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方纲纂四库提要稿》之提要类型及其判定依据试探

2015-02-12 21:51许超杰
图书馆研究与工作 2015年1期
关键词:翁方纲四库总目

许超杰

(华东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 上海 200241)

《翁方纲纂四库提要稿》(以下简称“翁稿”)是翁方纲任职《四库全书》馆分纂官时所写《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的初稿,共计千余则。《翁稿》对于研究《总目》编撰史、分纂稿与《总目》定稿之间的关系、分纂官与总纂官在《总目》编撰中各自所起的作用有重要价值。但对于《总目》编撰来说,《翁稿》所包含的一千余则提要并不是处于同等地位,不同类型的提要稿是不同编撰时期成果的体现。要深入研究《翁稿》及《总目》编撰史,需要对《翁稿》进行分类。在此笔者试对不同类型的《翁稿》予以区分,并提出相应的判定标准。

1 《翁稿》所收提要及其类型

学界对《翁稿》分类的研究甚少,笔者目力所及,似只有张升先生有较为系统的论述。张升《翁方纲纂四库提要稿的构成与写作》一文认为《翁稿》写作的对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书籍:一是初办之书,即四库馆初次分派给各纂修官首先办理的图书,由其拟写提要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此为翁氏作为四库馆校办各省送到遗书的主要工作。二是分校之书,即四库馆臣拟定的应抄、应刊之书,在抄写、刊印之前需要再次校勘一遍。即《翁稿》所涉及的书籍可分为初办书籍和覆校书籍两部分。①

张先生将翁方纲所校办之书分为初办书籍和覆校书籍无疑是正确的,但并不能将提要稿也相应地径称为初办提要和覆校提要。我们知道无论是翁方纲为初办书籍所撰的提要还是其他分纂官所撰的提要稿,都要经过总纂官的审定。若此提要稿大旨无误,则虽仍会有所修改,然多为字词、文句,无关宏旨,此可称为初办提要。若分纂官所撰提要稿不合于总纂官之看法,则多需要重改、重撰,这种重改、重撰之后的提要稿只能称为修改提要。②《翁稿》中所录的提要稿也不应该完全是初办提要,很大一部分应该是不同时期的修改提要,这部分提要稿若称为初办提要就难免给人以误解。是以,笔者认为将《翁稿》所收提要稿分为初办提要、修改提要、覆校稿三部分较为合适。

2 初办提要及其判定依据

张升说:“四库馆拟定的抄、刊之书,在发抄、刊印之前需要再校勘一遍。”〔1〕这些“指定的抄、刊之书”,即张先生所谓的分校之书,是指在发抄、刊印之前由分纂官覆校一遍的书籍,相应的这些书的提要稿就是覆校稿。覆校稿主要是校勘书籍之内容,间亦会对原提要稿作补充。关于覆校稿的判断依据,张升先生《翁方纲纂四库提要稿的构成与写作》一文已言之甚详,笔者并无补充,不赘。在此,笔者试对初办提要、修改提要及其判定标准予以探讨。

《翁稿》所收三种提要稿,除去覆校稿即剩下初办提要和修改提要两部分。逻辑上说,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由于修改提要没有明显的标志,而初办提要则有一定之规可寻,是以只要提出判断初办提要的标准,以之衡论,也就能够判断提要稿是初办提要还是修改提要了。由于《四库全书》提要编撰过程复杂,而现存相关资料又较少,是以要判断具体某则提要为初办提要或修改提要具有很大的难度。在此,笔者只能试提几条判断标准。

2.1 只关注所校版本信息、不符合《总目》标准者当为初办提要

在校办《四库全书》之始,乾隆就对提要的内容作了规定,即需将“一书原委,撮举大凡,并详著书人世次爵里”〔2〕,但我们发现《翁稿》中颇有些只有关于所校书籍之版本信息,而无作者、内容介绍的提要。这部分提要很可能是初办提要。

如“周易注并略例十卷”条曰:

《周易注》并《略例》,凡十卷,宋相台岳珂刊本。每卷后有“相台岳氏刻梓荆溪家塾”十字亚型方印。每页末皆有“某卦”、“某篇”字,是倒折旧式也。每半页八行行十七字。珂之自述谓,证以许慎《说文》、毛晃《韵略》,视廖莹中世䌽堂本加详。今世䌽堂本罕见,而岳氏此本之精善,应存以为校核之资。应先存此一部之目,以俟岳氏《九经》刻本汇于一处,而或刊、或抄之。纂修官编修翁方纲恭校。〔3〕

此条可视作翁氏对相台本《周易注》最初的校阅意见,虽不符合提要之体例,但亦可视为初办提要。《翁稿》中只关注版本信息而不符合提要体例者,盖可视为初办提要。

2.2 不必存目者必为初办提要

翁方纲等分纂官在校阅书籍、撰写《翁稿》时,需要对初办图书提出校办意见,分为刊刻、抄录、存目、不必存目、禁毁五种。因为《翁稿》是为纂修《四库全书》而写的,故只有刊刻、抄录、存目的书籍需要不断修改提要,使其日趋完善,而不必存目之书则无需修改。

当然,分纂官认为不必存目,而总纂官认为需要存目、甚至抄录的书亦为数不少,如翁方纲认为《今易诠》、《周易旁注会通》等书不必存目,但《四库全书总目》皆列为存目。但总纂官提出修改校办意见后,必然需要重写提要,而修改后的提要必不可能仍书为“不必存目”。是以,《翁稿》中列为不必存目的提要只能是初办提要。

据此,《翁稿》经部所收的为《周易卦爻经传训解》、《易序丛书》、《易象解》、《顾氏易解》、《今易诠》、《周易旁注会通》、《十愿斋易说》一卷《易笺》一卷、《周易阐理》、《诗经六帖重订》、《礼乐合编》、《春秋道统》、《左逸》一卷《短长》一卷合刻、《读四书丛说》、《转注古音略》、《石鼓文定本》、《七太天然穷源字韵》、《五经字学考》、《重订马氏等音外集》一卷《内集》一卷、《善乐堂音韵清浊鉴》等书所写的提要稿当皆为初办提要。

2.3 《翁稿》评价与《总目》相差甚大者或为初办提要

翁方纲在校阅初办书籍之后,需要在《翁稿》中对此书的价值提出自己的评价。而《总目》则是通过总纂官审定之后,最终确定下来的评价。此二者之间颇有不合者,甚至二者的评价恰处于两极。

如《六书统》一书,翁氏以为:

是书独患六书未备,穷源溯流,先以古文之正,次以古文之变,又次以古文之可疑者,而大小篆咸辑其中,盖不以篆体之先后为主,而全以取形、取义、取声之所自为主。如灯取影,而水赴壑,使天下之字一一得其所归宿统纪,而有的可指,信乎许慎之功臣而字学之总萃矣。……若其书之有资于字学,则不待言耳。应刊刻传之。〔4〕

而《总目》则曰:

以六书论之,其书本不足取。惟是变乱古文始于戴侗而成于桓。侗则小有出入,桓乃至于横决而不顾。后来魏校诸人,随心造字,其弊实滥觞于此。置之不录,则桓穿凿之失不彰。故于所著三书之中录此一编,以著变法所自始。朱子所谓存之正以废之者,兹其义也。〔5〕

翁氏对于《六书统》评价颇高,以其为“许慎之功臣”,而《总目》则是“存之正以废之”,二者的评价可谓各处其极了。若翁氏所书非初办提要,而是经总纂官审定初办提要后重作的重修提要的话,翁氏定当考虑总纂官之看法,二者之间对此书的评价必不可能差距如此之大,是以此条当为初办提要。

《总目》与《翁稿》差异甚大者,可能存在三种情况:第一,重修提要由原纂修官撰写,分纂官按照总纂官之要求按不同原则重新撰写提要,与原稿态度相去甚远;第二,重修提要可能由其他分纂官而非原纂修官撰写;第三,某种书籍由不同分纂官分别撰写初办提要,《总目》选择其中一种,而此种与别种相差甚远。是以,提要稿与《总目》之间评价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判断某条提要是否为初办提要的依据。但需注意的是,《四库全书》提要处于不断修改的过程中,对于书籍的评价也会不断变化,其中甚或会有前后期差异甚大者。是以,提要稿与《总目》之间的差异只能作为判断的参考,而不能作为完全确定无误的标准。

