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调解制度价值论的相关分析

2015-02-06 14:39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民事当事人法院

杨 斌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江苏 无锡214000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有了明显的提升,使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有了明显的增强。法院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若是能够采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法院就会通过调解方式来处理原告和被告双方之间的关系,进而有效的解决问题。因此,法院民事调解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对法院民事调解制度所具有的价值进行分析:

一、具有程序正义价值

法院民事调解制度具有的程序正义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平等诉讼地位。法院民事调解制度所遵循的是当事人处分权以及民事审判权相结合的原则,但在实际应用调解制度的过程中,注重的是当事人处分权。因此,此制度具有的程序正义价值体现在尊重当事人所具有的处分权,当事人可以在法院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发挥自身的主体作用。在调解过程中,法院进行的各环节是在双方当事人都参与到其中并共同行使处分权的前提下完成的。另外,在调解阶段,法官可以为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提供平台,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双方当事人因为情绪问题而不同意协商的现象,法官的介入,可以提高协商几率,进而更好地解决民事诉讼案件[1]。

第二,当事人对案件实体争议解决的协商性。所谓的民事调解,就是以法官为中介,双方的当事人根据实际出现的争议,来进行友好的协商,进而解决问题,此种方式可以实现双赢。此种方式和法院判决相比较,更有人情味,而且还可以在解决案件的同时保护双方的友谊。

第三,此程序具有便利性。当前处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院判决,另一种是协商解决,此两种方式相比较,前者不仅程序非常严密,而且还有可能会使双方关系恶化,相比之下,第二种方式更加便利,而且还给双方留有余地,更具有价值。

第四,法院民事调解更加的有效率而且还有效益。法院通过民事调解的方式来处理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与此同时,还可以降低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成本。另外,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来处理案件,可能判决的结果会让双方当事人不满意,这样当事人就会提起上诉,此种情况不仅降低了法院的威严性,也浪费了双方的时间以及金钱[2]。相比之下,调解可以让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这样既可以缩短法院处理案件的时间,也可以降低再审率。

二、平衡价值和利益博弈

法院民事调解制度具有平衡价值和利益博弈,所谓的平衡价值,就是指在应用调解方式来解决案件的过程中,使双方当事人、律师以及法院等所有参与到案件中的诉讼人员获取利益需求。其中,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动力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处理的追求是解决纠纷,通过有效的判决和调解,减少当事人再次上诉的情况,从而有效的维护法院的权威性,对律师来说,其目标就是获取最大的收益,还有其他的诉讼人员,参与诉讼案件的追求都是为了获取利益,此种情况就使得民事诉讼中有多个主体,这些主体想要获取利益,就需要进行利益博弈[3]。

三、社会文化价值

在民事诉讼中,当前最主要并且最有效的解决方式就是调解,通过对历史以及现实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法律文化是无处不在的,其在法律制度以及意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当前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应用,有效的体现了法律文化。

对我国历史文化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当时的法律是比较封闭的,此种情况就使得地域、血缘等关系成为了调解民事关系的主要途径。“和为贵”以及“使民不争”等教条主义的普及,使当时的人民厌恶或者是恐惧诉讼,很多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更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对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与日俱增,如何快速且科学合理的处理这些案件,已经成为当前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民事调解制度不仅可以快速的解决双方纠纷,还可以使双方都能够自觉的尊重调解的结果,当事人再次上诉的几率有了明显的降低,由此可以看出,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存在,比法院判决更能得到人们的尊重,而且此种方式还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并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文化价值需求[4]。

四、立法价值

我国先进的法院民事调解制度,是经过长时间的发展逐渐完善起来的,其在早期所具有的立法实践,对当前国家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民事调解制度有着积极的作用。早期的调解被称为“调处”,最早出现“调处”一词的是在西周时期,在秦汉到明清这一时期内,民事调解制度已经初步完善,在这之后,民事调解制度就处于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至今为止,法院民事调解制度已经基本没有漏洞,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其作用可以得到充分的发挥,与此同时,该制度所产生的立法价值,也是非常显著的。

五、法学研究价值

在法学研究中,民事调解制度是非常重要的研究内容,所以此制度所具有的法学研究价值是不容忽视的。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法学界对民事调解制度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在多年的研究过程中,形成了很多的专题著述文献。与此同时,在研究过程中出现的不同观点,也为完善民事调解制度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当前我国法院民事制度的研究呈现出了两个特点,第一,对法院民事制度的研究,已经逐渐地从个人研究发展成团队研究;第二,法院民事调解制度与民事非诉讼调解制度之间的比较法研究取得了进一步的成就,已经形成了诉讼和解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可以这样说,法院民事调解制度所具有的法学研究价值,为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帮助[5]。

六、结语

综上所述,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出现以及应用,对我国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鉴于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重要性,相关部门应该对其所含有的价值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并根据分析的结果不断完善此制度,进而促使法院可以更好地应用此制度解决民事纠纷,构建和谐社会。

[1]童静.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完善探析[J].消费导刊,2015(4):251.

[2]陈琦,李佳鸿.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考察和改革浅见[J].青年与社会,2013(1):62-63.

[3]杨龙.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及策略分析[J].法制博览,2013(3):205.

[4]王瑾.法院调解制度的合理性探究与改革[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3):137-141.

[5]王秀平.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法院调解制度[J].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6(3):13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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