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发利用跨界河流的国际法理分析
———以中哈跨界河流为例

2015-02-21 22:12张海兴叶芳芳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10093伊犁师范学院法学院新疆伊宁835000
关键词:国家主权可持续发展

张海兴,叶芳芳(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10093; .伊犁师范学院法学院,新疆伊宁 835000)



中国开发利用跨界河流的国际法理分析
———以中哈跨界河流为例

张海兴1,2,叶芳芳2
(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2.伊犁师范学院法学院,新疆伊宁835000)

摘要:国际社会对中国开发利用中哈跨界河流一直存有非议。无论根据一般国际法还是特殊国际法,中国目前的开发利用都于法有据:国家主权原则是中国开发利用中哈跨界河流最重要的国际法依据;中哈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的双边协定是中国开发利用中哈跨界河流的直接法律依据。中国目前的开发利用符合国际水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与国际环境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关键词:跨界河流;国家主权;公平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中哈双边协定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哈萨克斯坦”)之间有23条跨界河流,其中最大的是伊犁河和额尔齐斯河(以下简称“两河”),两河之水于两国而言均异常珍贵,因两国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都有较大需求,中哈跨界河流问题主要就集中在这两条河流的开发利用上。近年来,中国逐步加大了对两河的开发利用。对此,哈萨克斯坦方面甚为忧虑,他们认为中国对伊犁河和额尔齐斯河的取水量会持续增加,这会破坏哈萨克斯坦的生态环境以及严重威胁其水资源安全与国家安全。哈萨克斯坦国内反对派还宣扬“中国水威胁论”,迫使哈萨克斯坦政府对中国采取“强硬态度”。此外,区域外一些媒体也大肆宣扬“中国水威胁论”①如:外国媒体热炒“中国水威胁”,称中国用水牵制亚洲.http: / /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06_09/21/ 617261_0.shtml;俄报攻击中国从额尔齐斯河引水计划.http: / /www.ce.cn/xwzx/gjss/gdxw/200509/16/t20050916 _4711490.shtml;驻英国使馆致函英《金融时报》驳斥“中国水资源威胁论”.http: / /www.fmprc.gov.cn/mfa_chn/ zwbd_602255/t860373.shtml.2014-06-15.,一些国家甚至借此插手中国周边事务。为消弭“中国水威胁论”的影响,维护我国在跨界河流开发利用中的合法权益,增进与哈萨克斯坦的安全互信,创建和谐周边安全环境,我们有必要对中国开发利用跨界河流的国际法理进行理论阐述和明晰:中国对中哈跨界河流的开发利用不仅符合国家主权原则,也符合国际水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与国际环境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还符合中哈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的双边协定。

二、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之核心,是我国开发利用跨界河流最主要的国际法依据。自1577年让·博丹(Jean Bodin)在其著作《论共和国》中首次提出国家主权概念以来,经过几个世纪的争论和实践,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载入诸多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虽然在冷战结束后,国际政治格局出现新变化的背景下,部分西方学者提出种种弱化甚至否定国家主权的观点。但“历史和现实表明,尽管对主权可以作出多种解释,但任何国家在关系到自己的主权时总是极其认真毫不含糊的,即使那些非难主权的人,也决不同意让他们自己的国家放弃主权,因为这涉及统治国家的权力,而丧失这种权力就不能成其为国家”[1](P69)。在现代国际社会,国家主权原则也仍是我们处理好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社会之间关系的基础[2],正如法国国际法学者Basdevant所说:国际司法判例证明主权是国际法律秩序的基础;现行国际法律秩序的出发点在于国家主权原则[3](P177)。国家主权原则自始自终都是国际法的基石,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都是由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和发展而来的。毫无疑问,各国对跨界河流的开发利用也须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出发点。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我国对中哈跨界河流位于我国境内的河段拥有完全的、排他的开发利用权,这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跨界河流分属沿岸国的各个河段在法律地位上属于各沿岸国的内水,是沿岸国领土形式的一种,是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沿岸国对这部分河段享有与其他形式的领土同等的主权,包括排他的开发利用权。

