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雇佣关系中第三人致雇员人身损害案件中的雇主责任

2015-03-18 03:07郑学勤闽江学院法律系福建福州350121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11期
关键词:责任法人身雇员

郑学勤(闽江学院 法律系,福建 福州 350121)

论雇佣关系中第三人致雇员人身损害案件中的雇主责任

郑学勤
(闽江学院 法律系,福建 福州 350121)

为了进一步保障雇佣关系下雇主和被雇佣者的合法权益,准确定位雇佣关系中第三人致雇佣人员人身损害中雇主的责任,无论是对雇主自身还是被雇佣者来说都是很有意义的。这不仅可以进一步缓和雇佣关系,并且对于完善劳动法来说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论文从现阶段下我国在雇佣关系中第三人致雇员人身损害案中的雇主责任的处理方式入手,对如何进一步完善在这方面的处理方式提出建议。

雇佣关系;第三人;雇员;雇主责任

在第三人致雇员人身损害的案件里面,从实质上来说,这与普通的侵权案件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这种案件因为有雇佣关系的存在,所以在具体的司法解释上又有所 不同,目前法律规定雇主应该对此类情况担负责任。但这种责任是通过把雇员的损失转移到雇主身上的,然后雇主在赔偿雇员损失之后,又通过向第三方索赔来弥补自身的损失。在我国现今法律规定在雇佣关系中第三人致雇员人身损害案中的雇主责任的背景下,这种规定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雇主的损失,但是并没有有效保护雇主的权利。通过更合理的方式来将雇主和被雇佣者的合法权利最大化,如果这方面的问题得到解决,那么对雇佣关系和劳动法的完善都会产生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 对相关事件处理方式的变迁

据相关的民法资料显示,国家的民法以前对雇佣关系下第三人致雇员人身损害雇主的责任来说,在我国民法通则里对这一个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则有相关的规定,具体的内容是:雇主和第三人一样都承担同样的责任,并且要求雇主与实施侵害的第三人承担相同的侵权责任在法理上是没有相关依据的。在规定中指出这种处理方式实际上也违背了公平性原则。

因此,在新的《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原来的司法中解释的有关于雇主应承担的那些责任是怎么被定义的呢?但是在新的法律背景下,雇员如果在雇佣过程里受到了第三人的损害,那么雇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如果需要承担责任,那么该如何承担?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11条规定,雇员如果在雇佣关系下收到了第三方的人身损害,那么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雇佣关系之外的由第三方导致的雇员人身损害的,则需要第三方来承担相关的责任。准确来说,即是被伤害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合理诉求,通过法院的等机构向第三人提出赔偿诉求。

从上述的司法解释里的第11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如果第三方对雇员在雇佣期间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雇员直接要求雇主去承担责任,而不管雇主是否在这个过程中有过错还是没有过错。并且雇主也没有权利为自己辩解或者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解除责任。也就是说,雇主即使在雇员受到伤害中没有过错,他同样要受到相应的赔偿。

在这类案件中,要求雇主在对雇员的损害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全部的责任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这也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因此,司法解释的第11条所规定的雇主责任是被强加在雇主身上的,这并不能使法律体现公平和正义。所以,在旧的法律规定下,这种让雇主先赔偿再向第三方实施伤害的一方追偿的方式是不合理的,它实际上是把一个案件拆分开来,并且拆分之后又放在两个诉讼案件中解决。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案件与普通的侵权案件并无本质的不同,法律作出特殊规定实无必要在能够确定。因此在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规定雇主对雇员应承担特殊的侵权责任,新的法规里是规定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这种规定是通过雇主向第三方索赔之后,通过第三方的赔偿来弥补自身损失。这种新的规定虽然使雇员的损失得到快速的补偿,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却没有高度注意到雇主的利益。因为这种处理的方式使雇主承担了并不需要自己来承担的一些责任,这样的规定并不符合侵权责任法强调的将责任落实到直接当事人的原则,这也违背社会的公平,同时也为司法的具体实施增加了难度。

