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的侵权构成与防治

2015-03-19 14:03邹雨茉林嘉琳
新闻爱好者 2015年1期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信息

□邹雨茉 林嘉琳

(邹雨茉为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13级硕士生;林嘉琳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级本科生)

一、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侵权行为

(一)猎奇恶搞型揭私

弗洛伊德曾说过,人们对别人隐私的窥探欲,来自童年、来自对自己身世和来历的好奇心。网络所提供的方便、快捷、先进的交流平台,进一步激发了人们这种原始的窥探欲望。例如,在2008年的一句“很黄很暴力”的话引发人肉搜索,匿名人士把当事人的出生年月、出生医院、所在学校、平时成绩、所获奖励都公布出来,有好事者以漫画形式恶搞当事人形象。此画在猫扑网盛行一时,被广为传播,极其恶劣地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二)打击报复型揭私

打击报复行为往往发生在有恩怨或矛盾的人之间。行为人与受害人大多彼此熟悉并存在矛盾,泄露他人隐私往往是为了泄私愤。在网络时代,由于信息传播的即时性和广泛性,让这种泄私愤的 “网络谴责”行为更加便捷和肆无忌惮。以铜须门事件为例,一个自称悲情的丈夫在某论坛上痛斥妻子与魔兽游戏某会长“铜须”的婚外情。帖子立即在网上引起强烈反响,“铜须”的真实身份和地址被曝光,其本人和所在的学校、家庭,甚至身边的同学、朋友先后遭到匿名骚扰和谴责。“铜须”及其家人因此不敢出门,甚至不敢接听电话。这一事件引起了海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纽约时报》等欧美报纸甚至用“网络暴民”来质疑中国网民的行为。

(三)敲诈勒索型揭私

在信息社会,用户的个人信息与商业利益联系在一起,信息越来越成为一种商品,甚至被采集并存储在大型数据库中,供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以披露他人隐私为要挟,敲诈他人钱财,或兜售他人隐私的事件时有发生。2007年9月,谢某与朋友罗某在一起时,从罗某的日记中看到有记载罗某与老师邓某交往的情况。9月15日晚,谢某以罗某男朋友的身份打电话给邓某,称要向邓某所在学校告发其与学生罗某有不正当的师生恋关系,并提供账号要求邓某汇款赔偿。邓某因被恐吓后感到害怕,于9月16日至10月11日先后11次向谢某提供的户名为戴惠锦和林安的银行账号上汇入计1.04万元,均被谢某取走。在此期间,谢某曾多次打电话、发短信给邓某,实施恐吓、威胁,要求继续汇款。[1]

(四)人肉搜索型揭私

从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到2006年的踩猫女事件,到2007年的华南虎事件,再到2008年的辽宁骂人事件、2013年底花季少女跳河身亡事件,人肉搜索在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展现出巨大的威力,对社会的影响也良莠不齐。

在舆论监督中,人肉搜索也被广为运用。例如天价烟局长事件,在网友的人肉搜索下,他常抽1500元/条的高档香烟,先后换过劳力士、江诗丹顿、帝陀等名表,座驾为卡拉迪等信息被曝光。随后,该局长的个人信息和家庭情况被逐步公之于众。最后,南京纪委介入调查,该局长被“双规”。

二、侵权的主观过错

民事侵权的主观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在网络环境下,我们不难看出,有一部分隐私侵权是故意的,如猎奇恶搞,以窥探他人私密、满足自己好奇心、捉弄他人取乐为动机;打击报复,以故意暴露他人隐私,引发舆论谴责、打击报复当事人为动机;在人肉搜索和敲诈勒索中,网友的揭私动机也是非常明显的。

侵权过错的另一种表现是过失侵权。这部分隐私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当事人的不经意间。例如,在慈善公益活动中,主办方常常会邀请贫困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在现场描述困境、绝望心境,以及对捐助者表示感谢。这些活动和相关报道常常会描述细节,制造催泪点,反复提及并毫无保留地展示受助者的家庭环境、生活窘困等,这其实是在暴露儿童的隐私,有损孩子的尊严,可能会给儿童的未来成长造成阴影和伤害。此外,微博打拐、灾后寻亲等事件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也常常被不经意地公布出来。

三、网络隐私侵权的内容

(一)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强奸等犯罪案件中受害人的姓名、地址和其他足以使人辨认的特征

