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公共图书馆创办的政府行为分析

2015-04-10 09:36龚蛟腾
山东图书馆学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图书馆基层政府

龚蛟腾

(1 国家图书馆研究院,北京100081;2 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湘潭 411105)

基层公共图书馆创办的政府行为分析

龚蛟腾1,2

(1 国家图书馆研究院,北京100081;2 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湘潭 411105)

政府对于创办基层公共图书馆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公共文化产品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协调发展的基本保障,还是国外基层公共图书馆发展的成功经验。我国政府创办基层公共图书馆存在三大误区:实施了文化错位的大政方针,开展了没有保障的运动突击与推行了难以持续的面子工程。为了促进基层公共图书馆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我国政府的当务之急是制定相对完善的制度规范、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机制与实施符合实际的长效方案。

基层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 政府行为

引言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图联颁布与修订的《公共图书馆宣言》明确指出:“建立和维持公共图书馆是地方和国家当局的责任。公共图书馆必须受到专门立法的支持,必须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经费。”[1]清末以来,我国政府先后制定政策与采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近现代公共图书馆之发展。然而,基层公共图书馆建设屡兴屡毁,至今仍然是我国图书馆事业最薄弱的一环。2013年底,大陆有3218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包括1个中央行政机构、31个省级行政区、333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和2853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2]这一年大陆有3073所县级以上的公共图书馆,显然仍有145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没有公共图书馆。诸多县级图书馆因为缺乏馆藏成为“空壳”而一度被称之为“图虚馆”,至于县级以下的基层公共图书馆往往连“空壳”都没有。统计数据无疑揭露了当前我国公共图书馆尤其是基层公共图书馆的残酷现实,那么政府在基层公共图书馆建设中到底应当如何恰当地履行职责与采取行动呢?

1 创办基层公共图书馆的政府责任

1.1 公共文化产品的内在要求

公共物品是指非竞争性的和非排他性的“物质”或“服务”,公共事务是指涉及社会全体公众共同利益的活动及其结果。相对于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私人利益而言,公共利益必须依靠强制性与权威性的“公共权力”来调节。工商企业是纯粹的私人部门,政府组织是纯粹的公共部门,而公益性非政府组织则是介于公私之间的第三部门(也称“准公共部门”)。图书馆这种文化产品无疑属于公共物品与公共事务的范畴,离不开政府组织与公益性非政府组织的支撑与保障。公共图书馆有德优产品的性质与公共产品的性质,这决定了建设和发展公共图书馆的资源必须由各级地方政府来提供,各级地方政府则应是公共图书馆服务事业的核心责任主体。[3]公共图书馆服务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要求政府保障其人力、财力、物力投入,从而通过享受“平等、免费、自由”的服务来实现其社会效益最大化。当然,其它公益性的社会组织也是基层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有生力量,尽管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过“谁使用谁付费”、“收费补偿支出”的做法,但“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图书馆服务的根基与原则。图书馆社会效益巨大而效率低下,其边际收入难以补偿成本,其用户增多不会损耗馆藏内容。因此,私人不具备提供公共图书馆产品的激励,如果由市场提供就会出现市场失灵。[4]政府对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亦即政府是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的主要责任主体。[5]无论是图书馆法规、政策等制度保障,还是图书馆运行、管理等机制保障,抑或是图书馆设施、经费等资源保障,政府都是基层公共图书馆的主导者。

1.2 社会协调发展的基本保障

文化传承与创新是社会协调发展的前提条件,因而白先勇先生疾呼“文化亡了,比亡国更可怕”。[6]文化权利是公民应当享受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公民充分享有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的重要手段。公共图书馆作为文化积淀、传递与交流的重要场所,肩负着提供信息服务和开展社会教育的重要职责。《公共图书馆宣言》中肯地指出:“社会和个人的自由、繁荣与发展是人类的基本价值……公共图书馆是教育、文化和信息的有生力量,是透过人们的心灵促进和平和精神幸福的基本力量。”[7]社会协调发展离不开两个条件:一是通过终身教育不断提升国民素质,一是拓展信息渠道切实确保文化自由。公共图书馆是以公民税收为经费来源建立的公共文化设施,必须保障社会公众平等、自由、免费、便利地获取信息。图书馆“可以成为一个巨大的、对社会发展至关重要的聚合力量……在社会的对立、分化、冲突中发挥促进理解、促进凝聚的作用”,“多建一座图书馆,就可以少建一座监狱”,因此“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是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成为了任何民主政府都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责之一。[8]这就是说,我国要实现社会与人的和谐发展,就必须建立全覆盖、高效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而基层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则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公共图书馆制度保障了公民文化传承和平等获取文化信息的权利,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9]基层公共图书馆面向社会大众进行无差别服务,是消除信息获取鸿沟与融合社会关系的重要利器。

