在这样的论证中,“(所有的)A是G”是该论证的宗,而“(所有的)A是F”则是该论证的因。此处的“A”可以是一个专名,也可以是一个类词,而“F”和“G”则都是类词或谓词。这种论证通常省略了一个叙述F与G之间关联的前提,因而,从亚里士多德逻辑学的角度来看,这属于省略大前提的三段论。现在,让我们将问题简化为:在属于这种形式的论证中,“A是 F”和“A是 G”之间——或者F和G之间——必须具有什么样的关联,才能使前者成为足以支持后者的好理由呢?

针对上述问题,在世亲之前,龙树和无着已经有“因三相”①龙树造,无着释,元魏婆罗门瞿昙般若流支译:《顺中论》。CBETA,T30,No.1565:http://tripitaka.cbeta.org/mobile/index.php?index=T30n1565_001。卷一的说法,但其内容语焉不详。世亲在他所写的《如实论》②世亲着,陈天竺三藏真谛译:《如实论》。CBETA,T32,No.1633:http://www.cbeta.org/result/normal/T32/1633_001.htm。中则说道:

我立因三种相,是根本法、同类所摄、异类相离,是故立因成就不动。汝因不如。……我立因者,是依因缘生故声无常,是因是根本法、同类所摄、异类相离,具足三相,故不可动。汝立因者,是无身故声无住,是因根本法、同类异类所摄,是故不成因。

此处,世亲说自己的论证(“声依因缘生,故声无常”)是“立因成就不动”的好论证,而指责对手的论证(“声无身,故声无住”)不如自己的论证来得好。但这两者之间的差别何在呢?针对这个问题,世亲明确地说出了正因或好论证的三个条件,也就是一般所谓的“因三相”:根本法、同类所摄以及异类相离。在世亲看来,他的论证因为具足这三相,所以是个好论证,但他对手的论证则不然。世亲的这个看法后来经陈那、商羯罗主、法称等因明学家一再重述,应该是古因明学家之间的一个普遍共识无疑[2]。但此处所谓的“根本法、同类所摄、异类相离”,究竟是什么意思?

参照世亲所给的例子以及该段落文字的一般性涵义,一个可信的诠释是这样的:他所谓的“根本法”,指的是“A是F”叙述了一个事实;他所谓的“同类所摄”,指的是F是G的充分条件,也就是所有(同于)F类的事物也都是(摄于)G类的事物;而他所谓的“异类相离”,则指的是F是G的必要条件,也就是所有非F(或异于F)类的事物都不是(或相离于)G类的事物。简单地说,根据世亲以及古因明学家的标准看法,前述那一类型论证中的因(“A是F”)是其结论(“A是G”)的正因的条件是:“A是F”为真而且F是G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另一个可能的诠释是将“同类所摄”诠释为G是F的充分条件,而将“异类相离”诠释为G是F的必要条件,但这样的诠释与笔者刚才所给的诠释在逻辑上是等价的。不过,有没有可能笔者这里所说的这两个诠释都不符合世亲的本意呢?其实,就本文的目的来说,笔者的诠释是否符合世亲的原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可以对“正因”的条件做出笔者所诠释的三项要求。然后,我们可以针对这些要求接着问以下的问题。)问题是:任何一个学过当代逻辑学的人都知道,单单F是G的充分条件便已足以确保前述类型论证的有效性(validity)。因为,如果F是G的充分条件,那么,上述那一类型的论证就会是亚里士多德逻辑中省略大前提AAA-1型的有效三段论。而如果“A是F”还是根本法,那就还可以进一步保证该类型论证的可靠性(soundness)有关于这两个概念,详见下一节中的说明)。可靠的论证是当代逻辑学中标榜的理想论证,但古因明学家似乎认为可靠的AAA-1类型论证仍然不够好;这从他们对这一类型论证的可靠性之外还额外增加了“F是G的必要条件”这一要求可以看得出来。现在,让我们问道:古因明学家对于好的AAA-1型论证的这个额外要求是否过于严苛?这个要求是否会是一个不合理的要求?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这样的:这个额外的要求并非不合理,该要求一部分的着眼点在于避免这一类型的论证产生出不恰当的会话蕴涵(improper 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要看出这一点,试比较以下这两个同样隐藏了大前提的AAA-1型论证:

(A1)王文方是理性的动物,因为王文方是男人。(省略前提:所有的男人都是理性的动物。)

(A2)王文方是理性的动物,因为王文方是人。(省略前提:所有的人都是理性的动物。)

在假设了“是理性的动物”是“是人”的充要条件的情况下(这也是以下所有例子的共同假设),论证(A2)具足三相,但论证(A1)则不然。毫无疑问地,在许多语境中,(A1)容易透过葛莱斯(H.P.Grice)的合作原则(the cooperation principle)和会话谚语(maxims of conversation)[3]22-40而产生出不恰当的会话蕴涵,亦即“不是所有的女人都理性”这个蕴涵,但(A2)则不会。因而,就某个意义来说,(A2)这个具足三相的论证的确比(A1)这个只是可靠的论证来得更好。

上述讨论的目的,只是想以AAA-1型的论证作为一个例子,以便去点出一个更为普遍的现象:就算是一个逻辑上可靠的论证,也可能会因为在语境中有“不恰当结果”的缘故而无法被接受。这个现象之所以较这些例子来得更为普遍的原因在于:(i)会在语境中产生不恰当结果的论证并不限于AAA-1型的论证,以及(ii)所谓的“不恰当结果”也不限于不恰当的会话蕴涵。

要看出(i)会在语境中产生不恰当结果的论证并不限于AAA-1型的论证,我们只需要注意到有效三段论的一个普遍特征和更多非三段论的例子就可以了。这个普遍的特征是这样的:在24种(9种有条件和15种无条件)有效的三段论中,每一种都至少涉及了一个全称语句作为前提。在全称语句中,全称肯定语句断说了主词是谓词的充分条件,而全称否定语句则可以被看做是断说了主词是谓词补语的充分条件。因而,如果这些有效三段论中的全称语句的主词只是谓词或谓词补语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其必要条件,那么,即使该三段论是一个可靠的论证,该论证仍然可能会因为在语境中产生了不恰当的会话蕴涵,而无法被接受。但让笔者更进一步指出:会在语境中产生不恰当的会话蕴涵的可靠论证其实并不限于三段论,各种可靠的论证都可能会因为在语境中产生了不恰当的会话蕴涵,而显得无法被接受,如以下的几个例子所显示:

(A3)所有的桌子都是事物,因此,所有的非事物都不是桌子。(不恰当蕴涵:有些东西是“非事物”。)

(A4)所有的人都有理性,因此,有些人有理性。(不恰当蕴涵:有些人没有理性。)

(A5)施明德是个理性的动物,因为,他是个有胡子或有啤酒肚子的男人。(省略前提:如果施明德是个有胡子的男人,则他是个理性的动物。如果施明德是个有啤酒肚子的男人,则他是个理性的动物。不恰当蕴涵:有胡子或有啤酒肚子与是否有理性有关。)

至于要看出(ii)所谓的“不恰当结果”并不限于不恰当的会话蕴涵,我们还得多关注一些其他的例子和这些例子背后所蕴含的教训。首先,让我们注意到,不恰当的约定性蕴涵(conventional implicature)也可能使一个可靠的论证无法被接受,如以下的(A6)所示:

(A6)蔡英文是女人。蔡英文很聪明。因此,虽然蔡英文是女人,但是她很聪明。

(A6)的不恰当蕴涵并非产生自葛莱斯的合作原则和会话谚语,而是来自于“虽然…但是…”一词的语义;该词的语义使得(A6)有着这样的不恰当约定性蕴涵:聪明的女人并不多见。但笔者还想做进一步推广。因为不恰当的会话蕴涵或约定性蕴涵而使可靠论证无法被接受这件事,还都只是一个更为普遍的现象的特殊情况而已,而这个更为普遍的现象是这样的:在任何的一个语境中,都存在着一组与论证评价有关的规范(norms),以至于任何一个违反了这些规范的论证,即使是逻辑上可靠的,仍然有可能会被认为是不能被接受的。一般来说,这些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葛莱斯的合作原则和会话谚语或与语词意义有关的规范,而不同的语境中也可能存在着不同的、特殊的规范去做为评价论证的准绳。一个明显的例子是法庭中的审判。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如果检察官的证据是以不合法的方式而获得的(如未经申请的监听、对疑犯的诱导或刑求),那么,就算检察官实际上从这些证据出发而做出了一个可靠的论证,他的论证也会因为证据来源的不当,而被法院认为是无法被接受的论证。

另一个在笔者看来同样明显的例子,与我们根据小说文本所做出的推论有关。我们经常从小说明白写下的文本去“推论”出虽然不在文本上、但我们仍愿意将之归属于小说内容的命题。比如,一个人可以合理地从“黄蓉是桃花岛岛主的独生女”和“郭靖和黄蓉成了亲并且生了郭襄”(假设这两个句子属于金庸相关小说的文本)合理地推论出“郭襄没有舅舅”,并将之归属于该小说的内容。但当我们进行这种推论时,并非所有可靠的或有效的推论都是可以被接受的推论。例如,从“黄蓉是桃花岛岛主的独生女”推论出“黄蓉或彭丽媛是桃花岛主的独生女”,并将之归属于金庸武侠小说内容的一部分,则是不恰当的推论,尽管该推论在逻辑上是有效的。有关于根据小说文本所作的推论,另一个相关的考虑也足以显示同一个结论。由于粗心,有些作者可能在小说中写了一些互相矛盾的语句。假设某一个小说的作者在其作品的不同地方分别写下了“P”和“非P”这两个语句。即便如此,也没有人可以从这两个语句而推论说:每一个语句都属于该小说的内容,尽管这样的推论在逻辑上仍然是有效的。显然,在根据小说的文本所作的推论中,“相关性”是评价论证的一个重要标准和规范;违反了这个规范的论证,即便是有效的,也是不能接受的。

最后,笔者再举一个有趣的例子:在政治的辩论活动中,许多的参与者经常以一种通常被称为“你也一样”(You Too)的方式去指责对手的论证,或去支持自己的主张。这种做法在过去往往被归类为一种论证上的谬误(fallacy),但在许多的语境中,它其实是一种非常有力的论证方式。如下:

(E1)龙与孔穿会赵平原君家。穿曰:“素闻先生高谊,愿为弟子久,但不取先生以白马为非马耳!”龙曰:“先生之言悖。……白马非马,乃仲尼之所取。龙闻楚王……丧其弓。左右请求之。王曰:“止。楚人遗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闻之曰:“楚王仁义而未遂也。亦曰人亡弓,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①公孙龙着,《公孙龙子》。国学网:http://www.guoxue.com/?book=gslz。迹府第一

(E2)针对美国指责中方协助史诺登离开香港一事,大陆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昨反驳表示:“……事到今日,美方居然还有人讲这些话,真让人感到奇怪。我想奉劝这些人,首先要照照镜子,管好自己的事”。②《中国时报》,台湾,2013年6月26日。

(E3)“马总统”对王金平关说事件赫然震怒……但是,基隆市长张通荣的关说案不了了之,马为何不震怒?……2010年11月7日,台北地院周占春审判长判决陈水扁金改案无罪时,马以“总统”身分公开评论个案,痛斥无罪判决,难道不是侵犯司法独立?……在中科三、四期被裁定停工一案中,马直接指示法官:“法官可为更大的公共利益,而不撤销违法的行政处分”,算不算干预司法的独立审判?①《苹果日报》,苹论,2013年9月10日。