诚然,跨界河流在一定情形下也具有国际性,但跨界河流的国际性并非是因为它的各部分位于不同国家的领土之上,而是由于沿岸国对跨界河流的利用因河流的流动性存在损害其他沿岸国利益的可能性。这一点在国际法委员会1989年《关于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的法律问题》的报告中亦有体现:“国际水道系统是一个水道系统,其组成部分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一个国家水域的某部分不受另一个国家水域的使用(影响)的范围内,它们不应被视为包括在国际水道之中。因此,在该水域系统的使用对另一个国家有影响的范围内,该系统是国际的,但是仅仅是在这个范围内才是国际的;因此,水道没有绝对的而只有相对的国际性。”[4](P107)所以,“沿岸国不引起跨界河流的流向、流量、水质的化学和生物特性发生不良变化的开发利用,是国家基于国际法享有的主权权利”[5]。

(二)自然资源永久主权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内容,其完全派生于国家主权原则。如学者所说,“国家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不可或缺的实质内容”[6]。基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重要性,国际上很多法律文件都对国家自然资源主权原则作了规定。如1974年联合国《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明确指出:“每个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的永久主权”;此后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进一步指出:“每一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此外,还有很多国际条约和国际司法判例都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作了规定和肯定①国际条约如《大陆架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欧洲能源宪章条约》《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国际司法判例如1977年利比亚美国石油公司仲裁案、1982年科威特石油国有化仲裁案。。

根据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一国对其境内自然资源———跨界河流水资源享有且可行使完整、永久、排他的主权,包括开发利用的权利。自然我国对中哈跨界河流位于我国境内的河段也享有完整、排他、永久的主权,包括排他的开发利用权。

(三)自然资源平等开发利用权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对跨界共享自然资源有平等的开发利用权,一国对共享自然资源行使开发利用权时,不得妨害或剥夺其他国家对该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就跨界河流来说,各沿岸国对跨界河流享有的法律权利,包括开发利用权是平等的,一国对跨界河流位于其境内河段的开发利用权不得被他国妨害或剥夺。国际常设法院1929年河流秩序国际委员会地域管辖权案就对平等利用原则有所体现,此后的相关国际判例和条约中对此也作了确认:国际常设法院在默兹河分流案(1937)判决中指出,沿岸国对其管辖下的河流行使主权权利时,不得妨碍其他沿岸国对该河行使主权权利。对于跨界河流的上游国来说,对跨界河流位于其境内河段的开发利用权不受他国妨害或剥夺,包括在任何时候都不受他国妨害或剥夺,特别是其未来开发利用该跨界河流的权利不受妨害或剥夺。长期以来,国际水法上存在着一个重大误解,即人们普遍相信只有上游国能损害下游国的开发利用,却未认识到:下游国可以通过先占利用跨界水资源形成既成事实,再对此水资源主张历史权利,进而阻止上游国对共享河流之水的未来利用,从而妨害甚至剥夺上游国的开发利用权。因为“下游国境内共享水道上的工程项目有助于有关下游国在事实上获得对利用这些项目所提取的水的权利,进而有助于下游国在法律上主张这一事实权利”[7]。而下游国的这一权利主张,可能会影响上游国对水资源的未来利用:当上游国将来一旦对本国境内的水资源进行利用时,下游国为了既得利益,通常就会援引先占原则、历史权利、现有利用以及不得造成损害义务对抗上游国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权。由此,下游国就可以阻止上游国对跨界河流位于其境内河段水资源的未来利用,上游国未来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权利可能就这样被下游国妨害或者剥夺。

