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监管之立法模式研究——基于反洗钱犯罪视角

2015-04-02 03:14焦月萌
山东社会科学 2015年1期
关键词:电子货币货币犯罪

焦月萌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16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而制定,该部法律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是反洗钱法一大亮点,也是国际反洗钱立法趋势之所在,体现了我国对于严厉打击反洗钱犯罪的决心和加强监管的进一步行动。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呈现向高科技多样化靠拢的趋势,因此减少反洗钱犯罪监管的漏洞是一个需要时刻保持警惕的工作,而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立法监管仍处于初级阶段,责任归属也较为模糊,因此本文着重讨论虚拟货币的功能、特点以及现有相关法规,分析虚拟货币市场潜在的洗钱风险,希望引发立法部门对于规范虚拟货币市场的重视。

一、虚拟货币的功能特点及其发展

即时通讯运营商、网络游戏运营商的迅速崛起,使得虚拟货币越来越流行。虚拟货币从开始只能兑换游戏币,到可以兑换该网站提供的虚拟装备和网络增值服务,再到可以用来下载付费电影和杀毒软件,发展到现在已经可以兑换实物商品,甚至兑换现实中的货币。这种情况,为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犯罪带来了可能。

虽然虚拟货币只能通过网上交易,在一种有限的、半公开的环境下完成与现实货币的兑换,但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正呈不断扩大的趋势。不少玩家利用网络这个没有足够法律监管机制的领域牟取暴利,而很多商家则在利益驱动下大量发行虚拟货币,肆无忌惮地圈钱,为洗钱犯罪提供了便利。

就大规模的洗钱犯罪来看,传统货币给犯罪分子带来许多不便,如面值有限、占据空间较大、运输、清点和计算都比较麻烦,远距离传输更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与资源,相对来说容易被人发现等。而利用虚拟货币,犯罪分子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瞬间将巨额资金从地球的一端传到另一端。因此,虚拟货币尤其是可兑换现金的虚拟货币,对洗钱犯罪分子具有极大吸引力,他们利用虚拟货币把非法所得迅速转移到对洗钱犯罪监管较为薄弱的国家和地区,使之合法化。

如今是一个电子信息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虚拟货币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支付手段,应用范围极其广泛,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它的发展速度应用规模已经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其方便、快捷、高效和经济的结算方式带来了极大的社会效益;同时,其应用也给洗钱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提供了广泛的空间。然而,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并未得到我国的足够重视,我国也尚未建立完善的虚拟货币法律监管模式。因此本论题对于我国构建完善的虚拟货币监管法律模式以及相关理论的研究都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学者潘萍经过对比研究认为,与传统的洗钱方式相比,虚拟货币洗钱主要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电子货币体积小,存储容量大。一个小小的智能卡或一台计算机可以存储几乎无限数额的电子货币。

二是货币周转速度快,涉及范围广,电子货币洗钱多借助于互联网、电话线,可以在瞬间把资金转移到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适宜进行全球性的远程资金交易。

三是技术难度大,隐匿性强。传统货币都有印钞号,且总要面对面交易,而电子货币洗钱采用加密技术和远距离传输方式。因此,网上资金服务比传统的面对面服务和信用卡服务等更为危险,具有更强的技术性和隐匿性。

二、虚拟货币洗钱的渠道研究

从现阶段看,国内电子货币洗钱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渠道:

第一,网上银行洗钱。当前,越来越多的银行拥有自己的网页,甚至提供虚拟柜台服务,从事大多数传统的银行业务、金融咨询、理财服务等,随着支付宝的发展,作为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致力于为广大用户提供安全快速的电子支付和网上支付,每日的限额竟也高达二十万人民币。

第二,电话银行洗钱。24小时的电话银行服务大大方便了客户,也为银行创造了新的经营效益,但同时这种服务意味着传统银行服务中银行与客户面对面交往方式的消失,给洗钱者掩盖真实身份提供了便利条件。

