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完善军人家庭保障措施对提升军婚质量的影响

2015-04-02 03:14崔赫珊
山东社会科学 2015年1期
关键词:军嫂士官军人

崔赫珊

(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保护军人婚姻一直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1]其原因是军人担负着维护国家国防安全的职责,面临高于常人的职业风险。保证军人婚姻稳固,有利于军人减少后顾之忧,全心投入工作,建功立业、保家卫国。但是,我国现行的军婚保护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其合理性及可行性饱受争议。有关军婚或军人家庭保障的既往研究多采用宏观视角,较少关注个案,且未对军官和士官进行区别研究。本研究采用质性研究方法,从社会保障的视角出发,关注宏观政策下的个体差异。探析军人家庭保障制度对维系军婚质量的作用,建构一种更为恰当有效的模式去对军婚进行保护,提高军人的各项福利待遇,使其能安心从事本职工作。[2]以此补充军婚法律保护制度的不足,切实提高军婚质量,让军人家庭得到幸福,让保护军婚的初衷得以实现。

一、相关问题探析

(一)军婚法律保护制度对维系军婚的实际作用

1.军人配偶群体对有关军婚法律保护制度了解甚少

通过调查发现,军人配偶群体对于军婚法律保护制度了解比较少,但也有一些军嫂对军婚的规定了如指掌,但这仅仅是极少数的。那些不了解军婚法律保护制度的军嫂自然不知道该制度会带来哪些影响和结果。因此军婚法律保护制度对不太了解军婚法律保护制度的军嫂的行为不会产生显著影响,该制度对其婚姻产生的影响非常有限,维持婚姻更无从谈起。

“好的,那么您是否了解我国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制度?”“不知道,没听说过。”(Z-006)“反正我是从来没听说过国家还给结婚的军人家庭补助,也没听过立法保护军婚。”(Z-008)

“但是根据我管理微信平台的经验,我发现大部分姐妹是不知道什么军婚法律和军人家庭保障这些的,这块知识比较薄弱。”(Y-022)

2.军婚法律保护制度对维系军婚起不到明显促进作用

通过访谈发现,被试普遍认为法律制度对军婚的保护作用比较有限。法律能够控制的只是人的行为,控制不了人的感情,在婚姻中起到关键作用的恰恰是感情。根据《婚姻法》对于军婚离婚的规定可以发现,该规定的实质是通过削弱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度,加大离婚难度的方式对军婚进行保护的。这仅仅是在结果上做出干预,实际并没有涉及到导致军婚当事人感情破裂的根本。[3]

在现实情况下,这种“保护”方式会产生一定不良影响。首先,会增加军人结婚难度。离婚是一种婚姻退出机制,是对失败婚姻的放弃,如今已是一种可被社会接受的行为方式。限制离婚自由是对纠错机会的剥夺,难免有部分女性因此对军婚敬而远之,由此加大军人结婚的难度。

其次,可能导致极端情况发生。若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军人配偶难以承担生活压力提出离婚,军人一方坚决反对,则可能出现激烈争吵和矛盾,甚至可能出现军人配偶采取极端行动胁迫军人同意离婚的可能。在此情况下,对军人产生的负面影响将远远超过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显然与国家立法保护军婚的初衷背道而驰。

“是该保护一下军婚,不过你整这些写在纸上的东西没啥用,你说你光不让人家离人家就不和你离了?哎呀,这要是姑娘知道人家压根不敢和你结。而且你说她到时候要是寻死觅活和你离,那你干不干?这些虚乎的东西是没用的。关键军人福利工资,退伍安置问题解决好了就行了。”(C-017)

(二)军人家庭保障措施对军婚质量的作用

1.军人家庭保障措施对军嫂有明显抚慰作用

在军婚中,军嫂常常面临心理上的寂寞和生活上的压力。通过访谈发现,军人家庭保障措施对军嫂而言有明显的抚慰作用。一方面通过家属随军等政策,可让军嫂来到军人所在城市,夫妻见面机会增加,能够有效缓解分离带来的相思之苦。另一方面,给予军人家庭住房保障、生活补助等保障措施,提供物质上的安慰,有利于减轻军人家庭的生活压力。因此,军人家庭保障措施对军嫂群体能够起到明显的抚慰作用,获得心理上的平衡,有助于保障家庭的生活质量,维持军婚的持久。

“当然是促进关系了,福利越好,军嫂们会更加理解老公的。至少是物质安慰啊,比如说这次涨工资。要不你说结了婚见面次数比寻常夫妻少那么多,我俩结婚这么久也没要上孩子。我家人都在新疆,我独身一个人来北京,每天晚上那滋味啊,哎,好在我这单位还挺忙的,天天一忙也就没啥寂寞的了。”(Y-020)

2.军人家庭保障措施对维持军婚质量有实际作用

军人家庭保障措施的作用不止于心理抚慰,同样也对军人实际婚姻生活的改善产生了积极作用。既往研究指出,夫妻两地分居是军婚中最严重的问题。[4]夫妻分居对军婚造成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夫妻聚少离多,面临感情变淡的风险;另一方面,军人配偶长期独自面对生活压力,容易对婚姻失去激情和生活的信心。通过家属随军的家庭保障措施,可切实解决这个问题,让家属来到军人所在城市,使夫妻二人的见面次数大大增加,对改善婚姻质量有积极作用。

“我随军给了一个北京户口,现在在北京上班。”(Y-016)“一到两周能见一次吧。”(Y-010)“一年都有没几次,真是太远了,就长点的节假日才能见见,一年两三次。”(Y-018)

