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农村群体性事件研究述评

2015-04-02 07:23刘宇轩纪新青
关键词:群体性农民农村

□刘宇轩 纪新青



国内农村群体性事件研究述评

□刘宇轩 纪新青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农村群体性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学术界对此给予了广泛关注,层次多样的研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本文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界定、特点、形成原因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梳理,总结目前研究的成果,分析存在的不足,提出未来的研究视角。

农村群体性事件;界定;特点;成因;应对措施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多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对此极为重视,此问题成为当下社会关注的焦点。

国内学者对群体性事件频发的问题,从多个层面和不同角度展开了研究和探讨,取得了许多有意义的成果,在学术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分析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研究现状,对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维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升农民生活质量有现实意义。现将已有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成果从概念、特点、成因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梳理。

一、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界定

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提出较早,国内学者概述全面。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2002年就指出,“群体性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1]

王二平基于西方“冲突”理论,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部分群众与当地党政部门或强势社会集团的对抗性冲突,落脚点在冲突。[2]陈奇认为的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诉求相同或相近的群众或个别组织,在其利益受损或无法得到满足时,采取不合法、非理性的方式,以求问题的解决,并造成甚至引发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3]

以上专家学者仅仅是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进行界定,并未将农村群体性事件作为一个特定的类别进行单独研究。但伴随着社会转型、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机会和频率大增,更多的学者将关注点放到了群体性事件频现的区域——农村。

徐金超则认为,“农村群体性事件是农民群体为表达诉求、主张或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通过‘非法’的规模性聚集而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4]宋维强笔下的农民群体性事件是在具体实践中表现为农民的聚众闹事、非法集会、集体上访等体制外的,以农民为行动主体的集体行动。[5]其他学者对于农村群体性事件概念的界定,则是农村社会中,农民由于各种因素而引发一定规模的、扰乱社会秩序和稳定的事件。[6]

综合上述群体性事件及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本文更倾向于周延飞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农村群体性事件是指以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为背景,主要因农民的合法利益通过制度化途径未得到表达和满足,从而导致以农民为行动主体的群体采取集体上访、游行示威和围堵党政机关等体制外的集体行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事件。”[7]

二、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本文梳理了新常态下农村群体事件呈现的新特点和趋势。

杨瑞清、余达宏认为,目前我国的群体性事件:集群现象明显,规模日益扩大,“闹访”心态严重;影响事件的非理性因素太多,事件发展速度快,各种利益纠纷互相交错,解决难度增大;事件冲突过程中,群体行为危害程度加大,其后果造成的影响恶劣;事件参与者有组织化倾向渐趋明显,组织化群体性质难以界定。[8]

向德平、陈琦用非常简洁的语言,凝练出了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征:自发性、情绪性、可变性、复杂性、失范性,这些特征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更加不易解决。[9]梅祥、时显群则认为新时期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有如下特点:一是产生的纠纷类型趋广,暴力性和破坏性增强;从最初邻里纠纷及宗族矛盾等可控的事件,逐渐演变为经济纠纷、侵权纠纷等暴力性强,后果不易控制的严重的群体事件;二是具有明显的利益性,而非政治性;目前农村群体性冲突多是由于不同利益主体的矛盾而引发的,政治性特征不明显,但处理不妥当便极可能转化为政治性事件;三是参与人数众多,具有情绪性;目前农村群体性事件涉及人数成扩展态势,非理性状态下易产生极强的对抗心理,加剧事态升级;四是事件组织性程度增强,处理难度加大;某些农民因相同利益聚集起来,目的明确、分工细致、责任共担,因此在普通民众中影响较大,处置难度提高。[10]

三、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由多方面原因引起的,梳理现有文献,国内学者认为农村群体性事件多发的成因集中在两点:农民利益矛盾激化和基层政权问题严重。

梅祥、时显群认为第一点主要体现在城乡统筹发展下,城乡分割状态被打破,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群众更多地关注个人经济利益而影响了自身心态;农村改革过程中,农民之间利益矛盾激化现象屡屡发生,部分弱势农民群体心态失衡,产生对社会的强烈不满和对立情绪并长期积累。一旦有合适的诱因,农民对社会或政府压抑已久的不满和对抗心理便会转化为行动,进而演变成群体性事件;第二点表现在基层选举不规范,农民反映问题难,农民向司法机关起诉难,农村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呈明显的弱化趋势。农村基层组织存在诸多问题,极大影响社会稳定。[10]