1.3 国外经验借鉴的不二选择

早期公共图书馆活动家认为公共财政理应支持公共图书馆的运行,譬如1849年“英国公共图书馆之父”爱德华兹提出“公共图书馆是从公共经费中获得全部或部分资助的图书馆”,1876年芝加哥图书馆馆长普勒认定公共图书馆为“依据国家法律建立的,是受地方税收与自愿捐赠支持的”。[10]近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大多践行公共图书馆由公共财政支持的政策,甚至纷纷颁布《图书馆法》强调政府建设公共图书馆的责任。1696年,北美马里兰州议会第一次采取立法行动兴建图书馆[11]。184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部公共图书馆法,1850年英国议会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全国性的公共图书馆法,这两个法案都提出由政府支撑建立公共图书馆。从1881年至1919年,钢铁大王安德鲁·卡内基先后向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等英语国家捐建了2509所公共图书馆,而他的捐助条件是:接受捐助的社区必须无偿提供修建图书馆的土地,且其社区政府必须保证每年拿出相当于捐助数额10%的拨款用于图书馆的维护和人员开支。[12]这无疑是国外公共图书馆发展史上成功的典范,一方面可以大量吸收社会资金建设图书馆,另一方面又能推动政府拨款维持图书馆可持续发展。在国际图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文化机构的推动下,全世界公共图书馆事业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共图书馆宣言》等国际文件,在促使各国政府重视包括公共图书馆在内的文化服务方面功莫大焉。没有政府为基层公共图书馆提供的制度保障与资金支撑,就不可能有欧美发达的公共图书馆事业。

2 创办基层公共图书馆的政府误区

2.1 实施文化错位的大政方针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迅速取得统治地位,文化领域也掀起了“一化三改造”的浪潮。民国留下的各类型图书馆均被接收与改造,堵死了社会团体、民营企业、慈善组织和公益人士参与办馆的路子。这样的结果是历史悠久的宗教图书馆与风生水起的私人图书馆淡出了历史舞台,而公有化改造之后的图书馆都成为了宣传阶级斗争的文化阵地。此后不仅图书馆呈现公有制独步天下的局面,失去社会力量办馆助馆的原动力;而且馆藏内容受到较为严格的筛选,失去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土壤。至文化大革命期间,图书馆事业受到了非常惨痛的摧残,县以上公共图书馆由1965年的573所减为1970年的323所,[13]优秀书刊被视为“封、资、修、毒”而束之高阁或化为纸浆。这个时期绝大多数图书馆都步履艰难,至于基层公共图书馆更是破坏殆尽。改革开放后,公共图书馆一度快速地恢复与发展,但很快又面临经费捉襟见肘的境况。1987年2月,文化部等发布《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1991年6月,国务院转批《文化部关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报告》。[14]在国家政策的默许与支持下,江苏、河北、湖北等省纷纷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或具体措施。图书馆纷纷实施商业化的经营与管理,收取办证费、借阅费、服务费,或开办商店、餐饮与舞厅,或出租馆舍、场地与设备等。至1994年开展“以文补文”活动的图书馆共1242所,占总数的47.8%,其中湖北、北京、湖南、上海分别达到96%、95.5%、93.1%与83.9%[15]。图书馆产业化的声音甚嚣尘上,基础较好的上层公共图书馆被迫想方设法搞创收,至于基础较差的底层公共图书馆就难逃破产的命运。毋庸置疑,公共图书馆在有偿服务中迷失了方向,乡镇图书馆(室)、企业图书馆(室)、工会图书馆(室)等基层图书馆因而日趋没落。事实表明错位的文化政策不仅没有促成基层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政府担当,而且直接导致社会力量办馆助馆的整体缺失。

