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问题研究

2015-03-12 14:04两面针江苏实业有限公司陈宏兵
中国商论 2015年24期
关键词:公司治理现状对策

两面针(江苏)实业有限公司 陈宏兵

战略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问题研究

两面针(江苏)实业有限公司 陈宏兵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都拥有了一定规模的扩展。而在这种前提下,公司作为国家经济中的重要组成单位,其如何有效进行公司内部治理已经成为了一个全社会都关注的问题。如何在公司制度的组织形势下,在公司内部引入战略机构性投资者是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重要方法之一。因此,有必要对战略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之间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以为我国公司制度发展,企业扩大生产提出建议。

关键词:战略机构投资者 公司治理 现状 对策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的同时,各行各业也有了强劲的发展动力。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以公司制为主要组织方式的企业也获得了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在这样的前提之下,公司治理便成为了非常受关注的话题。

如何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体制,不单单会对公司治理产生重要影响,还会对公司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同问题产生重要影响。而引入战略性机构投资者实质上也是一种干预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战略性机构投资者通过对公司大股东及管理层的日常经营活动及决策进行监督,防止大股东或者管理层通过掏空上市公司资产等侵害机构投资者及其他小股东权益的事情发生。

基于此,有必要对当前我国公司在治理过程中通过引入战略机构投资者的方式干预公司治理的现状进行了解,并对当前发生的为公司治理带来有利及不利方面的情形进行分析,为我国公司通过引入战略机构投资者方式进行治理的过程提出建议,促进我国公司治理方面不断发展完善。

1 当前我国战略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1 当前我国部分股份公司中股东权益不完全

在我国,公司治理是非常热门的议题之一,这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更有效率地生产经营、做出投融资决策、规避风险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对当前我国公司治理层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对于一个公司而言,股东身份的完全性将直接关系到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行使决策权过程中的决策有效性。而当前,我国部分股份公司中股东的权益不完全性突出,这主要表现在大型国有股份制企业当中。

自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之后,众多拥有大量资金及资源的国有企业纷纷股份化并上市,而国家以国家股份的方式出资,同时也占据着该公司的重要决策权。

但是,由于该公司的决策权多由政府任命的董事会成员行使,而董事会成员本身并不是国家股的拥有者。这种情况必然导致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董事会成员出于自利的考虑,难以很好地行使其职权,这也就意味着股东的权益具有不完全性,股东权益中的决策权实质上虽然接受政府命令,但是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还属于部分董事会成员。

同时,在一般的情况下,股份公司的股东是具有完全的市场性的,即其决策及是否退股等行为完全受市场因素决定,但是由于国家股份的存在,导致其决策不单单受到市场因素决定,还受到政府部门的直接干预。在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的权益很难不受到影响,这也给我国股份制公司融资带来了一定难度。

1.2 当前我国部分战略机构投资者进行公司治理的动机较弱

在过去,美国的机构投资者一般也属于消极性投资,并不会对所投资的企业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和治理,但是随着美国部分公司出现了内部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情越来越多的发生,机构投资者的权益也受到了一定侵害,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很多公司的战略投资者不再采用消极的方式面对被投资公司,而是采用积极的方式进行监督与公司治理,获取更高的收益。而当前,在我国部分战略机构投资者由于其很难在公司治理过程中获得更高额的收益,因此其进行公司治理的动机较弱。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中小股东尤其是小股东搭便车现象普遍。机构投资者由于其自身能力及专业水平的原因,因此其对于公司状况的分析能力要明显强于一般的小股东,但是任何经济分析、市场分析抑或是公司内部情况分析都是有成本的,这使得公司的战略投资者虽然可以通过自身分析获得更多的信息进行决策,但是其决策会很容易被中小股东模仿,在这种情况下机构投资者需要承担所有的分析支出和对公司进行监督产生的成本,但却不能享受所有因此获得的利益好处,这必然减弱了其进行公司治理的热情。其次,很多公司由于其内部监督成本较高,机构投资者进行监督的成本可能会高于其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机构投资者不从事监督管理反而是明智的选择。

例如,某机构投资者投资于某上市公司并积极地从事内部管理和监督,但是通过该机构投资者的年终财务分析发现,虽然经过内部管理,该项投资给该机构带来了一定利润,但是却花费了大量成本,使得该机构投资者的利润水平明显下降。

1.3 当前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多重代理带来的利益冲突现象较为突出

伴随着我国引入公司制度进行企业建设和构建就必然意味着在公司治理方面会出现代理的问题。代理就是通过委托授权他人从事其本身所需从事的工作。而之所以在公司治理过程中会出现代理问题主要是因为公司制度使得投资人实质上并不直接从事公司日常事务的处理,而是授权具有专业管理能力的职业化管理者进行公司内部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就必然会出现利益冲突。

