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的贿赂犯罪侦查工作转型

2015-02-06 19:28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初查犯罪事实

陈 健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重庆 400015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新旧体制衔接不畅,法制不够健全,市场经济发育不足,权力过多介入市场,导致贿赂犯罪呈愈演愈烈之势。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了100名省部级以上官员,其中98名主要罪名均为受贿罪。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及其辖区,2012年至2014年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648件767人,其中贿赂犯罪案件523件642人,分别占总数的80.7%和83.7%。贿赂犯罪的多发,与它自身特点有着极大的关系。

一、贿赂犯罪特点

(一)作案手段的隐蔽性

虽然绝大多数犯罪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是和其它犯罪乃至其它职务犯罪相比,贿赂犯罪隐蔽性更强。因为贿赂犯罪仅有谋利和收受贿赂的过程,而这两个过程均不易被发现。首先,在现实生活中,受贿人往往在正常履职过程中为行贿人谋利利益,有些还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大都披着“程序合法”的外衣。其次,交接财物往往秘密进行,没有第三人在现场,且随着财物交接的方式越来越简便,还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转账等方式完成作案。

(二)案件当事人的同向性

与普通刑事犯罪,乃至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不同,贿赂犯罪不存在被害人和被害单位。贿赂犯罪一般发生在双方各有所需的情况下,双方均以获取利益为前提,具有同向性的利益关系,这种关系使得有关贿赂犯罪事实很难被暴露。另一方面,在犯罪行为有可能被发现后,双方都深知,一旦一方受到查处,另一方也难逃法网,因此,双方不仅在案发前订立攻守联盟,案发后更是相互掩护,共同进退。

(三)证据的单一性

在贪污罪中,由于往往存在毁灭、伪造单据等行为,造成账实不符等情况,留下有关书证。而在贿赂犯罪中,通常没有相关物证书证,侦查人员收集到的大多是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即使有物证通常也是赃物。但赃物除了特定物如名人字画,汽车外,通常无法辨认。因此,贿赂犯罪的定案证据主要以言词证据为主,其它证据为辅。

(四)侦查模式的逆向性

大多数普通刑事案件都是犯罪事实先于曝光、暴露,侦查机关再根据具体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故其侦查模式一般是“由事到人”、即从已经存在的犯罪事实入手,一步一步追查犯罪嫌疑人。而贿赂案件则正相反,犯罪事实并未首先曝光,侦查机关往往仅掌握被举报人涉嫌收受贿赂的相关线索,被举报人是否存在犯罪事实,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加以证明,因此贿赂犯罪的侦查模式一般是“由人到案”。

二、贿赂犯罪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迫切需要突破口供

由于贿赂犯罪的隐蔽性和证据的单一性,决定了贿赂犯罪侦查对口供的强烈依赖。首先,在贿赂犯罪的侦查中,没有口供的案件是很难定案的。在没有犯罪嫌疑人口供,又没有其他证据与行贿人证言相印证的情况下,不能靠一个行贿人的单一证词来定案,特别是在行贿人与本案、与犯罪嫌疑人有利害关系的时候,更应慎重。①假如行贿人的口供也没有突破,那么该贿赂案件基本无法定案,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还没有一个成功的案例。其次,即使我们初查阶段掌握了大量证据,能够证明举报人举报的犯罪事实,但由于举报人往往仅掌握被举报人的少数犯罪事实,绝大多的犯罪事实尚未暴露。如果嫌疑人一到案,我们就开始举示所掌握的犯罪证据,嫌疑人即立刻知晓我们掌握了那几笔犯罪事实,无论使用何种方法,嫌疑人都只会供述侦查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而大量的犯罪事不会暴露。因此,在贿赂犯罪侦查过程中,只要把案子做大做强,均必须首先逼取口供,一旦出示证据,侦查工作必然戛然而止。因此,理论学者所倡导的“由证到供”在贿赂犯罪中是不适用的。贿赂犯罪要做大做强,获取口供是关键。

(二)超期羁押等违法办案现象严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因此,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应严格限定在12小时内。但是涉嫌贿赂犯罪的人往往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一定的社会地位,心理素质好,在12小时内交代罪行的为数极少。因此,在实践中的做法通常是采取“熬鹰”的办法,连续讯问的时间通常超过12小时,甚至超过24小时,更有甚者,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方式获取口供。导致嫌疑人在逮捕、公诉和法庭审判阶段,屡屡控诉侦查人员违法取证,导致频发启动非法证据程序。

