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党制度差异溯源比较研究
——以部分国家为视角

2015-02-12 16:17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政党国家政治

张 毅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 政治学教研部,北京 100044)

国家政党制度差异溯源比较研究
——以部分国家为视角

张 毅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 政治学教研部,北京 100044)

政党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立足于制度主义视角,从部分国家自身的政治制度出发,着重通过选举制度、国家的制度架构以及一些非正式的程序对政党制度产生与发展影响等,对各国政党制度差异性问题展开辨析,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明确政党和政党制度是每个国家独特的政治历史文化和现实政治的产物。

政党;政党制度;制度主义

政党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政权都是由一定的政党领导,不同政党以一定的方式和制度性规范,构成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各自与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些形成了国家政治制度以及政党制度的内涵。同时,政党代表一定阶级或阶层,为实现自己的目标和理想,为力求取得和保持国家政权而进行活动,它必然同政权和其他政党发生一定的关系,由此形成一个国家的政党制度。

不同政体的政党制度为什么会存在差异,此问题是政治学最重要的研究领域之一。我们当然可以说,每一种政党制度都是由这个国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发展而成。对于这一问题,在政治学研究中持社会学方法与持制度主义方法的研究者给出的答案截然不同。早期的制度主义者曾把选举制度看作是导致各国政党制度出现差异的原因;而持社会学方法的研究者则强调社会分野尤其是阶级分野在政党制度形成中的重要性。本文从制度主义视角出发,探讨选举制度、国家制度架构以及一些非正式的程序对政党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影响。

一、选举制度

(一)投票制度——迪韦尔热定律的讨论

在有关政党制度问题上,最早的制度主义论点往往将其注意力仅集中于一种制度,即选举制度。就选举制对发展起来的政党制度的影响问题,莫里斯·迪韦尔热所做的论述比较有说服力。迪韦尔热断定英国的选举制度类型与其两党制有着直接联系。在1951年所著的一本书中,迪韦尔热陈述了他关于选举制的观点:“选举制类型的影响可用下述程式表达:一轮简单多数投票制有助于促成两党制。我们发现,一轮简单多数投票制与两党制之间几乎完全是一种伴随关系:二元国家采用简单多数选举制,而实行简单多数选举制的国家都是二元国家。”[1](P217)这被称为“迪韦尔热定律”。

清楚了解迪韦尔热的观点是重要的。他似乎坚信,无论一国的社会分野模式如何,当一种相对多数选举制(他称为“简单多数选举制”)与单名选区制一起运用时便会产生两党制。在此过程中,有两种因素在起作用。一种是“机械”效应,在单名选区相对多数制下,第三党、第四党及其他政党所得立法机关议席份额将远远少于其得票份额,因为只有名列第一的候选人才能赢得一个席位。第二种起作用的因素是“心理”效应。在单名选区相对多数选举下,第三党(以及其他党)的选民以及那些可能投票给他们的选民会发现,他们的票会是“废票”,因此他们会转而支持两大党中的其中一党。迪韦尔热提出的另一个论点是,在那些实行比例代表制(不管是采用比例代表制中的政党名单制形式还是单记可转让投票制形式)以及实行两轮投票制(在第一轮投票中没有赢得绝对多数票的候选人必须同得票第二的候选人展开决定性的竞选)的国家,多党制倾向于持续存在。

迪韦尔热所说的是比例代表制有助于阻止政党制度向两党制方向发展。但他也认为,在比例代表制下政党制度还会出现另一种倾向,即政党数量实际会增加,尽管他也特别指出,出现的政党都是小党。由于立法机关分配席位实际采用的方法问题,很多小党不能在立法机关内获得本应该有的代表权。换句话说,在迪韦尔热看来,比例代表制所产生的影响主要是消极影响——若选举制实行比例代表制而非相对多数选举制,则可以阻止在相对多数选举制下本可以发展起来的两党制。

当然,针对迪韦尔热定律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反对理由:

1.相对多数选举制与两党制之间的“契合”并不完美。在六个可能是两党制的国家中,只有三个国家(英国、美国和新西兰)实行相对多数选举制,其他三个国家(马耳他、哥伦比亚和委内瑞拉)在全国性立法机关选举中均采用某种形式的比例代表制。此外,采用相对多数选举制的国家之一即加拿大,仅在二战前是两党制,战后大体是两个半党制,但有时也是一种两个及两个半党制。因此,从表面上看,迪韦尔热提出的两党制与相对多数选举制之间的关系似乎并不像他所宣称的那么牢固。

