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回疆协办大臣”奏折制度研究

2015-04-02 11:36
关键词:噶尔奏折道光

王 超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

清代“回疆协办大臣”奏折制度研究

王 超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

清代“回疆协办大臣”奏折有联名会奏和单衔具奏两种。一般而言,八旗“回疆协办大臣”与维吾尔“回疆协办大臣”联名会奏言事范围不同,八旗“回疆协办大臣”言事范围仅限于本城和属城,维吾尔“回疆协办大臣”言事范围则限于本地维吾尔人事务和临近藩属事务。奏折的言事范围所反映的本质问题是权力分配,故八旗、维吾尔“回疆协办大臣”与参赞大臣会衔联名具奏言事的范围与其本职权限基本一致。其单衔具奏,分为循例具奏和秘密参奏两种。当回疆参赞大臣携印“出差”,其协办大臣暂用旧储办事大臣印信办事,此间单衔具奏言事仅限本城与属城“寻常日行事件”,重要事件与参赞大臣会商联名具奏。乾隆四十四年,经西成奏请,准许回疆协办大臣专折密奏,有利于回疆协办大臣监督牵制正办大臣。清代新疆大臣公事奏折准许驿传递送。嘉庆以后,为免徒劳驿站,又规定了一些细节问题,如循例奏折先后规定五折发递、临城转递,紧要事件、参奏仍准专折驰递。

清代;回疆协办大臣;奏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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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清朝统一新疆后,派遣“总理、协办、领队”①傅恒等:《平定准噶尔方略·续编》卷7,《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59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00页。等大臣驻扎新疆各城办事。乾隆二十六年(公元1761年),乾隆帝命礼部铸给新疆各城大臣印信②傅恒等《平定准噶尔方略o续编》卷11,《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59册,第655页。,是清代新疆驻扎大臣制度确立的重要标志。乾隆三十年(公元1765年),命永贵移驻乌什办事,并命礼部铸给“总理各回城事务参赞大臣印”一颗,标志着总理各回城事务参赞大臣(以下简称“回疆参赞大臣”)的正式设立,有总理回疆八城之责。同时,还往往派遣大臣协同回疆参赞大臣办事,“一衙两署”①据乾隆《八旗通志》卷一百十八《营建志七·叶尔羌驻防》(《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65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015页)记载:“回城办事大臣衙署一所,大门三间,官厅三间,二门三间,公堂三间,西院总办大臣住房十九间,东院协办大臣住房十八间。”据乾隆《八旗通志》卷一百十八《营建志七·喀什噶尔驻防》(《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65册,第1016页)记载:“参赞大臣衙署一所,大门三间二门一间,值班房六间,鼓厅二间,公堂三间,住房十四间。协办参赞住房十间。”永保、范建中纂修:《喀什噶尔英吉沙尔事宜》(《中国西北文献丛书二编·西北稀见方志文献》第6册,线装书局,2006年,第357页)记载:“参赞大臣衙署一所,协办大臣衙署一所,居城之中,一衙两署。”和宁:《回疆通志》(《中国边疆丛书》第2辑,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189页)记载相同,表明乾隆五十九年到嘉庆初年,这种衙署布局没有改变。据《林则徐集·日记》(中山大学历史系等编:《林则徐集·日记》,中山大学出版社,1962年,第427页)和林则徐《荷戈纪程》(杨建新等:《古西行记选注·荷戈纪程》,宁夏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51页)记载,道光二十二年,林则徐路经哈密,其日记言称“办事大臣及协办大臣同署”,与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协办大臣相同。据陈锡祺主编《林则徐奏稿·公牍·日记补编》(中山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167页)记载,道光二十五年,林则徐“入东城至办事大臣署中卸装。两主人皆无眷属在此,即在其内室居停”,由此可知,乌什办事大臣、协办大臣亦同署办公;不久后,林则徐路过叶尔羌,言“参赞与帮办同一公廨”。由此推测,包括回疆参赞大臣、协办大臣在内,回疆各城正副办事大臣衙署布局大多如此。,是为“回疆协办大臣”②实际上,清代文献不存在这种称呼。总理各回城事务参赞大臣又称“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总理回城事务参赞大臣”“回疆参赞大臣”等,或者以地名称之,如“喀什噶尔参赞大臣”“乌什参赞大臣”“叶尔羌参赞大臣”。其协办大臣(又名“帮办大臣”)往往以地名称之,如“喀什噶尔协办大臣”“叶尔羌协办大臣”。由于清代回疆参赞大臣驻地频繁迁移,其协办大臣统称“回疆协办大臣”较为合理。。