(三)翻供翻证现象屡见不鲜

在贿赂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具有逃避制裁的心理等诸多因素,导致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先供后翻或者时供时翻;特别是行贿人本身就是贿赂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在供述后经常由于情节轻微而取保候审,出去后知道自己牵涉其中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因此极易翻供。而证人一般与犯罪嫌疑人有特殊的关系,往往是受贿人的领导、同事或者家人,迫于压力提供证言后容易后悔,也极易翻证。司法实践中,贿赂犯罪案件进入公诉环节和法院庭审环节后,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证人翻证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三、贿赂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查、起诉和辩护等各个诉讼环节都需围绕审判展开,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②简而言之,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今后在庭审过程中,所有的证人、鉴定人都应出庭作证。在这种庭审过程中,贿赂犯罪案件将面临极大考验。由于犯罪嫌疑人和行贿人的供述在法庭质证过程中相互印证,二者均会认定为犯罪,面临刑事处罚,对此二者均心知肚明。因此,上庭质证后,行贿人和受贿人一见面,只要一方出现翻供,另一方肯定也要翻供,甚至由于二者知根知底,相互熟悉,一个眼神即可达成默契,同时翻供。由于贿赂犯罪证据比较单一,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就是行受贿双方的供述。如果二者在庭上均推翻原来的供述,且相互呼应,一旦没有其它证据推翻二者在法庭的供述,案件则存在很大的风险。因此,侦查机关要高度重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及时转变工作方式,积极应对。为此,笔者提出些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一)推行精细化初查

将侦查的重点放在正面接触嫌疑人之前,初步查清涉嫌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特定关系人的背景、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等基础信息,并详细了解有关的个人嗜好、性格特征等方面信息。商请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出面,以这些部门的名义进行检查帐税,获取相关书证。通过跟踪、分析通话记录等方式,确定其交际圈,为今后的审讯和突破提供有力的基础。

(二)加强与纪委合作

密切与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的配合,检察机关认为正在初查的重要线索,需要在纪检监察机关的配合下,收集涉嫌犯罪证据的,商请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两规、两指措施及调查工作,配合调查取证、冻结扣押赃款赃物。

(三)用足用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

初查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嫌疑人,一定要请示上级检察院,批准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力争把案件做大做强;如果涉案金额达不到50万元,但涉及到窝案、串案,可以由上级检察院以指挥令的形式将案件交由其它院办理,以嫌疑人在办案单位地点没有固定住所,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精心组织讯问,争取扩大战果。

(四)规范和完善审讯行为

首先,保证讯问程序合法。1.抓获嫌疑人时,一定要携带传唤通知书,让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注时间和姓名,并迅速将其带到办案工作区。2.严格遵守高检院规定的“三全”制度,自嫌疑人走进工作区时就开始同步录音录像,传唤通知书和这段录像虽不提交给今后诉讼阶段,但一旦嫌疑人污蔑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我们可以提供这段录像。3.审讯用语文明规范,严禁使用刑讯逼供、威胁和引诱等方法获取口供。其次,全力固定嫌疑人口供。贿赂犯罪中的第一次讯问成功与否决定着案件的成败,因此要高度重视。在人手充足的情况下,尽量采取“内审外调同步”的侦查方法,突破口供所得到的信息为外围取证提供内容和方向,外围取证过程中调取的物证、物证为审讯提供突破口,形成良性循环。另外讯问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扣送钱时间、地点、钱的包装等细节,比如说送钱时间,如果嫌疑人记不清楚了,那一定要问嫌疑人当时穿什么衣服、在干嘛、前后几天发生了什么重要事情等等,尽量固定好③。嫌疑人送看守所之后,一定要马上提讯,让其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实,并尽量多讯问几回,防止其在今后诉讼过程中翻供。

(五)对行贿人宽严相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行贿人在被立案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这些规定给侦查机关对行贿人的处理留下了可操作空间,类似于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经过初查掌握贿赂犯罪线索后,往往通过询问的方式接触行贿人,充分运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宣讲具体案例,晓之以法,动之以理,促使其交代行贿事实,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会对行贿人立案侦查。如果行贿人拒绝交待行贿事实,且初查掌握其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贿等犯罪情节,应当机立断,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组织精干力量突破其口供,由法院对其判处执行刑,以儆效尤。

(六)注意收集赃款赃物的来源和去向等间接证据

除了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行贿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外,侦查机关还应注意收集赃款赃物的来源和去向等相关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可以要求行贿人提供其行贿的赃款赃物的来源证明,如银行取款凭证、公司会计凭证、赃物的购买发票等;通过查询受贿人银行存款记录;查询其购买房产的情况,查询其购买股票、债券等投资情况,确定其收受赃款赃物的去向。这些证据通常是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不易发生改变。特别在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证人翻证的情况下,这些证据是认定贿赂犯罪的关键所在。

[注 释]

①俞波涛.贪污贿赂案件侦查机理探索与适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352.

②陈光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几个问题”[N].人民法院报,2015-1-21.

③笔者曾经承办过的某某受贿案,某某记不清楚收钱时间了,记得当时好像穿短袖.笔者提示那段时间发生过什么重大事情没有?某某回忆说他妹妹没过一个星期生了一个女儿,他还从受贿款中拿了3000元包红包.经过调查,某某妹妹的女儿出生于2008年7月11日生女儿,受贿时间就是7月初的一天,经过询问行贿人,调取行贿人银行取款记录,确定受贿时间是200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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