2.2 开展没有保障的运动突击

建国后基层公共图书馆建设烙下了深深“运动”痕迹,譬如有50年代近乎荒诞的大跃进、80年代急于求成的高指标以及新世纪此起彼伏的文化工程。1958年6月全国有文化馆图书室2657个,工会系统图书馆25419个,农村图书室约288326个,群众集体创办的图书馆3847个[16];同年8月,农村社办图书馆(室)发展到473800多个,[17]这种拔苗助长的办馆形式已经成为了没有一丝回响的历史绝唱!1980年《图书馆工作汇报提纲》提出“争取在1985年前将全国的省,市,县(区)图书馆基本建齐”,[18]这也早就是无疾而终的美妙设想!近年来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过令人遗憾的是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农家书屋工程等均未达到预期效果,一些地方“能够勉强运行的农家书屋不足20%”。[19]自2002年起,文化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的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依次被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与《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等。2003至2005年,文化部、财政部共同实施送书下乡工程,国家图书馆具体承办向300个贫困县图书馆和3000个乡镇图书馆(室)赠送图书。2005年我国颁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2007年又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据此开始创建旨在丰富农村文化的乡镇综合文化站。2007年3月,新闻出版总署牵头发出《关于印发〈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从而开始在全国范围内一拥而上地创办“农家书屋”。2010年,文化部、财政部下发“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示范区(项目)”建设又成为了公共图书馆等部门的热门话题。毋庸讳言,我国基层公共图书馆建设仍然依靠运动突击来推动,而运动过后“图亡政息”的不良局面似乎没有根本扭转。

2.3 推行难以持续的面子工程

长期以来,我国公共图书馆建设陷入误区:重视大中型图书馆,忽视小型图书馆;重视国家、省市图书馆,忽视区县、乡镇图书馆;重视图书馆建筑,忽视图书馆馆藏;重视图书馆规模,忽视图书馆服务。这种结果必然导致上层公共图书馆强者恒强,而下层公共图书馆则羸弱不堪。20世纪80年代,公共图书馆掀起馆舍新建与扩建高潮。宁夏图书馆新馆(1982)与湖南图书馆新馆(1984)率先开馆,广西、甘肃、广东、河北、河南、天津等省(市)新建了省级公共图书馆,江苏、湖北、山西、新疆等省扩建了省级公共图书馆。尽管各地区图书馆被标榜为地标性的建筑,但仍然难掩公共图书馆设施严重缺乏的事实。截至2012年,我国平均每44万人才拥有一所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量0.58册,人均年购书费1.09元,29.11%的县购书经费少于1万元。[20]公共图书馆的经费预算是有限的,如果过于倾向于建设大中型图书馆的面子工程,那么必然压缩基层本来入不敷出的图书馆经费。值得反思的是:我们是否吸取了以往的教训,清除了面子工程滋生的土壤?前文所说的“文化信息共享工程”、“送书下乡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工程”与“农家书屋工程”,一拥而上的运动突击是否就有“面子工程”的遗传?21世纪公共图书馆界重新掀起新馆建设高潮,如宁夏图书馆新馆(2008)、河北省图书馆新馆(2011)、湖北省图书馆新馆(2012)、山西省图书馆新馆(2013)、济南市图书馆新馆(2013)等相继投入使用。近年来,我国每3.7天就有一个图书馆新馆开馆,这两年还出现了面积10万平方米左右的湖北省图书馆、辽宁省图书馆和广州市图书馆。[21]大中型公共图书馆固然重要,但适当控制其超前的规模而创办更多的图书馆,难道不能更加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在国家下拨的图书馆经费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公共图书馆出现了“门庭若市”与“门可罗雀”相向而行的怪象。前者说明图书馆资源分配不均而导致服务紧张,后者是“脱离需求”的图书馆还是“败絮其中”的图书馆呢?认真考究起来,这恐怕又是面子工程所导致的恶果。

