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汇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04-09 03:47孙平任红梅
社会治理理论 2015年3期
关键词:承办人犯罪事实委会

孙平 任红梅

案件汇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孙平 任红梅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检察机关内部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在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保证严格依法办案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案件承办人遇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向检委会汇报,以充分发挥检委会成员的集体决策作用,对案件质量进行有效监督和把关。而承办人向检委会汇报案件是否客观、全面、明了,不仅直接影响着检委会讨论案件的效率和质量,而且与决策的正确与否密切相关。目前虽没有法律条文对上会案件的汇报做出规定,但由于检委会上会案件汇报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作为一项检察工作的基本技能,是对案件承办人理论功底、专业水平、逻辑思维、语言表达、职业操守等综合能力的全面考查,是每一名基层办案干警都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基于此,笔者对我院2012年以来检委会上会研究的88个案件的汇报情况进行了详细调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对如何汇报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谈粗浅认识和体会,以供办案实践参考。

案件汇报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方城县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数量明显呈上升趋势。以提起公诉的案件为例,2012年我院共提起公诉各类刑事案件404案524人,2013年427案588人,2014年606案763人。案件数量的增加给办案干警带来了极大的工作压力。案件承办人为了完成办案任务往往只顾埋头办案,对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不够重视,没有花足够的时间去准备汇报案件的相关工作,导致向检委会汇报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会前准备不充分

有些承办人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没有吃透案情并做好充分准备,对案情不熟悉,被委员询问时手忙脚乱,临时翻卷,案件事实把握不准,“好像是这样,好像是那样”。不仅造成检委会议事质量不高,同时使承办人的业务能力受到质疑。

案情介绍不全面

有的案件承办人汇报中遗漏重要事实、关键证据或关键细节等内容,对案件事实把握不准确;有的隐瞒、遗忘与相关单位的请示、沟通等重要信息。承办人汇报后检委会委员仍需反复补充提问,造成案件讨论时间过长,工作效率不高,作出决策不果断。

汇报重点不突出

大多数案件承办人都习惯照本宣读《提请检委会研究报告》,汇报过于零乱,重点不突出。有的汇报材料过于繁琐,使人听后不知所云;有的干警因缺乏汇报经验或相关法律知识,担心汇报不清而面面俱到,或不知道法律上的具体规定而抓不住关键内容,没有围绕争议焦点精练、有机地组织汇报内容;有的汇报时不严肃,将街谈巷议、道听途说的案外隐私等与案件无关的内容也作为汇报的内容,常常因此而冲淡主题,影响汇报效果。

观点含混不明晰

有的承办人只介绍案件的分歧意见,忽略或回避自己审查后的定性和处理意见,对应当采纳哪些证据说不准,应当适用哪些法律说不清;有些承办人没有担当精神,存在“请检委会集体担责”的心理,其意见仅为“如何处理,提请检委会研究决定”,其实质是没有承办人审查意见;还有的承办人先入为主,凭主观臆断,把自己的感情色彩带入案件汇报,偏信于一方证据,导致汇报不客观。

阐述说理不透彻

有的承办人只是就事论事,简单地罗列事实和证据,不能围绕证明要求和罪名之间的区分标准,从法理的高度阐明和论证自己的观点。说理过于程式化,缺乏个性,说理空泛甚至偏离案件事实空发议论,结论没有说服力,不能让人信服。如个别承办人汇报复杂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进行全文复制摘抄,没有高度概括的能力;汇报简单案件时,只会简单汇报“该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如何清楚、证据如何确实充分,缺乏对证据体系的分析论证。空洞的说辞,言之无物,难以让人信服,汇报的效果自然是大打折扣。

选词用语不规范

如对必须引用的方言,没有用括号加以标注,让人产生歧义;“因本案”的表述不准确,导致委员们在听被告人多次作案和有前科的案件中不知到底说的是哪一次;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人“另案处理”的情况不予表述或表述不清楚,让委员不知道其他同案犯是如何处理的。是“在逃”、“已判刑”,还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有的在论述被告人行为性质时,没有按照罪状特征来叙述,导致表意不明确,严重影响议案的效率和质量。

