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儒家妇女观与唐代女性财产权取得制度之关系

2015-02-21 22:12马治国曹毅搏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49
关键词:唐律财产权儒家思想

马治国,曹毅搏(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049)



论儒家妇女观与唐代女性财产权取得制度之关系

马治国,曹毅搏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49)

摘要:《唐律疏议》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重要成果之一。女性财产权的来源在《唐律疏议》中分为娘家与夫家两种情况,有官品邑考的女性也可直接从朝廷获得财产。根据女性在不同阶段的身份角色,《唐律疏议》对女性财产权取得又作了在室女、缔结婚姻、解除婚姻三种不同状况下的具体规定。通过身份特征建立起来的财产权取得制度,反映出了儒家思想中的妇女观对唐代法律的影响。

关键词:财产权;妇女观;儒家思想;唐律

《唐律疏议》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旨、继承北朝立法成果而制定的一部完整的封建社会刑事法典,开创了礼法结合的特色中华法律体系,在立法技术方面取得的进步,为后世制定法典创立了标杆,因而在中华传统法系中最具代表性,其影响波及日本及东南亚。《唐律疏议》中规定的一系列职官制度、刑事处罚等,是后人研究其时政治结构和社会观念的重要依据。其中涉及的女性财产权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儒家妇女观对封建法律的影响。

一、唐律对女性财产权取得的确认

(一)在室女的财产权取得

首先,在室女于娘家的一般财产权取得。由于南北朝时期北方少数民族的观念融入,女性地位到了唐代有显著提高,但儒家伦理对女性的约束仍处主导地位,私自处分家族财产要受到严厉的刑事惩罚。《唐律疏议》曰:“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即在,子孙无所自专。”[1](P399)而其中“举称‘子’者,男女同”,即所谓子孙这一称谓是包含女性的,而纵观《唐律疏议》也仅在连坐或者触犯某些罪行时,“子”才专指男性。由此规定不难看出,唐代在室女本身并不享有法律规定的独立的财产权,她们所能支配的是来自父母长辈所赠予的“脂粉钱”、首饰和随身衣物,也可通过女红和家务等自身劳动获得一定报酬。

其次,在室女对娘家财产的继承取得。唐代遵循嫡长男继承制度,对于祭祀资格和身份权利的继承,一般将女性排斥在外。对于析分财产,在无遗嘱的情况下男性有优先于女性的继承权。《唐律疏议》规定“男但一人见在,依令作三男分法,添老者一人,即为四分。若三男死尽,依令诸子均分,老人共十孙为十一分,留一分与老者,是为个准一子分法”[1](P555)。可见这种家庭内部的财产转移,采用了诸子均分制。当被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时,诸孙便继续按照均分制继承财产。不同于身份权,唐律在财产权继承上体现了对女性的兼顾,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为发生户绝的情况时,女性享有法定继承权。“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亲依本服,不以出降)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于女(户虽同,资财务先别者,空有亦准此)。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2](P741)如果出现绝户情形,且被继承人没有在遗嘱中指示由父系家庭的旁系血亲来继承其财产,此时女儿就成为了合法的权利取得人,不因是否出嫁作为限定条件。值得注意的是,过继的男性和正式收养的男性一旦在法律上取得了身份权,就享有同血亲关系下子嗣同样的继承权利,即过继和收养的儿子,其继承权优先于亲生女儿;第二种为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使女性通过遗嘱享有继承权。随着贞观盛世带来的生活资料的富足,家族财产权的继承并非将女性绝对排除,被继承人通过立遗嘱给予在室女适当的财产变得屡见不鲜。《唐咸通六年尼灵惠唯书》就表明了唐代女性不但可以通过遗嘱获得财产继承权,甚至可以通过遗嘱排除男性继承人而直接获得全部财产。敦煌出土文书中亦发现有唐代遗嘱中涉及女子继承的实例。从上述两方面不难看出,唐律对于财产权的保护方面,一般的优先性表现为家庭优先于个人,男性优先于女性,而在照顾女性方面,通过订立遗嘱可以对男性继承人进行排除,且整个社会观念也较为认同女性一定的财产权[3]。