(三)军人家庭保障措施对不同军人家庭产生影响分析

1.军人家庭保障措施对在不同地区驻军的军人家庭影响差异显著

在军人家庭中,根据军人一方驻军地点的不同,家庭保障措施对其产生的影响差异显著。边海防地区驻军与城市驻军相比,有驻地条件艰苦、家属见面路途远、团聚次数少、见面困难大、成本高的特点。例如探亲补贴、探亲休假和家属随军等一系列措施可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边海防驻军家庭的困难。对其家庭带来的积极影响比对城市驻军家庭的影响更大。

2.军人家庭保障措施对军官家庭产生的影响明显大于士官家庭

在军队系统中,为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和执行力,其内部往往有着极为明确和严格的层级划分,伴随而来的是各层级间明确显著的待遇差距。实际上,就军人家庭保障而言,军官与士官之间的差别更多的体现是切实享受政策和享受不到政策上。能享受到保障待遇的士官家庭少之又少,那么家庭保障对婚姻质量的影响也就无从谈起。

二、讨论及建议

(一)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国的军婚法律保障体系

首先,要认识到当前我国关于军婚法律保护制度的不足之处,并对其不足进行修改。在修改中要注意体现公平的立法理念,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注重维护军人配偶权益,不该让他们在承担军人职业风险和军人家庭重担的同时还要承受法律的不公平待遇。在修改时,不妨借鉴其他地区及国家在军人法律保护制度方面的经验。台湾的“军人婚姻条例”第十条规定:“接战地域直接参加作战或者担任紧急防务之军人或其配偶,不得向法院提出离婚。”[5]与大陆相比加入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在保障了国防安全的前提下提高了婚姻的自由度,对我国的军婚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有一定借鉴意义。

(二)以法制手段确立保障标准,切实贯彻军人家庭保障措施

提高军人的待遇,是增强军人吸引力和稳定军人家庭的一项重要保证。[6]在对提高军婚质量的实际影响上,军人家庭保障措施发挥的作用要远大于军婚法律保护制度。所以,要想切实提高军婚质量就要重视军人家庭保障措施的实施和落实。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有研究者提出,法律没有规定优待的标准,相当于没有规定此项权利。[7]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各军区各单位之间发展水平及工作性质差异较大,制定完全统一的军人家庭保障标准是不现实,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各级军队及地方政府应相互配合以政策法规的形式制定起一套切实可行的军人家庭保障的具体标准及实施方法,以此作为贯彻军人家庭保障措施的依据。

(三)关注军人配偶的个人感受和心理健康。

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他们肩负着保家卫国的责任,具有较大的职业风险。我国有超过80%以上的军人驻守在高山、戈壁、海岛、高原、沙漠等地[8],环境艰苦,长期与家人分离。且在通常情况下,军人以男性居多,军人配偶则多为女性。由此,军人配偶常常面临着远大于常人的生活压力。换言之,在军人家庭中,军嫂常常独自一人承担起家庭生活的重担,独自一人操持家务、照顾老人和教育子女。与此同时,还要承受夫妻分离的相思之苦。其内心的寂寞感和生活的压力不言而喻。军人配偶因为军人职业的缘故,多承担了额外的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他们就应该在其他方面拥有更多的权利。[9]

基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军人家庭保障更多的侧重于物质保障,这固然合理。但是也应该认识到物质保障存在边际递减效应,并非多多益善。军人家庭保障也应关注军人配偶的个人感受和心理健康,将更多资源投入到精神心理服务方面。比如可以以街道、社区为单位,成立军嫂互助小组,定期举行座谈会、素质拓展等活动,加强军嫂之间的沟通交流,共同寻找缓解精神压力的方法,丰富文化生活。既往研究结果显示,生育子女的军嫂比未生育子女的军嫂婚姻质量更低。[10]军队也可协同街道、社区或者社会服务机构,通过开设军人子女托管项目,减轻军嫂的负担,改善军嫂的心理健康。

(四)尽量缩小军官士官区别待遇,加强部队廉政建设。

我国现今军官与士官待遇区别较大这是不争的事实。虽然士官有着不同于军官群体的人数众多、流动性大的特点,但是这不该成其利益被忽视的理由。军人社会保障优抚体系的设置本身就具有加强军队凝聚力,稳固军心,进而增强战斗力,巩固国防的目标。其实际效果固然是最为重要的,但是军人社会优抚稳固军心的作用亦不可忽视。而且就我国基层部队的实际情况而言,在士官提拔升职过程中存在一些违纪现象,没有人脉和家世的士官晋升无望,层级之间的待遇差距起不到激励作用,反而影响了士气。层级之间保障待遇差距过大,给层级较低的军人带来心理的不平衡及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是不能忽视的。基于此,应尽量缩小军官与士官之间的保障待遇区别,在制度层面上缩小差距。另一方面,要注意加强部队廉政建设,杜绝腐败现象,从操作层面上缩小差距。

[1]薛金侠.对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思考浅析[J].党史博采,2010(11).

[2]高佳.浅论我国的军婚民事特别保护[J].华人时刊,2014.4.

[3]王武科.我国军婚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云南大学,2010.

[4]吴江荻.军婚保护制度的法理思考[J].法制博览,2014(3).

[5]刘欢欢.军婚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2.

[6]毛毓婉.我国军人家庭权益保障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2.

[7]雷晓燕.我国现役军人家属优待权法律保障问题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13(29).

[8]孙光德,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9]彭艳,宋玲,黄亚.对我国军婚私法特别保护正当性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23).

[10]尚文,张进辅.军嫂的婚姻质量、自我和谐与社会支持[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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