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礼法思想与社会治理创新

2015-04-09 02:50赵静涛
社会治理理论 2015年1期
关键词:礼法礼义荀子

赵静涛

荀子礼法思想与社会治理创新

赵静涛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社会呈现城市化、网络化的趋势。由耕地征收纠纷、房屋拆迁纠纷、医患纠纷等引起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剧增,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新的发展形势对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提出挑战。如何进行社会治理制度创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日益成为我国各级政府管理者案头的首要任务。社会治理创新,不仅要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还应结合我国历史传统文化,从中汲取经验。

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社会治理思想

有观点认为,社会治理源于西方社会学,中国古代并无社会学理论,此说过于片面。中国古代先哲也有关于社会治理的思考,也有类似的理论主张。社会学家费孝通说,“如果我们同意把社会学这门学科的范围放宽一些,包括人们对人际关系的知识和理论,那么社会学的来源在中国就有很长久的历史。”他还引用拉德克利夫·布朗(Redcliff.Brown)的观点佐证。后者认为“中国在战国时代已有荀子开创了这门学科,比西方的孔德(A.Comte)和斯宾塞(H.Spencer)要早2000多年”。[费孝通.略谈中国的社会学[J].社会学研究1994,(l).]清末严复译介社会学时,向古代学术借用“群学”一词。

回望中国的学术传统,各学派更不乏有关社会治理的理论。儒家提倡“天下为公”(《礼记礼运篇》)的“大同”世界;墨家主张“兼爱非攻”,推崇“爱无差等”的社会;道家提倡“无为”,推崇“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老子八十章》)(王国胜)的社会;法家则强调“为君谋”和“君主本位”色彩,实践特征是通过耕战治国达到富国强兵的目标。(梁启超)可见,先秦诸子百家曾对社会治理、社会结构有过深入思考。荀子是其中的集大成者,他继承儒家的礼文化,吸纳当时勃兴的法思想,以社会与人的互动为基础,构筑了其独具特色的礼法思想。梁启超认为荀子是“社会学之巨擘”,并将其有关“群”的思想与西方社会学相比较,认为它们的基本观念是相同的。因此,荀子礼法思想可以为我国社会治理创新提供启示。

荀子礼法思想中的社会治理理念

荀子礼法思想是荀子糅合儒家礼文化传统、吸纳法家思想构筑的社会治理思想。他从社会结构、人性来阐述礼法思想的必要性,提出礼法制度是形成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关于礼法制度的起源,荀子论道,“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篇》)荀子认为物质资料生产永远不能满足个体需求,若无“度量分界”进行分配,必然引起人与人之间的争斗进而导致社会崩溃。因此,圣人为使社会免于“乱”和“穷”,制定礼法制度。详细论之,荀子的社会治理理念有以下体现:

首先,荀子从个人与社会互动的角度构筑社会治理。荀子认为应从社会与人的互动来构筑社会治理。荀子认为人性本恶,而“性恶”是人之动物属性的表现。荀子说,“人生而有欲”,“欲”就是人的动物属性。动物是不受礼法制度约束的,表现为“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因此就必然的“争”。荀子认为,不受礼法教化的人,无异于动物;没有礼法制度的社会就是丛林。因此,荀子认为个人必须受到礼法的教化,故曰,“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荀子性恶篇》)

其次,荀子礼法思想重视个人的道德修养。荀子认为社会成员因“欲而不得”,导致争斗,体现在社会层面则是“乱”、“穷”。个人只有遵循“礼义”,践行“礼义”重视道德修养才可实现社会稳定。荀子推崇“礼义”,“礼义”承载了具体的行为规范。荀子说,“遇君则修臣下之义,遇乡则修长幼之义,遇长则修子弟之义,遇友则修礼节辞让之义,遇贱而少者,则修告导宽容之义。”(《荀子非十二子》)在这里,荀子的“礼义”涵摄了各种人际关系,对个人的行为有具体的指导规范。在荀子礼法思想中,个人践行“礼义”,遵循礼法制度,实现个人道德上的修为,完成从普通人到“君子”再至“圣人”的道德进阶。在个人修为的过程中,每个人在自己的“分”内行事,不越雷池一步,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相处,进而实现社会的“治”。