(二)女性出嫁后的财产取得

封建社会中婚姻关系的建立是以家族之间的礼与利为基础的,它凌驾于男女双方的感情合意之上。自先秦至唐代,婚姻主要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决定的传统没有改变[4],而门第婚与聘娶婚则是婚姻缔结的主要方式:前者是门阀士族维系血统“高贵”、加强家族之间联系、提高政治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后者又称为财婚,唐律规定以报婚书为主,以聘财为补充的婚姻缔结方式。《唐律疏议》曰:“许嫁女已报婚书者,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如果没有报婚书而男方赠与女方聘财且女方接受,则也视为婚姻关系的建立[5],即“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1](P431)。在达成婚姻缔结的法定条件之后,在室女的户籍从属关系便从娘家转移至夫家。其财产权获得情况大致如以下条陈:

首先,出嫁时通过妆奁获得财产权。女性出嫁时的妆奁不但是展示娘家财力的一个重要标准,其多寡也从侧面反映了女方对该婚姻关系的认可以及对男方家庭的尊重,妆奁不但是女性出嫁后在夫家经济基础的保证,也是其获得相应人格尊重程度的依托。《唐律疏议》曰:“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2](P155)在由丈夫死亡引起的财产继承情形中,女性出嫁时的妆奁不被视为家庭共有财产而析分。敦煌出土的《放妻书》也表明,唐代女性可以携产改嫁[3]。由此两点可以推知,妆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非家庭共有财产而是该女性的私产,这点类似于我国当代《婚姻法》中的“婚前财产”。

其次,女性在夫家获得财产权。由婚姻缔结引发了女性家庭关系的变化,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女性都从属于夫家,而在个人权利上也出现了人格吸收现象。但女性在不同阶段的身份和地位是有所变化的,因而财产取得方式亦有不同情形。第一种是生养子女后可以获得奉养钱。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孝道”不断在百姓价值观念中突显重要性,从《唐律疏议》将不孝列为“十恶”①“十恶”是封建社会法律规定的十种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破坏伦理纲常的行为。最早出现在《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其后隋《开皇律》正式确立了“十恶”,《唐律疏议》沿用之,特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共十项。之一可见一斑,所以原本在家中不享有财产权的女儿,自出嫁生子成为母亲后,便在家中拥有了更高地位,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法律所规定的抚养义务。第二种为因丧夫而获得继承权。妻子在夫家本身不享有直接的继承权,但孀妇的情况特殊。封建社会的婚姻关系并不因男方死亡而自然终结,如果丈夫亡故而孀妇不另行改嫁,则女性仍被法律和社会认可为夫家成员,孀妇因此可获得相应的继承权。作为家长的丈夫去世后,按照一般的习惯继承进行财产析分,但如果出现“寡妻无男”的情况,女性则可“承夫份”。另外,女性丧夫后若不改嫁,还能享有官方的某些恩惠,如实行“均田法”分配土地时,规定“寡妻妾以三十亩,若为户者,则减丁之半”[2](P550)。可见孀妇获得土地的权利,也在国家考虑之范围。

最后,女性解除婚姻关系获得财产权。唐代解除婚姻关系有三种类型:一是“归宗”,二是“和离”,三是“休妻”。“归宗”是指女性因丈夫公婆皆亡去而返回娘家重新待嫁;“和离”即“两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主自愿地解除婚姻关系,“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1](P453),所谓“不相安”,类似于当代《婚姻法》中的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但“和离”时丈夫要写《放妻书》交付妻子,并须由德高望重之人见证解除婚姻的程序;“休妻”则是指妻子犯了“七出”所规定的条目后,由丈夫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但为了保护女性的权利,又有“三不去”①“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中对于婚姻的解除所作的习惯性规定。正式归入律法,是从唐代开始的。“七出”指的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三不去”指的是:“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的限制。如果丈夫违反“三不去”而休妻,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无论以上述哪种方式终结婚姻,女性均有权利带走之前从娘家取得的妆奁。从敦煌出土的唐代《放妻书》中称“三年衣粮,便献柔仪”可以推知,大多数情形下男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要给予女方一定的赡养费用和经济补偿[3]。