在(E1)的例子中,公孙龙以孔穿的先祖仲尼也曾经主张“楚人非人”而去替自己的“白马非马”论辩护;在(E2)这个例子中,华春莹以美国自己深陷窃听丑闻一事而去反驳美国认为中国缺乏媒体自由的说法;在(E3)这个例子中,苹论则以马英九自己也曾关说过司法案例而去攻击马英九震怒于王金平关说司法案的不当。笔者认为,这些例子不但不应该被当做是论证谬误的一种,反倒显示了在政治讨论中与论证者的德行有关的一项关于论证的规范:“要刮别人的胡子之前,先得把自己的胡子刮干净”;而这或许也就是中国政治思想中常说的“己身不正,焉能正人”的规范。在政治的讨论中,任何一个违反了这个规范的论证,即使在逻辑是可靠的,都有可能被认为是不能被接受的。

笔者在此想引申的教训也应该很清楚:主宰论证可接受性的因素是语境中存在的各种规范。这些规范包括了一般性的会话的或约定的蕴涵,但也可能包括其他的规范,而这些规范共同决定了一个论证在该语境中的可接受性。从这个角度来看,论证的理由是否具足“三相”其实并不是一件重要的事情,重要的是这些理由是否符合了存在于语境中的规范。以下转而讨论当代逻辑学与上述看法间的关系。

二、当代逻辑学评价论证的标准

古因明学家与当代逻辑学家研究的对象和重心无疑有所交叉。当代逻辑学研究的对象之一是论证或推论。(虽然这两者严格说来有所分别,但在当代逻辑学中经常被看做是同一回事;笔者也将遵守这个惯例,并以论证作为以下讨论的核心。)一个论证由一组有真假的语句所构成。通常,论证者之所以做出一个论证的目的,是想使用其中的一些语句去支持其中的某一个特定语句;逻辑学家称前者为该论证的“前提”或“理由”,而称后者为该论证的“结论”或“主张”(claim)。对照于前述因明学中的术语,前提也就是论证中的“因”,而结论则是论证中的“宗”。因此—普里斯特(G.Priest)说的好—当代逻辑学所研究的,也就是以下这个因明学者同样关心的问题:“什么算是什么的好理由,以及为何?”(Logic is the study of what counts as a good reason for what,and why)[4]1。

一般说来,当代逻辑学家评价论证时所使用的标准有二组:演绎的标准和归纳的标准,逻辑上来说,前者较后者来得更强。仔细一点说,一个论证是一个“(演绎上)有效的”(valid)论证,当且仅当,必然地,如果它的前提都为真,那么,它的结论也为真;或者说,它的前提都为真但结论却为假这件事,是不可能的。而一个论证是一个“(演绎上)无效的”论证,当且仅当,它的前提都为真而结论却为假这件事,是可能的。有效论证的前提并不需要事实上都为真(这也就是前一句话中“如果”两个字以斜体强调的缘故),但如果一个有效论证的前提事实上都为真,那么,这样的论证就被称为“可靠的”(sound)论证。一个无效的论证,或有效但部分前提为假的论证,则被称为“不可靠的”论证。类似地,一个论证是一个“(归纳上)强的”(strong)论证,当且仅当,相当可能地,如果它的前提都为真,那么,它的结论也为真;或者说,它的前提都为真但结论却为假这件事,是不太可能的。而一个论证是一个“(归纳上)弱的”论证,当且仅当,它的前提都为真而结论却为假这件事,是相当可能的。强论证的前提同样不需要事实上都为真,但如果一个强论证的前提事实上都为真,那么,这样的论证就被称为“可信的”(cogent)论证。一个弱的论证,或强但部分前提为假的论证,则被称为“不可信的”论证。笔者稍早之所以说演绎的标准较归纳的标准来得更强的理由在于:任何一个有效的(可靠的)的论证也都是一个强的(可信的)论证,但反之不必然。根据这些标准,笔者在之前所给的(A1)到(A6)那几个例子都是演绎上可靠的(以及有效的)论证,并因而是归纳上可信的(以及强的)论证,尽管—如笔者再三强调的—它们在许多语境中无法被接受。上述各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论证评价方式图

