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韧夫 ,舒 心
(1.吉林大学 法学院,长春 130021;2.沈阳军区 军事检察院,沈阳 110000)
军事科学研究
论我国军事法学的军民融合式路径研究
李韧夫1,舒心2
(1.吉林大学 法学院,长春 130021;2.沈阳军区 军事检察院,沈阳 110000)
[摘要]我国的军事法学是一门起步较晚的新兴学科,军事法学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开创性成就,但仍然处于一种较低层次的发展阶段,存在着诸多问题。随着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在我国的逐步推进,在军事法学研究中走军民融合式研究路径,实现军事法学研究客体的融合、主体的融合和方法的融合,能够打破目前我国军事法学研究中保守封闭、孤立发展的局面。为了深化军民融合式研究,需要通过完善军队现有保密政策及法律法规解决军事涉密性束缚,创新军事法学研究平台,开拓军事法学研究视野。
[关键词]军事法学;军民融合;研究路径
军事法学是以军事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客体的一个重要法学分支学科[1]。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军事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它在加强自身学科建设、论证重大军事法制建设项目以及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2]8。但是,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我国的军事法学研究至今还未取得应有的学术高度和水准,仍处于一种低层次的发展阶段,也出现了一些局限于军队内部而无法解决的现实问题,如地方学者在军队这一高度保密的社群面前难以萌发出问题意识和学术激情,军地、国内外学者间缺乏交流渠道和对话平台,军人权益保障、军事设施保护等问题在军队内部无法单独解决,等等。随着国家和军队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对我国军事法学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实现我国军事法学走向繁荣,在军事法学研究中构建科学、合理的研究路径亟待进行。
当代新军事变革的发展,使国防经济与社会经济、军用技术与民用技术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结合面越来越广、融合度越来越深。军队建设呈现军民一体、前后方一体的趋势,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正是顺应世界新军事变革发展潮流的产物。实施军民融合式发展,不仅利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从经济建设中获得更加深厚的物质支撑和发展后劲,还有利于经济建设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获得更加有力的安全保障和技术支持。随着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在我国的逐步推进,本文试图在分析我国军事法学研究存在的实然问题基础上,探索一条我国军事法学军民融合式研究的新路径,讨论深化军民融合式研究路径的保障机制,以打破目前我国军事法学研究中保守封闭、孤立发展的局面,深化我国军事法学理论研究,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我国军事法学研究存在的实然问题与影响因素
我国的军事法学理应是一门走向社会、开放发展的法学学科,但是,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我国的军事法学研究至今还未取得应有的学术水准和高度,仍处于一种低层次的发展阶段。这里既有我国军事法学发展起步晚、理论体系不完善等客观原因,更是由于受到我国独特的军事领导制度、严格的保密要求的影响,导致了在我国的军事法学研究中,军队学者研究封闭,研究方法单一。正是这种军地之间、国内外学者之间交流渠道和对话平台缺乏的现状,严重制约了我国的军事法学研究走向深入和繁荣。
在科学研究中,基础理论的研究是其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然而,在我国军事法学20余年的发展进程中,基础理论研究薄弱的问题却日益突出。在我国目前已出版和发表的军事法学专著和论文中,有关军事法学基础理论的部分不但所涉有限,内容许多也还停留在直接移植和简单搬用一般法学基础理论成果的水平上,缺少对军事法学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独创型的学术成果。如对作为军事法学学科理论基石的军事法概念的研究,我国古代、近代,包括现在台湾地区的学者,以及英美的军事法学者都认为军事法指的就是军法,即军中之法。他们这样说的道理是什么,为什么不把军事法扩大到国内法的其他部分[2]13。而为何我国目前军事法的概念却与此有很大的不同,又如对军事法调整对象问题的界定上,我国许多军事法学者都坚持认为只要和军事利益相关的法律现象就需要军事法调整,即所谓“大军事法观”的思想,但众所周知,诸如军婚保护等问题虽然也与军事利益相关,但其完全可以通过适用民法、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实现,因此,军事法的调整对象也应有所限定,不宜盲目扩大。但如何准确界定军事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则至今在学界都还未形成一个比较明确和成熟的结论。类似的诸如军事法学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以及该学科研究的主要视角与方法等基础理论内容,都存在着诸多问题未予准确阐述和解决,这种研究现状严重的制约和影响了我国军事法学走向深入。