2014年1月8日,《潇湘晨报》的一篇报道《一个村庄的集体“沦陷”》[2],被中国日报、凤凰资讯等网站转载,受害小女孩的家庭地址被描写得非常详细,家里的照片也被暴露在网上。1月10日,《京华时报》A23版对同一事件进行了报道,涉案儿童虽然用了化名,照片用了背影,脸上打了马赛克,但是儿童父母的照片、居住地详细地址、学校环境等真实信息仍被具体公布和描述,使人很容易辨认出儿童的身份。

(二)不正当地公开他人的财产状况、家庭生活状况、生理缺陷、特殊疾病史

2014年5月14日,财新网独家报道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孔某某于2014年3月自杀未遂,曾住在当地医院的重症监护室,此前体检时被查出他是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后来,凤凰网跟进报道,对孔的糜烂生活进行挖掘。有关艾滋病病情的细节描写更是让一名拜访者无限恐慌。[3]这些内容在各大网站、微博、微信公众账号上都有转载。

(三)报道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时,任意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和其他信息

如今,越来越流行的“随手拍”,也可能侵害他人隐私权。2014年4月香港便溺门事件,一对大陆夫妻让孩子在香港闹市小便,其间路过的香港人用摄像机拍下儿童便溺情景,随后大陆夫妻与港人发生激烈冲突。整个事件的视频在网上广为传播,其中绝大多数幼童便溺的视频和正面照片都没经过处理。事件发生后,内地网友纷纷抨击“拍照无礼,媒体报道时也完全没有想到孩子未来如何面对,侵犯了儿童隐私”[4]。香港网民则认为 “拍摄者作为记者是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因为香港法律明确禁止任何人在公共场所随处便溺”。香港凤凰卫视女记者的“不要在公开场合暴露孩子身体是做父母常识”的言论[5]更是引来网友质疑,认为她缺乏媒体人基本的宽容和同情。

(四)未经当事人同意,披露他人违法行为和其他不光彩的经历

一个人过去的违法行为,只要不对当地的治安和公共利益产生即时的危险,一般来说,当事人可视之为个人隐私而要求不被社会关注和报道。2013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实姓名向全社会披露了所谓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后,有些媒体和网友再次把李2011年打人事件拿出来进行加工报道。[6]网友“王丰-SCMP”爆料:“曾经因寻衅滋事打人而被收容教养一年的李##,如今涉嫌强奸被抓,他已经改名李**了!”[7]这种做法只会让李某某的形象被符号化和标签化,“一年多以后再犯事,而且行径更恶劣,做实了其衙内的形象”[8]。

(五)对公众人物私生活的过度挖掘

2013年初,涉及重庆多位高官的不雅视频在门户网站上被疯狂转载、评论。抛开媒体监督的意图,这些视频暴露了当事人的隐私部位和一些恶俗照片,部分内容与公共利益并无关系。不能打着“反贪”的旗号,借助媒体影响力,严重污染社会风气,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四、网络隐私侵权后果更严重

由于网络的即时性、互动性,影响范围广,网络隐私侵权的扩散力强,危害性大,侵权后果更严重。

由于微传播的结构较小和团队化,因此容易出现两个现象:极化和磁化。所谓极化,是指在单次微传播过程或单个微媒介中,容易出现意见的高度统一。所谓磁化,是指在一定的临界条件下,大数量的微媒介关注同一议题,并出现相同的极化方向。[9]在极化和磁化的网络环境下,某个隐私信息被公开后,会出现一边倒的集合性意见,并随之引起巨大的舆论风暴。2012年12月,某商场店铺老板怀疑一名8岁的女学生偷衣服,于是将其购物时的监控视频截图发布在微博上,称女孩是小偷。短短一个多小时,该女生的个人信息在人肉搜索之下全部曝光,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批评甚至辱骂,最后悲剧发生了,12月3日晚,该女生跳河自杀身亡。

网络社会,人人都有麦克风,个个都是路透社,传播信息的渠道更加宽广。如果说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更多地发生在私密空间里的话,那么网络环境下传播渠道从传统媒体扩展到新媒体、门户网站、社交工具、数字地图等多种形式,将隐私的边界悄然向外推延。

五、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侵权治理

(一)用技术手段管控传播空间

首先,可以通过设定密码的方式来防范隐私侵权。针对个人电脑中的机密文件和图片,一定要预设密码,以免电脑被窃或维修时被他人非法利用;针对在网络中传送的信息,通用的方法是网络认证和网络加密来阻止非法操作,如在入口处设置防火墙,对一些暴力、黄色等关键字词进行第一遍过滤,防止不良信息的进入和传播;针对网络用户与需要搜集个人信息的网站之间的互动,目前可以利用P3P(个人隐私偏好平台)来保证互联网用户对个人数据的流动与使用的控制权。[10]

