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明代婚姻法律制度

2015-03-19 02:49李明辰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婚约婚姻制度媒人

李明辰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试论明代婚姻法律制度

李明辰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古代婚姻制度是建立在封建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之上,倡导以儒家伦理为基础的法律伦理。在这样的背景下,明代婚姻制度一方面沿袭了唐宋时期的旧律,另一方面开启了近代婚姻立法的萌芽。

明代;定婚;结婚;离婚;婚姻制度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也日趋完善。探究明代婚姻制度形成的原因及特点不仅可以让我们充分了解古代婚姻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借鉴相关规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来不断完善我国现存的婚姻法律制度。

一、明代的定婚制度

《唐律·户婚律》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书,但受聘财,亦是。”明代很大程度上继续沿袭了这种定婚制度。《大明律·户律》规定:“写立婚书,依礼聘嫁”是婚姻缔结的法定程式。婚书和婚约成为明代法律保护的对象,婚书(包括私约)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婚约达成,就不能擅自悔约,另行婚娶,否则会受到明律的惩罚。

1.明代定婚制度的构成要件

(1)凭媒而立

媒人自古以来就在中国婚姻制度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其奔波于两家,沟通彼此是论嫁成婚的前置条件。要想定婚,每一步媒人都要出现,“凭媒写立”是定婚婚书生效的必要条件,无媒人签字、画押,其不能生效。当然,媒人不会空忙活一场,婚成后,媒人可以得到丰厚的“谢媒礼”。利益使然,社会有了对媒婆有了“媒人口,无量斗”, “舌有三寸,乃不烂矣”等评价,以讽刺部分媒婆为挣取“谢媒礼”而“俊的矜夸,丑的瞒昧”以促成婚姻的不良现象。

(2)由尊长主婚

《大明令·户令》规定:“凡嫁娶,皆有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该条规定从法律确立了家长在儿女婚姻上的主导地位,主婚权其实质是对婚姻的主导权。一桩婚姻从订婚开始到缔结婚约,再经送收礼金,都是由双方家长完成的。对于没有“父母之命”的婚约,一般不承认其效力,若违背尊长意愿,自己订立婚约是要受到刑法处罚的。

(3)写立婚书或收受聘财

《大明律·户律》中规定:“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悔者,笞五十。”婚书即婚约,进行了纳征礼,婚姻关系既生成,但或许是口说无凭,还需要书面的东西来证明。类似合同,男女双方家长此时各为一方当事人,内容是有定式的,一般包括应各自子女年龄、行次、聘财等,还要有第三方证明,一般是主婚人和媒人,他们也要分别签字画押,双方家长各自拥有一份婚书,作为两家结为秦晋之好的凭证。

2.明代定婚的法律后果

婚约一经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此后,男女被视为夫妻,双方家长以亲家相称。双方负有结婚的积极义务和不与第三人定婚的消极义务。若有一方无故悔婚,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大明律·户律》也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悔者,笞五十。”也就是说女方在答应定立婚书之前已经知道男方有残疾、老幼等情况,仍然答应与男方订立婚约,并且已经与男方写立婚书,如果女方在这种情况下私自反悔,想要悔约的,反悔无效,并且女方也将受到鞭打五十的惩罚。

3.婚约的解除

定婚具有强大的法律效力,但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明律也规定了解除婚约的法定事由:

其一,男女定婚后,因故身亡,婚约自动解除。至于聘礼的归属,一般情况下,“若已定婚,未及成亲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财礼”。 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并写立婚书,并且已经交付彩礼之后而没有举行婚礼之前,任何一方因病或者其他原因去世的,男方不得追回彩礼,女方有权利不予返还彩礼。也许这也在一定程度反映了对妇女权利的维护。

其二,男方无故不娶及逃亡不还者。成化年间条例规定:“定婚五年无故不娶及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另行改嫁,亦不追财礼”。也就是说定婚之后五年之内,如果男方没有任何理由却不进行对定婚女子的婚娶,或者是男子在结婚后因罪逃亡三年仍没有回家的,女方可以向官府报告申请,官府核实之后,女方可以自由选择改嫁或者守志不嫁,并且不需要返还彩礼。

其三,男女或有犯奸盗。明律规定“男女有犯奸盗者不用此律(不在追不追聘礼之律)” ,律学家补充解释道:“男女定婚未曾过门,私下有犯奸盗、通奸”者,“义不可复合,听其别娶别嫁,不用悔亲之律” 。如果男女双方在定婚之后婚娶之前任何一方偷盗或者犯其他严重罪行的,另一方可以退婚,而不被当做是悔婚,并且允许另一方在退婚之后另行婚娶。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明朝法律维护正当情况下的婚姻关系,也能看出对婚姻关系中无辜一方的维护。

二、明代的结婚制度

明代对男女结婚设立了严格的条件。

第一,结婚年龄的限制。《大明令·户令》明确规定:“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也就是说男女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明太祖洪武三年定制:“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婚娶。” 即男女结婚的法定年龄为男十六岁,女十四岁。年龄不合格者不得缔结婚姻。并且禁止男女双方的家长在孩子幼年时割下衣襟作为缔结婚姻的信物,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娃娃亲。