由于深受军事保密性的传统思维观念影响,我国现有的军事法研究主体多为军队学者。《军事法学会军事法研究会章程》明确规定只有军队人员可以入会,许多军队的学者一旦退役离开部队后,其研究军事法就失去条件,难有作为[3]。目前,我国主要的军事法著作和论文几乎都是军队学者撰写的,学术活动也是以军队组织为主,尤其是主要学术观点也多反映为军队学者的立场。而地方学者一般在思想上对军事法学有一种置身度外的认识,缺乏对军事法学研究的积极性。正是在这种研究现状中,造成了我国军事法学者思维僵化,创新意识缺乏,研究只停留在现成的观念和结论上,不愿意在研究中公开争议、积极论辩。如军法从严原则在我国军事法中过度适用的问题,在世界许多法治发达国家,军法从严已不是现代军法的基本原则,对其需要进行严格的限制方能适用,而该原则在我国之所以还能在军事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各个环节广泛的适用,其重要的原因便是由于我国军事法研究主体的过于单一,缺少地方学者参与军事法研究造成的。在只有军人研究军事法的情况下,研究者很难排除自己对所研究对象的价值判断来客观地进行研究,可能会为了达到想要的结论有意无意地筛选一些信息,从而影响其判断[4]。这种问题长期存在,势必会导致我国的军事法学成为“军队之学”,军事法学研究难以创造出真正的学术成果和产生杰出的学术大师。
任何科学研究都离不开一定的方法。用于研究工作的方法是否正确和有效,对于科学的研究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研究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主体的认知兴趣,课题设计,资料的识别与取舍,逻辑推理的方法以及评价的标准,以至于决定能否完成或顺利地完成其研究任务[5]。军事法学的研究方法,既包括可供军事法学所用的不同的研究手段,也包括军事法学研究不可忽略的不同视角[6]。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军事法学研究中,由于从事军事法研究的学者多数来自于军队,又缺少和地方学者的交流协作,他们更习惯于用军人统一的思维方法、相对一致的研究视角去研究问题,导致了在我国现有的军事法研究中,拘泥于红头文件和领导人讲话的对策式研究,脱离实践、闭门造车的想象式研究屡见不鲜。如在我国军事法学研究中“对策的军事法学”问题,其对国防和军队领域出现的军事法问题,一味套用固定的分析框架,对问题的捕捉和把握采用“问题——原因——对策”的简单分析模式, 而忽略了科学方法的综合运用,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研究模式,把有一定勾连和内在联系的问题人为割裂化、模式化,无疑会使军事法学的研究陷入简单、浅显的局面,会很大程度上制约我国军事法学研究方向的拓展,影响其走上自主、开放的发展道路。
二、我国军事法学军民融合式研究路径的主要内容
在军事法学研究中走军民融合式研究路径,通过实现对军事法学研究客体的融合、研究主体的融合和研究方法的融合,可以推动我国军事法学研究水平的提升。
研究客体的不同是部门法学之间得以区分的基本标准。在军事法学界有关军事法学研究客体的理解却众说纷纭,先后出现了“军事法律规范说”“军事法制现象说”“军事法现象说”等多种解读,但具体比较后则不难发现,“军事法律规范说”忽略了对军事法学研究中法律运行过程的动态考量,限制了军事法学研究的领域;“军事法制现象说”则把一般法律在军队的实施也简单地包含在军事法学研究客体之中,影响军事法学独立学科属性的形成;而以军事相关的法律现象作为军事法学研究客体的“军事法律现象说”则很好地调和了前两种学说的片面性,准确地界定了军事法学研究客体。虽然军事法学有着独特的研究客体,但军事法学的研究则不能脱离一般法学的研究而孤立发展,只有在军事法学研究中实现研究客体的融合,使其研究融入到整个法学研究的氛围之中,才能推动军事法学研究走向深入。
1.借助法学一般理论,提升学科的理论深度
我国的军事法学科自创建以来,其发展便是建立在对法学一般理论的充分借鉴和引用的基础上。然而,在这一过程中,许多研究成果却是带有明显移植和复制色彩的,不少论文过多侧重于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论述,能够借助法学一般理论,引申和阐述军事法理论特殊性的研究却极为缺乏。因此,在军事法学研究中通过对研究客体的融合,把军事法研究同其他部门法学的研究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借助法学的基本原理对军事问题进行审视和推演,才能改变以往军事法与其他部门法学“形和神不和”的状态,实现军事法研究理论深度的提升。
2.注重与其他法学学科比较,形成自身的学科属性
