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竞争中合作
——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探析

2015-02-25 04:02王建新
学术探索 2015年3期
关键词:行政区竞争区域

王建新

(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云南昆明650091)

在竞争中合作
——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探析

王建新

(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云南昆明650091)

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政府间关系尤其是横向府际关系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并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中央政府在经济上放权和政治上集权,使地方政府之间围绕GDP、财政收入和官员政治晋升展开博弈,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甚至出现过度竞争。毫无疑问,在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机遇和挑战面前,竞争助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同时带来的跨行政区公共问题也越来越多,相互合作成为地方政府应对共同问题的理性选择。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平衡地方政府竞合关系应规范地方政府竞争,防止竞争过度,加强地方政府合作,促进合作共赢。

地方政府;横向关系;竞争;合作

20世纪90年代初,在历经十余年改革开放成功实践,特别是总结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型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商品经济运行机制,有学者称之为“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即“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怎样分工更为合理有效,一直是经济学、政治学和公共行政学等学科关注的重点和热点,同时,政府间关系尤其是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关系又是学者们讨论政府与市场关系时绕不开的议题。通常,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是相对于中央政府而言的,是中央政府的下级政府单位;联邦制国家的地方政府则是联邦成员政府的下级政府单元。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政府层级包括中央、省、地、县、乡,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指除中央政府以外所有地方政府之间纵横交错的关系,包括纵向关系、横向关系和斜向关系。所谓纵向关系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盟)——县(区、旗)——乡(镇)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横向关系是指行政级别相同的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包括内地省级地方政府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的关系);斜向关系是指地方政府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且相互之间的行政级别不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本文研究的是横向地方政府关系。虽然有关政府间关系的研究成果很多,但是,因急于对协调政府间关系提建议、想对策或者“开药方”,不少学者忽视了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背后的逻辑,导致所提出的政策建议更多地停留在理论层面,脱离实际,不能有效指导实践。本文在认真研究现有文献的基础上,对地方政府间的横向竞争与合作关系进行分析。

一、地方政府竞争关系

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追求地区利益最大化的辖区竞争之所以不再是单纯的“兄弟”竞争关系,而是两个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1](P112),其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中央政府在经济上放权和政治上集权,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之间围绕GDP、财政收入和官员政治晋升展开竞争。由于中央政府政治上集权,地方政府既要向本级人大负责,还要向上级政府负责,所有地方政府都要向中央政府负责,显然地方政府所承受的压力是多重的。在这种多重监管的体制下,地方政府获得上级认可的当然选择就是在同级别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所以,地方政府在向上级政府和本级人大提交政绩报告的过程就是一个竞争或竞赛的过程。

二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上获得更大权力的同时,责任增加,压力也增加,地方政府必须加强经济建设,为实现行政区更大的利益而努力。中央政府在经济上向地方政府放权,使地方政府在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制定与实施、投资决策与利益分配、资源开发与配置,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等制度设计与安排方面拥有更广泛的权力空间。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的经济和社会责任也随之增加。资源是有限的,地方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和预期的目标是具体的,为了把可行使的权力和应担当的责任统一到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上来,向上级政府和本级人大提交满意的政绩报告单,相互之间的竞争势必加剧。

三是市场主体“以脚投票”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巨大压力,地方政府只有变压力为动力,加强社会管理,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积极回应市场主体正当需求,才能吸引和留住资本、人才、技术等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就中国来讲,政府的职能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彼此有区别有联系,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政府职能系统,其中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关乎地方政府职能是否得到了有效履行。为了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地方政府通常以改善投融资环境为抓手,加强社会管理和综合治理、完善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政策和制度规范体系,同时加强地方文化建设,千方百计地提升地方竞争优势。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日期的临近,在行政区局部利益驱使下,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只会增强,不会减弱。

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或“理性经济人”),地方政府之间竞争的领域很宽泛,包括经济增长、文化繁荣、社会进步和生态发展等方面,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完善包括税收竞争、补贴竞争以及规制竞争在内的制度供给;进行人才、技术、知识产权、专利的争夺和技术创新的平台准备;提高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发展环境等公共物品供给水平;支持和鼓励辖区企业率先发展;向中央