研究清代回疆参赞大臣,不可回避的问题之一就是“回疆协办大臣”。本文试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③关于清代新疆大员具奏问题,齐清顺《清朝加强和改善新疆吏治的重大举措》和齐清顺、田卫疆《中国历代中央王朝治理新疆政策研究》均有一些研究,不过仍留有较大深入探讨的空间。,就“回疆协办大臣”奏折做一些粗浅的探讨,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清代回疆各城大臣均为差缺,由皇帝简派,具有钦差的性质。乾隆时期,各城大臣原职衔以都统、副都统、尚书、侍郎等居多,实缺者不开缺,其品级从原职衔。与其身份相符的是,回疆各城大臣均具有呈递奏折之权④据《清高宗实录》(卷748,乾隆三十年十一月甲申)记载:“前令伊犁将军统辖回疆各城,原为调兵等项大事而言。若事无大小,必文移商酌,耽延误事,且启推诿之渐。著传谕各回城驻扎大臣,嗣后遇有调兵等大事,一面具奏,一面会商伊犁将军;寻常事件,自行办理具奏。”另据《清高宗实录》(卷1004,乾隆四十一年三月丙戌)记载,四十一年,乾隆帝曾言:“各处驻扎办事大臣等均有奏事之责。”。“回疆协办大臣”也是如此。从署名来看,“回疆协办大臣”奏折有联名会奏和单衔具奏两种。下面首先探讨一下联名会奏。

一、联名会奏

(一)一般情况

乾隆三十一年(公元1766年),回疆参赞大臣移驻乌什,并设领队大臣一员,协同参赞大臣办事。叶尔羌、喀什噶尔均设正副办事大臣各一员。乾隆三十四年(公元1769年)十一月,叶尔羌办事大臣期成额奏,接到应与领队大臣副都统联名上奏之旨。不久后,署喀什噶尔办事大臣秦璜奏接到应与副都统联名具奏之旨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代边疆满文档案目录》第7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915、916页。。同年十二月,署乌什参赞大臣旌额里奏报乌什领队大臣副都统富勒浑联衔奏事情由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代边疆满文档案目录》第7册,第920页。。乾隆四十年(公元1775年),乌什参赞大臣绰克托奏报新授乌什领队大臣舒泰到任后会衔具奏等情形⑦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代边疆满文档案目录》第8册,第1270页。。乾隆四十四年(公元1779年),乌什领队大臣移驻阿克苏。“其应奏事件,参赞大臣及领队大臣商办者,仍同列衔,余俱专折具奏。”⑧《清高宗实录》卷1077,乾隆四十四年二月癸酉。由于未见满文奏折原件,无法确定会衔联名具奏言事的大致范围。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回疆协办大臣”与参赞大臣联名会奏已经成为一项制度。

乾隆五十年(公元1785年),乌什参赞大臣海禄、协办大臣穆与蔺和叶尔羌办事大臣阿扬阿联名奏请补放叶尔羌五品哈喇都官伯克,遭到乾隆帝申斥:“海禄乃为总管众回城之参赞大臣,穆和蔺不可与其相比;穆和蔺系调往乌什,协助海禄办事之员。著乌什、阿克苏事务,由海禄、穆和蔺联名具奏外,其余回城事务,著海禄惟与该城大臣联名具奏,无须并列穆和蔺之名。”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满文寄信档译编》第18册,岳麓书社,2011年,第514页。联名具奏的本质是权力分配。乌什协办大臣不具有协同办理回疆八城事务之权,“只理阿克苏、乌什之事”②曹振镛等:《钦定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3,《四库未收书辑刊》第5辑第5册,北京出版社,2000年,第97页。,即其行使权力的范围是乌什及其属城阿克苏,当然也包括阿克苏的属城赛里木、拜城③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满文寄信档译编》(第19册,乾隆五十一年十月初五日,第546页)记载:“览明亮等奏喀什噶尔官马超额倒毙数目一折,甚为琐细繁杂,全不明晰。……又,伊所奏之折中,一折系与保成共同署名具奏,一折又系与穆和蔺署名具奏,想必明亮尚未接奉令其返回乌什之旨,仍驻于喀什噶尔,但又似同返回乌什矣。伊难道于两地飞跃乎?的确可笑,终属愚蠢。著寄谕明亮知之。”明亮拘泥于联名具奏制度,故出现乾隆所谓“笑话”。。如果关涉别城要事,则回疆参赞大臣与别城大臣会衔具奏。乾隆四十三年(公元1778年),乌什参赞大臣永贵、叶尔羌办事大臣玛兴阿会衔具奏“请在叶尔羌河采玉时,由领队大臣亲自督办”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惩办贪污档案选编》第1册《叶尔羌办事大臣高朴私贩玉石案》,中华书局,1994年,第820页下。此外,关于乌什参赞大臣永贵、叶尔羌办事大臣玛兴阿联名奏折,同书第625页、744页、810页各有一则。事。嘉庆十六年(公元1811年),喀什噶尔参赞大臣铁保、乌什办事大臣伊冲阿会衔具奏“乌什钱文不敷搭放会同筹议”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16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嘉庆十六年七月初十,第429页。。嘉庆十七年(公元1812年),喀什噶尔参赞大臣铁保与阿克苏办事大臣托云泰会衔具奏“酌定阿克苏钱局章程以清积弊事”和“查明阿克苏钱局余钱实数”⑥丁进军编选:《清代新疆货币档案》,《历史档案》,2012年第1期,第16-18页。。