3 创办基层公共图书馆的政府担当

3.1 制定相对完善的制度规范

政府是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主导力量,必须成为图书馆制度首要的供给主体,即制定一系列相对完善的图书馆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西方发达国家公共图书馆事业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这与其体系化的、成熟的图书馆制度密切相关。图书馆法作为图书馆制度的核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专门法规。美国马萨诸塞州(1848年)与新罕布什尔州(1849年)率先通过图书馆法案,至1890年29个州相继制定州图书馆法(现在各州都有图书馆法),后来又颁布《图书馆服务法》(1956年)、《图书馆服务与建筑法》(1964年公布,1966、1970、1973年修订)和《医学图书馆资助法》(1965年)等联邦图书馆法;英国1850年通过《公共图书馆法》(1851、1892、1893、1908、1919年修订),后来又颁布《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法》(1964年)、《不列颠图书馆法》(1972年);日本1888年公布《图书馆令》(1906、1933年修改),后来又颁布《国立国会图书馆法》(1948年)、《图书馆法》(1950年)和《学校图书馆法》(1953年),此外战后还公布有关法令和法规性规定二十多种。[22]然而我国一直缺乏国家层面的图书馆法律法规,仅仅依靠一些没有强制性的条例、通知来管理图书馆事业,越到基层则越难发挥其作用。譬如,198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书记处第23次会议通过《图书馆工作汇报提纲》,就长期被视为图书馆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梁欣指出:“公共图书馆制度供给是国家为了保障公共图书馆事业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法规、规章、规划”,“要从根本上解决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问题,跳出公共图书馆事业制度供给陷阱,就必须解决核心制度缺失问题”。[23]正是由于我国没有图书馆法的强制约束,“法无规定便是自由”与“自由裁量权”表露无遗,基层公共图书馆建设就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可有可无、屡建屡毁的历史怪圈之中。法律制度缺失导致公共图书馆建设无法可依,仅以图书馆经费来说就是一个没有拨付标准的老大难问题。2011年,中央财政新增公共图书馆等免费开放的经费投入约18亿元。有专家认为这实际上不过是九牛二虎之毛和杯水车薪,倘若18亿元中的80%都投向公共图书馆,大概也就相当于为全国人民每人平均投入了1元人民币;如果按照平均30元一本书和每年人均投入1元(18个亿的80%,大约14亿元)来计算,要达到全国人均新增1本书,则需要30年的时间。[24]因此,重构相对完善的图书馆制度体系,是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尤其是基层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3.2 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机制

公共服务改革的核心思想之一是政府应该把政策制定(掌舵)同服务提供(划桨)分开:政府的核心职能不是直接生产与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而是提供维护性公共服务,制度供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服务。[25]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同样可以将“所有权”与“运营权”进行合理的分离。政府首先需要担负图书馆制度建设的责任,其次必须根据制度规定承担经费等公共投入,然后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机制。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既是公共图书馆所有者与创办者,同时又是公共图书馆的管理者与支配者。尽管在大中型公共图书馆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基层公共图书馆建设方面屡屡出现“办不好”的失灵现象。“唯利是图”导致的市场失灵,需要政府进行干预与监管。“效能缺失”形成的政府失灵,需要市场进行激活与推动。美国等发达国家建立的图书馆理事会制度,较好发挥了政府与市场各自的优势。一方面将政府从繁琐的图书馆事务中解脱出来,使政府专司监管与支持的职责;另一方面将社会力量合理地吸收到图书馆建设之中,极大地提高了图书馆的服务能力以及社会公众的参与度。毋庸置疑,我国基层公共图书馆也应当走多元化的发展道路,形成政府、社会力量、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并各司其职的有机体。王子舟先生积极思考基层公共图书馆创办中的政府失灵问题,主张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走出基层公共图书馆服务缺失的窘境。他还匠心独运地撰写《民间力量建设图书馆的政策与模式》,探讨民间力量建设图书馆的理论、依据、效益及政策等。当前,我国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的呼声日益高涨,如何建立囊括监管到位、协调灵活、理事会当家等基本职能的法人制度是一个迫切而重要的议题。除加强政府部门的制度建设、公共投入与监管力度外,还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民间组织的评价职能与监管作用。诸如建立由公民代表、社会贤达、专家学者等组成的理事会,确保基层公共图书馆为民所有、为民所需与为民所用。