争取比其他地区更优惠的待遇和政策;提高本地政府的行政效率。”[2](P78)从学术研究关注或聚焦的论题来看,关于地方政府竞争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地方政府竞争与公共品供给;地方政府竞争与经济发展;地方政府竞争与地方保护;地方政府竞争与政府规模;地方政府竞争与公共部门效率。”[3](P65)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可以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重要因素。但是,地方政府之间竞争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作用,其积极的作用在于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了地方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主人翁”意识,对于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服务机制创新,促进“走出去”和“请进来”对外开放政策的有效实施,以及提高地方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具有积极作用;地方政府竞争可以增强地方政府的危机意识,有利于建立为民、务实、廉洁的现代服务型政府,促进政府科学行政、民主行政和依法行政。地方政府竞争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催生行政壁垒、助长地方保护,对区域统一市场的形成和要素自由流动构成阻碍;二是地方政府主导甚至取代市场,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使市场经济“名存实亡”;三是过分突出经济建设的中心地位,对因经济发展带来的跨区域公共问题关注不够,跨行政区公共问题不断增多却得不到有效解决,比如:流域污染问题、空气污染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和社会治安问题等日益严重,治理难度越来越大,治理成本越来越高,负面影响波及整个区域乃至全国,而最终各行政区都得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正所谓地方政府过度竞争导致“多败俱伤”。

二、地方政府合作关系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势不可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这无疑将对现有的相对固定的行政区划形成冲击。然而,行政区划的刚性在某种程度上抵制甚至阻隔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使一些跨行政区的公共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导致有的地方出现“公地悲剧”。目前,解决区域性“公地悲剧”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依靠中央政府出面解决,一种是由区域内地方政府通过合作的方式解决。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跨行政区的公共事务层出不穷,加之信息不对称和地方政府容易产生依赖心理,依靠中央政府解决问题的效率往往大打折扣,不利于从根本上消除滋生区域性公共问题的土壤,虽然治理会有成效,但容易死灰复燃,从而陷入“治理怪圈”。所以,面对众多的跨越行政区的公共事务,加强地方政府合作才是解决问题之道。笔者主张加强地方政府合作的理由有三点。

(一)经济圈的快速发展

经济圈是指社会劳动在地域分工的基础上,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以密切的经济联系为特征的地域生产综合体。发展经济圈的目的是形成区域经济共同体或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即实现区域市场统一、产业合理布局和优势互补、基础设施规划相互衔接、环境生态共建共护共治、自然资源和制度资源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共享等等。在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三大经济圈的辐射带动下,我国不同层次和规模的经济圈快速发展。理论上讲,经济圈是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以市场为主导,为圈内各成员带来预期利益的区域经济联合体。但是,“当前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典型的‘地方政府主导型’特征,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目标,却有赖于区域内各行政单元间的良性竞争与紧密协作”。[4](P6)所以,正确处理经济圈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事关经济圈发展的成败。比如,在经济圈发展过程中,经常碰到要素自由流动需求与行政区市场分割的矛盾、经济圈的整体利益与各个地方政府辖区局部利益的矛盾、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的存在严重制约了经济圈的发展,是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后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和必须解决的难题。“无论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来审视,还是从国内经济发展的现状来判断,长三角地方政府间关系能否理顺和重塑,至少在目前以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都是制约一体化进程的决定性瓶颈因素。”[5](P18)或者说,“依靠政府间的合作积极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在现行体制下实现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理性选择”。[6](P95)