随着回疆参赞大臣驻地的迁移,其协办大臣的管辖范围也会发生变化,其会衔具奏言事的范围亦随之变化。乾隆五十二年(公元1787年),回疆参赞大臣及其协办大臣移驻喀什噶尔,其协办大臣管辖范围是本城喀什噶尔和属城英吉沙尔。所谓喀什噶尔“协办大臣一员,专理本处及英吉沙尔事务”⑦和宁:《回疆通志》卷7《喀什噶尔·官制》,《中国边疆丛书》第2辑,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191页。就是相对其管辖范围而言,并非回疆参赞大臣无权管辖二城。就拣补伯克而言,“除喀什噶尔、英吉沙尔两城所属伯克联衔具奏外,其余六城所属伯克俱系参赞大臣单衔具奏。”⑧和宁:《回疆通志》卷7《喀什噶尔·回务·伯克升调》,第223页。道光六年(公元1826年),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永芹、协办大臣布彦泰会衔具奏“拿获(英吉沙尔——笔者按)私铸铜钱之回犯,审明定拟,恭折奏闻,仰祈圣鉴事。”⑨丁进军编选:《清代新疆货币档案·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永芹等为拿获私铸铜钱之回犯审明定拟事奏折》,《历史档案》,2012年第1期,第23-24页。道光十二年(公元1832年),回疆参赞大臣移驻叶尔羌,沿袭旧制,其协办大臣“协同办理该城事务,兼管和阗。”⑩吴丰培编:《清代新疆稀见奏牍汇编:道光朝》,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91页。《清宣宗实录》(卷193,道光十一年七月癸酉)记载:“其帮办大臣,仍照例专管本城事务。”据长龄奏折原件抄本(吴丰培:《清代新疆稀见奏牍汇编:道光朝》,第87页)来看,《清宣宗实录》概述不准确。那彦成曾言(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74(《续修四库全书》第49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52页),“嗣后请旨喀什噶尔帮办大臣只办理本城事件,不准干预别城公事,以复旧制。”)其相关上谕也是如此。《清宣宗实录》(《卷198,道光十一年十月己丑)记载:“其帮办大臣一员,仍照旧制,专管叶尔羌本城,兼辖和阗。”此记载是正确的。咸丰七年(公元1857年),由于“铜厂交课苦累”,“喀什噶尔回众滋事”。因为叶尔羌“帮办大臣固庆本无统辖之责”(11)《清文宗实录》卷265,咸丰八年九月甲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第8册,咸丰八年,第426页上。,“加恩免议”。喀什噶尔并非和阗属城,故叶尔羌协办大臣固庆可以免责。

嘉庆十四年(公元1809年)七月,那彦成接任喀什噶尔参赞大臣,于嘉庆十五年(公元1810年)正月卸任。(12)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续修四库全书》第495册,第577、599页。在任期间奏折收入《那文毅公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奏议》,从“边防循例事”①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那文毅公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奏议》,《续修四库全书》第495册,第593-597页。令人不解的是,多数奏折是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协办大臣与叶尔羌办事大臣伊铿额会衔联名具奏。这些事务大多与叶尔羌无关,也不在叶尔羌办事大臣的管辖范围之内。可能与叶尔羌办事大臣伊铿额的宗室身份有关。类奏折来看,回疆参赞大臣与其协办大臣会衔联名具奏事项如下:调取喀英两城经费、喀什噶尔回子交粮分数、秋季运送伊犁布匹、稽查喀英两城所属卡伦军台、喀什噶尔期满侍卫换防、喀什噶尔经牧章京年满回京、喀英两城钱粮收竣、喀英两城满营官兵换防等。由于那彦成任职仅半年,其年例奏折并不完整。据《回疆通志》卷7《喀什噶尔·年例折奏》②和宁:《回疆通志》,第210页。记载,还应有以下事项:春季运送伊犁布匹、回子例贡金丝缎葡萄干、田苗生长情形、田苗收成分数等。《那文毅公奏议》的汇编者容安言,“当无事之时循例诸奏岁有定件,至外夷则事无一定”③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那文毅公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奏议》,《续修四库全书》第495册,第597页。。此话表明,回疆参赞大臣与其协办大臣联名之循例诸奏有定数,而关系边外藩属之奏折数目则不一定。这与实际情况是一致的。

