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从地方法学院校角度谈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困境与出路

2015-02-27 09:19袁岳霞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法律

袁岳霞

(湖北文理学院 经济与政法学院, 湖北 襄阳 441053)

一项权威的考试对教育具有较强的导向作用,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亦是如此。自从2002年我国开始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以来,对于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关系的讨论从未间断。为了让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有更好的衔接,很多学者提出从司法考试制度和教育制度方面进行改革,例如有的学者提出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效仿美国的精英式教育,在本科的通识教育之后才可以接受法学教育。也有的学者指出,司法考试应当改革考试内容和方式,在内容上增加主观题的比例,重点考察考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在考试方式上改变以往的“一考定局”的模式,采取两轮或者数轮的考试方式,层层筛选,进而选拔出合格的法律人才。

对于法学教育改革的讨论,学者们观点各异,加之改革并非一蹴而就的,因此,力求从根本上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有效衔接的设想在短期内很难实现。作为地方本科法学院校,其在人才培养模式、就业竞争力等方面与“985”、“211”院校或者专业的法学院校都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其在司法考试制度推行的背景下,有着更加强烈的改革动力和需求。笔者将从地方法学院校①的角度,在目前的司法考试制度和教育制度的框架下,就如何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作以下探讨。

一、司法考试对地方法学教育的积极影响

(一)司法考试有益于传统教育模式的改革

近年来,尽管各类法学院校都在本科法学教育模式上作着积极的探索,例如推行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外国一些先进的教学模式,但是由于各类法学院系教育水平参差不齐以及国内外学生的通识教育基础不同,目前我国地方法学院校的法学教育仍然主要是采用“教授法”。这种教学模式下,以教师为中心,教师是教学的主体,学生是客体,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是一个单向的知识传输过程,学生学的过程是一个被动接受而非主动探索的过程。[1]这样的教育模式下培养的法学学生往往缺乏法学思维和案例分析能力,难以胜任法律实践的要求。在司法考试制度下,一定程度上可以转变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角色。从近些年的司法考试真题来看,虽然法条和知识点记忆内容仍占据不小的比例,但是知识考察的深度在不断提高,尤其在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的考察上已经不单纯停留在显性的个别知识点的考察上,而是更加注重知识掌握的全面性、知识点之间的综合衔接和思维的深刻性和逻辑性。司法考试的这些要求都超出了传统教学模式下学习的要求,因此可以刺激学生的探索精神和思考能力,从而为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提供良好的契机。

(二)增强法学教育的针对性和实践性

司法考试制度下,虽然对法学教育到底应当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学者们则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是通说观点仍然坚持本科法学教育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素质教育。法学教育的重点是讲解法律理论,倾向于应然法与实然法的比较,对现有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的批判,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以及对日常法律现象的反思与质疑,这些教学内容主要是理论性的,往往和法律实践存在脱节的现象。而司法考试是专门为法律职业者设置的一门考试,重视法律实务,因此将司法考试内容合理地融入法学教育之中可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有效衔接。

(三)吸收司考精华,更新知识体系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本身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法律知识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变化,许多法律条文在修改,很多法律理论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而目前在地方法学院校任教的教师主要是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毕业的法律人士,他们当时学习的法律制度和知识体系很多已经与当下存在出入。[2]而司法考试作为一门关注现行法律和理论的考试,可以起到很好的知识更新作用,打破僵化性思维和“知识权力”的束缚,让教师在知识的不断更新中将最新的、适应时代发展的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