(二)跨行政区公共事务治理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随着地方政府主导经济发展权限的扩大,各地方在利益驱使下的生产积极性得到空前释放,经济增长速度逐年提升甚至飞速发展,大量的跨行政区公共事务也随之产生。受长期计划体制的影响,地方政府养成了“各人自扫门前雪,勿管他人瓦上霜”的各自为政的行为习惯,同时,由于存在人才和科技等因素制约,特别是治理周期长、投入成本高,在面对跨越行政区公共问题的时候,单个地方政府往往力不从心、束手无策,或者直接想“搭便车”。从欧美国家的实践来看,跨越地方政府辖区的公共问题的治理,主要由地方政府协调解决,治理的成本由有关地方政府分摊,这样既减轻了中央政府的负担,又有利于地方政府提高对公共问题的重视程度,从而减少和有效控制跨行政区公共事件的发生。但是,正如谢庆奎教授所说,“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首先是利益关系”,地方政府在处理跨行政区公共事务时首先考虑的是本行政区的局部利益,往往对区域性公共事务采取“积极不主动”和“认真不负责”的态度,一些地方政府“抱着‘搭便车’的心理,不想付出治理成本,而是坐享治理绩效,结果必然是区域公共性事务治理失灵”[7](P18)。在区域一体化进程中,有的地方政府扮演“纯粹的经济人”,为实现行政区经济利益最大化“绞尽脑汁”,甚至损害其他行政区的利益和牺牲区域整体利益,这不仅不利于跨越行政区公共问题的有效解决,而且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础构成冲击,使跨越行政区的区域性公共问题日积月累,“冰冻三尺”或“雪上加霜”,严重不利于区域协调发展。所以,地方政府要正确认识区域整体利益与行政区局部利益的辩证统一关系,主动理顺关系,积极加强合作,形成解决区域性公共问题的强大合力,共同创建良好的区域发展环境。

(三)摆脱行政区经济的束缚

行政区经济与行政区划紧密相关,所以有学者将行政区经济称为“诸侯经济”,即指由于行政区划对区域经济的刚性约束而产生的一种特殊区域经济现象,“是中国经济从传统计划体制向现代市场体制转轨过程中,区域经济由纵向运行系统向横向运行系统转变时期出现的具有过渡性质的一种区域经济类型。”[8](P72)对于市场化程度高、市场机制成熟的国家,市场经济是真正的法制经济,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市场是统一的,要素可以在不同行政区之间自由流动,不存在市场分割和行政壁垒。但是,从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的中国的实际情况看,行政区划对市场经济的约束非常明显,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经济的主导强于市场,所以,有学者将中国的市场经济定性为“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地方政府是特殊的市场主体(“理性经济人”),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追求利益最大化,包括政府自身和行政辖区利益最大化。加之不合理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的诱导,地方政府之间实际上是在进行“政绩锦标赛”,为取得优于“对手”的比赛结果,地方政府会选择各种利己手段,包括设置行政壁垒,对要素自由流动进行干预和阻隔,甚至利用行政区划界限以邻为壑、恶性竞争,严重阻碍区域经济一体化。我国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9](P69)因此,我国的行政区划对于行政区经济的形成,对行政区内资源的控制、开发和利用,以及产业结构的布局和调整能够产生巨大的影响力。受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冲击,行政区经济和经济区经济(或区域经济)的矛盾和冲突日益严重,为此,有学者提出修改现行法规、调整行政区划,以使经济区和行政区保持一致,从而避免因区域经济一体化带来的跨行政区公共问题升级。事实上,我国有具体案例对前述理论进行过回应。比如,在2002年以前,海南省海口市和琼山市地域相邻,但呈现的是“一城两市、同城分治”的格局,两市在基础设施建设、资源配置和社会管理等方面存在多种矛盾和利益冲突,同时对作为省会城市海口的发展形成了空间上的制约。为此,中央政府于2002年决定将海口和琼山两市的行政区划进行合并重组,使两市原有的矛盾得到了有效解决,拓展了省会城市海口的发展空间(扩大了10倍),实现了海口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但是,通过调整行政区划来解决行政区经济和经济区经济之间的冲突不是最佳方案,这只能适用于个别特殊的地区,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为“区域的疆界是永恒存在的,即使行政区划调整也无法避免带来新的‘行政区经济’”。[10](P62)所以,与其承担因行政区划调整产生的高额成本,不如强调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与协调。[10](P63)

三、协调地方政府竞合关系的路径

地方政府横向关系是竞争关系与合作关系的统一。竞争是市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手段,作为特殊市场主体,地方政府竞争是客观存在的;合作是两个或多个主体为实现共同目标而自愿联合解决问题的方式,是地方政府治理区域性公共事务的有效手段,作为在区域一体化过程中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市场经济主导者,地方政府合作已经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动力。但是,要理清地方政府间的横向关系,竞争必须规范,合作亟待加强。