(二)特殊情况

清代维吾尔人曾任职“回疆协办大臣”,其奏事权限与八旗“回疆协办大臣”不同。乾隆五十八年(公元1793年),命喀什噶尔阿奇木伯克伊斯堪达尔兼喀什噶尔协办大臣。嘉庆四年(公元1799年),喀什噶尔参赞大臣觉罗长麟、协办大臣伊斯堪达尔会衔具奏,“为请移设钱局,以免扰累,仰祈圣鉴事。”④丁进军编选:《清代新疆货币档案(上)·喀什噶尔参赞大臣长龄等为移设钱局事奏折》,《历史档案》,2012年第1期,第16页。乌什钱局所需匠役均由阿克苏民众承担,局内砍柴、烧炭等事务由库车、库尔勒、布古尔、沙雅尔、赛里木、拜城等六城民众应役,故移设钱局与回务有关,会衔具奏与旧例相符。由此看来,所谓“回务”涉及范围较广。

道光八年(公元1828年),命喀什噶尔阿奇木伯克伊萨克兼协办大臣。以上二人均有与回疆参赞大臣、八旗协办大臣联名具奏之权,且言事范围大致相同,与满缺协办大臣有较大不同,“一切营制军民交涉事件不准干预,凡遇回务与边外各事宜,准其会衔具奏。”⑤曹振镛等:《钦定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67,《四库未收书辑刊》第5辑第6册,第169页。二人在列名先后顺序上稍有不同,伊斯堪达尔列名参赞大臣之次,伊萨克“才具资格尚逊于伊斯堪达尔”,名列旗员协办大臣之次。阿奇木伯克为总管伯克,总管回务是其本职。叶尔羌、喀什噶尔临边,二城伯克尚有涉外权限。以上仅为制度规定,实际执行中又会遇到诸多问题。嘉庆二年(公元1797年),回疆参赞大臣长麟、协办大臣策拔克以汉字会衔具奏藩属事宜,但未列伊斯堪达尔之名,此举遭到“严行申饬”⑥《清仁宗实录》卷24,嘉庆二年十一月庚辰。。实际上,回疆奏疏多为清字、汉字,维吾尔“回疆协办大臣”与回疆参赞大臣、八旗协办大臣会衔联名具奏可能徒具形式。

当有重大案件发生,或者战争兴起,八旗“回疆协办大臣”的权限会扩大,以强化回疆参赞大臣的高效解决突发问题的能力。嘉庆三年(公元1798年),喀什噶尔参赞大臣长麟、协办大臣策拔克联名具奏乌什办事大臣雅尔泰私粜仓粮,其中三条奏折的内容分别为参奏雅尔泰擅粜仓粮、请求查抄雅尔泰在京财产、审拟雅尔泰等缘由,并附相关案犯供单⑦上海书店出版社编:《清代档案史料选编》第4册《乌什办事大臣雅尔泰私粜仓粮案》,上海书店出版社2010年,第9-21页。。