自我国军事法学科形成以来,其学科属性就被大部分学者描述为“军事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这一学科属性的认定充分反映了当前我国军事法学自身独立学科属性的缺乏,其严重影响了军事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在军事法研究中通过对其研究客体的融合,使军事法学研究逐渐摆脱神秘的色彩,通过与其他法学学科的互相比较,从法学的一般基础理论中引申出能显示军事法特殊性的理论课题,实现其自身研究领域的界定,形成其独立的品格和属性。
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核心是融合,而所谓融合,是指几种不同事物合成一体,使其比单一事物更有价值或更具效能。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军事法学研究中,之所以出现研究思维僵化,创新意识缺乏的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军事法学的研究主体单一,过于局限在军队之中,军人专家之间,而与地方研究群体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却十分欠缺。在军事法研究中实现研究主体的融合,通过增强军地军事法研究主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可以形成良好的军事法学研究的学术氛围,提升军事法学研究的水平。
1.摆脱研究中保守封闭的思想
在我国的军事法学研究中,军队学者占据主要地位,但由于受到自身角色的影响,军队学者把军事法学视为军队之学,搞自我封闭、自我欣赏的现象却十分严重。此外,军队学者还多习惯于用统一的思维方法和上级定论去研究问题,不善于在学术研究中标新立异、公开争辩,而军事法学若想在学术水平上有所提升,就必须在军事法学研究中增强其研究主体的融合,使军队学者通过与地方学者的广泛交流与合作,逐渐开拓学术研究思路,提升学术研究水平。
2.提升地方学者参与研究的热情
长期以来,我国的军事法学研究过于强调国家军事利益的重要性和军事法的保密性,使地方学者在面对军事法问题时心存疑虑,不敢也不愿参与军事法学研究活动。而实际上,在军事法学的基础理论、比较军事法、战争法、军队与地方法律关法学系的调整等领域,相比于军队学者,军外学者更具“学识优势”和“地缘优势”。军外学者不仅可以发挥理论素养、知识广度、研究方法、创新思维上的优势,解决一些制约军事法发展的理论瓶颈,更能突破军内学者“体制内”的局限,以充分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进行军事法研究[7]。在军事法学研究中增强其研究主体的融合,从思想上解决地方学者参与军事法研究的顾虑,为地方学者参与军事法研究提供良好的研究环境,提升地方学者参与到军事法研究中的积极性,对军事法学研究水平的提升意义重大。
军民融合的基本含义是指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深深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之中,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同时,也要更加关注国家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改变以往相对独立封闭的发展模式。而我国的军事法学研究至今没有走上自主发展道路的原因,也与其在研究方法上研究手段局限、研究视角单一有着很密切的关系。因此,在军事法学研究中通过广泛借鉴其他法学的研究视角和方法,推动其研究方法的融合,无疑会对军事法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1.广泛借鉴,丰富军事法学的研究方法
研究军事法学应当以多种科学方法进行全方位考察,才能更好地反映军事活动规律,推动学术研究走向繁荣。以往军事法学研究,限于军事特殊性的考量,过分注重对领导人讲话、政策文件的对策性研究,习惯于脱离实践、闭门造车的想象式研究,却缺乏对社会学、经济学等一般法学研究视角的借鉴与运用,是存在于军事法学研究中很突出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在军事法学研究中推动研究方法的融合,使军地学者摆脱已有观念的束缚,在经常性的学术交流与互动中,广泛借鉴一般法学的研究方法。
2.拓宽视野,创造军事法学独特的研究方法
在军事法学研究中推动研究方法的融合,就必须在解决军事实践问题时更加注重对社会、经济等非军事因素的考量,这无疑会使军事法学者,尤其是广大军队的军事法学者改变原有相对保守封闭的研究思维,拓宽他们的研究视野,提升研究水平。此外,军事法学在充分吸收借鉴其他学科研究方法的基础上,也应认真分析和总结,在充分考量军事法学研究特殊性的基础上,逐步创立出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才能真正的实现自身的学术自治。
三、我国军事法学军民融合式研究路径的保障机制
在我国军事法学研究中走军民融合式研究路径是一次改革性的全新尝试,在现行国家和军队法治环境中,无疑需要在解决军事涉密性的束缚、创新军事法学的研究平台和开拓军事法学的研究视野等诸多方面的有效保障下,才能逐步推进。
随着现代军事的发展与国家经济社会的联系日益紧密,强调军事法的开放性和公开性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和国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然而,军事的涉密属性与军事法公开性要求的矛盾,却一直是制约我国军事法学研究走向深入的重要原因。在军事法学研究中,只有采取积极的措施,解决当前军事涉密性对军事法研究的束缚问题,把军事法学融入到一般法学研究氛围之中,广泛借助一般法学的研究成果建构军事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才能改变当前我国军事法学研究的窘境。