3.3 实施符合实际的长效方案

20世纪50年代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文化繁荣及图书馆发展的规划。其中“五年计划/规划”屡见不鲜,然而真正能够得到贯彻与落实的却为数不多。譬如,早在1982年《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就明确提出:“基本上做到市市有博物馆,县县有图书馆和文化馆,乡乡有文化站。”[26]这个目标直到“十五”期间才宣布“基本实现”,而令人遗憾的是到2013年我国仍有大约5%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没有图书馆。至于基层公共图书馆的发展水平与服务质量,更是一笔难以弄清的糊涂账。东部发达地区的江苏省在“九五”期间宣布已经全部解决了乡镇文化站无房问题,但是到了“十五”期末竟然又出现了100多个无房文化站,还不包括瞒报、漏报的。[27]县以下基层公共图书馆建设更加堪忧,有名无实、时有时无甚至根本没有的情况绝非少数。为了促进基层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我国政府无疑制定了不少发展规划,也开展了很多的文化工程。事实表明急功近利性的专项经费投入,固然可以一时解决某些问题;但没有约束机制与后期投入的“一夜情”式基层公共图书馆建设,必然是难以持续乃至前功尽弃的治标不治本!诸如2011年政府强力推动的图书馆免费开放,被学界专家中肯地指出:免费开放政策似是权宜之计,仅作为“民生项目”与“民生工程”来突击实施,而没有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政策规划;免费服务的财政保障空泛乏力,仅有随意拨付和难以操作的“以奖代补”的经费投入,没有提出统一经费投入标准的制度财政;公共图书馆基本服务概念模糊,仅笼统地提到基本服务与非基本服务,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和内容划分。[28]尽管基层公共图书馆建设在总分馆体系、通借通还、资源共享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其建设过程中的主体不清、体制障碍等问题仍然是难以克服的发展瓶颈。譬如深圳市多数区政府对社区图书馆的投入都是一次性的,由于没有后续经费,很多社区图书馆(有些区高达2/3)不能维持运行。[29]广东启动的“流动图书馆”与深圳打造的“图书馆之城”等项目,实际运行效果也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无论是国家层面的公共图书馆体系,还是区域性的公共图书馆规划,抑或是单个的公共图书馆建设,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形成创办、巩固与提高的良性循环。因此,制定具有现实性、继承性、延续性与可操作性的长效方案,然后有条不紊地且长期不懈地推进基层公共图书馆建设,才是完善全覆盖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必由之路。

4 结语

图书馆是文化的根基,文明的标志。没有图书馆,就是没有文化;有多少图书馆,就有多少文化;有多先进的图书馆,就有多先进的文化;图书馆建设多多益善,不患其多而患其少,不患其大而患其小。[30]基层公共图书馆是任何现代国家都不可或缺的公共文化设施,没有完善的基层公共图书馆体系就不可能建成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为社会公众休戚与共的第三空间,基层公共图书馆是人们平等、免费、自由地获取文化资源的理想胜地。我国政府似乎比较重视基层公共图书馆建设,不断地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并间歇性地推出了一系列文化工程。但是县以下基层公共图书馆陷入了衰败不堪的境地,县级公共图书馆反映出极其落后的现象,这不能不引起我们深入反思。尤其值得警惕的是:公共图书馆经费增长幅度低于同期国家财政增长幅度,经费总额在国家财政总额中所占比重下滑。[31]毋庸回避,基层公共图书馆事业步入了难以自拔的发展误区,我国政府对此应当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无疑是基层公共图书馆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基层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稳妥推进需要明确政府担当与规范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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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nalysis of Government Behavior about Grass-roots Library Construction

Gong Jiaoteng

The government takes responsibility for the founding of grass-roots public library, which is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 of the public cultural products, the basic guarantee for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foreign grass-roots library development. There are three mistakes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grass-roots public library in China: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y deviation from our cultural,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ssaulting movement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face projects which is difficult to be continue.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continued, coordinated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grass-roots public library, the pressing matter for our government is to formulate the system specification, to establish the practic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to imply the long-term planning.

Grass-roots library;Public library;Government behavior

G258.23

A

龚蛟腾(1973~),男,国家图书馆研究院博士后,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本文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社区图书馆发展战略研究”(11CTQ00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城镇化条件下基层图书馆发展战略研究”(2013M540904)和文化部2013-2014年度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课题“城镇化进程中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研究”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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