最后,荀子礼法思想强调物质基础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在荀子礼法思想中,对社会、国家有“治”、“乱”、“穷”、“富”之分,因此有“治世”、“乱世”、“穷国”、“富国”之说。荀子反对社会的“乱”,而推崇社会的“治”,并且认为只有国家富裕,才能实现社会的“治”,也就是社会的有序、稳定。因此,荀子认为礼法制度也应包括富国之策,提出“节用以礼,裕民以政”(《荀子富国篇》)。这些富国之策,可以概括为适度的税赋,以及促进农业、林业、工商等产业发展的措施,都是巩固社会物质基础之举。

荀子礼法思想对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启示

荀子礼法思想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应认识到,“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富哲学思想、人文精神、教化思想、道德理念等,可以为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提供有益启迪,可以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启示,也可以为道德建设提供有益启发。”(习近平:《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国际儒学联合会第五届会员大会开幕会上的讲话》)因此,批判地借鉴荀子礼法思想,可以对我国社会治理创新有所启示,具体如下。

(一)以个人与社会互动的角度看待社会治理

荀子以社会与人互动的视角阐述礼法制度的起源。在其礼法思想中,个人与社会的互动是社会治理的出发点。我们的社会治理,政府多以“维稳”为出发点。政府制定社会治理政策,更多考虑社会效益、社会影响、政府形象、社会舆情等宏观层面因素,较少顾及社会成员的利益。在这种思路下,为了实现高效的社会治理目标,社会成员的权益容易被忽视。这样的结果便是公权力对私人利益的挤压。类似强拆纠纷、征地纠纷的增加,就是这种情况的集中体现。

关于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以前就有“国富民强”与“民富国强”的争论。前者强调社会、国家宏观层面的利益,认为国家富强、社会富足,社会成员才能生活幸福。现实却并非如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稳步提高,城镇职工收入水平却没跟上政府财政增长的步伐。学者胡德平曾指出,“试想30年来,我国GDP增长67倍,但人均国民收入只增长12倍,国家的公益性支出到位也很不理想,无论怎么说,这种比例都不能认为是协调的。”因此,为政者在社会治理中,要意识到人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政府在进行社会治理时,不仅要考虑社会效益、政府利益,也应考虑到社会成员的利益,要做到“不与民争利”。政策制定者应意识到,与其事后维稳,不如协调社会成员利益的分配。只有切实改善民众的生活水平,才能实现真正的维稳。

(二)重视道德建设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荀子推崇道德对社会治理的作用,认为只有每个社会成员践行“礼义”,实现个人道德上的修为,才能实现社会的“治”。荀子推崇的道德虽然已是过去式,但道德建设对社会秩序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认的。当今社会网络化的趋势,赋予个人更大的自由。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能力都可借助交通工具、网络工具等放大;同时,个人对社会潜在的破坏性也在增加。事后惩戒固然重要,但通过道德来实现自我约束也不能忽视。因此,新形势下强化道德建设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重视网络道德建设,将网络纳入社会管理的视野。

不可否认,我国的网络道德建设滞后于网络自身的发展速度。网络侵权、网络犯罪以及与网络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呈高发态势,而网络立法也滞后于网络发展。强化网络道德建设不失为一种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方式。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以网络实名制为基础的网络管理制度建设。

这里所谓的实名制,作者认为对应的是现实生活中的身份证制度。使每个网民都有一个固定的网络身份。虽然网民可以有不同类型的账号,或者同时拥有几个同类型的账号,但是,不妨碍网民的账号申请源于一个统一的网络身份。通过网络实名制,或者准实名制,使每个网民的网络行为、网络发言都有记录可查(查询行为的主体、程序等都需要严格的法律设定)。这样可以形成一种对自己的网络行为、网络舆论负责的风气;使每个网民清醒地意识到,其在网络的言行被视为其本人的表达,网络言行几乎等同于其在真实社会中的发言与外部动作。从而提升网民的责任感、道德感,形成一种良性的网络个体道德形成机制。

