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转载作品稿酬的支付机制评议

2015-03-18 19:16陈颖
传媒 2015年10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稿酬许可

2015年4月,国家版权局下发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网络转载作品的相关事宜作出规定。《通知》再次强调了网络转载报刊作品必须先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引导报刊单位通过签订协议、建立作品信息库等方式梳理本单位内部的版权资源;鼓励报刊单位与网络媒体共同探索合理的价格体系,建立网络转载版权合作机制。作为主管版权事宜的重要行政部门,国家版权局向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表明了基本态度,并在规范网络转载方面迈出了积极的一步。

国内传统媒体中,版权保护做得较为成功和成熟的是《新京报》。目前《新京报》版权收益总量亦位居全国传统媒体之首。其主要经验与做法有三。第一,与各大门户网站签署版权授权使用协议,对于没有签署授权使用协议的网站,一旦发现侵权,立即发布版权侵权公告,直至谈判合作或者诉讼。第二,为避免谈判或诉讼过程中发生版权不明的情况,在报社与记者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报社。第三,重视原创,提升内容,做到内容为各大商业网站必转。授权谈判时内容是最重要的筹码。

众所周知,纸质媒体的核心优势是内容。纸媒的经营,从作品的采写、编辑、排版到发行、销售,需要投入大量优质的人力、财力、物力。倘若网站仅仅依靠自身技术优势,就能轻而易举地低价或无偿使用纸媒的内容,显然是不公平的,它不仅侵犯了纸媒的版权收益,而且打击了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长远来看,受损害的是整个传媒行业和广大受众。事实上,纸媒与网媒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二者冲突的焦点在于“合理的稿酬支付机制”,即网络媒体使用纸质媒体的作品必须付费。如何协调纸媒与网媒的关系,探讨并实践可行的网络转载稿酬支付机制乃是当务之急。

网络转载作品稿酬支付的法定规则及缺失。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转载作品的规定历经了矛盾争议的过程。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按照这一规定,纸质媒体之间转载作品适用法定许可,即纸质媒体转载时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单独授权,只需要向其付费即可。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针对网络媒体是否可以不经许可转载纸质媒体的作品,2000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著作权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据此规定,原本仅限于纸质媒体之间转载的法定许可扩大到网络。

2001年,为了顺应时代发展,配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著作权法》在第十条“著作权权利”中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并没有关于网络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而是仍然将作品转载的法定许可限定于纸质媒体之间。由此可见,在这一时期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转载是否适用法定许可是存在矛盾的,也反映出国内对这一问题存有较大争议。

2006年,作为我国首部针对网络版权的专门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直接否定了网络转载法定许可,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此条规定将网络转载明确改为“授权许可”,即网络转载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且支付报酬。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网络著作权解释》,直接删除了网络转载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到此,关于网络转载的法律规定最终统一起来。

自2014年6月初,媒体曝《广州日报》起诉今日头条版权侵权,国家版权局已经意识到规范网络转载问题的紧迫性,并在此方面作出了有益尝试。2014年6月底,尽管《广州日报》与今日头条达成和解,国家版权局仍对今日头条网立案调查,言将“保护数字版权、规范网络转载”作为重点工作。《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的出台,意义巨大,但《通知》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通知》所规定的“网络转载作品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付费”,在我国《著作权法》《网络著作权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已有规定;二是《通知》属于规章,效力上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三是《通知》对网络转载中最为核心的“授权价格”未作具体规定,对报刊单位与网络媒体的合作机制也仅提出了笼统的指导性意见,可操作性不强。这些无疑会影响《通知》在实践运用中的效果。

国内立法参考及国外经验。国内具有一定参考意义的稿酬支付规定是国家版权局2014年8月21日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规定的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为: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报刊依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10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足500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500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如报刊出版者未按前述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则应当将报酬连同邮资以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办法》中特别提到: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需要强调的是,网络环境下转载文字作品,转载者首先需要取得授权许可,即转载者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在此基础上,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可以参照《办法》执行。

国内传统媒体中,版权保护做得较为成功和成熟的是《新京报》。目前《新京报》版权收益总量亦位居全国传统媒体之首。其主要经验与做法有三。第一,与各大门户网站签署版权授权使用协议,对于没有签署授权使用协议的网站,一旦发现侵权,立即发布版权侵权公告,直至谈判合作或者诉讼。第二,为避免谈判或诉讼过程中发生版权不明的情况,在报社与记者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报社。第三,重视原创,提升内容,做到内容为各大商业网站必转。授权谈判时内容是最重要的筹码。《新京报》的授权协议为一年一签,授权价格逐年递增,亦说明对自身内容的高度自信。

反观国外网络转载稿酬支付经验,不难发现,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版权保护方面发挥着极为积极的作用。德国对版权实行集体管理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目前共有11家集体管理组织。德国集体管理组织分为民法意义上的社团法人(协会)和商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发起人多为主要权利人或全国性协会,机构设置上与一般企业相同,性质定位为服务企业性质,实行高效低成本运行,不以盈利为目的。

美国于1914年成立了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至今也有100多年的历史。与德国相同,美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依照公司法成立,受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制约,其机构设置也类似于一般企业,分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大机构。美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规则、收费标准、分配方案,召开会员大会;执行大会决议,管理日常运营;监督日常工作和财务状况,纠正错误。

国内网络转载稿酬支付构想。国内网站数量众多,信息庞大,如果每一家传统媒体都如《新京报》一般,每年与大型门户网站签订一对一的转载协议,存在单独的传统媒体势单力薄、缺乏谈判技巧、授权价格不好统一等现实问题。其他诸如付酬的履行途径、履行期限、不履行付酬义务的后果等具体问题法律上亦没有清晰的规定。对比国外定位为企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起步较晚,且多具有官方性质,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加上相关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管理、运作机制、财务状况均难得到有效监督,著作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间的关系性质不明,政府部门与集体管理组织的责任划分不清等,使集体管理组织在实践维权中并未发挥其应有作用。

在目前既没有操作性强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强有力的集体管理组织的情况下,传统媒体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考虑由全国传统媒体集团结成联盟,共同推选人员,提供经费,成立具有中立性质的版权协会。版权协会可以参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付酬标准,对会员作品统一定价,并就作品保护、侵权赔偿、费用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具体事宜进行一揽子处理。版权协会一经成立即应独立运行,不受某家董事单位的支配,避免成为某家董事单位的附庸,或因缺乏独立性而凸显出自利的一面。传统媒体通过该版权协会解决转载收费、版权谈判和诉讼,有利于将更多精力投入作品创作和编辑,同时让版权协会这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实践中趋于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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