案件承办人向检委会汇报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

案件承办人在汇报案件时首要遵循的原则就是实事求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强调的是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负责,检委会对决策负责。检委会决策的正确与否,其基础是承办人对案件的汇报是否准确。因此,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忠于事实真相,不能有丝毫的“水分”,否则会影响法律的适用和案件的最终处理。这里的“实事求是”要求承办人所汇报的犯罪事实必须是案件事实本身的“还原”。是建立在案件全部证据基础之上的法律真实,而并非客观事实;是经过对案件全面审查、判断的基础上排除矛盾证据后认定的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汇报的每一句话都要有证据的支持,切不可有想当然的推理。实践中,个别案件承办人汇报的案件部分没有相应证据支撑,全靠承办人根据办案经验、社会常识等进行的推理,造成事实认定把握不准,从而影响检委会的决策。

全面细致原则

案件汇报人要保证事实汇报得真实、细致、全面,关键部分没有遗漏,相关问题均已搞清,以便委员们全面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情节,为其综合分析全案奠定基础。有的承办人主张“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汇报时挑选自己认为重要的内容汇报,一些关键细节往往被遗漏,从而增加了委员判断的难度;还有的承办人只汇报“案件事实”,把案件程序方面的重要事项“省略”了,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前科,案件请示或与法院沟通情况、上级相关案例等等。这种汇报也容易使检委会“决策失误”。

立场公正原则

承办人汇报案件时,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切不可偏袒任何一方;切忌片面地站在有罪或无罪的立场上,忽略、夸大某方面证据的证明作用。有些承办人汇报案件时,只挑选支撑自己观点的证据汇报,对反面的证据轻描淡写,一带而过,汇报内容带有明显的主观倾向,容易使委员们形成认识上的偏差,难以做出客观的评价。因此,承办人必须排除主观片面性,客观地描述案件发生的全过程,既要汇报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也要汇报有关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说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况,便于委员正确分析判断,准确定案。不能随意取舍证据或者隐瞒相反证据做出片面汇报,这将影响检委会对案件做出正确决策。

重点突出原则

提交检委会讨论的一般都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有的口供多次反复,有的证据盘根错节,纷繁复杂。这就要求承办人对事实和证据认真进行梳理,抓住核心问题汇报,做到围绕重点,删繁就简。只有这样才能使听者了解全案,厘清思路,做出判断。因此,承办人要在全面详尽的前提下,突出重点。如批捕阶段上会的案件,因关系到案件定性,采取强制措施等关键问题,而现有证据又相对单薄,就需要全面细致地进行汇报。审查起诉阶段上会的案件,特别是拟作存疑不诉的案件汇报难度相对较大,承办人首先要把疑点提出来,其次还要分析这些疑点,阐述无法认定的理由和依据,供委员们参考。

详略得当原则

案件承办人在汇报案件时必须详略得当,这样既节省时间,也突出效果,有利于检委会委员抓住重点,进而阐述意见。所谓“详”,就是把重点问题、重要过程、重要环节表述出来;所谓“略”,就是要用较少的语言把次要问题、次要环节、次要原因简略地交代清楚。“次要”并非“不要”,不能省略的一定不能省。案件汇报既要体现案件的全部事实,也要体现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做到言简意赅,切忌啰唆重复。

语言准确原则

案件承办人在向检委会汇报案件时还要注意语言问题。汇报语言要力求准确,逻辑性强,表意明确,不可模棱两可。另外,要使用法言法语和专业术语,引用法条规范,力戒口语化、口头禅。

对案件汇报的几点建议

“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如何把一个案件在检委会上汇报得客观、准确、全面、重点突出,让委员能够顺利地听明白,作决策,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是案件承办人长期积累的有效的办案经验、深厚的法学功底、对语言高度归纳概括、对证据体系充分分析论证能力的最有力体现。更是一个承办人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忠实于证据、忠实于检察事业的最有力证明。然而“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案件承办人如何才能够顺利地把一个案件汇报清楚,给委员留下深刻而良好的印象,笔者认为唯有案件承办人高度重视检委会的汇报工作,不断提高承办人自身的综合素质,才能不断提升汇报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会前做好充分准备

办案人员在提交检委会讨论案件之前,应当事先做好充分准备,避免因会前准备不足、应对询问时紧张甚至出错等问题的出现。

1.熟悉案情、梳理证据。在提交检委会讨论案件之前,承办人应当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对卷宗材料认真进行筛选、整合、提炼。在报告中应简练地引用和概括案情和证据,做到既突出重点,又高度揭示案情的全貌。可以采用列表法或画图法归纳整理证据。

2.精心准备,查阅相关法条、司法解释。承办人要仔细查找讨论案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准备相关法律资料以备讨论时所需。并从法律视角和公正立场上,准确地阐述自己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判断。把好案件的第一道关口,表明自己的观点和处理意见,并为支撑自己的观点寻找坚实的事实证据和法理依据。