(三)有官品邑号女性的财产权取得

唐代产生了大量拥有官品或食邑的女性,不仅平时享受着“食实封”和“俸料钱”等特权,在被论刑问罪时也享有“议、请、假、赎、官当和免除”等优待,而获得的财产权亦非普通女性可以企及[6]。有的甚至享有等同于男子的权利,拥有自己的爵位、封号,还能获得来自朝廷的赏赐,这也是唐代部分女性财产权取得的来源之一[7]。虽然唐律没有指明女性获得特权的种类,但通过分析可知大概有三种情况:第一种为依靠丈夫、儿子的品秩而获得特权,这种制度古已有之,唐代不过沿用古例而已,但女性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特权,不能庇荫其亲属;第二种为通过自己丈夫、儿子的功勋或者个人贞节名声而获得的封赐。因为这种封赐指向女性个人,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世袭或被继承,甚至有一定的庇荫权;第三种是由其个人才能获得的官职和封赐。有唐一代,女性参与社会活动甚至政治活动的情况是存在的,如中宗时的上官婉儿“有文词,明习吏事”“拜为昭容,封其母郑氏为沛国夫人”[8](P1466)。可见因“女”而贵也不是不可能的。又如著名的杨贵妃,因得宠于玄宗而贵及亲属,皇帝“赐诸姨钱岁百万为脂粉费”[9](P2860)。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二、财产权取得方式中的儒家妇女观

(一)尊卑观

尊卑观念作为儒家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思想,早已成为历代政权维护其统治正当性、维系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武器,作用于封建社会制度、法律、伦理、习俗等方方面面[10]。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尊卑观对女性尤其有着极强的约束性。首先,女性在未出嫁时受到父母尊亲的严格管教,出嫁后作为妻子的言行则被“男尊女卑”观所框定,当其以母亲或祖母等身份成为夫家的“尊长”时,虽然拥有了较高地位,嫡子作为继承人也不能忤逆母亲,但由于儒家的纲常理念,女性作为家庭管理者,即使是未改嫁的寡母,也仅拥有财产权利过渡中间的临时管理身份,在较大家族中甚至要受到夫家同宗男性的监督。其次,女性在继承家庭财产时,不享有等同男子的权利。稳定的秩序和严密的等级,体现在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确立继承人时,《唐律疏议》规定必须由嫡子继承,如果正妻没有生子也必须由年龄最长的儿子来继承,因为妇女被认为“义同卑幼”,其继承权是被排除的,只有在家庭绝户或者男性有明确的遗嘱的情形下,女性才能享有继承权。

封建社会的女性无论在任何阶段,都有法律及社会观念所确认的归属性。在室女同男子对家庭财产“无所自专”,都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可称之为家庭顺位上的尊卑观,女性即使可以通过女红或者家庭长辈的赠与来支配一定的财物,也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和保护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室女的财产方面的主体人格,是从属于父母或者家庭的,唐代女子出嫁时,娘家会根据自身情况给予相当多的妆奁,这部分财产对于女子嫁入夫家后的家庭地位,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实际上女性对这部分财产的支配也并非是完全自由的,因为婚姻关系缔结之后,女性的财产方面的人格会被丈夫所吸收,在女子离婚之前,这部分嫁妆的使用权是受到限制的。而在封建社会的大家庭形式中,丈夫本身在家中如不享有家长权,那么他也要受到父母、祖父母等长辈的制约,因此女子在夫家就更谈不上拥有独立的财产权了。也就是说,女性由“在室”转为“人妇”后,其财产权利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而仅仅只是从一种从属关系过渡到另一种从属关系,这是封建社会女性的普遍处境,亦是封建社会“亲亲”“尊尊”和“君臣”“父子”“夫妻”理念的体现。

