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论纲

2015-01-30 08:46张忠军张立伟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依法治国法治

张忠军张立伟

(1.中共中央党校 a.进修部,b.政法教研部,北京 海淀 100091)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围绕全面依法治国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和战略举措,系统分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考量、根本遵循、推进方略、重点任务和动力机制,科学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中国、怎样建设法治中国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基本规律,形成了内涵丰富、体系严整的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理论,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发展。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考量

改革开放以来,从邓小平理论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再到科学发展观,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实现发展,这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陆续得到科学的解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由此不断丰富发展。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乃至更长远的未来,中国向何处去?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需要作出科学回答的重大问题。

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方位,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立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宏伟蓝图,实现什么样的治国理政、如何更好实现治国理政,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一直思考的重大问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提出,就是对这个重大问题的科学有力回答。

习近平同志对“四个全面”之间的关系有深入思考和深刻阐述。他指出,这个战略布局,既有战略目标,也有战略举措,每一个“全面”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到2020年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国家的发展水平就会迈上一个大台阶,我们所有奋斗都聚焦于这个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一个都不能缺。不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就缺少动力,社会就没有活力。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不全面从严治党,党就做不到“打铁还得自身硬”,也就难以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从这个战略布局看,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1-1]。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方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1-2]。

为什么全面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地位至关重要?这是由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关键地位所决定的。对法治建设以及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习近平同志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刻的阐述。

(一)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习近平同志指出,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1-3]。他强调,我国是一个有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我们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1-4]。他深刻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1-5]。

(二)全面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

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因忽视法治带来的教训。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1-6]。

他强调指出,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1-7]。

(三)全面依法治国是解决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必然选择

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面对的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1-8]。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法治上为解决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

(四)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选择

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部署,既是立足于解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考量,也是着眼于长远的战略谋划。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1-9]。

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从党如何更好实现治国理政、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样的高度上,我们就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根本的问题是道路问题、方向问题。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1-10]。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1-11]。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1-12]。

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必须搞清楚,我们人民民主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是要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1-13]。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违反宪法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1-14]。

第二,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是正确认识党和法关系的关键。习近平同志指出,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全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的高度自觉,也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1-15]。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所以,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三,正确认识“党大还是法大”“权大还是法大”问题。这是必须正确面对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从理论上看,既然党和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就不存在谁大谁小的问题。所以,习近平同志一针见血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1-16]。

习近平同志从逻辑上对党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和阐释。他指出,“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我们有些事情要提交党委把握,但这种把握不是私情插手,不是包庇性的插手,而是一种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的把握。这个界线一定要划分清楚[1-17]。

现实中存在的,容易与“党大还是法大”搞混的,是“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习近平同志指出,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1-18]。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第四,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这是从深层次的理论上进一步揭示党和法的关系。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1-19]。习近平同志把我们的政治和法治的关系概括为“三个本质上”,即“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1-20]。这些精辟的论述告诉我们,在党和法的关系上,一定要看到问题的本质,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

第五,既要坚持又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习近平同志指出,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要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2]。概括言之,就是要做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的关于“三统一”“四善于”的依法执政要求,即:“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三)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强化五个坚持

习近平同志指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

第一,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第二,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第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第四,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第五,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2]。

三、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方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习近平同志指出,提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一是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是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1-21]。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些论述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方略。

就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来说,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我们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

就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来说,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的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来治理的国家;它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活动都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法治政府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所追求的目标,要求一切行政活动在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下进行,并以此来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将政府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法治社会要求法治在社会系统中居于最高地位并具有最高权威,任何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宪法法律成为全社会的普遍行为准则。

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突出重点任务,扎实有序推进。习近平同志从我国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出发,就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个方面的工作部署和改革举措作了深刻阐述。

关于科学立法。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立法先行,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针对立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他提出关键是要提高立法质量,而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要完善立法体制,优化立法职权配置,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抓紧制订、及时修改[2]。他强调,要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同时,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不能成为改革的“绊马索”[1-22]。

关于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习近平同志强调,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依法全面履行职能。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2]。

关于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习近平同志强调,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司法腐败,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他深刻指出,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要深入推进司法改革。推进公正司法,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2]。

关于全民守法。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对法律有了信仰,群众就会自觉按法律办事。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来抓。一方面,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必须以实际行动树立法律权威,让老百姓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2]。

五、全面依法治国的动力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合力推进。

(一)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习近平同志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见到新成效。他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的信念、决心、行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3]。

习近平同志强调,应该把尊法放在第一位,这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准确把握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

