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法基本原则及实践运用

2015-04-02 03:14常永志
山东社会科学 2015年1期
关键词:现代战争战俘敌军

常永志

(南京炮兵学院政工教研室,江苏南京211132)

未来的战争,既是军事上的战争,也是政治上战争,法律上的斗争。战争法不仅是对交战双方都有较大约束力的“游戏规则”,而且是一个交战双方重要的政治斗争工具。会使用这个工具,并用好这个工具,就能够在现代战争中,争得更多的理解与支持,就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战争的政治目的。否则,则会在政治上、道义上陷入被动。战争法内容非常宽泛,但贯穿整个战争法的一条主线就是从法律上部分地限制战争的野蛮、残酷和破坏。战争法主要法律原则有四条:

一、限制原则

限制原则,即各交战国和冲突各方对作战方法和手段的选择应受到法律的限制。现代战争中,你使用什么武器,打击什么目标,如何对待战俘,在这些问题上,交战双方并不是可以为所欲为,要受到战争法的限制。具体来说,限制原则主要限制的是以下八种作战方法和作战手段。

一是禁止使用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在现代战争中,使用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这是严重违犯战争法的行为。比如,在2011年的叙利亚内战中,由于使用了化学武器,造成大量无辜平民的伤亡。那么,到底是谁使用的化学武器呢,交战双方谁也不承认是自己一方使用了化学武器,而且谁都攻击对方使用了化学武器。那么,又是为什么使用化学武器的一方不是敢作敢当呢?因为在现代战争中,无论是国家间的战争,还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武装冲突,使用化学武器,这是一条绝对不能踩的红线。否则不仅是美国不答应,世界各国政府都不会答应。从叙利亚的化学武器风波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启示:那就是禁止使用化学武器,这是全世界的共识,这一条对世界各国都有很强的约束力。

二是禁止以平民居民为攻击对象。战争中,只能攻击军事目标,不能攻击和杀害对方的平民百姓。根据战争法的规定,禁止以平民居民和平民个人为攻击对象;禁止以暴力或暴力威胁在平民居民中制造恐怖;禁止将平民陷入饥饿作为取得胜利的手段和方法;禁止将平民用作“人体盾牌”,以掩护军事目标或军事行动;禁止以平民居民作为报复的对象。

三是禁止对民用饮水设施和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设施进行攻击。城市的供水设施不能攻击,核电站不能攻击,水库大坝不能攻击。

四是禁止将医疗队和医院作为攻击的对象。对方的医院是不能攻击的,医护人员在战时受到保护,不能攻击。

五是禁止穿敌军制服参加作战。这一点可能很多人不理解: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特别是在抗日战争时期我军不经常这样做吗,而且这是我们消灭敌人的一个有益经验,这有什么不可以的。实际上,不能穿敌军制服作战这一条,在战争法中是一条非常重要的内容。根据日内瓦战俘公约,敌军士兵被俘虏时,只要他穿着自己的军服,那能享受到日内瓦公约的保护,不能杀害也不能虐待,战争结束后,战俘还要释放回去。但是假如敌军士兵被俘虏时,没有穿着他自己的军服,而是假冒对方,穿着对方的军装,则这些士兵不视为战俘,而是间谍,间谍一旦被捕获,可以就地击毙。禁止穿敌军制服作战这一条,战时在一些特殊的军事行动中,可以适当的运用。

六是禁止以假投降的方式发动袭击。战争法要求交战双方“光明正大”的对抗,而不能“背信弃义”地进行攻击。

七是禁止拒绝投降、禁止杀害投降或丧失战斗力的敌军。也就说,在作战中,假如敌方向你投降的话,你必须接受,禁止杀害投降的敌军。

八是战俘应受到人道待遇,不得对他们施加暴力、恫吓、侮辱或将他们示众等。在作战中,严格执行这一政策,既可以塑造我军文明之师、正义之师的形象,还可以消解战场上敌人的对抗性,扩大战争的胜利成果。实际上,我军在历次作战中都模范地执行了优待俘虏、救治伤员、保护平民群众等人道主义的政策。我军纪律条令明确的规定:“战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的要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也对战时残害无辜居民、故意遗弃伤病军人、虐待俘虏等规定了刑罚。与我军优待俘虏,饱受国际社会赞誉相反,有些国家在战争中,出现了严重的虐待战俘的事件。比如,在2003年暴发的伊拉克战争中,发生了美军虐待伊拉克战俘的事件,虐待战俘这是严重违犯战争法的行为。

二、成比例原则

成比例原则,即作战方法和手段的使用应与预期的、具体的和直接军事利益成比例,禁止损害过分的攻击。实际上,它的意思是说,在战争中,你要达到什么作战目的,就使用相应的作战方法和手段,不要使用那些超出需要的太过残酷、太不人道的作战方法和手段。

对进攻军事目标时造成的附带损伤问题,战争法并不禁止进攻中造成附带损伤,但这种附带损伤不能没有限度。战争法要求在进攻中必须遵循比例原则,也就是说,进攻所造成的附带损伤与实现军事目的之间应该有一个合适的比例,这就要求在发起进攻以前,要加强侦察,合理选择攻击手段和方法,将对平民和民用物体的附带损伤尽可能减至最低。

三、区分原则

区分原则,即将平民与武装部队、战斗员与非战斗员、有战斗能力的战斗员与丧失能力的战斗员、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等区分开来,在战争中加以区别对待。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作战中,只能攻击军用目标,而不能攻击民用目标,不能滥杀无辜。当然,战场情况瞬息万变,一旦遇到一些具体的情况,我们还要依据这一原则灵活处置。

根据战争法的规定,只有军事目标才可以作为军事攻击的对象。但在现代战争中,军民两用目标的出现给区分军事目标与非军事目标带来了困难。许多民用设施事实上也可被用于军事目的,如铁路枢纽、机场、高速公路、重要桥梁、发电站以及微波通讯塔等设施。许多国家,如美国在设计这些铁路、机场、海港、高速公路时,都考虑到运送部队的需要;平时民用的通讯微波发射塔,战时可成为军事指挥与控制系统的一部分,一些国家还将军用光缆铺设在大桥或公路下面,等等。对军民两用设施或具有军事潜力的民用物体的攻击,战争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许可或禁止的规定,但如果在战争中攻击面过大,造成民事设施损害过于严重,则在舆论和道义上将受到谴责,于作战不利。

四、“军事必要”原则

“军事必要”原则,即交战国不能以“军事必要”为借口,不遵守战争法。在作战中,假如你准备打击某个有军事价值目标,但是在打击这个目标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非常严重的连带后果,比如说,造成大量无辜平民的伤亡,造成核电站的核泄漏,或者是造成水库大坝的溃坝等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战争法,你就要放弃对这一目标的攻击。但是,在极特殊情况下,交战方也可以采取有违战争法一般规定的军事行动,但必须要严格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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