关于上面提及的“下游国妨害或剥夺上游国水资源的未来开发利用权”的概念,国际水法专家萨曼·M·A·萨曼(Salman M.A.Salman)有较深入地研究:“‘下游国妨害或剥夺上游国水资源的未来开发利用权’这一概念虽没有被明确规定,但是它在外交文书①1961年印度总理尼赫鲁针对印度和巴基斯坦共享河流恒河的问题给巴基斯坦总统的信件; 1997年3月20日埃塞俄比亚就埃及当时正在修建并将从尼罗河取水的托西卡工程项目给埃及政府的照会。、学术著作②如Waterbury,J.,The Nile Basin: National determinants and collective action,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2002; McCaffrey,S.,“Some developments in 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watercourses”,In Promoting justice,human rights,and conflict resolution through international law: Liber Amicorum Lucius Caflisch (M.Kohen,ed.),Leiden: MartinusNijhoff,2007.、国际法律文件③《塞内加尔河水事宪章》《赫尔辛基规则》与《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司法裁决④瑞士最高法院对1878年斯威里康大坝案件的判决、1937年常设国际法院对马斯河分流案的判决与1997年国际法院对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项目案的判决。以及世界银行的水利工程项目⑤巴尔代雷大坝和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中已有阐释,这些阐释也清晰地表明损害是双向的,下游国也可给上游国造成损害:“正如上游国通过干扰共享河流的水或者污染共享河流之水的途径能够给下游国造成损害一样,下游国也能够通过先占用水以及主张对该水的权利而阻止上游国未来利用的途径,给上游国造成损害。”[7]

目前跨界河流开发利用的现实情况是:先开发河流的一般是地理位置较为平坦的下游国,先开发造成许多既成事实,给后开发国(多为地势不利的上游国)开发利用位于本国境内跨界水资源时带来不少难题,因为后开发国因其地理位置(上游)使其对跨界河流的开发利用势必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先开发国的既得利益。那么下游国能否因为主张其因先占获得既得利益、形成历史权利就妨害上游国未来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权利呢?上游国对自己境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权是否因为下游国的先占权利而被剥夺?这两个问题在前述国际法律文件及司法裁判中都已得到解答:所有沿岸国(无论下游国还是上游国)在利用共享水道方面具有平等地位以及不承认一个沿岸国所实施的可能导致剥夺其他沿岸国应当享有的公平合理的相应水道共享份额的权利的单方行为。[7]“先占”理论在国际水法实践中也鲜获支持,“国际水法从未将在先占用看作是国际流域国家利用国际水资源的决定性因素”[8]。相反,一些国际仲裁、判例确认了后开发国家开发利用国际水资源的权利,正如Bourne教授所说:“现今,先占学说如今几乎已经遭到了普遍的反对,而公平利用学说则得到了支持。根据公平利用学说,每一沿岸国永远有权享有‘在有益性使用国际集水区流域之水方面的合理和公平份额’,而且,‘过去对流域之水的使用,特别是包括既有使用在内’,仅仅是确定有关国家份额时需要考虑的众多因素之一。”[9](P127)

我国对两河水资源利用程度较低,直至20世纪90年代才逐步开始开发利用,而哈萨克斯坦早在1967年、1970年就在两河下游建成了大型水库。现在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哈萨克斯坦对我国的开发利用提出种种抗辩,其本质就是利用其先行开发跨界河流的既成事实主张先占权利并以此对抗、妨害中国开发利用两河水资源的权利。如果片面强调保护下游国家借地理条件便利而早已形成的现有利用,限制上游国家因受地理条件或技术水平所限而滞后行使的开发利用权,这无疑是对后开发国的不公平,是不符合国际法的。一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这是后开发国对跨界河流享有开发利用权最主要的国际法理基础,对河流的开发利用权是主权的应有之义,这种权利不应当因为某种原因没有被立即行使就被妨害、削弱或者剥夺,后开发国对位于本国境内水资源的开发亦不应受先开发国既得利益的影响。因此,中国现在完全有权在遵循公平合理利用原则的基础上开发和利用伊犁河和额尔齐斯河。

三、公平合理利用原则

公平合理利用原则是指各国有权在其领土内合理地对跨界河流进行开发,但这一权利又受限于不剥夺其他流域国家公平利用权利的义务。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公认的国际行为准则,它摒弃了无限制的主权要求,对解决跨界水资源争端有重要的意义。国际水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两个法律文件———《赫尔辛基规则》和《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以下简称《水道公约》)都规定了水道国应在其境内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利用国际水道,还列举了公平合理地利用国际水道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结合国际水法的规定和学者们的观点,笔者以为在确定一种开发利用是否公平合理时,需要综合考虑是否优先满足了人类基本需要、沿岸各国是否已达到权利义务相对平衡的状态以及开发利用对其他沿岸国的影响等相关因素。考量上述因素可知中哈跨界河流的开发利用符合公平合理利用原则,详述如下。