1.完善军队现有的保密政策及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的军队保密政策和法律法规,存在着许多规定不清、内容缺失之处,在军队具体的保密工作中,基于军队安全的考量,对许多本不属于保密规定的事项也进行保密要求。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军事法学研究的范围,使研究者不能做出深入的实证分析与研究,也造成了当前我国军事法学研究自我封闭、自我欣赏,孤立发展的窘境,使军事法学难以融入到一般法学研究的氛围之中。要改变这种局面,就必须完善我国现有的军队保密政策及法律法规,通过明确的密级区分规定,科学的对待军事保密问题,把不属于秘密的军事事项明确的排除在保密要求之外。
2.加大对军队案例的公开力度
法学的研究需要以充足的实证案例为研究基础。然而,纵观我国当前的法律实践,军法一隅,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个破坏军婚案件外,几无全真的执法与司法案件公布, 在诸如《中国军法》类公开发行的杂志上刊登的少数军事法案例,多为着眼守法宣传与警示的法制宣传短文,既未有全面的案情,也没有真名实姓与具体单位,遑论完整的裁判文书。进一步地,即便是公布的案例,题材也多限于刑事案件,依常理应当更经常出现的纪律处分案例则极少公布,从中根本看不到展示法律适用过程的证据与事实认定的分析,法律适用的解释[8]。这种没有可以充分展开的案例做实证研究的现状,无疑给军事法学研究造成极大的现实障碍。因此,必须要加大军队案例的公开力度,通过建立公开案例前严格的密级审查制度,把只要公开不会对国家军事利益构成侵害的案例判决都予以公布。在拥有充分实证研究材料的基础上,必将有利于促进军事法学研究走向深入。
军事法学研究的繁荣,有赖于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和一种浓厚的学术研究氛围。因此,在我国军事法学研究中走军民融合式研究路径,通过创新方法,构筑科学高效的军事法学研究平台,改变过去军事法学研究中研究主体单一的局面,加强军内外学者在军事法学研究中的交流与协作,可以有效推动我国军事法学研究的发展与进步。
1.构建军事法学研究激励平台
军事法学属于冷门学科,不像刑法学、民法学等法学学科中的“显学”那样能够吸引大批高水平的学者,军事法学的学术队伍整体看来还不够强大,而且比较分散,形不成规模效应[9]。在市场经济逐渐走向深入的今天,通过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构筑军事法学研究平台,可以极大地提升地方学者参与军事法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军地军事法学研究的配合与协作。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模式予以实现:第一,预编预任模式,对军队转业到地方的军事法学者和地方有志于从事军事法研究的人才,借助民兵预备役整组等时机,编入预备役人员序列,实现军事法学研究人才的保留与吸引。第二,特邀特聘模式,对军事法制建设急需、重大军事立法项目必需的地方法学专家,因受客观因素制约无法特招引进到部队的,采取特聘立法顾问、课题首席专家、军队兼职教授等形式予以聘任。第三,合作协作模式,对有关军事法学基础理论、军队与地方法律关系的调整等方面的一些重大课题,实行课题或项目招标的方法,面向市场合作求援,明确规范合同约定,通过合作公关,充分发挥地方专家研究视野宽、理论水平高的优势。
2.构建军事法学人才培养平台
我国目前的军事法学人才培养存在许多问题,如在地方大学本科阶段的法学主干课程中并没有军事法学的内容,也没有相应的军事法学专业,而军队少有的几所曾经招收军事法学本科生的院校,如南京政治学院和西安政治学院,则由于军队院校调整改革的需要,先后停止了本科生的招生,这无疑对我国军事法学人才的培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笔者建议,在我国现有军事法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础上,应进一步采取积极举措,构建科学的军事法学研究人才培养平台。首先,要加大法学国防生的培养数量,充分利用地方大学知名法学院系的专业优势,为军队输送高质量的法律人才;其次,要增加地方著名高校开设军事法教育基地的数量,扩大地方院校招收军事法学硕士、博士的规模,充分利用地方大学的学术研究优势,培养军事法的高学历人才。
3.构建军事法学交流互动平台
多年来,尽管我国军事法学界比较注意军地学者的相互切磋与交流,总地来说,这种协同研究还做得很不够[3]319。究其原因,这与我国至今仍然缺少军地、国内外学者间的军事法学交流渠道和对话平台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在未来的军事法学研究中,应积极采取各种方式,促进军地之间学术研究的交流与互动。第一,要完善军事法学会的运作机制,放宽军事法学会对研究主体的限制,适当吸收地方法学专家入会,摆脱唯有军人才能研究军事法的局面。第二,建立军事法学研究的对外交流机构,专门负责开展军事法学在军队学者与地方学者、国外学者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促进军地学者、国内外学者在军事法学研究中的交流与互动提供切实的组织保障。
