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下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2015-05-06 00:27苗福翠连迎青曹艳红
中国检察官 2015年3期
关键词:民行诉讼法检察工作

●苗福翠 连迎青 曹艳红/文

新民诉法下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苗福翠*连迎青*曹艳红*/文

修改后的民诉法实施已一年有余,新民事诉讼法给基层检察工作提供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基层院民行案件受理数下降,监督结构变化明显,公益诉讼开展缓慢,信访压力增大。面对这种局面,笔者从实际出发,对面临的困难进行了探讨,对问题存在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基层检察院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队伍建设,注重沟通交流,突出监督重点,把民行检察业务工作进一步深入化。

民行检察新问题 原因 措施及建议

*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人民检察院[461200]

随着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正式实行,民行检察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笔者通过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河南省许昌地区6个基层检察院新法实施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对民行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面临的新问题进行分析。

一、民行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一)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案件受理数明显下降

自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许昌地区基层检察院受理不服法院生效裁判案件大幅减少,提请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明显下降。以鄢陵县检察院为例,2014年1月至6月,案件受理数为2件,2013年同期为4件,案件数量下降100%。扩大到许昌地区,2014年1月至6月,许昌地区检察系统共受理案件70件,比去年同期的84件下降20%。

(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各基层院以提请抗诉为主,以督促起诉、纠正违法为辅,从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各基层院的办案重点也逐渐转移。以鄢陵县院为例,2013年、2014年提请抗诉案件数为零,其它监督数却同步增长,2013年至2014年6月,纠正违法2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3件,督促起诉10件,多元化监督格局逐步形成。

(三)公益诉讼开展缓慢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民事诉讼法》实施至今,许昌地区尚未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请或提出抗诉。

(四)检察机关信访压力明显增大

目前,各基层院在案件受理数量大幅下降的同时,接待信访的数量却明显上升。从统计数字来看,信访案件的矛盾激发点较为集中,主要有三点:一是土地流转与继承的纠纷,二是医疗事故纠纷,三是借贷合同纠纷。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民行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亟待加强

一是民行部门人员变动频繁。2014年以来,许昌地区检察部门人员大幅调整,年轻干警陆续进入民行部门,在力量加强的同时,新进人员对业务的熟悉需要一个过程。二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涉及的领域广,法律法规多,对干警业务综合素质要求高。民行案件牵涉到法律、道德、社会风俗各方面,需要多角度,多种方法处理。三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民行工作压力加大。

(二)民行检察案件受理的条件发生变更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诉,只有人民法院未对申诉进行恰当处理时,当事人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诉。因此,绝大部分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经过法院环节的筛查,都能得到合理的解决。这直接导致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案件数减少,从而影响到民行检察部门案件办理数量。监督形式单一,无法掌握工作的主动性,很多该监督的领域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搁浅,这明显制约了基层院的工作开展和检察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三)法检两院缺乏必要的沟通

法院对检察系统的监督有意回避,很多监督措施不能落到实处。造成这种现象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三种。

1.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绩效考评目标不一致。除非判决出现了明显的错误或有了扎实的新证据,检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通常较难推翻法院判决,加之法检两院之间工作沟通等外因,导致法院对民行监督的抵触情绪较大。

2.民行干警执法办案能力需进一步提高。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线索摸查能力要求更高。督促支持起诉、违法行为调查及执行监督等工作需要在掌握一定线索的基础上才能开展。如何拓展线索来源,筛选有效有力线索,较为准确地开展工作是基层民行干警需要学习和改进的。在对法院进行监督时,一定要证据确凿,有法有据。

3.对沟通协调能力要求更高。有关民行检察改革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了一些试行办法,其中一部分试行办法是检察机关单方面制定的,在落实的过程中还需要与法院及其他单位沟通协调。

(四)公众对新民事诉讼法的认知有个过程

民行业务量小,社会影响力小,是一个现实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此条扩大了民行监督的权力,同时在第48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在新民事诉讼法公布后,民行检察部门采取了各种措施进行宣传,但主动来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人还是微乎其微。

(五)监督手段不力,缺乏监督应有的刚性

检察机关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中,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往往通过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进行监督,由于上述措施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建议能否得到采纳,往往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虽然部分检察机关的民行部门联合反渎、反贪部门的力量,借以形成监督查办的合力,但基于内部业务考核、相互间的配合等多方面的原因,民行部门往往并不太情愿联合反贪、反渎部门开展监督的具体工作。

三、解决问题的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民行检察宣传力度,扩大民行检察知名度

基层检察院应当加强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宣传,增加基层群众对新民事诉讼法的知晓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民行检察业务。积极深入街道、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做好普及民行检察知识宣传工作,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民行检察职能。重视网络宣传,扩大民行检察监督的影响力,吸引当事人选择检察监督的途径。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宣传的内容要有所侧重。要重点宣传检察机关新的监督职能,如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活动、以及调解书的监督,此外,有必要侧重详细宣传当事人可以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以及在三种法定情形下可以直接向基层检察院申请监督的规定;二是宣传的对象应有针对性,主要针对涉诉的当事人、涉诉概率较大的潜在群体,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三是宣传的时间、地点应有所选择。利用举办宣传周等特种时效段,选择人流密集的街道、乡镇、农村定期集市与其他部门一起宣传。

(二)民行监督行为应有所侧重

当前,我国正处于各种社会矛盾涌现、各种利益竞争凸显期。在征地拆迁、社会保障、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社会管理权行使中出现了一些渎职、侵权等腐败现象影响恶劣,群众意见较大,且有些已演变为社会热点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宪法明确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在重视对司法监督的同时,拓展对执法权的监督,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

(三)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民行干警的整体素质

修改后的民诉法对民行监督工作提出更高的新要求,作为民行检察基础力量的基层检察院应加强民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尽快适应修改后民诉法的新要求。一是要加强人员控制。把能力强、素质高、具有丰富办案经验和民商法知识的专业人员遴选到民行部门,优化队伍,增强工作实力。二是要加强岗位练兵。对法院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必须要了解法院办案流程和诉讼程序。要加强业务培训和知识竞赛,通过多种形式巩固干警对新法的掌握程度,必要时基层检察院可以派民行干警到基层法院交流学习,了解和掌握法院诉讼活动全过程,提高诉讼监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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