(二)贞节观

进入父系社会以来,血脉的传承成为了人类群体延续的重要内容。所谓“贞节”,便是鼓励妇女从一而终以保持血脉纯粹的一种观念,即《礼记·郊特牲》所谓的“一与之齐,终身不改”。自秦始皇帝尊巴清为“贞妇”以降,贞洁观随着官方的推崇和儒家妇女观在法律中的不断渗入而愈演愈烈。儒家思想中的贞节观体现在女性人生的两个不同阶段:第一,婚姻存续阶段的“从一”。在封建社会的法律中,婚内女性出轨是极重的罪行,《唐律疏议》中规定了多种对通奸的处罚,从最轻的徒刑一年半到死刑不等,而家庭内部的乱伦更被定在了“十恶”不赦之列。在此情况下丈夫有权休妻,且女性不能得到夫家的赡养,甚至不能取回属于自己的妆奁。第二,丧夫之后的“不改”。丈夫去世后,妻子守节不改嫁而仍在夫家照顾尊亲,这是儒家法律思想所提倡的。不论是对孀妇分配土地,修建“怀清台”以示道德赞扬,还是允许“立继”以维持宗嗣,都可看出儒家法律思想对贞节观的维护,从而形成了对女性立体式的压迫。社会对妇女的贞节要求,本质上在这两个不同阶段是同一的,因而可谓贯穿于女性的一生。

(三)家庭本位观

封建社会制度下的以家为国、齐家而治国的宗法制成为一种不断被继承的普遍社会模型[11]。在家庭内部按照传统的礼制而形成了等级森严的管理体系,家长在家庭中的地位如同皇帝之于国家,他不但享有管理家庭事务、祭祀祖先、惩罚家庭成员等权利,更对家庭财产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其子女则无法任意使用之[12],如果分割财产,另立门户,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1](P399)家庭是承载个人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抛开家庭本位单论个人的价值、地位,在封建社会都是空谈。

封建社会家庭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单元,是政治活动开展的最基层场所,同时也是女性财产权存在的结构基础[13]。封建社会的女性并不与外界产生个体意义上的直接接触,所有的社会活动都是以家庭作为媒介展开的,所以家庭环境及其本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十分重要,而财产权的继承问题则是确立宗本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家在制定财产法律时,将家庭本位观念展现得淋漓尽致。例如,对于遗产继承问题,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正确的顺序应该是诸子(包括养子、过继子)均分、诸孙均分;由被继承人的女儿获得财产,无论其是否出嫁;被继承人的弟兄、子侄获得财产。如果上述继承人皆亡去或因违反道德刑法而被剥夺继承权,则由国家取得财产权。可见封建家庭成员通过继承而取得的财产权,反映了维持家庭稳定的立法目的;同时为了缓和家庭秩序带来的紧张压力,《唐律疏议》也兼顾“卑弱”者获得部分利益。

三、儒家妇女观中的儒家法律价值

(一)儒家妇女观中的秩序价值

儒家思想中的秩序价值主要通过成文法典和礼来体现。《礼记·曲礼》中称“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从本质上说,传统儒家思想所提倡的礼是通过一套完整的社会行为模式来塑造一定的美好道德的外在化进路[14]。贵贱、嫡庶、妻妾、君臣等身份位差,无不是礼所确立的秩序关系。“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禀气含灵,人为称首。”[1](P1)万物禀气而生化,人以其灵性居万物之首。而人又因聪愚不同而有贤与不肖之分,加之社会职分的不同,所以“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儒家思想指导下的政治施行和法律实践,主要通过外在法律和礼制的规制、内在道德和观念的约束来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

中国自古以来的社会生产以农耕和养殖为主,这导致社会观念形成中和法律建设过程中“秩序价值”的地位不断提高:首先,不同于希腊城邦式的海洋性气候国家,以农耕为主的内陆型国家在生产资料上能够自给自足,从而抑制了商业活动的发展;由交易产生的公平观念也较为薄弱,民众更为注重和遵从家庭模式反映的秩序价值。其次,基于对土地的依赖和生产工具的落后,人力成为生产力的重要内容,从而产生了大家族共同生产生活的状况,并造成了文化观念对于迁徙的抵触。在这样的地缘环境下产生的儒家思想,必然地确立了其核心概念“礼”,并长久居于中国封建社会主导地位。而这种浓厚氛围中确立的女性财产权,亦必然地与“尊卑”“家庭”等社会观念密切相关,成为唐代儒家法律思想中的首要价值。