其实,笔者在前两个段落中所说的事情,不过是当代逻辑学中的ABC罢了。除了这些ABC之外,当代逻辑学还有许多令人赞叹的发展;特别是当代逻辑学包罗万象,除了经典的逻辑之外,还有各式各样的非经典逻辑,而且除了研究形式语言论证的形式逻辑之外,还在近50年间发展了各种研究日常语言论证的非形式逻辑理论。但笔者之所以特别强调这些ABC的着眼点在于:不论是经典的还是非经典的逻辑,也不论是形式的或非形式的逻辑,当代逻辑学对于论证评价的标准通常仍然局限在前述的两组标准之上,而其中最强的不过是演绎上的可靠性;换句话说,在当代的逻辑学中,一个演绎上可靠的论证也就是一个逻辑上理想的论证。然而,如果笔者在前一节中的看法是正确的,那么,我们从此处应该学到的教训似乎是:作为一种研究论证好坏的学问来说,当代逻辑学还应该重视(但实际上却忽略了)论证评价的其他面向;特别是,它还应该研究(但实际上却忽略了)那些比演绎可靠性更强的论证评价标准,因为一个演绎上可靠的论证仍然可能因为违反了语境中某些规范,而显得无法被接受。

笔者还想更进一步推广地说,但笔者不会特别强调这一点——不但当代逻辑学应该学习关注比演绎可靠性更强的标准,它有时还应该学习关注比归纳强度还弱的标准。有关于最后这一点,试考虑下面这一个论证:

(A7)我相信这家餐厅的食物不错,因为我听过两个朋友推荐过这里。

无论从演绎或归纳的评价角度来看,(A7)都不是一个“好的”论证。但我们相信大多数人会同意,在下述情况下,这样的论证其实并不算坏:(a)你没有太多时间作意见调查,或(b)你有短时间内做出行动的压力,或(c)这个行动的可能损失比起费劲找出多数人的意见来说,显得微不足道。简单地说,如果论证的语境使得归纳强度变成一件奢侈的事情,一个归纳上弱的论证在该语境中也可以是一个“够好”的论证。

当代逻辑学家为何特别强调演绎和归纳这两组标准?笔者的揣测是由于受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数学家的影响。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对当代逻辑学发展有重大影响力的人物,如弗列格、塔斯基等,都是数学出身的数学家。对于数学家来说,证明某一陈述为真这件事,无疑比起其他任何的事都来得更重要。在这个倾向下,数学家对于逻辑这种能够作用来证明数学陈述为真的工具便格外重视和强调其“保真”(truth-preserving)的功能。数学家对当代逻辑学的这个影响的长期结果是:19世纪以降的逻辑学家普遍将逻辑当做是一项单纯求真的工具,并因而只重视与保真有关的演绎与归纳评价标准。我们可以说,19世纪以来的当代逻辑学家并非不重视笔者在前一节中所说的“规范”,但他们所重视的纯粹是与真理有关的规范,如“确保你的陈述为真”或“尽可能使你的陈述接近真”这样的规范。这样的规范不但缺乏语境敏感性,也未能涵盖所有与论证评价有关的规范。然而,我们应该注意,这个发展只是一个历史的偶然,与逻辑学的本质不必然有关;而笔者在此所做的建议则是:当代逻辑学应该走出其狭隘的格局,而将眼光放在更一般性的论证评价规范之上。在这个建议下,逻辑学应该被看做是解决语境中各种争议的手段,而这些争议不必然与陈述的真假有关。笔者相信,这样看待逻辑学的一个额外好处是:许多目前逻辑哲学上重要的问题—如逻辑是一还是多?逻辑学是规范性研究或描述性研究?逻辑真理是不是纯粹基于语言而为真?逻辑如何被证成?以及逻辑是否是相对于文化?等等,都将获得一个新的视角与一些可能的新的解决方式。但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太过复杂,笔者因而在此打住。