本世纪初,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就客观指出,群体性事件频发的重要根源就在于人民群众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基层组织无所作为,官僚主义、腐败现象严重,对农民群体正当合理的诉求漠然置之;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业效益低,农民负担超出承受能力;某些领导干部缺乏应有的政治敏感性和责任意识,不清楚自己所辖范围内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出现问题就简单粗暴的压制,激化矛盾,致使事件扩大难以控制;一些农民群众观念滞后,法制意识淡薄,个人利益受损就诉诸激烈方式向政府施压,以期问题得以解决。[1]

王精忠从农民利益矛盾激化和基层政权问题严重这两点出发,他指出,我国农村社会发展进程中利益主体的分化与失衡是基础性的根源,体制性根源则是农村基层组织社会控制的弱化;并进一步细致的解释了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农村干群关系紧张和部分农村干部官僚主义盛行并伴有严重腐败行为,同时农民的权利观不断强化,但政治参与意识、能力普遍低下,法制观念淡薄,寻求权利保护的途径不畅通,农民便会选择不合法的途径来保护自身权利;农村社会中某些群体性利益纠纷和冲突则成为直接引发事件的导火索。所以,他认为农村群体性事件是农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没有解决的深层次矛盾的集中反映。[11]

国内三农问题专家于建嵘在恰当概括农村利益冲突加剧和农村基层政权软化的基础之上,提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第三个因素,农民对社会不满情绪日益强烈,反体制意识开始形成。农村的各种问题通过各种渠道在农民中广泛传播,加之大多数农民思想文化水平和实际能力的无法满足其改变现状的愿望,不满情绪逐渐积累发酵,农民群体的愤慨或挫折感便会起到集合群体的作用。[12]

丁颖和侯琰婕从传播学视域探讨群体性事件成因:社会的普遍不满情绪是其滋生的温床;导火索是触发性事件;事件大规模蔓延则是利益诉求渠道的缺失造成;职能部门的管理不力是群体性事件升级的助推器;复杂的公众心理交织是群体性事件失控的催化剂。[13]徐金超则概括出四方面原因:一是利益格局调整导致群体心态失衡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农村基层组织战斗力不强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农民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受损引发群体性事件;四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维权行为失控引发群体性事件。[5]

综合上述观点,学者在论述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起因上更多的关注于经济和政治领域,符合农村在国家改革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实际状况。而社会其他方面的问题则会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产生起到推波助澜的效果。

四、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措施

治理农村群体性事件,不仅要从众多学者关注的两个焦点问题入手,更需要各方形成综合治理、协同治理的治理理念,在经济、政治领域之外,从社会、文化、体制等领域采取不同治理措施,建立合理有效的农村治理体制。

解决群体性事件,政府首先要客观辩证的分析和认识群体性事件性质和作用,改变原有错误的心态,主动积极的纠正自身工作上失误环节和薄弱之处;基本方针即群体性事件一旦事发,要迅速决策、尽快化解,避免事态恶化。[1]

从经济领域,基础性工作就是调整农村社会的利益结构,重视农民利益,将减轻农民负担落到实处;优化升级农村经济结构,有效增加农民实际收入,同时国家加大农村基础性公共服务投入,确保农民在改革进程中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共享国家改革和发展的成果[10]。另外,随着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深入,农民失地现象严重,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成为农村群体性事件爆发的一个焦点,失地农民的问题亟需解决。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证农村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积极引导失地群众以合法方式获取新的收入来源,妥善安置其生活,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14]

政治层面,推进基层民主政治改革,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国家要加大对基层民主和政权组织的各项投入,规范和保证农村政治参与渠道畅通[10];改进基层工作方式,尤其切实转变基层公务人员的工作作风,整饬官僚作风和腐败现象,改善干群间紧张的状况;为确保农村公共决策民主、科学、公正、公开,需建立完善的农村重大事项决策论证制度,同时执行政策时加强监督,确保决策得到有效执行。[14]