2.迪韦尔热提出的“机械效应”仅在第三党以及其他政党拥有有限的地区支持基础的情况下才发挥作用。政党的地区支持基础越集中,它获得代表权的可能性越大,这有助于解释加拿大的情况。加拿大新民主党的选举支持力量主要集中于四个省,在其他地区几乎没有选举支持者。在1993年遭遇选举惨败之前,新民主党所获选票经常能占据总票额的16%至20%,其所获议席比例在6.5%至14%之间。相比之下,英国自由民主党的选举成绩就糟糕得多,因为自民党的选票较为均匀的分布在全国各地。政党所得票额虽然能占据总选票的17%至20%,但转换成席位则其所占比例仅为3.5%左右。

从社会分野模式看,那些有着单条分野线的社会可能会有一种接近于两党制的政党制度,也正是这些社会有可能持续采用相对多数选举制。在很多碎片化政党制度中,转而实行相对多数选举制本身极不可能使政党制度向两党制方向发展。例如,在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其政党制度是一种碎片化的制度,政党是松散的、以地区为基础的政党,在此情况下,若仅改变选举制度,则其政党制度肯定不会向新西兰式的两党制方向发展。

不过,迪韦尔热的主要论点确实有其道理。实行相对多数选举制可能会减少体制内政党的数量,只要选民参与的主要是一种全国性而非地方性或地区性政治体制。如果政治竞争完全地方化,就像在法兰西第三共和国那样,“机械效应”和“心理效应”则几乎不会发挥作用。如果一国有强大的地区认同或地区分野,第三党或第四党便会出现并持续生存下来,因为“机械效应”与“心理效应”在此情况下仅具有中等强度,也因此,那种纯粹的两党制不会形成。更确切的说,在议会制下不会形成纯粹的两党制;在美国因总统制发挥的影响,从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中期,强大的地区分野并没有打破两党模式。但是,如果政治竞争的取向是全国性的,那么相对多数选举的“纪律”所发挥的作用往往会减少政党数量。

(二)其它选举规则

刚才讨论的是投票制度,在某些条件下,相对多数选举制本身确实可以影响政党制度。对某种选举规则的影响力我们现已有结论,除此之外,我们认为,其他类型的选举规则也可以影响政党制度类型的发展。其中一种规则即是“选举门槛”,这一规则可用于政党名单选举制中。在德国的附加单名选区选举制中,选举门槛相对高达5%,这意味着那些没能获得至少5%选票的政党,不会获得任何附加议席。相比之下,荷兰和以色列的选举门槛极低,即使政党所获选票不足1%,也仍能获得议会代表权。无疑,德国高的选举门槛确实有助于两个半党制的形成与存续。同样,大约在1970年后,在有着两个同等规模大党的以色列政党制度内,存在着一些很小的政党,这些小党的存在使以色列社会中那些小的社会群体有了政治影响力,而如果以色列选举门槛很高的话,这些小群体绝不会拥有那种影响力。

另一种规则是选举时交保证金来遏制小党。2001年,俄罗斯首次通过《政党法》,对政党的财政活动和国家给予的补助方面作了规定。2005年,俄罗斯修改《政党法》,规定每个在国家杜马选举中获得3%以上选票的政党,国家将每票补助5个卢布,自然人和法人对政党的捐助不得超过最低劳动报酬的1万倍。但是,由于要应对各级选举和举办各种活动,政党的财政经常捉襟见肘。没有进入杜马的政党参选需要收集20万张公民签名,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而且参加选举还要缴纳6000多万卢布的保证金。如果参选的政党没有获得3%以上的选票,那么,不仅参选保证金要交给国库,而且竞选期间使用国家媒体的费用也要自掏腰包。[2](P189)这造成得票3%以下的政党在财政上出现破产而被司法部门取缔。