(一)人类基本需要

对于如何理解和界定“公平合理利用”,《赫尔辛基规则》和《水道公约》没有明确规定,但都规定了“为了人类基本需要”地利用这一因素,其中《水道公约》还强调了基于“人类基本需要”利用的优先性和重要性,其第十条规定:“假如某一国际水道的各种使用发生冲突,应参考第五条至第七条加以解决,尤应顾及维持生命所必需的人的需求”。

我国新疆是传统落后偏远地区,生存条件差,人民生活水平低,当地正常生态条件和农牧民生存的维持都依赖于两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此外,新疆地处内陆干旱区,大部分地区严重缺水,与水资源短缺有关的生态问题在新疆已非常严重:塔里木河、艾比湖等关键性流域的生态退化日趋严重,天山北坡经济带用水矛盾已超过生态阈值,沙漠化、盐渍化、土地退化等生态问题难以有效遏制,高风险、大投资的跨流域调水及节水型社会建设迫在眉睫[10]。可以说,两河水资源是新疆人民维持基本生存条件和生态环境之基本保障,中国对两河的开发利用是为了满足新疆人民基本生存之需,符合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也符合国际正义。生存权也是国际社会所认同的首要基本人权,国际人权两公约第一条均规定:“所有民族得为本身之目的,自由处置其自然财富及资源……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民族之生计,不容剥夺。”

(二)水量贡献及利用率

《赫尔辛基规则》在界定公平合理利用时考虑的相关因素中列举了水量因素:“流域的水文条件,特别是每个流域国提供的水量。”《水道公约》没有明确提到考虑水量,但是规定了要考虑流域的水文条件,而水量内含于水文条件中。

伊犁河和额尔齐斯河均发源于中国,但一直以来我国对两河水量贡献大而利用率低。伊犁河是新疆水量最大的河流,其年径流量超过166亿m3,流出境外高达129. 2亿m3,而境外流入水量仅为5. 6 亿m3。中国一直未对伊犁河进行大规模开发;而哈萨克斯坦利用了每年从中国流入的占伊犁河总水量3/4的水。额尔齐斯河是新疆的第二大河流,年平均径流量为119亿m3,每年流出境外约112亿m3。哈萨克斯坦于1967年在额尔齐斯河下游建成布赫达尔玛水库,完全控制了从中国流入的水量;而中国对额尔齐斯河的利用从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且每年引水量十分有限。

我国是两河的主要水量贡献国,对两河开发利用,特别是进行水量分配时须考虑这个因素,否则对我国是不公平的,也有违公平合理利用原则。

(三)对跨界河流的保护

一国对跨界河流水资源的保护,即在防止、减轻跨界河流水资源环境损害方面作出努力和贡献的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前者主要表现为沿岸国在利用跨界河流时对水资源和流域生态环境的积极保护,包括各种保护跨界河流、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的各种措施;后者则主要表现为沿岸国为避免影响其他沿岸国的利益,主动放弃或限制可能会对跨界河流和流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的开发利用并因此付出机会成本的行为。从实践来看,作出此类努力和贡献的往往是跨界河流的上游国,因为上游国一般由于地理上的不便利对河流的开发较为滞后。一般来说,上游水电梯级开发项目及控制性调蓄工程会因其对整个流域水资源循环利用的有效管理而使各沿岸国受益,尤其会使下游国产生外部利益[10]。如中方在伊犁河上游安排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都分布在支流上,对干流水量不会造成直接影响,反而能对干流流量起到合理分配和有效调控的作用,而且恰普其海、吉林台一、二级电站等控制性工程均以发电为主,兼顾灌溉和防洪,具有不完全多年调节能力,对泥沙、营养物下泄影响不大,属于开发与治理并重、利用与保护并举、引水与排水配套的控制性工程,不但不会对哈萨克斯坦关注的灌溉、引水、防洪、泥沙等问题造成重大危害,反而使处于下游的哈萨克斯坦可以节省大量防洪治淤费用[10]。