(一)规范地方政府竞争的路径

1.竞争模式重塑

地方政府竞争的目的主要在于“增长”或“成长”,增长指GDP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成长主要指的是地方政府官员得到政治晋升,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实践证明,唯GDP论英雄的体制诱使地方政府竞争愈演愈烈,甚至是恶性竞争,不符合科学发展观关于区域协调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所以取代计划经济,有若干的理论可以作为支撑,其中竞争理论突出了市场经济的显著特点。地方政府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将其他地方政府列为竞争对手是其市场主体意识的必然反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是客观存在的,竞争不可避免,而市场经济又需要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那么就只能重新塑造和构建地方政府间竞争的模式。重塑地方政府间竞争模式可以考虑以下政策思路:对于争夺资源的地方政府竞争,以资源的连片分布确定经济区划,以此为基础对行政区进行整合;完善党政官员跨行政区交流任职制度,加强对口支援,鼓励人才流动,从而推动地方政府竞争的理念和方法创新;改革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的程序,资金安排必须做到公平公正,杜绝“跑部钱进”,严格审计监督和问责机制,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益。当前,地方政府竞争更多停留在产品和要素竞争等初级竞争上,而更高层次的竞争应该是围绕制度环境开展竞争,为此必须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推进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促进行政区利益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学者陈国权等认为,在现行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指挥下,地方政府之间主要围绕“政绩”进行竞争,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或者狭隘性,应该完善考核指标,将地方政府竞争引向公共竞争。为此,首先要科学设计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估重点、规范考核工作程序,加大过程考核的制度化约束力度,既要关注地方政府政绩报告单上现实的数量,更要关注数字、质量和效益的关联度和统一性,尤其是真实性。其次,推进信息化条件下的行政公开,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社会监督,促使地方政府行为规范化,真正做到竞争为民和务实竞争。再次,上级政府有责任对下级政府过度竞争或恶性竞争行为进行干预和控制,应依法对下级地方政府的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化引导和指导,使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既符合市场规律和法规要求,又具有公共竞争的性质。

2.竞争行为规范

如前所述,竞争使市场经济充满活力,没有竞争的社会是没有生机和不可想象的。但是,任何事物都有限度,过度将使事物向相反的方向发展,正如地方政府过度竞争对区域经济一体化造成了严重阻隔或伤害。目前,中国的地方政府间竞争存在异化现象,这主要归因于“行政区经济”(或“诸侯经济”)带来的影响,以及缺乏有效的制度对地方政府竞争行为进行规范。规范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当务之急第一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责任政府、回应政府、透明政府和法治政府,建成名副其实的服务型政府;第二是上级政府或本级党委和人大应严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客观、更科学、更公正、更规范地对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政绩进行认定,对政绩突出、群众公认、实践证明确实优秀的官员给予政治晋升,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推动区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三是创新机制,推动资本、商品、人才、科技、信息等要素的自由流动;第四是从完善制度入手加强地方政府间的沟通协商。学者刘亚平认为,在规范地方政府竞争行为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各司其职,地方政府应该把工作重心放在转变政府职能上。地方政府只有走出“统治型”或“管制型”政府的观念束缚,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相互之间的竞争才会更加规范和有效。

(二)加强地方政府合作的路径

1.主动促进政府合作

在“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行为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而市场的作用却得不到充分发挥。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跨区域的公共问题不断增多,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矛盾和纠纷时有发生,在跨行政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上市场处于“失灵”状态,地方政府竞争只会使问题变得更糟,加强地方政府合作才是理性的选择。而地方政府合作仅靠官员一时的热情或口头承诺是不够的,必须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合作规则,引导地域文化融合、建设具有区域特色的合作文化,公平合理地分享合作收益,确保地方政府合作的制度性、权威性、稳定性和实效性。

2.构建合理高效的协调机制

地方政府间合作必须是规范的合作,规范合作的基本保障是科学合理的协调机制。合作协调机制实际上就是合作机制,科学合理的地方政府合作机制是地方政府合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基本保证。有学者认为,促进地方政府合作要建立四种机制,即“平等互信的政治对话机制、互惠互利的利益调节机制、及时高效的问题磋商机制以及科学合理的权力调控机制”。[5](P92)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合作机制的构建涉及立法、行政和司法多个层面,在立法层面,要登高望远,着眼全局,以高远、开放、包容的精神提供权威的利益冲突解决机制,保证地方政府合作有法可依;在行政层面,地方政府之间要建立协商机制,加强彼此沟通协调,坚持“互利共赢”原则平衡相互间的利益关系;在司法层面,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合作的法律监督,维护良好的合作秩序,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推进复合行政

