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视域下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路径探讨※

2015-03-29 14:26王华华
党政干部论坛 2015年4期
关键词:公信力公正法官

○ 王华华

社会公正是永葆法治活力的生命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重大举措[1](P25),为中国法治建设绘就了宏伟蓝图。中国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中,既取得了一系列的法治建设成绩,也存在法治建设的一些不足。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是“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从社会公正的视域来看,中国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道路上,仍任重道远。

一、全面推进司法活动民主化,强化公众对司法程序的参与性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从社会公正视域来看,有了“良法”,更重要的是保证“良法”公正的实施,使得社会公众相信法律,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制度自信”,才能更好地通过“司法活动的公正性”来提升中国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只有全面推进司法活动民主化,才能强化公众对司法程序的参与和信赖。全面推进司法活动民主化,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特别是在司法调解、涉诉信访、司法听证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二)提高司法活动透明度

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要不断提高司法活动透明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2]。

(三)强化司法裁判结果公开,健全裁判文书和典型案例公开制度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常态下,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需要强化对司法裁判结果公开,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健全裁判文书和典型案例公开制度,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强化司法执行公开,防止司法执行的随意性

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需要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问题,组织开展执法巡视、执法评议、执法检查等活动。针对司法执法中不文明、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剖析原因,找准症结,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制定加强司法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措施,让司法执行在公开中更好地让人民群众监督,防止司法执行的随意性。

二、科学推进司法制度规范化,强化公众对司法结果的信任性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从社会公正视域来看,人民维护法律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同人民享有的“法律保护人民权益”相平衡,才是符合社会公正“平等”基本理念的。“法律保护人民权益”,必须做到司法公正,让司法具有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能够引起社会公众普遍尊重的公共力量,它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是社会公众对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充分信赖、尊重和认同的程度。澳大利亚著名法官马丁指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公信力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3]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要科学推进司法制度规范化,强化公众对司法结果的信任性,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中国的一些司法领域腐败案件,多与“领导滥用权力”有关,治理“司法腐败”,关键在于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健全尊重法院裁判制度等举措,让“滥用权力干预司法之手”受制于“管住权力的制度笼子”。

(二)推进司法机关内部严格司法

从社会公正视域来看,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关键在于中国司法机关内部对于司法案件“怎么判”才能保持司法公正的问题。科学推进司法制度规范化,强化公众对司法结果的信任性,需要推进司法机关内部严格司法,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举措,从而保障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三)加强中国人权司法保障

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法律》中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4]不让安徽“现实版肖申克”武钦元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等“中国式”冤假错案一再发生,保证司法公正性,必须加强中国人权司法保障,通过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等举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积极推进司法案件公正化,强化公众对司法行为的依赖性

“法律不能只写在纸上,而是要写在人民的心里”。从社会公正视阈来看,以法治方式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关键的是推进司法案件的公正化,强化人民群众对于依靠司法行为来解决自身利益问题的路径依赖性,才能从根基上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近年来,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全力推进反腐工作,查处了一大批重案和要案,但真正破坏中国司法公信力的根基,却存在于一些涉及民众关系密切的民生案件的不公正性上,比如征地拆迁利益分配的不公正,被征地群众向当地法院提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则得不到立案或立案久拖不判等[5]。类似的直接关系群众直接利益的具体性案件,得不到司法的公正性对待,而且持续性发生、恶性循环,才是真正的“透支法律的权威性”和“破坏中国司法公信力”的核心问题。积极推进司法案件公正化,强化公众对司法行为的依赖性,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需要做到两个方面。

(一)完善司法案件的立案和庭审程序机制

美国政治社会学家罗素·哈丁在《我们要信任政府吗?》一书中指出,“就某一事情而言,说我信任你,意味着关于该事情我有理由期望你为了我的利益行事,你的利益暗含我的利益”[6]。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必须让人民群众相信自己可以通过有效的司法程序,保护自己合法的权益,他们才会选择依赖司法路径来解决自己所面临的维权问题,而不是通过制度外的“闹事”行为来解决问题。完善司法案件的立案和庭审程序机制,特别是处理复杂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的“公开受理”和“排期公开庭审”程序,才有可能推进司法案件公正化,强化公众对司法行为的依赖性。

(二)落实司法案件“渎职”和“滥权”责任追究制

“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每个司法行为都要通过人来实现,只有让用权的人,背着“司法公正性”职责科学前进,依法保护一切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使受到侵害的权利依法得到保护和救济,使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受到制裁和惩罚,才能为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廉政生威”。严格落实司法案件“渎职”和“滥权”责任追究制,让各级领导干部都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始终保持对宪法和法律敬畏之心,才能让社会公众都相信法律,才能让人民群众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加快实施司法主体职业化,强化公众对司法主体的监督性