(2)实现对“网络法人”的分类管理。

“法人”本是一个法律名词,依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作者认为,可以在网络管理中引入法人概念构成“网络法人”。根据不同的“网络法人”(如:ICP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等),设定其不同的权利义务体系,以及相应的责任制度。进而形成完善、公开的道德、信用记录,在网络环境下形成一种良性的网络组织道德形成机制。

(3)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惩处力度。

网络犯罪构成了对网络秩序的破坏,在网络化的今天,其破坏力远远大于传统的物理犯罪。由于虚拟世界的虚拟特征,作者认为,应该强化预防,加大惩处力度。由于网络的虚拟特征,很多网络犯罪可能造成不可逆的、灾难性的后果(如对金融数据、医疗信息、公共交通系统等的破坏)。因此,网络犯罪预防是重中之重。另一方面,如上述其造成的后果,有不可预测性。并且,犯罪者的本意是一种对秩序的破坏,因此,作者认为应该加大惩处力度。作者所谓加大惩处力度,是指在量刑时,参考其犯罪结果和对社会的危害性,适用现有的刑罚制度之外考虑引入新的刑种。例如,是否可以在判处罪犯自由刑、经济刑等传统刑罚的同时,附加刑为终身不得使用网络接入终端,以剥夺其犯罪能力。

2. 重视基层组织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所谓基层组织,不仅包括城镇社区,还包括村一级基层组织。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层组织呈现新的特点。组织成员间的关系疏离,且流动性大,成员间倾向于“陌生人”模式。传统基层组织对成员的管理、控制功能弱化。因此,应该加强组织的道德建设,着力破除成员间的不信任感,重建组织文化,重建组织道德氛围。

王岐山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我们要尊重自己的历史文化,把握文化根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坚守和弘扬优秀传统,发挥礼序家规、乡规民约的教化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文化营养。”中国有几千年的乡土文化,“乡规民约”一直都发挥着基层组织社会治理的功能。这个优秀的制度传统应该在当代社会被重视,通过与基层组织的道德建设结合,我们应继承发掘“乡规民约”在基层道德教化方面的作用。这样的结合有助于提高我国基层组织的凝聚力,提高对基层的社会治理效力。

3. 强化流动人口道德建设,应对社会发展新趋势。

人口的流动是社会发展的新趋势。作者认为对流动人口的社会治理创新,应以加强流动人口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为重点。流动人口道德建设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流动人口管理的观念的转变。

从“管理”转向“服务”。人口的流动是社会的发展趋势,“流动人口管理”这一提法是以将“流动”视为“非常态”;而以后社会的发展,人口的“流动”将是“常态”。因此,流动人口的管理,应该逐渐从对人的“管理”转向为人的“服务”。观念的转变是流动人口道德建设的工作基础,也是具体管理制度制订的出发点。

(2)以道德感召为服务宗旨。

流动人口管理要以道德感召为服务宗旨。具体服务可与志愿者服务、慈善组织服务等其他社会组织的衔接,突显出道德感召力,使流动人口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感受到真善美。服务要突出个性化与差异化,避免停留在简单物质层面的帮扶,更不能使受助者有“嗟来之食”的感受。

(3)在具体服务中承载道德建设的功能。

对流动人口的服务,还应将道德建设承载在具体服务行为中。例如,通过满足流动人口的就业条件、居住环境等物质需求,增强流动者在流入地城市的生存能力,进而满足其基本的生存需要。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管子牧民》)只有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得到满足,道德感才能得以实现,道德建设才能展开。还有通过为流动人口提供均等的就业培训、科学文化素养培训、子女的教育机会、以及其他均等的公共产品服务,才能使流动人口产生对流入地归属感、被接受感,进而提升其道德素养,实现道德建设的功能。

(赵静涛,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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