而当前,我国公司在治理的过程中,由于多重代理现象较多,造成因代理而导致的利益冲突现象更为突出,这也影响到机构投资者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的积极性。战略机构投资者作为投资者其本身对于投资决策及分析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但是一旦涉及到公司治理层面,其必然需要通过转代理的方式聘请管理团队参与被投资公司的内部管理,且不说这种方式存在着较高的成本,这种方式也必然会出现代理过程中存在的利益冲突和不一致的问题。例如,某公司引入了战略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但是该投资公司在进行被投资公司的内部管理时需要聘请其他专业管理者进行该公司的管理,这促使了管理的成本偏高,且难以对该专业管理者进行监督。

2 当前我国战略机构投资者加强公司治理的举措

2.1 逐步改变当前国有股份企业国家股份的持股状况

过去,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便是众多的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的道路上立下了汗马功劳。但是随着我国当前改革力度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市场化水平越来越高,国有股份由于其自身的去市场化造成其在市场竞争中除了通过垄断行业及高资本投入行业可以获得较好的生存状态,在其他行业的发展都受到了一定限制。因此,如果想要改善当前我国战略机构投资者进行公司治理的水平,并提供经济的发展效率,要逐步降低国有股份在股份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的制度。在过去的几年间,我国政府也正试图开始进行对于股份制企业股权结构的改革并降低国家股份的持股水平。只有逐步降低国有股份的持股水平,才能解决当前因股东权益不完全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同时,随着国家股份的不断减持,战略机构投资者就有更多的机会从事公司投资,也可以降低因股份结构不合理带来的公司内部人员控制,以及大股东肆无忌惮损害小股东权益等事件发生的概率。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改善战略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现状,并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优化,维护公司发展。

2.2 提升战略机构投资者进行公司治理的动机

对于战略机构投资者而言其从事投资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更多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提高其收益的方式才能最终达到提升战略机构投资者进行公司治理的动机。首先,对于公司战略机构投资者而言,其在选择投资项目时最注重的便是所投资项目的发展前景及盈利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机构投资者必然会选择公司结构较为稳固,内部控制水平较高,企业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进行投资。这便会激励某些内部水平较低的企业提高自身管理能力和经营效率,以获得机构投资者的青睐。其次,政府部门需要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中来,从政策角度扫除机构投资者进行公司治理的障碍。这样,机构投资者进行公司治理的政治成本就会降低,可以吸引外部机构投资者参与到公司治理过程中来。除此之外,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其所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能并不单单是为了自我牟利,还为广大的中小股东牟利,在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所获得的利润实质上是因机构投资者的劳作而得来的。因此,机构投资者理应享受超过中小股东可以享受到的利益。但是这种利益很难在现实中得以实现,机构投资者必须要意识到其进行公司治理并参与公司监督创造的价值并不仅仅会受到中小股东的搭便车,也会为自身获取更多利益打下很好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机构投资者需要明确其进行公司治理的目的,并要了解其参与公司治理可以降低其投资产生的风险,只有这样战略投资者才能拥有强劲的动机进行公司治理,最终做到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2.3 缓和因公司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多重代理产生的利益冲突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家庭式企业模式虽然还在发展,但难以在长久的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而股份制公司由于其出资人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且可以永远存续,因此获得了飞速发展。但是,公司制度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必然导致多重代理现象的发展。而多重代理带来的公司间利益冲突使得机构投资者在进行公司治理过程中收益不高。想要缓和因公司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多重代理产生的利益冲突,需要机构投资者和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有较为密切的利益关系,并减弱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冲突性。这就需要机构投资者通过代理关系进行公司治理时,

通过不同途径对代理人进行约束并给予代理人与其工作水平相关的利益。首先,机构投资者在选择对公司内部进行监督管理时,其与代理人之间需要签订详细的约束性协议,规范代理人的权责范围,同时该代理人应当在权责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一旦超过代理范围,其要为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其次,对于代理人进行监督管理时产生的经济效益可以通过股权激励等手段进行激励,但是需要防范代理人可能因为短期利益而给公司和机构投资者带来的未来利益侵害。综合以上可以认为,想要缓和因公司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多重代理产生的利益冲突,需要和代理人之间产生明确的代理关系,而非界限不明的代理关系,但是也要防止因代理关系过细造成代理人难以解决突发问题的状况出现。

3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制度也在全国众多企业中实行。而战略机构投资者作为公司治理与监督的重要力量,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对于当前我国战略机构投资者进行公司治理的现状进行了了解,并提出对策将促进我国战略投资者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林永坚.机构投资者持股与盈余管理[J].商业研究,2015(09).

[2] 宋力,崔甜伟.机构投资者影响力、公司治理与公司价值[J].财会月刊,2015(23).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5)08(c)-0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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