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战争的转型,军事组织和民间社会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国防行为需要动员全社会的资源,需要社会的全方位支持。如果过于封闭,与社会缺乏交流对接机制,将对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十分不利。因此,调整军事社会关系的军事法本身,必须充分考虑军队对社会的开放、军队对社会资源的广泛吸收、社会对军事活动的支持以及军队与社会的全面互动等因素[1]66,而我国在军事法学研究中走军民融合式研究路径,更应当在坚持军事法学已有研究领域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广大军事法学学者的视野,把研究视角转向军事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协调发展,转向国家经济发展与军事发展的良性互动,为军事法研究的繁荣增添新的活力。
1.社会学的研究视角
社会学是关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方法和机制的综合性具体社会科学[10]。而信息化战争则是国家体系的对抗,国防建设是高度的军民合作。在军事法学研究中,借助社会学的研究视角,无疑可以开拓军事法学者的研究思路,实现军事法学的价值,推动军事法研究的发展。此外,军事法学作为一门具体的单科性社会科学,研究的是社会的一个子系统,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学存在个别与特殊的关系。由于两者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把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引入军事法研究就存在较大的可能性[4]85。在我国以往的军事法学研究中,存在着过多的关注军事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忽略军人的权利的保障与维护;过多的强调军事活动的保密性要求,忽视军事法的开放性需求的问题,而借助社会学的研究视角与方法,通过考察个体军人行为的动因,军人角色的认知与规范、个体军人与军事社会的关系,军事组织与整个社会的互动等问题,不仅可以促进军人权利的保护,军事与地方法律关系的调整,还能为军事法的理论阐述提供新的实证基础。如我国在制定《军人保险法》的过程中,立法者正是立足于军人权利的社会保障,通过对军人和家属的权利问题、军人回归社会的保障问题进行充分的考量,才较好的实现了这部立法在促进军人保险权益有效落实、减轻军人后顾之忧和激励官兵履职尽责等方面的作用。
2.经济学的研究视角
信息化战争具有作战周期短、突发性强、消耗大、前后方模糊等特点,这在客观上要求国防和军队建设必须要走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要把国防和军队建设融入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发展之中,能利用民用资源的就不自己铺摊子,能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体系的就不另起炉灶,能依托社会保障办的事情都要实行社会化保障,从而实现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良性互动。可以说,在现代国防建设和战争行动中,军事和经济的紧密程度正在进一步加深。在我国以往的军事法学研究中,利用经济学的视角进行理论研究和立法指引的极其有限。而在现代社会中,军事法律制度在军事中的一个重要作用就应当在于从众多指挥与管理途径中寻找一条效率较高且收益较大的方法,如果超出法制选定的方法,就可能侵害军事利益(也有可能有利,但盖然性较小),造成军事指挥的不确定性。[11]因此,在军事法学研究中借助经济学的研究视角,通过对军事管理的效率、军事资源的利用、战斗力资源的发挥、军事与经济的互动等问题的考量,不但可以促进军事立法的科学和完善,更有助于实现军事社会的高效运行和与国家发展的科学互动。
四、结语
在军事法学研究中走军民融合式研究路径,通过实现对军事法学研究客体的融合、研究主体的融合和研究方法的融合,可以打破目前我国军事法学研究中保守封闭、孤立发展的局面,为繁荣和发展我国军事法学提供新的方向。当然,在未来探索我国军事法学军民融合式研究路径的过程中,还需要摆脱军事涉密性束缚、构筑军事法学研究平台、开拓军事法学研究视野,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我国的军事法学从低水平发展到有自己独立贡献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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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毫〕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5)03-0000-06
[作者简介]李韧夫(1954-),男,吉林榆树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吉林大学法学院军事法学研究室主任,从事军事法学、刑法学研究。
[收稿日期]2015-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