社会领域,坚持社会公正原则,维护公平的社会竞争机制,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风险;建立社会安全阀系统,必须构建通畅的社会沟通渠道,培育社会缓冲力量,以调适社会张力;[15]基层各级组织应当重视了解民众的各类社会态度,确保民众不满和利益诉求能有效地表达,[2]坚持社情民意的调查,尽可能的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设立县级社情民调机构,及时把握基层的全面、准确的民情、民意,最终形成风险预警的长效机制,防患于未然。[13]

思想文化领域,重视农民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大力气普及农村教育,培育公民文化,提升思想文化素质;培养农民高度政治责任感,使其逐渐形成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整合力,强化农民对党和政府的社会认同。[14]

体制层面,推进法制建设,规范农民的公共参与行为,进一步改革信访制度,强化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循序渐进的减少信访及其他非制度化的公共参与行为;[16]强化政府危机意识,健全基层组织危机管理体制,从事前预警到事中解决直至事件善后评估,建构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体系。

徐金超专门为县乡两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相应对策: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危机意识,落实对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责任;扩大全方位、多层次信息收集和反馈网络,随时掌控群体性事件的动向;化解各类纠纷、隐患,完善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工作;强化宣传,及时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5]

建设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体系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学者从自身研究方向并结合社会现实,提出多样化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应对措施,在政府治理农村群体性事件中发挥应有作用,为维护我国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

五、研究现状小结及展望

通过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相关文献进行分析梳理后发现,我国学者对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内容丰富,包含对农村群体性事件成因、特点的高度理论性概括,及从实际工作中总结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处置措施。国内学者多样化的研究结果为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防治提供相应的借鉴。

在农村群体性事件研究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其研究内容与视角需要进一步扩展。学者从经济、政治、社会、体制等层面或领域提出的对策建议,如调整农村利益分配、加强基层建设和治理、推进法制建设等,宏观且雷同率较高,缺乏理论的创新,基层实际工作中的可借鉴意义有待考验。而在推进农村群体性事件治理体系方面,国内学者探究较少。现实中学者学理充实但缺乏事件处置的第一手资料,党政机关基层工作者群体性事件处置经验丰富却无法从理论高度概括出有效的体制机制。若两方的优势互补,对农村群体性事件治理的研究更加有益。

同时在研究中缺乏对当前社会大环境的准确定位,缺少对社会转型与农村群体性事件之间相关关系的描述,也少有前瞻性的预测方面的分析。因此,今后的研究要结合农村群体性事件特点、类型多样化的特殊性,与其他学科之间进行交叉研究,改变研究单一的局面。同时,要树立数据治理的思维,利用已有的大量农村群体性事件研究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将类型多样的农村群体性事件进行横纵向的对比研究,构建理论模型,提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建议和对策,从而降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几率,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

[1]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我国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特点、原因及政府对策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2,(5):6-9.

[2] 王二平.群体性事件的根因探析[J].领导科学,2012,(1):4-7.

[3] 陈奇.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及预防处置策略[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7,(9):76-79.

[4] 徐金超.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对策[J].社科纵横,2013,05:52-54.

[5] 宋维强.社会转型期中国农民群体性事件研究[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6-7.

[6] 任利.当前中国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性质及功能分析[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1:55.

[7] 周延飞,于水.农村群体性事件研究综述[J].江西农业学报,2010,10:189,194.

[8] 杨瑞清,余达宏.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原因及其治理对策[J].江西社会科学,2005,(10):119-122.

[9] 向德平,陈琦.社会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03,(4):99-103.

[10] 梅祥,时显群.新时期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J].中国行政管理,2010,06:76-79.

[11] 王精忠.农村群体性事件原因分析及处理原则[J].山东社会科学,2007,07:121-125.

[12] 于建嵘.我国现阶段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J].中国农村观察,2003,(06):75-78.

[13] 丁颖,侯琰婕.新媒介环境下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及成因新探[J].社科纵横,2014,(03):97-101.

[14] 张振,王冕.解决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路径选择[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8,02:142-145.

[15] 刘晓梅.建设和谐社会进程中群体性事件的法社会学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3):75-81.

[16] 于建嵘.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警与防治[J].中国乡村发现,2007,01:114-117.

2015-09-16

山东农业大学社科重点课题《泰安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管理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3XSKA004)的研究成果。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山东 泰安,271018

刘宇轩(1990- ),男,山东泰安人,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危机管理;纪新青(1965- ),女,山东青岛人,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本文通讯作者。

C913

A

1008-8091(2015)04-00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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