目前,《侵权责任法》中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提供劳动的一方即雇员如果因为劳动中自己的过错受到损害的。在具体的司法审判中,应该根据双方各自的责任来划分责任,并且对于自身不必承担的责任雇主可以不用承担。根据新的侵权法来处理这类案件显然更加有效,并且这种司法原则的适用性也更加广,更适用于一般的化的案件中。

二 雇主在法律演变中的角色变迁

(一)暂时或永久的垫付角色

在最初的法律规定里,只要雇员在受雇佣期间受到人身损害,那么雇主都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这种赔偿是义务的,也就是说不管雇主是否有责任,就算是第三方有意侵权,雇主同样需要承担责任。但是雇主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第三方索要赔偿。这个时候,雇主承担了一个垫付者的角色。也就是雇主首先通过自身的经济赔偿来安抚伤害者,通过垫付经济等形式来使事情得到解决,但是雇主可以通过向第三方索要赔偿的方式来弥补损失。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对第三人的定位并不明确,法律没有规定如果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时候的解决措施。这个时候,雇主往往会间接替承第三人的承担了本不属于雇主自己的责任。

显然,在《侵权责任》中,这一项规定违背了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原则,这种规定在法律自身的角度来说也是不成立的。这种情形使相关案件在进展中困难重重,同时也对司法的施行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因为雇主并没有义务去代替第三人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赔偿责,这种规定也任违背了法律上要求责任需要明确到具体当事人的原则。

(二)监督者角色

在我国法律逐渐完善之后,我国法律对雇主的利益也更加的重视,雇主不再和第三方同样承担一样的责任。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在相关的事件下雇主的责任,那就是雇主只需要承担属于他的一部分责任,属于第三方的责任需要第三方自己去承担。

因为从法律角度来说,不管是被雇佣者还是雇主,他们都是相互平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他们都享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因此,雇主只需要对雇佣过程中自身的安全设施负责,雇主需要对雇员的实行的保护义务是有限度的。所以,雇主只要没有对雇员实施伤害,并且也没有反抗法定义务的话,那么雇主需要承担的有责任也是有限的。

因此,这个时候,雇主的角色主要是监督雇员的工作进展,并且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那么雇主自身的义务就已经履行合格。因为将本来不需要这种方式既无法保障雇主的合法权利,并且也使办案周期延长了,这使得司法在解决相关问题时的效率更加的低下。雇佣关系之外的人身伤害应该和普通的案件一样处理,不能将雇佣关系在这个案件中混淆,因为只有将职责明确到位,将责任明确清楚才能真正的将各种合法的利益加以保护。

(三)将逐渐承担“监护人“的部分职责

随着法律的完善,我国在定位雇主和雇员的关系上也更加的准确了。目前,在有些地区,为了更好地保护好受雇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取得当事人同意之后,当事人可以采取自愿授权以或者通过法律程序将雇主视为短期的监护人。因此,雇主在短期内承担监护人应承担有的义务。

但是在一般情况下,需要雇员自身承担的责任还是应该由雇员自身去承担。这种建立在新型关系下的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将能够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利都提供有力的保护。因为之前的法律从根本上来说是属于通过法律来使雇主执行替代责任,即通过用雇主来直接向雇员负责的方式来对实施伤害的一方的责任来买单。但是显然只有包括监护人在内的人才可能需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因此,雇主在相关的案件中是不需要为第三方的施害行为负责的。

法律在公正的保障雇主和雇员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使雇主暂时的充当了监护人的角色。这种新的法律体系在规定雇主保障安全的义务之外,对于雇员的安全也承担了更多的保护义务。这种法律上的转变,将为缓解雇佣关系提供帮助,也能够有效的保障双方利益。