3.征询意见、加强沟通。对某些罪与非罪有较大争议的案件,承办人要事先联系法院、上级院对口业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征询、请示,并在检委会上详细汇报咨询结果,为检委会委员准确作出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归纳整理好汇报内容

案件承办人要根据前面提及的汇报案件原则精心组织案件汇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上会目的、理由。承办人首先要明确上会目的,简单扼要地讲明提交讨论的案件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案件定性、法律的适用问题,还是案件事实、证据方面存在问题。

2.案由、案件来源及案件诉讼过程。提交检委会讨论报告应包括案件的性质、案件来源和案件诉讼过程,以及案发经过、移送起诉、退回补充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时间和处理情况,都经过了哪些诉讼环节。

3.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重点介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状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前科和强制措施种类、日期及羁押处所等情况。涉及单位犯罪的,应详细说明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及单位的所有制形式等。

4.犯罪事实和证据。这是汇报的中心内容,也是汇报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情况以及有关量刑建议等。

(1)汇报侦查机关和审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情况。如审查部门与侦查机关在认定事实及采信证据上不一致的,应分别说明侦查机关和审查部门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说明采信证据不一致的理由。

(2)突出犯罪事实的基本要素,重点说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和情节要素。汇报一人多案的案件,在汇报案件事实部分可以使用以下三种方法。第一种是依主次罪的顺序汇报,第二种是按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时间顺序汇报,第三种是对作案次数较多而罪名、情节又大致相同的,按综合归纳的方法汇报。不管采用何种方法,都必须把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叙述清楚。所谓清楚,就是简要、明确地叙述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经过、后果等,以便检委会根据客观事实对该案定性处理。

(3)高度概括和引用主要证据。在对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具体评价的基础上进行高度概括,说明主要证据的证明作用和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以证实某一犯罪事实。而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多人多起的案件,还要专门汇报有哪些案件证据比较充足可以认定,哪些案件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4)说明从重从轻情节。对于法定的量刑情节要着重汇报违法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累犯,有无自首或者立功的表现,是否为主犯,是否为未成年人等。酌定量形情节包括行为人在案发后是否积极抢救被害人,是否积极退赔,是否认罪悔罪,一贯表现如何等。

(5)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应着重介绍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区分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各自的刑事责任。此外,还要简单说明因果关系。具体说明本案的损害结果、社会危害后果和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有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查获的赃物、赃款及去向等。

5.法律适用问题及相关刑事政策。应具体说明汇报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刑事司法政策,引用法条时要完整,必要时应向委员们提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刑事政策的原文。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辩护律师的意见及提供的证据、赃款赃物追缴及处理情况、物品价格鉴定、人身损害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同案犯的处理、案件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及社会舆论导向等。

7.分歧意见及理由。汇报这部分内容时,首先要汇报承办部门内部对案件进行讨论时的争议焦点及不同意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其次,汇报承办人的意见、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应汇报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外包括汇报公安机关、上级检察院、法院的意见,对内包括汇报自侦部门、侦监部门的意见等。

明确汇报要求

承办人在向检委会汇报案件时要力争做到“五清”,即:事实叙述清、证据列举清、分歧论述清、观点表述清、法理分析清。具体要求:

1.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承办人汇报时必须突出重点,抓住案件的关键事实、主要分歧点,讲述分歧意见产生的原因和理由、重要的证据疑点和法律适用难点等。重要证据要详细介绍,一般证据只需列举,待委员询问时可做补充说明。

2.要素完整、清楚准确。要素齐全是指应围绕犯罪构成进行汇报,事实与证据应当具有相互关联、对应性。承办人汇报案情要讲全、讲透,使委员们容易理解和接受。汇报时语言要清晰、准确、严谨,忌用“可能”“大概”“估计”等比较模糊的用语,少用比喻修辞语言描述案情。

3.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对于多名嫌疑人或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汇报时应按事实或情节分类列举证据,做到一事一组证,或制成表格展示,把犯罪事实和证据有机地结合起来。说明证据应按照证明力排出主次,做到层次分明,先后有序,证据中的关键部分和需要证明的内容要详细分析和归纳,全面昭示和证明犯罪事实。

4.要如实反映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并详细阐述与自己观点不同的意见和理由,便于委员们兼听则明,作出科学、正确的决策。

(孙平、任红梅,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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