2.4 《翁稿》与《总目》所收版本不同者或为初办提要

《四库全书》馆所收书籍主要包括内府藏书、各省呈进书、私人进献本和《永乐大典》辑佚书等部分,这四部分所具图书多有重叠,同一种书可能包括多种版本。不同的版本,往往由不同的分纂官各自撰写提要,是以一种书具有多种不同版本的提要稿。因为《四库全书》及《总目》最终只选取一种版本及提要稿,是以其他版本的提要稿可能因其不为《四库全书》及《总目》所用而不再修改。故《翁稿》中所保存的这部分与《总目》版本不同的提要稿当是翁方纲的初办提要。

如《翁稿》有“《周易旁注》十卷《前图》二卷”一条,其文曰:

《周易旁注》十卷,《前图》二卷,明朱升著。升字允升,号枫林,休宁人。至正中乡试进士,授池州学正,明初征为翰林侍讲学士。升于诸经皆有《旁注》,而《易》有《前图》,图凡八,其第八图卷内全载元泰和萧汉中《读易考原》之文,而系以邵子之诗与“三十六宫图说”,可谓知本矣。《旁注》十卷,初用《注疏》本,其后程应明更定从《本义》本,于是上、下经与十翼分卷。此本即程应明所更定者也。其解经取训诂文义,使相接触而已。应存其目。〔6〕

而《总目》此条曰:

《周易旁注图说》二卷(山东巡抚采进本) 明朱升撰。升字允升,休宁人。元至正乙酉举于乡,授池州路学正,秩满归里。丁酉,太祖兵至徽州,以升从军。吴元年拜侍讲学士。洪武中,官至翰林学士,事迹具《明史》本传。是书原本十卷,冠以《图说》上下二篇,上篇凡八图,下篇则全录元萧汉中《读易考原》之文。万历中,姚文蔚易其旁注,列于经文之下,已非其旧。此本又尽佚其注,独存此《图说》二篇。汉中书已别著录,余此八图,仅敷衍陈抟之学,盖无可取也。〔7〕

通过上文所录《翁稿》、《总目》关于《周易旁注图说》的提要可以发现,翁方纲所校《周易旁注图说》十卷全,并附有《前图》二卷,而《总目》收录者为只有《前图》二卷之本,二者版本不同。同时比对二文可见,二者文字几无相同,可知《总目》此则提要非翁氏所撰。翁方纲所据之版本较之《总目》本为全、优,何以《总目》舍此而取彼,为另一问题,另当详考。但既然未被《总目》取用,则翁氏在撰写此稿之后,当不会再次修改此则提要,则翁氏此稿当为初办提要。

2.5 通过比对《翁稿》与进书提要、《总目》的关系判断其是否为初办提要

由于各省所进书籍皆附有简单的提要,而分纂官所撰最初的提要稿很可能依据了这部分进书提要,是以进书提要与提要稿、《总目》的比较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我们判定某则提要稿是否为进书提要提供帮助。现以《翁稿》所收《易领》一书为例,试说明初办提要和后期修改后的提要的区别。

《翁稿》“易领”条收录翁氏所撰提要两则,为方便区分,名之易领甲、易领乙,录下:

易领甲:

谨案:《易领》四卷,明郝敬著。敬字仲舆,京山人。万历己丑进士,官户部给事中,谪知江阴县。所著《周易正解》二十卷、《问易补》七卷、《学易枝言》二卷。是书专释“卦序”之义。自序谓,冠以《卦序传》,如衣之挈领,故以“领”名。其书虽主释“卦序”,而于卦爻大意亦略举其概,与所著《正解》有相发明者。其卷前标“山草堂集第二/内编”,盖敬所著《九经解》皆入其全集,此书其集中之第二种耳。此本是从全集抽出者。卷末有阙页。应存其目。〔8〕