对于笔者的建议,可以想象当代逻辑学家中至少有两种不同的反对意见。笔者先在此讨论其中的一个,另一个则放在下一节中讨论。首先,有些人可能会反对说:“当你建议当代逻辑学家应该更关注那些比演绎可靠性更强或比归纳强度更弱的论证评价标准时,你其实是像许多非形式逻辑学家一样地去主张:除了演绎论证和归纳论证之外,还有所谓的‘第三种论证’(abductive or conductive arguments);你的主张因而属于最近较为热门的非形式逻辑。但当代逻辑学的精华当然还是在于严谨的形式逻辑,而松散的非形式逻辑最多只是聊备一格而已。”笔者认为,(a)论证就是论证,无所谓演绎、归纳或“第三种”论证的分别;但论证可以依不同的标准而加以评估[5]12-13。当代逻辑学关注的只有演绎和归纳这两组标准而已,而笔者的建议则是以语境中存在的各种规范(包括与真理有关的规范、一般性的会话与约定蕴涵的规范以及其他任何与论证可接受性有关的规范)来作为评价论证的标准。(b)即使在非形式逻辑理论中,上述那两组标准也经常是理论家关注的主要对象。特别是在有关于传统上所谓“论证谬误”的讨论中,非形式逻辑学家所关注的,仍然往往只是那些看起来可靠或可信但实际上不然的论证。笔者的建议因而对于这些非形式逻辑学家来说,同样适用。(c)这个批评预设了形式与非形式,或逻辑字词(logical particles)与一般性字汇(lexicon)的分别,但这样的分别并非没有问题[6]。不过,就算这样的分别最终可以成立,笔者仍然有两点要说:(c1)在逻辑史上,有些原本被归类为非形式的概念,最终仍然得到了形式上的处理。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相关性(relevance)这个概念与20世纪中叶之后逐渐发展的相干逻辑(relevant or relevance logics)。因而,现在就认定笔者所指出的这些语境规范不能获得形式上的处理,似乎过于武断。(c2)在笔者看来,形式逻辑的发展往往着眼于为日常语言的论证提供一个简单而精确的模型;或者说,前者只是对后者的理论化,其目的之一在于解释我们对诸多日常论证的好坏与可接受性所拥有的直觉。形式逻辑因而常常是为非形式的论证来服务的,对后者的研究因而绝非只是聊备一格。

三、批判性思维与论证评价

可以想象,有些当代逻辑学家可能会进一步反驳说:“就‘逻辑学’这三个字的本义来说,逻辑学本来就是研究论证可靠性或有效性的学问。将之延伸到研究论证的可信度或强度已经是扭曲了该词的涵义,更别说是延伸到研究语境中各种与论证可接受性有关的规范。你当然可以主张学者去研究这些规范,但为了避免混淆,这样的研究最好不要叫做‘逻辑’,或许叫做‘弱鸡’(rookie)会好一点。”但笔者无法同意“逻辑学本来就是研究论证可靠性或有效性的学问”这样的说法。笔者引述普里斯特对“逻辑学”的定义的目的便在于指出,逻辑学基本上是研究“哪些论证是好论证以及为何如此?”——或“什么算是什么的好理由,以及为何?”——的学问。在未发展逻辑学之前,我们对于各式各样的日常论证早已拥有它们或好或坏、或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的直觉,而逻辑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出理论,以便去解释我们对于这些论证的好坏与可接受性所拥有的不同直觉。当代逻辑学在理论化与解释这些直觉时,往往只诉诸可靠性(或有效性)与论证强度这两个概念与标准,但如同笔者在第一节中所指出的可靠的论证在许多语境中是直觉上无法被接受的坏论证,因而单单这两个概念并不足以适切地说明我们对日常论证所拥有的各种直觉。笔者的建议因而是:为了要更适切地解释这些直觉,逻辑学应该更注意其它评价论证的标准—这种关注是逻辑学的本务,不是弱鸡学或其它与逻辑学不同的学问的工作。