第三,网上赌场洗钱。网上赌场可以为客户提供匿名下赌注的服务,而且参与网上赌博的人员可用信用卡支付赌金,同样为洗钱者提供了掩饰真实身份的保护伞。

第四,网游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定义在文化部、商务部下发《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另外,该文件明确指出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经营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并且虚拟货币不得支付购买实物,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产生的冲击。然而,大型电子竞技类游戏中的装备和游戏币,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买卖现象,而相关方面的立法监管以及处罚可以说是一个空缺,看似是没有任何现实价值的游戏币、游戏点卡和游戏账号,在玩家中的交易价格有时也会相当高昂,这种交易范围广,有时全球的买家都会积极参与其中,而且隐藏性较好。通过现实交付货币的方式进行游戏帐号、虚拟货币的转让甚至拍卖,也是一种潜在的洗钱犯罪的风险来源。

三、虚拟货币洗钱对现代法制冲击的研究

第一,增强了追踪调查的广度和难度。电子货币交易客户身份很难辨明,如果是在网上交易,则集团公司和小公司的行为没什么差别,几乎没有什么可疑信息痕迹被发现。“多数金融行动特别委员会”(FATF)成员国就再三强调,追踪调查网上银行洗钱行为的主要困难,在于难于确知客户的真实身份和地点。

第二,加大了查处犯罪的成本和代价。电子货币交易记录的信息很难汇总,即使技术上可行,不是成本很高,就是数量巨大,失去商业价值或执行上的价值,同时还涉及到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在现实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努力远远跟不上对经营效益的追求,而司法机关面对查处电子货币洗钱案件的巨大成本代价,也往往望而却步。

第三,利用了法律控制的空白和盲点。电子货币洗钱减少了携带实物货币走私的需要,在瞬间将资金转移到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特别是将资金转移到那些对洗钱活动缺乏有效法律手段控制的国家和地区,而且不需要任何中介组织。

第四,挑战了国际司法的权威和协作。电子货币可以在国际层面操作,多种货币并存的特殊性,使国际金融边界随之消除,也向各国刑事管辖权的确立标准提出了挑战,并导致电子货币洗钱的管辖权问题变得非常复杂。

四、国外研究现状

洗钱是外来语,英文名称为Money Laundering。洗钱一词是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司法官员查处水门丑闻案时第一次作为法律术语正式使用,并在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毒品交易的蔓延而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使用。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警方称,FarmVille和《魔兽世界》已成为不法分子进行洗钱交易的新渠道。社交网络游戏中买卖虚拟物品和货币已逐渐成为洗清非法钱财的新方法,全球范围内的罪犯正在利用虚拟世界进行交流和转移资金。

然而在国际层面上,都没有关于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立法规定,相关理论的研究也很少,这种情况将非常不利于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开展,不利于世界各国共同打击虚拟货币洗钱犯罪。

国际层面上查阅仅有的文献可知,国际社会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就开始积极寻求预防和控制网络洗钱的种种方法,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早就意识到高科技对洗钱犯罪的影响,在1996年修改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关于洗钱问题的40条建议》的第13条中规定:“各国应特别注意先进的或者发展中的技术所带来的洗钱危机,因为这些技术可能会庇护匿名行为,各国在需要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这些技术为洗钱活动所利用。”

五、强化监管虚拟货币洗钱的立法建议

由于网络交易中,存在大量可疑交易款项,而且管辖不明,隐蔽性较好,所以我建议可以普及实名制,让网络虚拟货币的交易,游戏货币点卡的转让都像高铁票一样采取实名制的手段,一旦出现洗钱犯罪,根据属人管辖的原则,警方以及金融部门可以共同采取行动,及时监管排除可疑交易,惩罚利用高科技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实名制,登记全面的个人信息,对犯罪分子会产生威慑作用,一定程度上预先降低犯罪的可能性。另外在立法层面明确监管主体的具体机关,以及犯洗钱犯罪所针对的客体范围,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对这一范围不断做出新的调整与改动,在立法层面加强监管。

我们可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网络所带来的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国内外学者与立法者将更加关注虚拟货币反洗钱的监管,相应的立法模式也将逐步构建,在这个意义上,世界各国将共同合作打击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而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将得以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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