易领乙:

谨案:《易领》四卷,明京山郝敬著。前有天启乙丑敬自题辞,则又在所著《问易补》之后一年矣。止释上、下经,每卦之首,冠以序卦,自谓如衣挈领,故以“领”名。应存其目。〔9〕

“易领甲”录于影印本《翁方纲纂四库提要稿》〔10〕第八册第675页,“易领乙”录于第九册第719页,可知二者非同时所写。对于“易领甲”、“易领乙”与《四库全书总目》的关系,我们可对比《总目》和《浙江采集遗书总录》之提要:

《总目》:

明郝敬著。是书专释“卦序”之义。自序谓,冠以《卦序传》,如衣之挈领,故以“领”名。卷前标“山草堂集第二/内编”,盖敬所著九经解皆入文集,此其集中之第二种耳。〔11〕

《浙江采集遗书总录》:

右前人撰。(笔者案:上《周易正解》条曰:“右明户科给事中京山郝敬撰。”)每卦于彖、爻前冠以《序卦传》,略加敷衍。自谓如著衣领,挈其领而前后襜如,故名。〔12〕

很明显,《总目》之《易领》提要是删略“易领甲”而成的,而“易领乙”则改编自《浙江采集遗书总录》。是以,通过比较提要稿和进书提要、《总目》可以知道,“易领乙”当是初办提要,而“易领甲”是修改提要。

上文所述《易领》是比较特殊的情况,因为《翁稿》中同时收录了初办提要和修改后的提要,故易于区分二者何为初办提要,何为修改提要。但对于《翁稿》的大部分提要来说,一般每种书都只有一则提要,是以要区分其为初办提要抑或修改提要甚为困难。只有深入比对《翁稿》和进书提要、《总目》之关系,才可判断其是否为初办提要。只能说与进书提要关系较为密切者是初办提要的可能性较大,反之与《总目》较为接近者很可能是经过多次修改后的提要稿。

3 结语

《翁稿》作为《总目》研究最为重要的原始史料之一,只有在将其区分为不同类型的基础上,我们才有可能了解不同类型的提要稿在《总目》编撰中所处的不同时期,并进一步深入地发掘它所蕴含的价值,进而对《总目》编撰史作出科学、合理的探讨。上文将《翁稿》之提要稿略分为初办稿、修改稿和覆校稿三部分,并提出如何判断初办提要、修改提要之依据。以目前所具有的史料来说,这样的分类和判定依据是较为合理、也是较易于付诸实践的。但由于资料缺乏,要完全、精确区分《翁稿》中所包含的1093则提要稿的类型依然难以办到,这仍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注释

①张先生通过分析校阅单、提要稿内容、处理意见、分纂官之分工等,得出现存1093则提要稿中,初次校办之书有972部,非初次校办之书有121部。张先生并没有将1093则提要稿何者为初办提要、何者为覆校提要进行明确的说明,对于张先生对精确到个位数的对书籍类型的区分,笔者并不能接受。因为《翁稿》与《总目》的关系较为复杂,而张先生某些时候亦只是推测,如从分工看一节,并不能将每一则提要稿都能完全明确地区分开来。

②因为分纂官在四库馆纂修提要时限于时间、资料等问题,对于馆中写完的提要必然需要修改、补充,这是难以避免的,这也不是笔者所说的修改提要。笔者所谓的修改提要是指经总纂官审定提出修改意见后再次重拟的提要稿,并非指常规修改。

〔1〕 张升.翁方纲纂四库提要稿的构成与写作〔J〕.文献,2009(1):163

〔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纂修四库全书档案〔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228

〔3〕〔4〕〔5〕〔6〕、〔8〕-〔9〕翁方纲,吴格.翁方纲纂四库提要稿〔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5:1,119,352,25,34

〔7〕 〔11〕 永瑢.四库全书总目〔Z〕.北京:中华书局,1965:50,60

〔10〕 翁方纲.翁方纲纂四库提要稿(影印本)〔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0

〔12〕 沈初等撰;杜泽逊、何灿点校.浙江采集遗书总录〔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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