其次,设置专门机构,加强网站审核责任。网站要坚持屏蔽涉嫌违法违规的信息,随时接受网民投诉,及时处理隐私纠纷,主动、及时删除被投诉的不良信息等,把危害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目前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设立了类似机构,例如美国的电子隐私咨询中心,香港的个人资料隐私专员公署等。[11]

此外,还可以采取“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方式。[12]在前台,用户昵称可自主选择,但必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注册,实现网民的自我约束,并完善追责的机制。

(二)完善隐私权立法

过去,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以及相关诉讼法中虽然都有保护公民隐私的规定,但隐私权一直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法律规定泄露公民隐私必须同时达到侵害名誉的程度,才可以按侵犯名誉权要求司法救济。直到2010年侵权责任法颁布,隐私权才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被加以保护。为了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加紧制定中,一系列的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首先,要确定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例如个人信息隐私权、个人领域隐私权、个人活动隐私权等概念和范围的界定;普通公民隐私权、未成年人隐私权、受害者隐私权、病患者隐私权、举报人隐私权、政府官员隐私权等如何保护。

其次,在立法上还应该确立“公众人物”的概念。“公众人物”在我国至今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对公众人物的报道和隐私保护应有别于普通公众。恩格斯曾说过:“个人隐私应受法律保护,但当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保护而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13]因此,如何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限制和保护,也是立法上亟待明确的问题。

(三)加强公民的媒介素养

技术、法律是硬手段,道德则是软控制。一方面,网民要加强道德自律,自觉培养网络媒介素养,规制自身行为。发布信息时要真实准确,要尽量查证消息源,对不熟悉、不知情的信息不要随意转发;网上语言要文明,不诽谤、不使用侮辱性语言;积极传播先进的文化,自觉净化舆论环境。另一方面,网民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用网习惯,增强自我辨别不良信息和失实信息的能力,强化维权意识,在自身隐私受到侵犯时,可以采取截图、拍照等形式留存网页,保存证据并进行公证,为依法维权做好准备。

同时,网络经营者也要制定有关保护隐私的行业准则或章程,积极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如今,大多数网站都制定了 “网站经营者的隐私权政策”,这是一个好的开端,在相关法律缺失的情况下,行业规范也是一种重要保障。

六、结论

在网络环境中,人人都是信息传播者,人人又都是信息接受者,隐私遭侵权的风险越来越大,隐私侵权的表现形式呈现出多样化,涉及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更加复杂,侵权后果也更加严重,在加强技术控制和媒介素养的同时,必须加快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进程。

[1]彭志新.以曝光他人隐私为要挟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J/OL].人民法院报.[2011-07-13].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6572.html.

[2]刘洁.一个村庄的集体“沦陷”[N/OL].[2014-01-08].http://www.hinews.cn/news/system/2014/01/08/016363940.shtml.

[3]罗昌平.问题高官的艾滋隐私 [OL].[2014-08-12].http://www.360doc.com/content/14/0812/23/11269421_401422613.shtml.

[4]点击今日.小童当街便溺,你看见了什么 [OL].[2014-04-24]http://news.sohu.com/s2014/dianji-1384/.

[5]贾也.如何反思好“便溺门”事件[EB/OL].[2014-04-30] http://blog.ifeng.com/article/32728988.html.

[6]陈和生.换个马甲继续坑爹[G/OL].[2013-02-23] http://newpaper.dahe.cn/hnsb/html/2013-02/23/content_853857.htm?div=-1.

[7]刘睿.李双江之子又被拘 星二代换马甲再坑爹[G/OL].[2013-02-23]http://ent.163.com/13/0223/12/8OD9PF2J00032DGD.html.

[8]秦旭东.媒体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职业伦理[OL].[2014-08-26]http://cul.qq.com/a/20140826/055831.htm.

[9]陶艺音.微传播特征初探[J].新闻世界.2012(2).

[10]王丽萍.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398.

[11]屈茂辉.网络侵权行为法[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110.

[12]千龙网.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EB].[2011-12-16].http://report.qianlong.com/33378/2011/12/16/2502@7577997.htm.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591.

猜你喜欢
隐私权个人信息信息
如何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法时代”
纳税人隐私权的确立、限制与保护
警惕个人信息泄露
妈妈,请把隐私权还给我
谷歌尊重雕像“隐私权”的启示
订阅信息
展会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等6项通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
论患者隐私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