二、司法考试制度下地方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教学目标定位的疑惑

教育的定位直接关系到教育的目标和方向,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关系紧张,尤其是与地方院校法学教育关系的冲突,最实质的问题就在于法学教育的定位问题,即地方法学院校法学教育到底应当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目前,对于本科法学的教育目标定位主要有三种学说,即素质教育或称通识教育、职业教育和折中的复合型教育。在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之前,几乎所有的本科院校均将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为素质教育,本科教学的任务是教授法律的系统知识、原理和制度、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以及培养法律职业者的独特的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然而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者的选拔性考试,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因此有学者主张在推行司法考试的情况下,应当将本科法学教育定位成法律职业教育。受这种观点的影响,加上司法考试成绩影响就业率,就业率影响招生率的因果链的作用下,很多地方法学院校出于生存和竞争的需要,将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为职业教育或者复合型教育,目标在于培养与司法考试相适应、具备法律实践能力的实务型人才,教学内容具有强烈的应试性倾向。而这种教学目标的定位既与人们普遍认同的教育理念相悖,更因为缺乏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而难以适应社会对专业化法律人才的要求。

(二)统一司法考试下新的就业压力

虽然随着建设法治国家进程的推进,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但是法学本科的毕业生就业率一直维持在较低的水平。据统计资料显示,近些年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各专业的末尾。究其原因,在司法考试制度推行以前,法治化进程刚起步,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较小,而司法考试制度推行以后,提高了法律职业准入的门槛,很大一部分法学专业学生被挡在了法律职业的门外。从学校之间的对比来看,地方法学院校的就业率远低于“985”、“211”高校以及专业法律院校的就业率,一方面这些院校享有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能够培养出更高质量的法律人才,更重要的是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仍然存在着浓厚的就业歧视观念,很多单位招聘明确要求必须是“985”、“211”院校毕业生。虽然国务院已经颁布条例,明令禁止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根据院校区别对待,但是这种潜在的就业歧视在短时间内仍然难以清除。司法部从2002年推行统一司法考试,在制度上使得司法考试成为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的硬性准入条件。这样统一的职业准入标准本应当是为不同层次院校的法学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平台,但实际情况却背道而驰。整体来看,在每年的司法考试通过人员中,重点法学院校的通过率远远高于地方法学院校的通过率,另一方面,传统的就业歧视现象并未消除,这也就使得地方法学院校学生在就业方面产生新的更大的压力。

(三)正常的教学计划难以得到保障

2008年开始,对参加司法考试的对象扩展到本科在校学生,即在校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为了在校期间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大部分学生从大三上学期便开始投入到司法考试的准备中,甚至有些学生从大二时起便开始准备。根据自己的备考计划,很多学生占用课堂学习的时间,不去上课或者虽去上课但是仍然复习自己的内容。而大二、大三通常安排的是基础而且重要的核心课程,这就导致了大学的教学计划内容无法完成或者教学质量无法保证。

(四)影响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选拔和培养

对于大多数法学大三在校生而言,通常都会面临一个选择的困境,即一方面想考研继续深造,另一方面又想参加在校期间的司法考试,而这两项考试的备考时间有很大部分重合而难以协调。于是有很多学生为了参加司法考试而放弃考研,或者由于准备时间有限而被迫降低考研院校的标准。这对于我国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选拔和培养也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五)与职业需求脱钩

在司法考试制度的影响下,无论是法学教育的方向还是学生学习的目标都或多或少定位在司法考试上,很多法科学生已进大学校门就被灌输一种思想——“大学过不了司法考试等于白学法律了”,[3]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很多学生从大一就开始就背法条、做司考题目,而忽视了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的学习。而这样知识积累模式往往和社会的职业需求背道而驰,这也是近些年来法学学生就业率持续走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教育部统计的数据,目前每年有十几万法科毕业生毕业走入社会,通过司法考试从事司法职业的只占一个较小的比例。实际上,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从事司法职业的也维持在一个不高的比例。很显然,大多数法科毕业生要从事其他社会职业,可能与法律有关如公司法务人员、执法部门的公务员,也可能与法律无关如到公司从事管理工作。[4]而那些将目光盯在应付司法考试以及适应司法职业的需求上的学生难以适应社会多层次、多类型的需求。