退一万步说,就算笔者(和普理斯特)弄错了“逻辑学”一词的涵义,我们也不必将研究语境中各种与论证有关的规范的学问叫做“弱鸡学”,因为,实际上已经存在了一种与这种研究有关的学问,而它就是对于批判性思维的研究。根据董毓[1]6的说法,批判性思维的定义虽然不止一种,但它们有共通的地方;而这个共通之处就在于恩尼斯(R.Ennis)所说的:“批判性思维是旨在决定我们信念和行动的合理的、反思性的思维。”让我们特别注意这个定义中“合理的”一词;根据恩尼斯的这个定义,批判性思维所追求的,乃是合理的(与反思的)思维。但什么样的思维是合理的思维呢?这和思维的目的或目标有关,而且这个目标往往随着语境的不同而不同。在数学以及理论科学的研究活动中,真理往往是这些活动追求的惟一目标;因而,在这样的语境中,符合求真规范的思维(如演绎上可靠的或归纳上可信的推论)是合理的,而其他则否。但数学和理论科学的研究活动只是人类思维活动的一小部分,除了它们之外,我们还有各式各样其他种类的思维活动,如政治决策上的讨论、法庭控辩双方的辩论、法官裁决时的思虑、日常伦理行为的思考、虚构小说内容的引申,以及经济活动上的思虑等等。在上述这些语境中,真理未必见得是主要的或惟一的目标,甚至可能根本就不是目标之一。上述各类活动的目标也许在于解决争议或歧见、公平地确定责任归属、找出令人满意的行为方式、决定小说的内容以便决定著作权的归属,或找出最有效率地达成目标的手段。笔者的看法是:这些不同的目标决定了各种语境中思维与论证的规范,而后者又进一步决定了什么样的思维和论证才是合理的。研究存在于这些不同类型活动中的目标和规范,因而是研究批判性思维的重要工作,而这也就是笔者建议当代逻辑学家应该加以重视的工作。

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也可以获致相同的结论。董毓在该文中还提到,恩尼斯认为以下的12项能力共同构成了所谓批判性思维的能力:

(1)问题的判定。

(2)论证的分析。

(3)概念的澄清。

(4)证据来源的判别。

(5)观察报告的判断。

(6)演绎推理及其评估。

从表10中可以看出,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7年的速动比率分别为0.99、1.01、0.87、0.79、0.82,企业这五年的速动比率有一定的波动,但波动幅度不大企业流动资产立即变现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较弱。

(7)归纳推理。

(8)价值判断的构造和评估。

(9)词义的定义和评估。

(10)辨别在意义和推理中的隐含假设。

(11)作出和自己立场观点不同的假设推理。

(12)结合批判性习性和技能来作出决定和对此论证。

稍微看一眼这份清单,任何人都不难看出,这些能力多半是围绕着好论证的构作与评价的能力,批判思维的能力因而也就是做出“好的”论证以及正确地评估论证的能力。如果笔者在前两节中的看法是正确的,那么这些“好的”论证未必只是可靠的或可信的论证,而论证评价的标准也未必只有演绎和归纳两项标准而已。因而,如果笔者的看法和建议是正确的,研究存在于不同语境中的规范如何影响我们对于论证的评价,不仅是当代逻辑学家应该重视的研究,更是研究和教导批判性思维的重要工作。因而,笔者的这些看法和建议,即使不属于逻辑学的范围,至少也属于批判性思维研究和教学的工作。

作为本文的结论,想从因明学中因三相的看法出发,引申得到了这样的教训:在任何一个语境里,都存在着一组与合理思维以及论证评价有关的规范,以至于任何一个违反了这些规范的论证和思维,即使是逻辑上可靠的,仍然可能会被认为是不能被接受的及不合理的。研究存在于不同语境中的各种规范如何影响我们对于论证的评价,因而不仅是当代逻辑学家应该重视的研究,更是研究和教导批判性思维的重要工作。

[1]董毓:《我们应该教一个什么样的批判性思维课程》,载《批判性思维与创新教育通讯》2012年第15期。

[2]林崇安:《因明与辩经——佛教逻辑的现代运用》,台湾:圆光出版社2006年版。

[3]Grice,H.P.(1975).“Logic and Conversation”,Syntax and Semantics,vol.3 edited by P.Cole and J.Morgan,Academic Press.Reprinted as ch.2 of Grice 1989.

[4]Priest,G.(2000).Logic: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5]Haack,S.(1978).Philosophy of Log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6]MacFarlane,J.(2009),“Logical Constants”,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logicalcons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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