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川房村李氏文书调查

2015-06-12 12:45李哲坤
关键词:石界民国文书

李 桥,李哲坤

(河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河北省赞皇县川房村李氏文书调查

李 桥,李哲坤

(河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河北省赞皇县川房村李氏文书共32件,为一个家族所有。包括土地买卖、人口买卖、土地所有证和房产所有证等内容,时间跨度120余年,实为罕见。将契约文书分为清代、民国与解放后3部分,对其格式、内容和意义进行初步地分析研究,以此为窗口,透视百年来国家经济政策以及地理人文的变迁。

赞皇县川房村;李氏;契约文书

网络出版时间:2015-07-07 10:59

2013年,业师孙继民先生在河北省赞皇县川房村访友并进行考古调查,偶然访得李氏家族自清末至20世纪80年代与本族及外姓买卖田地、房屋地基和人口的契约文书。随行的宋坤、张淮智两位师兄进行了拍照记录,后由笔者进行了录文整理。川房村李氏文书共32件,为一个家族所有,文书基本保存完整,时间跨度超过百年。

其中清代契约共7件,计同治三年(1864)1件,同治六年(1867)1件,光绪十五年(1889)1件,光绪十八年(1892)1件,光绪二十二年(1896)2件,光绪残卷1件;民国契约16件,计民国九年(1920)2件,民国十三年(1924)1件,民国十六年(1927)2件,民国二十一年(1932)1件,民国三十年(1941)1件,民国三十五年(1946)7件,民国三十八年(1949)2件;新中国成立后契约9件,计1950年2件,1951年1件,1964年1件,1975年1件,1981年2件,1982年1件,1984年1件。契约原文如下:

一、同治时期

整理出同治时期契约2件,分别为同治三年(1864)和六年(1867)。

(一)同治三年(1864)十二月十四日侯治方、侯梦林卖地契

3.卖与李生

①永远为业。言定价钱叁拾八千文,其钱即交

4.不欠,恐口无凭,立字为证,送文约割食一切②在内③。

5.随带钱粮三分

6.同治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立

7.中人朝振成

(二)同治六年(1867)二月马让卖地契

1.立字人马让,因乏钱用,今将自己村西尾窑盖上节水地一代,东至

2.石界,南至河沟,西至堾根,北至石界,四至分明,土木相连。内除陇沟

4.文,其钱足交不欠,仝说合人李爱说成,情愿卖与李昇名下

5.为业。恐口无凭,立字为证。送文约割食一切在内⑧。

6.随带钱粮一分 中见人张进德

7.同治六年二月日 立

二、光绪时期

(一)光绪年间卖地契

纸 契⑨

1.立绝卖契人 系 社 村人,因乏□不□,今将自己 地 段 □

6.

继电保护系统可靠性评估时,应考虑到隐性故障因素,并对继电保护系统总体能效进行衡量。其中,在分析继电保护系统靠性模型的过程中,也可借助概率模型计算法,让继电保护系统通过自检处发现隐性故障。同时,增加继电保护系统隐性故障预警功能,从根本上降低隐性故障发生几率。

9.

说合人

10.

11. 光绪 年 月 日 卖止

(二)光绪十五年(1889)二月卖地契

1.立卖契人李贞因乏钱用,今将自己观音台园子一段东南

2.西三至石界,北至堾根。四至分明,土木相连。仝说合人李增

3.说允,情愿卖于李昇名下。言明卖价大钱玖千肆佰

4.文,其钱足交不欠,恐口无凭,立字为证。送文约人李印

5.

随带钱粮壹分。

6.光绪十五⑩年 二月 日立

7. 中见人 李业

(三)光绪十八年(1892)十二月二十五日李贞卖地契

1.立字人李贞因乏用,今将自己观音台园子一段,东西南三至

2.石界,北至堾根,四至分明,土木相连。仝说合人李增说⑪成,情愿卖与

3.李昇名下,言明卖价大钱玖千肆佰文,其钱交足不欠,恐口

4.无凭,立卖契为证。

5.

随带钱粮一分⑫

6.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廿五日

7. 中人李丛

(四)光绪二十二年(1896)二月李干卖地契

1.立字人李干因乏用,今将自己园地西半,东、北贰至⑬石界,南至龙沟,西至买主,各四至

2.分明,土木相连,仝说合人李顺连说充,情愿卖与李昇名下,言明卖价大钱肆千捌百文,

3.其钱足交不欠,恐口无凭,立字为证。送文约各食一切在内。

4. 中人李得峻 随带钱粮二厘

5.光绪贰拾二年二月

(五)光绪二十二年(1896)六月二十一日分单

1.头分立分单人李福刚花木沟地,北半南至石界。杜家坟地,北半南至石界

3.半分,东西二至石界观音堂园地一段庄移,西半东至石界常磨公用,

赵士俊

4.系民国三年仝说合人刘玉珍说合门前地基,北节南北贰丈叁尺,南至石界。

战秉均

法俊

5.