三、地方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一)教学目标上的互动

无论是法学教育还是司法考试,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培养和选拔符合法律职业共同体要求的法律人才。这样的法律人才应当具备以下的基本素质:比较丰富而全面的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甚至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这是一个起码的基础性的要求;必须具有正义这一永恒的法理念,并自始至终具有强烈而持久的追求正义的勇气、热情和智慧;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思维素养;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这种道德品质最为核心的是正直地忠诚于法律而不屈从于金钱和权力;必须有常人关怀,充分了解并理解社会民情与生活常例。[5]而这些素质的养成,既需要法律思维、推理、分析、论证等能力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也需要基本法律知识的传授和法律实践能力的锻炼。因此,二本法学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既具有法律理论知识、法律思维能力,又具备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当然,这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应当落到实处,而不应当沦入传统的教学中全而不精的境地,当然,这需要以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为依托。

(二)教学方法上的互动

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既是与司法考试互动的重要措施,也是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带来的积极影响。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不仅与当下的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需求相背离,也与司法考试的要求相去甚远。因此,要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首先应当转变传统的灌输型教育模式。

1.由知识传授向能力培养转变:传统的法学教育注重知识的单向传授,学生学到的是从黑板到笔记,从法条到讲义孤立、僵死的法律知识点。而从历年的司法考试题目可以看出,司法考试重在考察学生的知识理解、法律分析、法律论证和法律语言组织的能力,这就要求教师在平时的教学中注重法律分析方法的传授,具体方法可以采取从历年真题中选择有代表性、重点、难点题目按照知识体系进行整理汇编,将这些题目融入到书本的理论知识中,让学生在接受书本知识点的同时培养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做法并非是以司法考试为目标进行教学,而是应用司法考试中的优秀资源,激发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欲望,可以使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得到极大的提高。这种做法即实现教学方法由知识传授向能力培养的转变,也实现了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2.由理论灌输向理论与实践并重转变:卢梭说过,教育是培养“既能行动又有思想的人”。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优秀的法律人才不仅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学素养,更要求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在实践中恰当地解决社会问题。[6]传统的教学主要注重知识的系统性、理论性,而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性考试,十分注重法律知识的实践能力。考试中的很多真题来源于实践中的真实案例,或者是真实案例的变种,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引用历年真题中的优秀案例作为模拟法庭和案例教学的素材。这样不仅对学生的实践能力是一个极好的锻炼,更可以实现与司法考试的互动。

3.转变教学内容的考查方式:目前的本科法学教学内容的考察主要采用期末考试的方式,考试的形式主要有客观题与主观题相结合试卷考试和撰写专业论文两种形式,试卷主要是本专业老师自主命题,各个学校命题的形式和难度出入很大,加之为了保证考试的通过率和毕业率,在考试的难度和内容上难以和本科的教学目标要求保持一致,甚至有些学校的专业考察只是流于形式。这样的考试无论在知识的范围还是深度上都无法与司法考试相提并论,不仅导致本科教学的效果难以得到保障和检验,而且学生在面临司法考试题目时也难以适应。就这样看来,有必要统一全国法学院校考试内容,鉴于目前很多学者对司法考试客观题过多难以检验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产生质疑,建议在平时考试题目的设置上以考察法律思维、法律分析能力和法律语言组织能力的主观题为主。另外,为了提高学生法律实践的能力,每学期固定进行两次左右的模拟法庭,每位同学都必须参与,由专业老师进行评分,记入考核成绩。考试结果由书面试卷成绩和模拟法庭成绩两部分构成,直接记入教育部的学籍档案,对不能达到一定考核标准的学生不予准许参加在校期间的司法考试。