嘉庆二十五年(公元1820年),大和卓波罗尼都之孙张格尔率众图谋喀什噶尔。伊犁将军庆祥远赴喀什噶尔进剿张格尔,并负责办理善后事宜。道光元年(公元1821年),庆祥奏称:“从前帮办大臣只理阿克苏、乌什之事,现在参赞、帮办共驻喀什噶尔城中,所有一切公事均系二人公同办理,应入奏者联衔具奏,独验放各城伯克一事,系参赞专办,单衔入奏,且验放之缺,均系各城大衔伯克,更不厌于详慎。臣风闻近年因事系参赞专责,所放伯克间有不满人意之人,其著有功绩及资格较深者转多抑搁,颇滋物议。”经庆祥奏准,“嗣后凡遇各城验放伯克,令参赞帮办公同秉公察验,联衔具奏。”①曹振镛等:《钦定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3,《四库未收书辑刊》第5辑第5册,第97页。《清宣宗实录》(卷15,道光元年三月己巳)亦记载了庆祥所奏善后事宜,其一是:“喀什噶尔帮办大臣既与参赞大臣同城办事,一切公事俱公同办理。则验放伯克,自应一体察看,联衔奏放,以昭公允。”据《清史列传·庆祥传》(中华书局,1987年,第2739页)记载,道光元年正月,庆祥疏陈善後六事,其一是:“验放各城伯克,请令参赞与帮办大臣公同察验,联衔具奏。”前引《清宣宗实录》和《庆祥传》均转述了庆祥的“善后六事”,但前者较详,更可信。另外,后面征引的那彦成、杨芳和武隆阿等人联名奏折与前引实录内容基本一致。综上,《清史列传》概述不准确。即“将八城事件协同参赞经理”②《清宣宗实录》卷141,道光八年八月丁亥。,尤其是回疆八城伯克补放。那彦成亦有提及此事:“再向来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总统回疆八城,……至帮办大臣,惟办本城事件,道光元年经庆祥奏明,八城事件帮办大臣协同经理,于旧制实属更张。”③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续修四库全书》第497册,第651页。

道光六年(公元1826年),“张格尔之乱”爆发。清朝命长龄为扬威将军,武隆阿、杨芳为参赞大臣,率军平乱。道光七年(公元1827年),清军光复西四城后,战事基本结束,钦差大臣那彦成驰往回疆,筹办善后事宜。那彦成、杨芳、武隆阿等认为,“帮办大臣之任与各城大臣相等,亦随同专制,既于体制未协,各城大臣亦未能帖服。”于是奏准,“喀什噶尔帮办大臣只办理本城事件,不准干预别城公事,以复旧制。”④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续修四库全书》第497册,第651页。所谓“本城”不准确,亦应包含属城英吉沙尔。在特殊情况下,喀什噶尔协办大臣权限扩及回疆八城,乃为非常制度,意在提高回疆参赞大臣的办事效率,有利于应对复杂多变的回疆局势。

二、单衔具奏

(一)循例具奏

“回疆协办大臣”也有单衔专折具奏之权。与会衔联名具奏一样,其单衔专折具奏也有一些循例奏折。从《清代边疆满文档案目录》来看,其循例专折具奏有赴任、接任、卸任、升迁调补谢恩、加级谢恩、赏药谢恩等事由,与各城大臣基本一致。目前诸多年表均无回疆协办大臣年表,故这些奏折对于制作“回疆协办大臣”年表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以上诸种循例奏折,应用满文书写。咸丰元年(公元1851年),富隆阿于交卸英吉沙尔领队大臣事务,常清于接受署任,“俱用汉字折奏”⑤沈兆霖等奉敕撰:《清代起居注:咸丰朝》第3册,台北联合报文化基金会国学文献馆印行,1983年,第1562页。。咸丰帝命传旨申饬,“富隆阿、常清皆系满洲世仆,应用清字折奏,伊等俱用汉字折奏,殊属非是”。英吉沙尔领队大臣如此,回疆其他大臣亦不应例外。

另外,循例具奏尚有一种特殊情况——回疆参赞大臣携带“总理各回城事务参赞大臣印”出差,其间暂由其协办大臣办理本城及属城寻常事务,具有署理的性质。乾隆年间回疆参赞大臣驻扎乌什时期,使用旧存阿克苏办事大臣印。道光年间回疆参赞大臣移驻叶尔羌之后,使用封存的叶尔羌办事大臣印⑥据《清代边疆满文档案目录》(第8册,第1380、1386页)记载,伊犁也存在类似状况。乾隆四十三年八月,伊犁将军伊勒图率领官兵行围于喀什等地,并请用伊犁办事大臣之印;同年九月,伊勒图具奏回到伊犁,并将办事大臣之印仍旧存库。。乾隆三十七年(公元1772年),乌什参赞大臣安泰奏称,携印前往巡查叶尔羌、喀什噶尔地界,协办领队大臣诺穆亲使用阿克苏办事大臣之印,办理乌什、阿克苏事务⑦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代边疆满文档案目录》第8册,第1071页。。乾隆四十二年(公元1775年),乌什参赞大臣绰克托奏巡查叶尔羌,将阿克苏办事大臣印交协办之领队大臣舒泰使用⑧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代边疆满文档案目录》第8册,第1333页。。乌什参赞大臣返回后,阿克苏办事大臣印均收存于库。