此外,作为上游国的中国对伊犁河和额尔齐斯河在生态环境保护、防汛减灾、节水灌溉等方面作了很多贡献,牺牲了很多利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几乎是每个法律体系的固有特征,国际法也不例外”[11]。在跨界河流的开发利用上,也需强调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承担的义务越多,贡献越大,享有的权利就应越多,只有如此,沿岸各国才能达到一种权利义务相对平衡的状态,才符合公平合理利用原则。

(四)对其他沿岸国的影响

巴尔喀什湖以及其他水问题与中国对伊犁河、额尔齐斯河的开发利用之间无太大关联。有学者根据联合国有关研究报告中的数据对伊犁河的径流量变化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 1995年以来,伊犁河的径流量尽管波动较大,但总体呈增长趋势。伊犁河径流并未因上游的开发利用而减少,巴尔喀什湖水位出现下降与伊犁河径流量变化的因素相关性不大[12]。巴尔喀什湖水位问题,更大的影响因素实际上来自哈萨克斯坦自身和巴尔喀什湖流域内部:第一,卡普恰盖水库的影响。1970年卡普恰盖水库建成后,巴尔喀什湖的水文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 1970-1987年巴尔喀什湖的水位下降了2. 2m①参见李宏.地球的血液———江河湖泊[M].沈阳:辽海出版社,2011年。对此,中国科学院新疆地理研究所与哈萨克斯坦国家科学院地理研究所的学者合作研究也得出同样结论:“1970年卡普恰盖水库开始蓄水,使湖水位下降1. 1m。”参见加帕尔·买合皮尔,A·A·图尔苏诺夫.亚洲中部湖泊水生态学概论[M].乌鲁木齐:新疆科技卫生出版社,1996.,原因在于卡普恰盖水库蓄水后拦截了大量本应流入巴尔喀什湖的水,还永久性地阻碍了伊犁河道的过水能力。第二,对水资源的过度利用。20世纪50年代以来,哈萨克斯坦人口开始快速增长,水资源的需求增大并被过度利用,导致多数进入巴尔喀什湖的河流不能流入湖泊②能够流入巴尔喀什湖的河流主要有5条,即伊犁河、卡拉塔尔河、阿克苏河、列普西河、阿亚古兹河。其中,阿亚古兹河是巴尔喀什湖北部最大支流,发源于塔尔巴哈台山脉的北坡,但是目前阿亚古兹河实际上已没有地表径流流入巴尔喀什湖,因为该河几乎全部的水量均在沿程被灌区的农牧场引用殆尽,只有洪水期才有部分径流注入湖中。。此外,气候变化、水量蒸发、冰川缩小等因子的叠加,地表水入湖水量也迅速减少,也是巴尔喀什湖水位降低的重要影响要素。第三,巴尔喀什湖湖退。根据中哈两国学者共同的研究结果,巴尔喀什湖水位下降还因为从1974年前后起巴尔喀什湖进入了湖退期,即便没有人类活动影响,水位也会下降0. 9m[13](P125)。另外一些事实是: 1992—2006年间,中亚天山的伊塞克湖周边的湖泊除哈萨克斯坦最东面的萨司克湖水位下降外,其余湖水位均上升,其中靠近其西北面的巴尔喀什湖和位于东面的博斯腾湖水位上升幅度超过1m[14]。哥廷根乔治奥古斯塔大学地理学者Pavel Propastin曾研究过伊犁河流域,他认为,巴尔喀什湖目前较稳定———事实上其水位在过去几年还曾经有所上升[15]。上述水文资料和学者的研究成果,足以说明中国方面的用水对巴尔喀什湖水位的影响极其有限。