二、国家的制度架构

上述选举制度对政党制度产生的影响,是从一种狭义的制度角度进行的观察。如果我们离开选举制,来检视一下可以影响政党制度的其他规则和程序,我们便可以看到制度所能发挥的作用。尤其是,一个国家的制度架构可以影响政党制度,可能其中最突出的因素便是国家是实行议会制、半总统制还是总统制。一位通过普选上台并掌握行政权的总统,其对政党的影响力类似于那些在议会制下通过相对多数选举制上台的领袖,但从程度来看,前者的影响力更大。总统只有一个,总统选举是一种胜者通吃的选举。无论总统选举采用何种选举制度,得票数排第二、第三或第四的政党将与总统无缘。为使获胜机会最大化,那些依靠自身力量无望获胜的政党必须与其他政党结盟,以使能够满足他们某些要求的那名候选人当选。至少,在多党制国家实行总统制可有望使一些政党在总统选举中进行更多的合作,并由此衍生出在其他领域的选举合作,诸如立法机关的选举合作。

在有关总统制的影响力的问题上,中南美洲一些历史悠久的民主政体为我们提供了某种证据。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和哥斯达黎加都进行总统选举,在这三个国家中,总统选举“胜者通吃”的性质阻止了小党的激增。在哥伦比亚,总统制的实行过去使哥伦比亚形成了两党制,不过主要政党之间的权力共享协议也有助于两党制的形成。但在1990年,哥伦比亚第三大党在立法机关中赢得超过四分之一的选票。委内瑞拉的政党制度接近两党制,运行其中的两大政党是民主行动党和基督教社会党,但是两党在立法机关选举中并没有完全挤压第三党和第四党的生存空间。至于从20世纪40年代末以来一直是自由民主政体的哥斯达黎加,其政党制度呈现出一种两极倾向,但处于其中一极的政党并没有合并成一个政党。

中南美洲这三个国家的宪政发展受到美国模式的影响,而就直选行政首脑对政党制度发展所产生的影响的问题,美国本身便是一个鲜明的例子。美国作为一个高度异质化的社会却形成了两党制,总统制无疑在此过程中是一种极为强大的推动力量。

但是,总统制的影响并不总是能够压倒那些推动政党制度向多党制方向发展的力量。就有关引入由选举产生总统的做法对政党制度产生的复杂影响,法国或许可做最好的说明。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成立以及1962年实行直选总统制后,法国逐渐形成了一种半总统制。它对法国政党制度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在总统选举第一轮竞选中,政党各自提出候选人参选,但因为在“决赛局”的选举中只能有两名候选人竞争,因此政党必须就它们在第二轮选举中将会支持哪位候选人达成协议。做不到这一点,便有可能使一个并不是政党最偏爱的候选人当选总统。事实上,除了1969年的总统竞选外,“决赛局”的竞争总是在一个社会党候选人与一个右翼或中右翼政党候选人之间展开。这样,半总统制产生了一种强大的两元倾向——至少在总统选举中是如此。

2.因法国共产党无望赢得总统选举,半总统制也推动左翼政党的力量对比发生变化。法共没能进入任何一次“决赛局”的总统竞选,使得社会党逐渐成为左翼中最重要的政党。共产党的衰落使法国从第四共和国时期明显的激化多党制向第五共和国时期的温和多党制转变。当然,社会变迁也推动了法共的边缘化,但是,法国政党制度演变的速度之快却是新“游戏规则”发挥作用的结果。

3.总统制的实行使立法机关的权限受到削弱,这使得与第四共和国相比,第五共和国时期的立法机关中有更多的政党或者一直是政府的支持者,或者一直是政府的反对者。这推动了在法国国民议会选举中政党选举联盟的发展,这种政党联盟在“决赛局”的选举中已在活动。

4、政党出现合并的情况。法国社会党于1971年进行重组,中右翼政党在其候选人瓦莱里·吉斯卡尔·德斯坦1974年当选总统之后,于1978年创建了一个由众多政党联合组建的组织(法国民主联盟),以协调中右翼政党的行动。这些政党在第四共和国时期曾处于政治中心,在第四共和国时期,完全独立的政党组织并不像第五共和国时期那样对政党来说是一个不利因素。

不过,虽然半总统制推动了法国政党制度出现重要的两元发展倾向,但它并没有使法国形成两党制。社会党与共产党从未有过任何合并的可能性,戴高乐派与法国民主联盟之间也是如此。各党在意识形态和组织风格方面的截然不同使得合并变得不可能。此外,当国民阵线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展成一支选举力量时,法国政治的两元发展也明显有限。