道光十八年(公元1838年)到道光二十七年(公元1847年),回疆参赞大臣冬春、夏秋分驻叶尔羌、喀什噶尔办事,驻扎喀什噶尔期间亦可视为“出差”。“若到三月间,参赞前往喀城驻扎,至九月方回至叶尔羌,此帮办之印就取于库内;若参赞不外出,仍将帮办之印收于库内。”⑨珠克登:《新疆纪略》,《清代边疆史料抄稿本汇编》第20册,线装书局,2003年,第186页。道光二十年(公元1840年)前后,叶尔羌参赞大臣于当年四月十一,“携带参赞大臣印信,自叶尔羌起程,十三日至英吉沙尔,会同办事领队大臣富(兴阿)、总兵徐(华清),阅看满汉官兵操演。”①吴丰培编:《清代新疆稀见奏牍汇编:道光朝·札隆阿奏稿》,第71页。此奏稿不知作于何年,编入《札隆阿奏稿》亦不妥。从内容来看,应该是叶尔羌参赞大臣所作。据《札隆阿传》来看,道光十一年后,札隆阿并未任职叶尔羌参赞大臣,此奏折应该是其他大臣的。另外,查阅相关文献可知英吉沙尔领队大臣塔们布、喀什噶尔办事领队大臣富兴阿、总兵徐华清等人的任职时间,据其推测,此奏折应该撰写于道光十七年到二十二年之间。究竟何人所撰,目前尚难以断定。道光二十七年(公元1847年),经参赞大臣奕山奏准,废除此制,改为间隔一年巡阅喀什噶尔、英吉沙尔一次,此种巡阅亦属“出差”。咸丰八年(公元1858年),叶尔羌参赞大臣庆英奏言,将于八月二十七日“随带参赞大臣印信前往”英吉沙尔,巡查该处驻防官兵技艺。“所有叶尔羌寻常日行事件,照例将库存办事大臣印信交帮办大臣固庆办理;如遇有紧要事件,仍包封递送行次由(奴才庆英)核办。”②庆英、固庆:《庆固奏稿》,《中国西北文献丛书二编》第17册,线装书局,2006年,第386页。此前庆英多次巡阅喀、英二城,应与此次大致相同。

乾隆三十年(公元1765年),上谕:“将此著通谕各回城驻扎大臣,嗣后遇有调兵等项大事,一面具奏,一面会商伊犁将军。其回城要事,移文乌什驻扎大臣商酌;寻常事件,各自办理具奏,毋庸如此繁琐移文商酌。”③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满文寄信档译编》第6册,乾隆三十年十一月十四,第652页。就以上种种出差而言,寻常事件由“回疆协办大臣”单衔具奏,重要事件与参赞大臣会议联名具奏。从具奏言事范围而言,在回疆参赞大臣出差时,其协办大臣与各城大臣一致,也就是那彦成等所谓“帮办大臣之任与各城大臣相等”。

(二)秘密参奏

除了以上循例奏折外,“回疆协办大臣”单衔具奏还有一种特殊情况——秘密参奏。乾隆四十四年(公元1779年),御史西成奏言:“乌什、喀什噶尔、叶尔羌等处协同办事大臣,并无印信,又因路远,大臣奏事不差家人赍奏,俱交驿站驰递,驿站官无印封不敢接递,遇办事大臣有应参事件,协办大臣不得另折密奏,请嗣后令协办大臣向办事大臣领取印封,专折请安,每岁或三四次,有应密奏事件,即就便密奏。”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6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乾隆四十四年二月二十七,第55页下;《清高宗实录》卷1077,乾隆四十四年二月丁丑。军机大臣和乾隆帝一致赞同其议。为了保密,回疆协办大臣密参奏折往往交由别城大臣转递。乾隆五十三年(公元1788年),叶尔羌帮办大臣达福参奏和阗办事大臣格绷额擅自向回子借钱及叶尔羌办事大臣塔琦查办不力,其密参奏折乃交由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明亮转奏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代边疆满文档案目录》第9册,乾隆五十三年十月二十四,第1873页。。顺便提一下,“向有新疆西北两路将军都统大臣及驻藏大臣等,将奏事折底,另用副封关会(理藩院)者”。道光二年(公元1822年)规定,“嗣后陈奏之事,除审案供招应咨该衙门查核外,概不准以副封折底仍前关会。”此议同样意在加强奏折的保密性。