有学者认为,“依赖不同行政区、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民主协商,扩大非政府组织参与,形成多中心、自主治理的合作机制,才能推动而不是阻碍区域经济一体化。”[10](P126)笔者主张,要正确对待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关系即竞争与合作关系,着力改变地方政府之间互为对手或“敌人”的现实状况。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彼此站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对于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能够承担和解决的问题,地方政府应该果断放手,从而轻装上阵,把市场失灵的公共事务尤其是跨行政区的公共问题解决好。因此,应“充分发挥纵向的科层制组织的积极协调作用;加强城市之间正式协作组织建设;开发利用非官方非正式的协调机制资源,形成多层次的交流机制”。[11](P146)

四、结语

当代中国地方政府已经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中央政府代理人,还是行政辖区利益的代表者。理论上讲,地方政府作为法定的政权组织,必须结合实际设定与中央政府总体发展目标相一致、并具有地方特色的长远目标。然而,受现行体制尤其是领导班子任期制,以及不合理的政绩评价指标体系的影响,地方政府的组织目标普遍出现短期化现象。这种目标短期化现象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片面追求任期内看得见、摸得着的“显性政绩”,紧紧围绕行政辖区经济利益和官员政治利益展开竞争。由于信息不对称,有些地方政府及其主要官员在谋求政绩的过程中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损害区域公共利益;有的甚至采取弄虚作假或违法违纪的方式虚报政绩。所以,在政绩竞赛中,地方政府之间始终处于博弈状态,彼此首先视对方为对手或“敌人”,其次才是伙伴,使地方政府之间横向关系不协调,从而阻碍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为遏制过度竞争对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的伤害,彼此协作应该成为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但是,因片面追求以经济发展指标(GDP、财政收入等)为核心目标的短期政绩,地方政府在公用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环境生态建设等民生领域的合作明显不足,对“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考虑不够,所以,当前地方政府合作的整体成效依然有限。

无论是规范地方政府间竞争还是加强地方政府间合作,都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地方政府间的利益矛盾,很难完全实现地方政府利益与区域整体利益的高度一致,这也正是地方政府之间,虽然构建了诸如“市长联席会议”等地方政府间协作机制,但是面对跨区域公共问题时仍然相互推诿扯皮、困难重重的原因。如前所述,“地方政府间关系首要的是利益关系”,因此,协调地方政府间关系的关键是理顺彼此间的利益关系。竞争是实现地方政府局部利益的有效方式,而合作是实现区域整体利益的最佳手段,是区域利益最大化、稳定化和长期化的根本保证。根据辩证法原理,区域整体利益与地方政府局部利益是统一的,整体利益包含了局部利益,所以,在竞争中加强合作,通过合作实现地方政府竞争所追求的更大利益,是协调地方政府横向关系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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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etition VSCooperation:Analysis of the Transverse Relations between Local Governments

WANG Jian-xin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Yunnan University,Kunming,650091,Yunnan,China)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reform and opening-up,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 especially transverse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 have becomewidely concerned in the academic community and a focus of theoretical research.The central government's decentralization in economy and political centralization promote local governments'competition around the GDP,fiscal revenue and political promotion of officials,which presents an increasing trend and even leads to the emergence of excessive competition.There is no doubt thatwith the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broughtby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competition has boosted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progress.Along with them,however,public problems of cross administrative regions also getmore and more prominent.To deal with them,mutual cooperation is a rational choice for local governments.In the process of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balance of intergovernmental competition and cooperation requires that competition between localgovernments be regulated and excessive competition prevented.Meanwhile,cooperation,especiallywin-win cooperation between them strengthened and promoted.

local government;transverse relations;competition;cooperation

D67

:A

1006-723X(2015)03-0046-06

〔责任编辑:左安嵩〕

王建新,男,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0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共行政理论与地方政府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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