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留置权行使探析

2015-02-06 14:39庞家馨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留置权适用范围动产

庞家馨

山东科技大学,山东 泰安271000

我国的经济在国际经济快速发展的浪潮中不断发展,这不但给我国的各方面改革带来了强大动力,更使得我国的法律问题在进行解决的时候更需要结合现实中的实际情况。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对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在不断的扩大,这不但是国家发展的要求,更是现在社会中法律中合同法双方要求的具体体现。对于我国留置权所适用的范围问题,只有通过对留置权在国家立法体例中的具体分析和考察,才能得出正确的探析结果。留置权在国外的法律中也有相应的分析和运用,我国的留置权在很长一段时间都具有很高的杀伤力,因此在权利主体之间的分配不能达到合同法的均衡要求时,就会导致留置权的使用,但对于我国留置权的使用范围,需要进行合理的分析和探析。

一、留置权适用的范围

(一)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想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正确的行使留置权,就要依据我国的《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行使。其中最根本的就是债权人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合法的占有,其次这些财产要属于不动产的范围才可以。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权利,作为债务人,在对于抵押交付的财产进行处理时,也运用到留置权。所以在进行留置权使用时,债权人行使留置权要在债务人没有使用债务时。这样多方面多角度的规定,保证了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的利益,还降低了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

(二)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的使用范围一直都是十分难以明确理解的,因为我国的《担保法》、《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没有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给与明确的规定。根据已有的所有法律中规定,只有《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因此对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要从这些法律条文中进行相应的分析和使用。同时要结合《合同法》第264条和《合同法》第286条进行范围的分析,并在适用的时候注意分寸,不能盲目的无限度使用留置权。

(三)不动产及特殊的动产是否能够留置

根据法律规定分析,债权人进行留置权使用时,所留置的财产必须是不动产。《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不动产就是建筑物和构筑物。我们通过对两者的不同分析发现,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区别,但也有相同之处。根据我国《物权法》与《合同法》分析,如果两者之间有冲突,就需要全国人大进行解释和解决。但根据“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一法律规定分析,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建设的建筑物等工程都具有一定的留置权。从另一个角度分析,现在汽车越来越多,很多人对于汽车能否作为不动产看待十分重视。根据国家的规定分析,由于汽车本身只需要进行登记,并且本身并没有不动产的主要性质,从动产角度分析,有明显的动产特征,因此应该属于动产。

二、实现留置权的方式和程序

对于留置权留置物品的处理方式主要有折价、变卖、拍卖。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目前法律允许的处理方法只有这三种。

(一)以折价的方式实现留置权

折价就是将留置物通过两者的协商当做债务的物质偿还,但留置物没有在折价后属于债务人,想要属于债务人需要进行合同的签署。这种处理方式是比较简单的,而且对于两者来说都是比较合适而且留置物的价值损伤较小。

(二)以拍卖的方式实现留置权

拍卖最能体现出留置物的真实价值,但在拍卖时有两种方式,要么就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这样在拍卖后的资金就可以用作债务偿还。如果两者没有相同的意愿,债权人就只能通过法院判决到达对留置物的拍卖。

(三)以变卖的方式实现留置权

根据上面的两种处理方式分析,拍卖本身需要支付相应的拍卖费用,而折价有时不能体现留置物的本身价值,所以有了第三种方式就是变卖。将留置物变卖给第三者,并以资金的方式将债权人的债务还清。

三、实现留置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思考

(一)自助行为是否属于行使留置权

自助行为从根本上来说就是由于自身对于债务的认可行为,导致事件紧迫性,进而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行扣押,可以说就是利用自身的经济优势或者是私人意愿最大程度上完成对资金财产的救济。这种自助行为与传统的正当防卫性质基本相同,但自助行为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有一定的要求,必须要有一定的债务关系才可以进行自助行为。但根据法律要求分析,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使得两者之间没有留置权“先期合法占有”的要求,因此在进行自助服务时,并不属于运用留置权的正确行使。

(二)留置的动产是否必须属于债务人所有

债务人只有对动产具有所有权或者是处分权,才能将其当做留置物。在进行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确定时,首先就是要获得债权人的信任,而这个信任的过程就是对自身财产的诚实展示,如果债务人仅仅对留置物具有一定的权利,没有留置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必然导致两者之间的信任破裂,基恩人导致两者之间没有合法的合同签署,因此留置的动产必须要是属于债务人,最起码需要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

(三)债权人能否收取债务人保管费用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债权人在进行留置权使用时,可以向债务人收取一定规定的报关费。主要是因为债权人并不是以最终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为主要目的,主要是因此为资金保证,最终获取自己的资金。而由于债务人没有资金偿还,将财产进行相应的抵押,但财产并不是资金,所以债权人对留置物的留置,可以收取一定的保管费用。

(四)债权人是否可以与被留置财产的所有人和解

想要达到债权人与所有人的和解,感觉比较难以进行。但两者之间的和解释可以达成的,如果有第三者在这种清闲,想要达到留置物的赎回从而达成与债权人的和解,从根本上来说就是相当于帮助债务人结算了债务。这样就会导致与债务人之间重新建立新型的债务关系,而债务人本身作为责任的根本承担者,具有向第三人偿还债务的基本要求。

四、结语

留置权本身的重要作用和操作形式,在进行使用时要考虑到各方面因素的充分影响。作为立法人员一定要对留置权的重要作用有一定的认识,并对其适用范围作出正确的判断。从现实中我国留置权的使用情况分析,现在有的留置权适用范围是比较合适的,尤其是对于制度对于留置权的影响,考虑的十分充足。与以往的留置权适用范围相比,自从扩大后,留置权本身的性质和适用范围随之扩大,但这也是时代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这样的变革形式不但不会导致留置权的恶性发展,还会因为适应性的改革更加适用于现在的社会,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从法律上给与了一定的支持。

[1]赵文丹.商事留置权法律制度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2013.

[2]王霞.论留置权的适用范围[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03).

[3]张洪斌.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的思考[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3).

[4]董学立.论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4).

[5]李迪昕.留置权善意取得之否证[J].学术交流,2011(11).

[6]许明茹.我国留置权适用——评<物权法>第230和第231条[J].知识经济,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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