就北部边疆地区而言,准许协办大臣单衔密奏具有重要的开创性意义。嘉庆六年(公元1801年),上谕:“向来回疆总办大臣遇有公事,会同协办领队大臣等列名具奏。其协办领队大臣遇有应奏之事,亦准专折密陈。乌里雅苏台、塔尔巴哈台两处应划一办理,该二处协办之参赞领队大臣有应行据实密陈者,俱准于请安折便,专折具奏”。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33册,道光八年六月十三,第146页上。道光八年(公元1828年),经那彦成奏准,新疆“将军、都统、参赞大臣内,有不正己秉公者,亦准各城大臣据实参奏,以资维制。”⑦《清宣宗实录》卷132,道光八年正月乙丑。“回疆协办大臣”与参赞大臣同城驻扎,且“一衙两署”办公,与别城大臣相比,其监督更具效力。有清一代,回疆各城协办大臣均无印信,西成之议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有利于加强“回疆协办大臣”监督牵制参赞大臣的作用。

三、奏折递送的相关问题

新疆距离北京路途遥远,将军、都统、大臣等公务奏折均由驿传递送,请安折、谢恩折和私人信件禁止由驿站驰递。乾隆三十三年(公元1768年),喀什噶尔帮办大臣秦璜请安折由驿站驰递,奉旨申饬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代边疆满文档案目录》第7册,第836页。。乾隆三十四年(公元1769年),经乌什参赞大臣舒赫德等奏准,严禁驿站传递官员私人信件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代边疆满文档案目录》第7册,第891页。道光以后,此制逐渐废弛。据林则徐《荷戈纪程》、《林则徐集·日记》和《林则徐奏稿·公牍·日记补编》等文献记载,其私人家信屡屡由驿站传递。。乾隆四十年(公元1775年),寄谕新授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申保等著将谢恩折子不必由驿递具奏,“申保著寄信申饬,并通谕新疆驻扎将军、大臣等知之,嗣后,似此非要紧事,俱皆遇便具奏,不可由驿递具奏。”③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满文寄信档译编》第11册,第703页。《清高宗实录》(卷977,乾隆四十年二月甲午)亦略录此上谕。

至于奏折的递送路线,“新疆西路文报,向来递至甘省凉州武威塘,即取道宁夏,由山西大同一带沿边驰驿至京,并不经由安定、会宁内地驿站”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12册,乾隆四十九年五月二十三,第161页上。。同治三年(公元1864年),因“陕甘驿路梗塞,折报阻滞”,“著乌里雅苏台将军咨行伊犁将军、塔尔巴哈台叶尔羌参赞大臣及所属各城,嗣后奏报均著暂行改道,由乌里雅苏台科布多所属蒙古台站,挨台递送至张家口转递进京,以期迅速。”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第14册,同治三年二月二十八,第61页。关于奏折的传递速度,有日行三百里、四百里、五百里、六百里和八百里等五种。“其六百里奏折,非军报自不轻用。即四五百里奏报,由驿站经过,虽不知其所奏何事,而沿路皆知为某省所发之报,未免妄行拟度,徒骇听闻。”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5册,嘉庆五年闰四月十九,第227页。

为免徒劳驿站,乾隆四十年(公元1775年)之后又作出了一些更细致的规定。嘉庆二十年(公元1815年),谕军机大臣等:“本日据玉麟奏,卡伦侍卫抵叶尔羌,并回子等所种田禾俱已成熟等情二折,由驿递到。新疆将军大臣等奏折,虽应由驿递奏,然亦不可徒劳驿站。著交松筠、成宁通谕西北二路大臣有奏事之责者,嗣后凡遇无关紧要之件,著积至五折,再行由驿具奏;如紧要事件,仍不计折数,随时奏闻。”⑦《清仁宗实录》卷307,嘉庆二十年六月甲戌。就元旦庆贺折而言,“俱同奏事之折一并由驿呈递”⑧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20册,嘉庆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五,第709页上。驻藏大臣喜明、珂宝克“由驿递到折报,专为庆贺元旦,并无附奏事件”,命将二人交部议处。,否则便可能遭到惩处。