(三)教学内容上的互动

既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互动的基础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目标和作为法律人才培养和选拔的法律思维,那这就要求法学教育的内容必须适应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要求,不仅要求教授法律的系统知识、原理和制度以及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更需要培养法律职业者的独特的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和与法学相关的的人文科学以及法律职业道德。基于多年从法学教学的改革和实践,建议从以下几个角度对本科法学教学内容进行改革,以实现其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1.改革课程设置,增加基础理论和实践课程比重:地方院校法学教育的目标不仅在于传授系统的法律知识,更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而当前14门核心课程中,除了法理学之外其他都是部门法,这不仅造成了目前法科毕业生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薄弱难以适应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需要的现状,以部门法为主的课程安排也使学生产生了正规课堂教育不如培训班教育的思想,进而导致很多学生自己准备司法考试而不去上课的现象。基于此建议可以从以下两点进行改革:①在课程内容设置上,增加有利于学生法律思维养成以及法律分析、推理能力提升的基础理论学科,如开设法律方法论、法律解释学、法律逻辑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法律诊所课程,同时增加多学科基本理论知识如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为选修课程。②在课程时间设置上,大一主要开设基础理论学科,部门法学和法律诊所、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安排在大二和大三学年,这样便可以与以部门法为主要考察对象的司法考试的准备并行不悖。

2.教学过程贯穿法律思维的培养:良好的法律思维不仅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要求,也是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连接的基础。“法治实质是一种思维方式”,以法律思维看待问题才可能真正的实现法治。[7]法律思维是区别于其他非法律思维的分析解决问题的方式,它是一名法科学生必备的专业素质。因此,法学思维是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共同的培养目标和检测任务。无论是法学教育还是司法考试,都应当从以前法律知识传授或考查为主的做法中走出来,转向对法律思维的训练、培养和测试中来,转变到依据法律思维、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问题的实践立场上来,转变到综合运用法律方法说理论证上来,如此才能真正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四)人才培养方案上的互动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律人才的培养脱离不了社会的需求。据统计,在每年的地方法学院校毕业生中只有不到十分之一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工作,其他大部分毕业生直接进入了企业,而这些进入企业的学生中,除一小部分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外,更多的人则直接进入企业从事管理、公关、销售等行业。地方法学院校的培养目标主要是面向基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因此地方法学院校应当在保证14门核心课程和基础理论课程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兴趣和社会需求制定人才定向培养目标。在教育部统一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之外,另外开设会计学、税法学、票据法学、证券法学、社会心理学、公司法律实务、法律顾问实务等课程。

这样的人才培养方案具有以下几点好处:①与社会需求相衔接,提高就业竞争力。这种分方向的人才培养模式是建立在长期的法科毕业生流向的基础之上,针对岗位需求设置相应课程,能够更好地与置业需求相衔接,同时让学生在一定的时间里钻研某一个方向的知识,可以有效地避免“全而不精”缺陷,提高人才竞争力。②培养学生兴趣,做好职业规划。分方向教学建立在学生自愿选择的基础之上,不断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还可以通过教学使学生培养对该方向的兴趣,根据自己的专长提前做好未来的职业规划。③简化课程安排,适应司考备考节奏。这是该种人才培养模式与司法考试互动的重要方面,学生在大三阶段不仅要正常参加课堂学习,还要按照自己的计划备战司法考试,如果不分方向统一开展教学,不仅使学生难以有时间进行复习,同时也达不到教学的效果。④与司法考试的要求相契合。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筛选性考试,它不仅关注考生的法律思维、分析能力,也注重法律实践能力,这种课程的设置目的也在于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与司法考试的目的和要求不谋而合,实现了良好的互动。

统一司法考试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不仅使法律人才的选拔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提供重要的保障,同时也对法学教育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改革的契机。为了迎接统一司法考试给地方法学院校在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就业压力等方面的挑战,必须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这就需要地方法学院校在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教学内容以及人才培养方案等方面积极探索改革方案,让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在互动中良性发展。

注 释:

①本文所称地方法学院仅指除“985”、“211”院校及专门的法学院校以外的有法学专业的地方普通本科院校。

[1]饶艾.国家司法考试中高等法学教育的思考[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4):18-19.

[2]潘剑锋.论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J].法学评论,2003(2):147-153.

[3]谭世贵.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改革与协调[J].法治论坛,2008(2):78-81.

[4]李建伟.本科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关系架构及其改革命题[J].中国司法,2010(4):84-89.

[5]姚建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我国司法官遴选:基本认识与框架设计思路[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2):3-9.

[6]王立民,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改革[J].法学论坛,2007(5):11-19.

[7](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9: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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