习近平同志指出,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习近平同志强调,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用人导向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法治素养是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他要求,必须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依据,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把法治的第一粒扣子扣好,设置法治素养“门槛”,不合格的就要从领导干部队伍中剔除出去[1-23]。

(二)着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我国专门的法治队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

习近平同志指出,立法、执法、司法这3支队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都十分重要。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立法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执法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的关键环节,执法人员必须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教育和引导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2]。

(三)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

习近平同志指出:“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如果完全停留在旧的体制机制框架内,用老办法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或者用零敲碎打的方式来修修补补,是解决不了大问题的。”[2]他强调,法治领域改革涉及的主要是公检法司等国家政权机关和强力部门,社会关注度高,改革难度大,更需要自我革新的胸襟。如果心中只有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拘泥于部门权限和利益,甚至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讨价还价,必然是磕磕绊绊、难有作为。改革哪有不触动现有职能、权限、利益的?需要触动的就要敢于触动,各方面都要服从大局。要把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改革成效的标准。只要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不管遇到什么阻力和干扰,都要坚定不移向前推进,决不能避重就轻、拣易怕难、互相推诿、久拖不决[2]。

(四)培育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作为法治的“灵魂”,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习近平同志早在2006年主政浙江时就指出法治文化对法治的基础性作用,“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4]。法治文化的培育,绝非一朝一夕间能够完成,需要持之以恒的努力。要坚持不懈地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习近平同志多次指出,要以法治凝聚共识,把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融入社会公众的内心,使民众能够认同法治的实践力量,从而发自内心地信仰法治、推崇法治。他强调:“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们维护。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2]

六、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价值关怀

没有价值关怀的思想,是没有生命力的。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其强大生命力正体现在它深切的价值关怀上。

(一)以人民福祉为根本归宿

人民福祉就是人民的福利、幸福生活,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就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人民的幸福生活。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人民的福祉是制定一切法律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也是一切司法活动的主轴[5]。

追求人的全面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实现人民利益的最高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将人民福祉作为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理论牢牢把握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强调依靠人民去解决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根本问题,保证人民享有共同致富的权利,最终实现人民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执政党建设出发,强调党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为核心,要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习近平同志在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作说明时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如果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如果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甚至导致更多不公平,改革就失去意义,不可能持续[6]。因此,人民福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最一般、最基本的本质规定,关系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根本目的。

人民福祉、人民利益在法律上通过权利的形式表达出来。因此,宪法法律通过保障权利的方式确认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的福祉。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为中国法治建设明确了根本价值归宿。

习近平同志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2]。

(二)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要求

人民福祉的实现、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与社会公平正义密切相关。只有在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下,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好的保障。如果说实现人民福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是基石性的价值范畴,那公平正义就是在此基础上对法治具有核心规定性的价值范畴。

“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7]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和根本追求。在我国社会主义实践中,社会公平正义一直是最核心的价值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强国富民”理想,二是走“共同富裕”道路,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邓小平同志曾明确强调:“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关键所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作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的重要论断。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在公平正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的认识上更进一步。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主义;坚持社会主义,则必然追求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地位更加凸显。习近平同志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3]

法律本身就是有关正义的技艺。通过法律来实现公平正义,是最为可行的路径。法者,天下之公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在立法方面,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在执法和法律实施方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通过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体现在司法方面。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1-24]“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1-25]

综上所述,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既吸收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也凝聚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是符合当代中国实际的理论创新、道路创新和制度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开创了我们党治国理政理论和实践的新境界。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体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它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思想体系,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构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成果在法治领域的新发展。

第二,它是具有开放性、包容性的思想体系,表现为不断接受、吸纳人类文明在法治方面的创新成果,以回应不断发展的社会实践。

第三,它是具有中国气质、中国血脉的思想体系,它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接续中国几千年来的文化传统,中国社会本身是其最重要的土壤。

第四,它是植根于中国现实国情下的思想体系。中国当下的现实国情,处在历史转型中的中国政治社会现实构成了它的现实规定性。

第五,它是不断发展的思想体系。尽管这一思想体系日趋成熟,但并非意味着已经完全固定化,思想永远都会随着时代的变动、社会的转型变化而与时俱进。这一思想体系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

第六,它是理性化的、注重系统性的思想体系。之所以将其称之为体系,就是因为它是通过理性思维不断总结、概括得出的一系列有关法治的理念、原则、精神、制度等,而这些理念、原则、精神、制度之间相互关联、相互融通、相互作用,构成了一套逻辑化的思想系统。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坚定了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推进都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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