道光八年(公元1828年),那彦成等奏称:“至各城办事大臣照例折奏,纷纷具奏徒劳驿站,此后各城如贺折及谢年节赏,奏报到任,均系照例之事,俱呈交将军都统、参赞遇便汇奏,如有条奏,或紧要,或参劾,仍准专折陈奏,亦不准藉词推诿。”⑨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续修四库全书》第497册,第651页。道光帝准许其请:“(新疆)所有各城办事大臣照例折奏,若该处一时事务无多,未便徒劳驿站,著照本年五月间所降谕旨,附于邻近各城大臣奏事之便,一同发递;如有紧要事件,或条奏参劾等事,仍著专折陈奏,不得藉词推诿。”⑩《清宣宗实录》卷141,道光八年八月丁亥。实际上,就是交由临近大臣转奏。道光十六年(公元1836年),叶尔羌参赞大臣兴德曾奏言:“向来喀什噶尔、英吉沙尔、和阗遇有应奏事件,均将奏折夹板递至叶尔羌,并移知奴才等,俟有报便,一并拜发。”(11)《清文宗实录》卷265,咸丰八年九月甲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第8册,咸丰八年,第426页上。据《清代边疆满文档案目录》记载,此后叶尔羌参赞大臣多次转递喀什噶尔办事领队大臣奏折。(12)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续修四库全书》第495册,第577、599页。为免徒劳驿站,“回疆协办大臣”循例奏折亦应交由叶尔羌参赞大臣转递,或者代奏,紧要、密参奏折应仍单衔专折驰奏。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八旗“回疆协办大臣”与回疆参赞大臣会衔联名具奏,言事范围仅限于本城与属城。

(11)吴丰培编:《清代新疆稀见奏牍汇编:道光朝·兴德奏稿》,第153页。清代回疆参赞大臣及其协办大臣迁移频繁,先后驻扎乌什、喀什噶尔、叶尔羌等地办事,故其联名具奏言事范围亦有变化。维吾尔贵族伊斯堪达尔、伊萨克曾担任“回疆协办大臣”,准许会衔联名奏事,其言事仅限于所属维吾尔人事务和相邻藩属事务。奏折乃大臣呈送给皇帝的上行公文,其言事范围反映的本质问题是权力分配,故八旗、维吾尔“回疆协办大臣”与参赞大臣会衔联名具奏言事的范围与其本职权限基本一致。回疆参赞大臣与其协办大臣会衔联名具奏有利有弊,尤其在遇到突发状况时,其“弊”凸显。所以,当回疆战争兴起,或者有重大案件发生,相应地扩大“回疆协办大臣”的权限,提高“回疆参赞大臣”解决突发问题的能力,有效地维护回疆参赞大臣总理八城之权。其单衔专折具奏,分为循例具奏和秘密参奏两种。当回疆参赞大臣携印“出差”,其协办大臣使用旧储印信,暂理本城和属城事务,寻常事件由“回疆协办大臣”单衔具奏,重要事件与参赞大臣会商联名具奏。此乃循例单衔具奏之特殊情况,其言事范围与联名具奏一致,亦与各城办事大臣一致。那彦成等认为,“帮办大臣之任与各城大臣相等”。笔者赞同他们的观点,八旗“回疆协办大臣”地位等同于各城办事大臣,不同的是,与回疆参赞大臣同城驻扎,且一衙两署办公。回疆参赞大臣与其协办大臣是正副关系,后者不仅有协助参赞大臣办事之责,还有监督牵制参赞大臣之任。由于“回疆协办大臣”没有印信,加之新疆距离北京遥远,不利于密奏言事。在此背景下,乾隆四十四年(公元1779年)经御史西成奏准,允许回疆协办大臣专折密奏,有利于回疆协办大臣监督牵制正办大臣。考虑到距离的因素,公事奏折准许驿传递送。嘉庆以后,为免徒劳驿站,又规定了一些细节问题,如循例奏折先后规定五折发递、临城转递,紧要事件、参奏仍准专折驰递。总之,“回疆协办大臣”具奏言事对回疆、中央的沟通和监督牵制回疆参赞大臣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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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旭国)

System of Memorials to the Throne of“Grand Consultant Minister of Huijiang”in the Qing Dynasty

Wang Chao
(College of History,Nankai University,TianJin 300071,China)

In the Qing Dynasty,there were two kinds of memorials to the throne of Grand Consultant Minister of Huijiang,namely,the joint and single ones.The scope of joint memorial differs between eight banners and Uyghur“grand consultant ministers of Huijiang”.The division of powers being the essence of memorials,the scope and basic responsibility of eight banners'and Uyghur's joint memorials are consistent. The single memorials divide into routine ones and secret ones.After the reign of Jiaqing Emperor,some detailed regulations were added to the memorials to the throne.

the Qing dynasty;grand consultant ministers of Huijiang;memorials to the throne;system

K249

A

1671-0304(2015)01-0111-08

2014-09-25

时间]2015-01-20 13:41

王超(1982-),男,河南西平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清代新疆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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