第二,关于婚嫁的服饰,“婿常服或假九品服(即常服或官服都可),妇服花钗大袖”。

第三,婚姻程序的复杂。明代实行聘娶婚制度 ,即以男方父母交付女方父母一定数量的聘礼聘金为成婚的必要条件。这种结婚形式是对我国古代流传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礼”形式的演变。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定婚;纳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其实明朝婚娶承袭了宋元时期的程式,即“六礼”简化为“四礼”(纳彩、纳吉、纳征、亲迎),表面上也许是简化了程序,但实际上只是把“问名”并入“纳彩”之内,“请期”合在“纳征”之内,并另外增加三个礼仪过程:(1)“妇见姑舅”,即第二日清晨拜见公婆姑舅,奉水奉饭。(2)“庙见”,男家主人与新郎新娘祭拜祖庙以告祖先。(3)“婿见妇之父母”,即在结婚后的第四天,新郎跟着新娘回娘家拜见岳父母,实际上至今我们仍能看到这种现象,比如在农村,女子在出嫁后的第二天会带着男子回娘家,拜见女子的父母叔伯。

“婚义”与“婚仪”结合,是社会对男女婚姻认定的基本根据,其中的礼仪程序尤为人们所重视。古人云“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没有婚礼的结合将遭到世人的指责,甚至被世人贬为“私诱”或“淫荡”,其夫妻关系也不为社会所承认。

三、明代的离婚制度

1.七去三不去

在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父权夫权至上,女性地位低下,解除婚姻的大权掌握在男子手中。《大明令·户令》中对七出的规定:“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多言、盗窃、妬忌、恶疾。”也就是说,如果女子没生儿子、不知俭省荒淫浪费、不孝顺公婆、好讲闲话、偷盗、因别人好而忌恨或者有传染病的话,男子可以以其中的任意一条休弃妻子。这让我们看出了明朝男女双方的极度不平等以及男尊女卑的思想。明代在规定男子休妻条件的情况下,为维护礼制、稳定婚姻关系,同时沿用我国古代的“三不去”制度。“三不去”是指: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贪贱后富贵,不去。这是明律对于出妻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维护了妇女的权利。《大明令·户令》中规定:“凡妻犯七出之状,有三不去之理,不得辄弃。犯奸者,不在此限。”即在实际情况中,若妇犯恶疾,犯奸,“三不去”的限制往往无效。

2.离婚后的财产分配

随着统治者对妇女贞节控制的日趋严格以及统治者对女性离婚改嫁及寡妇再嫁行为的歧视,原属于出嫁女的个人财产——嫁妆已逐渐演变为夫家财产的一部分。因为夫妻结婚之后一般与夫族同居生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家长所有,按道理说夫妻双方没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在离婚时不得分割夫家财产,如果男方自愿主动给予女方财产,这也是被允许。但这种主动给予的现象并不多见。

《大明令·户令》中规定:“凡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老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由此看出,夫死之后,对于寡妇守节者则允许其继承遗产,但如果其改嫁的话,夫家财产和她出嫁时的嫁妆都一并归前夫之家所有。可见,明朝女子继承财产是要满足严格的条件的。

四、明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明朝的婚姻制度显示出更多的受支配性,他们受着封建政权和夫权的支配,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原则,更加强调子女不得有婚姻自主权,家长意愿是婚姻成立的首要前提,并且强调婚礼仪俗。明代的婚姻制度是严格的,对“娶亲属妻妾”加重了刑罚,明令禁止“中表婚”。同时对纳妾也有严格的规定,禁止平民随意纳妾,只有在四十岁以上仍无儿子的才能娶妾。

明代的婚姻制度基本上沿袭了古代中国的婚姻习俗与法律,例如定婚的父母主婚、结婚的六礼以及离婚的财产分配,但在明朝中后期,随着封建礼教对人们束缚的减弱以及新兴阶层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从思想上追求婚姻平等,婚姻自由,例如只要男女双方意愿达成一致,就可以“和离”,这是现今社会协议离婚的开端,虽然这种追求平等自由的行为并没有实现,但它从根基上动摇了封建礼教的主导地位,同时也是近代婚姻追求平等自由的开拓者。

五、明代婚姻制度的借鉴意义

明朝的婚姻制度虽然基本沿袭唐宋时期的旧律,但在婚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男女双方之间婚姻关系形成建立的方式都有了较大的进步。明代中后期,女性逐步摒弃“媒妁之言”“门第之见”的原则,开始公开追求婚姻方面的自主权利。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已经不再局限于封建礼教,更重要的的是明朝中后期更注重尊重个人意愿,这与近代资产阶级所倡导的婚姻契约原则和意思表达一致等在形式上是相符的,可以说是近代婚姻立法的萌芽。

在当前,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关于婚姻的立法制度也在不断进步完善,但是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很多婚外情、家庭暴力现象,甚至在一些偏远落后地区,家长权利仍然占据主要位置,女孩出嫁仍要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女性地位低下。通过了解明朝婚姻制度的相关规定及风俗习惯,对当今存在的一些婚姻问题的根源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婚姻不应只是两个家庭间的问题,更是个人之间订立的终生契约,代表着承诺。人人平等,男女之间在追求个人幸福上有相同的权利,但这并不是说个人只需追求自我舒适,每个生活在社会关系中的人都扮演着各式各样的角色,同时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责任,把社会责任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也许这个社会的婚姻关系会更简单,人们生活得会更加幸福。我国现行婚姻制度充分尊重了个人的民主自由权利,尽管社会中仍存在不少婚姻法律制度的漏洞,我们坚信不久的将来,我国的婚姻立法会更加完善。

[1]怀效锋.大明律[M].沈阳:辽沈书社出版,1990.

[2]怀效锋.大明律附大明令[M].沈阳:辽沈书社出版,1990.

[3]冯梦龙.醒世恒言[M].长沙:岳麓书社,2001.

[4]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1981.

[5]雷梦麟.读律琐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095-4654(2015)06-0082-03

2015-03-04

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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