“法官只言片语显修养,断案依法办事出公正”。从社会公正视阈来看,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法治建设事业的成败,唯在用人,即司法主体的好坏,直接决定法律利器实施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司法主体,主要还是审判机关执行司法权力的法官。当前,作为我国司法主体核心的法官职业,仍存在法官职业行政化、法官职业地方化、法官职业大众化的“三化”特征,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必须加快实施司法主体职业化,保证司法主体政治性的前提下,去行政化、地方化、大众化。法官职业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不仅具备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且具备法官必须具备的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新常态下,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应当具备非凡的法律理解力和感受力,通过长期培训、实践,增强对立法原意的理解和深化,并在司法工作中自觉学习和正确运用法律,保证运用法律不出现偏差,以此树立司法公信力,赢得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尊重、认同的心理态度和信仰程度[7]。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要加快实施司法主体职业化,强化公众对司法主体的监督性,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严把司法主体准入“门槛”

选用一些法律素质不高的法官,既使法官职业缺少了自身独特的品质,也使广大民众缺少了对法官职业应有的尊敬。严把司法主体的法官职业准入“门槛”,完善与司法考试制度相衔接的法官职业化遴选制度,推进司法主体职业化建设。

(二)提升司法主体职业“素养”

加快实施司法主体职业化,严格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做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同时,不断提高司法主体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知识有广泛的涉猎和深刻的理解,增强司法主体法官的审判实践经验和技能,提高其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

(三)强化公众对司法主体的职业监督

一方面,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另一方面,司法主体要主动、认真地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依照法定程序接受法律监督,积极接受公众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纯洁法官队伍,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从而提升中国司法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

五、合力建构司法文化立体化,强化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性

“法治声和则响清,司法形正则影直”。从社会公正视阈来看,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和守法行为,也需要在一个建构的“良好的司法文化”环境里,才能得到相对好的“守法回报”或“守法保护”。邓小平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8](P128)。执行好的制度,需要一个好的司法文化环境。坏的司法文化氛围,则会使得“守法的良民”得不到符合社会公正的“权利保护”。因此,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需要合力建构良好的“立体型”司法文化环境。司法文化的建构,主要是依靠执行司法权力主体的“司法精神和司法行为”的文化影响。这种影响既是无形的精神,即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对职业的忠诚和敬畏、对司法权价值目标的判断和确信,也是有形的活动,即法官的自我历练、自我塑造、自我约束、自我升华的活动,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所坚守、有所扬弃的理性判断,把职业理想、职业尊荣内化于心和将聪明智慧外化于行的活动。

合力建构司法文化立体化,强化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性,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发挥司法文化引领方向的“旗帜”作用

司法权是判断与裁决权,法官的判断与裁决,决定着当事人的生杀予夺。司法文化,体现法官的职业愿景,引领法官的职业判断和裁决,直接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发挥司法文化引领方向的“旗帜”作用,才能强化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性。

(二)培育“公平正义”的司法文化“制度”环境

“公平正义”的司法文化“制度”环境,离不开法官及其他司法个体的修行,但更需要司法集体和团队的共同信仰及公正执法。松散、零碎、曲高和寡的司法文化碎片,无法支撑司法公信力的大厦。培育“公平正义”的司法文化“制度”环境,需要法院院长首要推动,需要法院法官凝心聚力,形成全体法官共同的支撑。

(三)合力建构“官民互信”的立体司法文化

司法文化从来不是一维的、单向的“官对民”文化,而是多维的、立体的“官民互信”文化。合力建构“官民互信”的立体司法文化,才能够强化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性,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

依法治国,就是要敢于在步履维艰中攻坚克难。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9]。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实现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的宏愿,离不开人民群众对中国司法工作的政治信任。司法公信力是中国司法工作的生命、灵魂和根本。在全面深化改革攻坚新常态下,加强公正司法,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力保护人民利益的社会根基。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2]高铭暄,陈璐.当代我国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J].法学杂志,2011,(2).

[3]张德友.司法公信的逻辑结构与生成机制——以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为基础的法律服从[J].社会科学战线,2014,(5).

[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张忠厚,卓泽渊.人民法院司法公信现状的实证研究 [J].中国法学,2014,(2).

[5]韩索华,刘晓辉.从网络环境下的公民参与看司法公信力[J].法治论坛,2012,(3).

[6]张善根.司法公信力的救赎与重塑[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1).

[7]徐建新,陈锋.全面深化改革视野下的司法公信力建设[J].法律适用,2014,(3).

[8]邓小平文选:第 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9]习近平.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J].党建,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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