额尔齐斯河发源于中国新疆,向西北流入哈萨克斯坦斋桑泊,再北经俄罗斯鄂毕河,最后注入北冰洋。据我国水文资料提供的数据,额尔齐斯河每年流出国境的水资源约112亿m3,从斋桑泊出来后水量变为300多亿m3,从鄂毕河进入北冰洋时流量为1000亿m3。可见,我国对额尔齐斯河的调水量,既使达到极限值———30亿m3,也仅占额尔齐斯河出境水量的30%左右。而且,中国在额尔齐斯河的调水位置以下还有250公里左右的河段,中国调水时也需考虑自己下游的用水问题,所以中国调用的水准确地说是洪水[16]。Richard Stone在美国SCIENCE杂志上撰文说,中国现在每年从额尔齐斯河引水8亿m3到乌伦古湖,到2020年每年引水10亿m3,占额尔齐斯河流量的15%③See Richard Stone.Transboundary Rivers For China and Kazakhstan,No Meeting of Minds on Water.SCIENCE,2012,VOL.337(27).。事实上,我国“引额济海”(海指“乌伦古湖”)的水量客观受限,每年为2亿~6亿m3[17],因为“引额济海”的水量并非越多越好,引水过多会导致乌伦古湖的过水湖———吉力湖湖水倒灌,而湖水倒流不仅会使湖的矿化度骤然增高,进而影响湖周围的生态环境,而且还会使地下水位上升,地下水位上升会使耕地、草场趋于沼泽盐渍化[18]。无论如何,中国对额尔齐斯河水资源的利用对下游国家的用水影响都不大。时任哈萨克斯坦外交部长的Kasymzhomart Tokayev曾发表评论说,中国对额尔齐斯河的调水对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和环境没有任何实质的威胁④See Kazakhstan Plays Down Impact of China River Plans,REUTERS NEWS SERVICE,at http: / /www.geocities.com/The Tropics/Beach/1696/news/Kazakhstan-Plays-Dow-River-Plans.htm,May 19,1999.。哈萨克斯坦1998年通过的30年行动计划中强调的优先考虑事项仅提到南部锡尔河和西部里海的国际协定,而未提及额尔齐斯河[19],这也说明中国对额尔齐斯河的利用对哈萨克斯坦未造成有害影响。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概念,明确提出始于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又称“布伦特兰委员会”)发表的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研究报告(又称《布伦特兰报告》)。该报告对可持续发展作了定义,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20](P26)。可以看出,这一概念的基本点是“发展”,只不过该发展应是可持续发展,这一理念投射到自然资源开发这个问题上则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要切实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二是在追求环境保护目标时要充分考虑开发利用促进发展的需要。简言之,就是要求各国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要将环境与开发两方面互相结合,协调统一,不能以开发利用牺牲环境,也不能以保护环境否定开发利用。

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需要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进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实现其生存发展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其当前的首要任务。因为贫困的社会无法为人们提供享受良好环境所需的充分选择与环境质量,只有发展才能消除贫穷和改善环境条件,这种发展既能使当代的大多数人受益,也能使未来的人受益,这无疑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精神内涵的。对于这一点,《布伦特兰报告》亦有深刻认识,该报告特别指出可持续发展包括“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并要求将此需要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21]。1992年《里约宣言》也同样指出根除贫穷①根除贫穷是发展的一个主要内容。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②见《里约宣言》宣示的原则五。。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亦可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积极开发利用中哈跨界河流,借助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其保护环境的能力。如前所述,新疆是传统落后偏远地区,经济发展慢,生存条件差,中国只有积极开发利用两河水资源,繁荣新疆经济,提高新疆人民生活水平,才能更好地发挥两河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才符合环境保护的需要。

五、中哈跨界河流双边协定的规定

中国就跨界河流问题一直与哈萨克斯坦进行积极对话。到目前为止,中哈双方就跨界河流问题已进行了多次谈判与磋商,签订了一系列条约和协定,主要有2001年的中哈《关于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的合作协定》和2011年的中哈《保护共享河流水资源质量的协议》。

2001年《关于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的合作协定》第四条规定:“考虑到双方的利益,任何一方不得限制另一方对跨界河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依据此条,中哈中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否决另外一方用水计划的权利。该协定第11条还规定:“本协定不涉及双方因参加其他国际条约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可见,中国目前对伊犁河和额尔齐斯河的开发利用完全符合中哈之间关于跨界河流利用与保护的相关协定。此外,哈萨克斯坦、中国都未加入1997年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所以该公约也不适用于中哈之间的跨界河流争端。

综上所述,无论根据一般国际法还是特殊国际法,中国目前的开发利用都于法有据,且充分、合理,那些指责中国违反国际法的言论是没有任何道理和依据的。相反,中国一向重视中哈跨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在对中哈跨界河流进行开发利用时,始终遵循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并充分兼顾哈萨克斯坦的利益和关切。

参考文献:

[1]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1.