三 相关案件处理方式的完善路径

(一)将雇主责任的鉴定明确化

显然,要求雇主通过垫付的方式向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已经不符合法律的人文精神,因此法律对雇主的责任规定将会朝着公正客观的方向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过去,雇主不管有没有过错,也不管过错的大小,雇主都需要向雇员承担大部分责任。这种处理方式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必将得到有力的纠正。因为法律发展的方向是保护应该保护的对象,惩罚应该惩罚的对象。为此,今后在法律的制定中,首先会对雇主的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涉及赔偿方面,法律将会客观公正的分辨那些是雇主自身的责任,那些是损害是由第三方带来的。在法律的具体实施中,并没有刻意地保护谁也没有可以的忽视谁的利益,法律只是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都依照将责任落实到直接当事人身上。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会依照它的原则将该保护的利益保护到位,将当事人该承担的责任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完善具体的法律条文

显然,随着司法进步和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在司法解释第11条的相关解释是不适应这个时代了。目前,针对此类侵权的案件国家开始直接引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即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的,雇主与第三人只在各自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雇主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责任。这是我国在司法上的进步,这是值得每一个公民欣喜的事情。

法律不是为了保障特定的一部分人的利益的,法律是通过特定的法律条文来针对不同的适用场合来对相关的一些案件对应起来。在此基础上不断的提高它的使用灵活度,因此要实现这一个目标一定需要在法律条文上有所完善。

因此,我国法律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并不会停滞不前,针对相关案件的更合理的法律体系将会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因为只有法律更加完善,在面对此类案件时,我国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将能够更加有效的得到保护,而这种结果正是我国法律在努力去做到的。

(三)加强法律精神的应用

法律条文的完善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很重要,但是一种较为合理的法律精神是更加重要的。因为法律精神可以说是法律的一种准绳,法律精神如果合理的话,那么在整个法律的制定上和实施过程中都可以做到一个相对公平的程度。

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一项法律可以看出在当时的法律中,法律的精神特别注意保护雇员的利益。但是比较利于整个社会运转的法律精神不该是去保护特定的一个群体而去设定法律,法律应该站在公平和正义的角度去为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做好保障。因此再后来出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通过比较这些法律的法律精神,不难发现这样的一个转变,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考虑到雇员这一方的过错,而新的法律则更加强调在法律具体的实施中将责任更加准确的明确到具体的人。也就是将属于哪一方的责任交还给哪一方去处理,这是法律的进步,也是法律精神的进一步完善。

(四)适当拓宽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

在目前的法律条件下,在区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理论研究目前相对完善了。在雇佣合同下的劳务关系中是以供给作为标准的,在劳动合同下的劳务关系则是以劳动者的劳动量作为标准的。显然在这种规定下,不同的情形应该有不一样的解决方式。因而,如果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如果适当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形下,将这两种情形适当的拓宽它的使用度的话。那么在具体的法律实施过程中将会更加简单,也将能够使公民对相关案件的理解上更加容易。这样的话,将能够使公民在懂法的基础上更好的去遵守相关的法律,这样将能够为法律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减少阻力。

总体而言,我国在雇佣关系中第三人致雇员人身损害案中的雇主责任的法律规定上经历了很长的一段演变过程,从法律条文到法律精神上都经历了很大的转变。这是法律的进步带来的,也是法律应该有的模样。在雇佣关系中第三人致雇员人身损害案中的雇主责任也从一个垫付者角色到劳动监督者角色转变,现在还有一种向暂时的监护人角色转变的趋势,这是法律不断完善下雇主角色的转变。在分析这些转变之后,为了进一步使法律更加完善,需要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加以完善、在法律精神上加以完善、并且适当拓宽法律使用的条件。这些措施将能有效在雇佣关系中第三人致雇员人身损害案中的雇主责任得到明确,这不仅对雇主自身,对雇员来说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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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周欣)

D923

A

1673-2219(2015)11-0113-03

2015—07—02

郑学勤(1974—),女,福建长乐人,闽江学院法律系教师,研究方向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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