(二)儒家妇女观中的调节价值

就儒家妇女观而言,如果仅是以影响法律本身作为规制女性财产权的手段而确立妇女的社会地位,那么儒家法律思想必不会对后世产生深远的影响。儒家妇女观的强韧之处在于,它一方面通过影响法律,在行为上约束女性,从制度上保障了财产权的分配和保护,将女性财产的取得、处分、灭失以国家法典的形式来表达,从而建立起了个人的行为规范和家庭的秩序准则;另一方面,它通过社会观念和道德模型的塑造,唤起了社会成员内心的自律性。

首先,在法律以外通过妇女观念的传播,为女性确立了“应为”模式。儒家著述中对人的行为准则的要求,随着儒家学说的持续广播与付诸实践,不仅逐渐深入到了法律观念中和法律施行中,而且“由外而内”地渗入了女性的社会角色认知中。如汉代班昭作《女诫》劝导女性“敬慎”“妇行”,成为古代妇女教育的模板[16](P1881);而初唐长孙皇后“撰古妇人善事,勒成十卷,名曰《女则》,自为之序”[8](P1459),更可视为官方的妇女观传播行为。

其次,在法律以内依靠刑法和财产分配来限制女性的社会地位。从《唐律》“杀妻”“杀妾”条所规定的处罚区别中不难看出,只因身份的迥异,法律给予两者的犯罪惩罚是不同的。而限制财产独立,更是为了限制人格的自由。即使享有特权的女性,仍得益于父亲、丈夫等男性直系亲属的功绩,从而加深了女性财产上对家庭和男性的依赖[17]。

最后,依靠孝道和标榜贞节来缓解法律带来的社会压力。仅依靠法律与尊卑观念来压迫女性,难免会造成某些逆反,因此儒家妇女观为了维持整个法律思想系统的完整性设计了一些抚慰的旁路。例如,女性虽然处于“卑幼”地位,但通过保持“贞节”“从一而终”,能得到社会舆论的道德旌表;而随着子女的出生,又能得助于“孝道”而成为“尊长”,从而实现儒家理论体系中的自我调节。

四、结语

唐代在封建社会立法方面取得了极大成就。《唐律疏议》是儒家法律化完成的重要标志,儒家的社会理念和法律思想体现其法条的各个方面。它不但对自汉代以来体系庞杂的官方律令进行了整合,更将儒家价值观以官方法典的形式传播于当时,并为其后的封建王朝提供了丰富的立法参考和司法实践指导。其中对于女性财产权利的规定,是今人研究南北朝以来妇女社会地位变化、社会观念嬗变的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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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炜评]

【历史研究】

On the Connection between Confucian View of Women and Property Source based on Tang Dynasty

MA Zhi-guo,CAO Yi-bo
(School of Law,Xi'an Jiaotong University,Xi'an 710049,China)

Abstract:The Tang Code is one of the most valuable achievements of Confucianism legalization within the feudal dynasty of China,which divided the major property source of women of Tang dynasty into three parts.The first source is obtained from parents' home,the second one is from husband's home,and the third approach is gaining from the government by particular noble women.According to the changing status of female,it also can be classified as three specific phrases,which are unmarried,married and divorced.The property acquisition system that established through thos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represented the influence,which from the view of women of Confucian thought to Tang Code.

Key words:property right; view on women; Confucian thought; Tang Code

作者简介:马治国,男,陕西榆林人,西安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法律文化、知识产权法研究。

基金项目:陕西省社科基金(2014F06)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14-10-2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152/j.cnki.xdxbsk.2015-05-004

中图分类号:K242; D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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