法国的半总统制可以说明国家的制度架构对政党制度产生的影响,而国家制度安排的其他方面也可以影响到政党的行为和战略,并由此影响政党制度的性质。其中一种因素即是国家是否是联邦制结构以及是哪一种类型的联邦制。当省级或州级政府拥有广泛的决策权时,便会缓解联邦一级的政党间可能存在的紧张,联邦一级的政党也可更容易地结合起来,这样两党制或温和多党制便会维持下来。这样看来,联邦制确实是影响政党制度的一种动力。其次,国家其他各种制度安排也会对政党制度产生影响。例如,国家对政党提供的公共资助可以按照有利于大党的方式进行设计。把金钱资助和政党赢得的议会席位联系在一起,这会使较大的政党因获得较多资源而在下次大选中更容易拉选票。这类宪政设计可有助于减少体制中政党的数量,其效果类似选举制度中高的选举门槛发挥的作用。

三、非正式的程序

对政党制度产生影响的不仅有宪政规则和程序以及正式的制度,非正式的程序也可对政党制度产生影响。在此,特别重要的是政党是否有机会通过掌握重要职位的任命权来控制政治。若能获得广泛的任命权,执政党或执政党联盟更有可能巩固其执政地位。因为其他政党争夺大众选票的能力可因执政党控制大量的政治精英而受到严重削弱。赐职对加拿大政党制度早期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尤其值得一提,它推动加拿大形成一党长期主导政治的局面。

从1878年至1896年,保守党在加拿大政坛占据支配地位(此党在1942年更名为进步保守党),而从1896年至1911年以及自20世纪20年代之后,自由党则类似加拿大的“执政党”。在1926年至1984年间,自由党在野时间总共仅有12年。[3](P87)极广泛存在的中央集权化的职位任命制推动了这种政党垄断公职局面的出现。1854年,英国诺斯科特—杜威廉改革使英国逐渐开始以才能来选拔文官。与之相似,从1883年的彭德尔顿法开始,美国联邦政府开始根据“能力”而不是根据“关系”来进行人员招募。即使在这时,加拿大的很多职位仍由总理个人支配。在19世纪末,约翰·A.麦克唐纳(John A. Macdonald)爵士在担任加拿大总理期间逐渐形成总理对地方精英的个人控制,使得反对党很难拥有与执政党同等的条件进行大众选民动员。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恩赐政治在影响政党制度方面发挥的作用。

在回答一国的政党制度为什么会是那种类型的问题上,本文主要从一国自身的政治制度出发进行解释。在一国民主化的早期发展阶段,政治制度并不是影响政党发展的一种自变量:政治制度反映了政党间的力量分配,而政党间力量分配则是对社会分野的一种反映。凯奇切特(Kitschelt)讨论20世纪90年代初中东欧国家政党制度形成时说:“在民主政体稳定发展的早期阶段,政党制度是由政党竞争衍生而来。例如,政党间特定的力量分配格局衍生出选举法,选举法随后又会强化或改变这种分配格局。同样,是选择总统制还是议会制以及地方集权化程度如何,部分也取决于已有的政党格局。政党制度至少在最初对政党选择及政党战略几乎没有什么影响。”但在民主化初级阶段过后,政治制度对政党及政党制度的影响加大。

以上就是对各国政党制度差异的制度主义思考。在《使民主运转起来》一书中,罗伯特 D·帕特南说:“制度建构政治。”通过建构政治行为,构成制度的规则和标准操作程序在政治运行中打上了自己的烙印。制度影响政治生活,因为它们给定了行为人的身份、权力和战略。接着他又提到“制度为历史所构建”。不论其他因素会怎样影响其形式,制度是有惰性和韧性的。它们因此体现了历史进程及其转折点。个人可以选择他们的制度,但是他们并不是在他们自己创造的环境下选择他们,他们的选择反过来也会影响他们的后继者进行选择时所用的规则。这种情况表明,不论哪一种政党制度,各国都应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政党和政党制度是每个国家独特的政治历史文化和现实政治的产物。

[1]Maurice Duverger. Political Parties[M].London: Methuen, 1954.

[2]周淑真.政党政治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3]See Gordon T. Stewart. The Origins of Canadian Politics[M].Vancouver: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Press, 1986.

责任编辑:罗 雷

张毅(1991-),男,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

D033

A

1671-2811(2015)02-00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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