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研究

2015-03-22 03:47王洪波
黑龙江交通科技 2015年8期
关键词:双轨制强制执行界定

王洪波

(宾县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交通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研究

王洪波

(宾县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摘要:作者根据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对《行政强制法》在交通领域的实施以及交通执法过程中的强制执行进行研究。主要的研究涉及到以下几点,行政强制执行权利的双轨制配置、对强制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的区分以及界定,同时从执行主体以及执行依据等方面对我国交通执法过程中的强制执行系统进行明确。

关键词:交通;强制执行;双轨制;界定

1交通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

1.1 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类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增加罚款的额度或收取滞纳金;(2)划拨存款或汇款;(3)对已经依法进行查处的场地以及设施等财务进行拍卖;(4)对能通过恢复处理的障碍进行恢复原状的处理;(5)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2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现状

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利不但是国家及人民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利,同时也是约束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力。政府部门在进行法制建设过程中所需要寻找的平衡点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关系。在维护稳定安全的大前提下,行政强制执行的行为需要尽量的遵循以下的规则,即能不使用强制执行措施就不使用强制执行措施,先使用间接的强制执行措施后使用直接的强制执行措施,先使用较轻处理措施的行政执法措施后使用较重处理措施的行政执法措施。

直接强制执行主要是由国家有关部门采用强制力直接作用于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对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直接性的侵害。尤其是对于我国来讲,我国的执行程序存在一些欠缺,例如:我国的执法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容易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从而对我国的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造成影响。在进行直接强制执行时,只能由法律来进行设定,通常情况下来讲都是由法院进行申请实施,在没有得到特别的授权材料时,行政机关没有权利行使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主要是指通过对相对人施加压力以及影响,逼迫其自动履行义务。这种间接强制执行的压力主要是一种催告以及规劝的压力,并不能直接作用于行对人,在经过合法的催告程序以后,行政执法机关才能代为履行。对于相对人来讲,间接强制执行是一种相对人性化的执法,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相关的法定程序作为主要依据,选择以一种对相对人具有较高尊重程度的,同时依据被相对人所接受的方式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

2我国交通执法中强制执行的体系

在我国行政强制法出台以后,对我国的交通领域的管理理念以及管理方式、管理水平等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我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这一法律在交通运输行业中的实施进行了大体的指导,同时对当前正在使用的相关交通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并且对一些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条文进行了全面的清楚。

交通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我国的交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配置,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实施主体只有法院和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法院是在依申请的情况下进行行政强制的。纵观诸多行政处罚决定书性质的文书,都告知公民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起诉期限。

3我国交通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现状

3.1 公路交通执法理念的转变

《行政强制法》的立法价值具有保障行政管理中的执行效率和保护公民权益不受侵害的双重功能。寻求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公共权力之间的平衡点,寻找行政效能的实现和公民利益的保护的黄金分割点,最终实现利益平衡。如上所述,《行政强制法》就是平衡法,兼顾权利的实现和权力的制约,是处理矛盾的中庸原则的最佳体现。在公路路政执法中,原有的执法理念在于强调国家财产的保护问题。将公路定义为国家财产,建设、保护和维修都是国家的事情,公路的控制管理都是为了保障公路盈利,因为公路是贷款建设的,收费站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贷款能够及时的付清,但实际情况是公路的使用效率不是很高,每年的稽查收费只能偿还贷款的利息,很多公路长年收费但是一直不能还清贷款。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通常是用执法手段保护公路收费,另外就是治理超限、强制拆迁、控制区管理等基本都靠罚款手段来解决,最终都是围绕公路管理机关的财政问题。

3.2 执行协议制度推进和谐交通的人性化执法

人性化执法,是指交通执法过程中的执法理念、执法态度、执法方式等发生变化,不是“案结事了”的消极处理问题方法,而是追求执法效果的最大化,艮口,达到受处罚的行政相对人自愿接受处罚,并且从内心意识到、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最终达到减少违法行为的目的。这才是以行政相对人以中心的行政强制执行的人性化制度。执行协议制度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特殊情况应在考虑的范围内,且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达成执行协议。现实中的特殊情况有很多,比如考虑到执行相对人的财产执行困难的特殊性,执行标的的特定性,涉及第三人产权的不确定性等,这种情况下,行政强制执行机械地对相对人进行处罚,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反而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

4结语

交通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不仅仅是规范交通执法活动,更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是程序法,是制约公权力的法律,是维护公民权益的法律。本文从交通行政强制执行的视角,对强制执行的整个过程从执行权限、执行依据,执行种类,执行程序、执法环境建设进行全局性的分析思考,论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交通行政强制执行体系,健全我国交通执法中行政强制执行的路径,保障交通执法中行政强制执行人员的执行力等方面提出参考建议,希望可以作为我国行政法制化进程路径的参考模式。

参考文献:

[1]金国坤.行政权限冲突解决机制研究一一部门协调的法制化路径探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王美丽,荣秋立.行政诉讼视角下当事人权利义务之平衡[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

[3]胡建淼,金伟峰,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所涉行政强制措施之现状及实证分析[J].法学论坛,2000,(6).

收稿日期:2015-02-11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8-3383(2015)08-01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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