[2]王玫黎.国家主权原则始终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础[J].现代法学,1998,(1).

[3]周鲠生.国际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

[4]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M].王铁崖,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5]谷德近.《非航行利用国际水道法公约》简评[EB/OL].[2014-08-06]http: / /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Detail.asp? ArticleID =21530,2014-06-15.

[6]胡德胜.自然资源永久主权、WTO规则及私有化或市场化[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

[7]SALMAN M.A.SALMAN.Downstreamriparians can also harm upstream riparians: the concept of foreclosure of future uses [J].Water International,2010,35(4).

[8]郝少英.论国际河流上游国家的开发利用权[J].资源科学,2011,(1).

[9]BOURNE C.International water law: Selected writings of Professor Charles Bourne[M].Lond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

[10]张军民.伊犁河流域综合开发的国际合作[J].经济地理,2008,(2).

[11]杨泽伟.论国际法上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及其发展趋势[J].法商研究,2003,(4).

[12]吴淼,张小云,王丽贤,等.哈萨克斯坦巴尔喀什湖———阿拉湖流域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J].河海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1).

[13]加帕尔·买合皮尔,A·A·图尔苏诺夫.亚洲中部湖泊水生态学概论[M].乌鲁木齐:新疆科技卫生出版社,1996.

[14]王进东,王德民.全球变暖成为影响新疆水资源命脉的关键[EB/OL].[2014-08-06]http: / /www.cma.gov.cn/kppd/ kppdkpdt/201301/t20130108-200820.html,2014-05-30.

[15]STONE R.Transboundary Rivers For China and Kazakhstan,No Meeting of Minds on Water[J].Science,2012,(27).

[16]张健荣.由新疆国际河流水利开发引发的思考[J].社会观察,2007,(11).

[17]新疆福海县多措并举加强乌伦古湖生态环境保护[EB/OL].[2014-08-06]http: / /www.zhb.gov.cn/zhxx/gzdt/ 200411/t20041119-62689.htm,2014-06-15.

[18]谢立新.乌伦古湖泊水位及水质变化原因分析[J].水资源与水工程学报,2009,(2).

[19]ERIC W.SIEVERS.Transboundary Jurisdiction and Watercourse Law: China,Kazakhstan,and the Irtysh[J].Texas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2002,37(1).

[20]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国家环保局外事办公室,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9.

[21]王曦.论国际环境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J].法学评论,1998,(3).

[责任编辑霍丽]

【经济研究】

Analysis on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Basis of China Developing and Utilizing Transboundary Rivers: For Instance Transboundary Rivers between China and Kazakhstan

ZHANG Hai-xing,YE Fang-fang
(Law School,Nanjing University,Nanjing Jiangsu 210093,China)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China-Kazakhstan transboundary riversin China has been criticised by Kazakhstan and some other countries.However,according to the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and special international law,China's current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are in accordanl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law: National sovereignty principle is the most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law basis,and Sino-Kazakhstan bilateral agreements about the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of China-Kazakhstan transboundary rivers is the direct legal basis; China developing and utilizing China-Kazakhstan transboundary rivers also conforms to fair and reasonable utilizationprinciple that is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water law and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rinciple i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law.

Key words:transboundary river; national sovereignty; fair and reasonable utilizati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rinciple; Sino-Kazakhstan bilateral agreements

作者简介:张海兴,男,陕西扶风人,南京大学博士生,从事民商法、国际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伊犁师范学院新疆哈萨克文化与民族现代化研究中心项目(XJEDU080112C03)

收稿日期:2014-10-0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152/j.cnki.xdxbsk.2015-05-016

中图分类号:D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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