分令人李可久

春法

丑小

6.光绪贰拾贰年六月卄一日 立文字为证 (立)

三、民国时期

整理出民国时期各式契约16件。

(一)民国九年(1920)十月二十七日头次分单

1.头头分村北水地南贰段,又友⑭村北旱地东壹半,又友

南半地李二小名下

2.黄木沟地⑮北半关音堂园地壹段,又友庄窑西北半,又

又有东昌壹半

3.友北边⑯诸卷⑰一个,一切分情,立分单为证

得峻

顺刚

4.李二牛 分令人李得义

顺连

如靁

5.民国玖年拾月二十七 日 立

(二)民国九年(1920)十月二十七日二次分单

1.二分村北水地中壹段,又友村西旱地东边壹段,又

2.友五⑱道庙东园地壹段,又友西南方壹

又友东昌一半

3.半,又友门前毛司⑲一个,一切分清,立分单为证。道路同行。

4.内初村西水地二亩分到。

顺刚

5.李钖 分令人李德义 立契为证

顺连

如靁

6.民国玖年拾月二十柒 日 立

(三)民国十三年(1924)十二月初二日李改明卖弟妻契

1.立字人李改明因为家贫□⑳,今将弟妻仝李羣虎

2.说成,情愿卖与李二小名下为妻。言明身价大钱壹百捌□。

4.民国拾叁年十二月初二日 立

(四)民国十六年(1927)四月初七日李来成卖地契

1.立字人李来成因乏用,今将自己村东安头西半大

2.石滩壹片,东北贰至石界,西至堎岩,南至道,四至分

3.明,石土木相连,今仝说合人李首说允,情愿卖与

5.足不欠,恐口无凭,立字为证。随带粮银贰厘。

6.中华民国十六年四月初七 日 立

7. 中見人李英班(签押)

(五)民国十六年(1927)四月十七日李来成卖地契㉑

2.大石滩㉓一片,东北二至石界,西至堎岩,南至道,四至分

3.明,石土木相连,今仝说合人李守说允,情愿卖

6. 中人李英班。

7.民国十六年四月十七日

3.与李三现公名下为业,恐后无凭,立字为证。

4.民国贰拾一年 十一月 初八日 立㉖

(七)民国三十三年(1944)十一月廿四日李二现功卖地契

1.立字人李二现功因乏钱用,今将自己庄窠前节

3.北至石界㉘,四至分清,石土木相连。今合说合人白隆

4.说成,情愿卖契李三现功名下,言明卖价大洋

5.捌拾元。其洋足交不欠,恐口无凭,立字为证。

6.民国叁拾三年 十一月 廿四日立

7. 中见人李贵小

1.立字人李庚子因乏用,今将自己村北庙岗地□

2.计地五畆,东南二至堾,西至堾根,北至大道,四至分明,

3.土木相连。今仝说合人李口只说成,情愿卖与

4.李二现公名下为业。言明卖价洋陸仟元,其洋足㉙

(九)民国三十五年(1946)十一月二十三日李□梅卖地契

1.立卖契人李□梅,因乏用,今将自己北㉛院庄

2.窠东半,东房四间,南房贰间,西至院心,东至

3.滴水,南至石界㉜,北至滴水大门㉝,道路通㉞行,四至分明,石土木相连。今仝说合人李员说允,情愿卖与

4.李少现公名下为业。言明卖价大洋叁百文整㉟。

5.其洋足交不欠,恐口无凭,立卖契为证。

6.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廿三日 立㊱

7. 中见人王贰侣

3. 南至堾根,北至河海。四至分明,土木相连。

4. 今仝说合人马小四说允,情愿卖与李二现功名下为业。言明卖价大洋壹拾元。

5. 其洋足交不欠,恐口无凭,立卖契为证。㊲

6.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廿三日立㊳

卖 契㊴

2. 眼 房 间四等地 畆壹分 厘

4.上下金石土木一併相连,仝中说合情愿出卖与李三现功

5.名下,言明时价洋壹拾元 元 角。当日钱业两交,

6.各无异说,自卖之后,倘有亲族邻右争执或先典未赎情事,

7.由卖主 一面承当,与买 主无干,恐口无凭,立

8.卖契为证。

10.产邻 王小友 村长 李连科 书契人 李增顺

11.税款 八角 立契年月 卅五年十一月 收款人

13.

每张纸价伍元

(十二)民国三十五年(1946)十二月二十五日李房小卖地契

卖 契㊵

1.立契人李房小,今将自己坐落村北旱地二段 窑

2. 眼 房 间七等地伍 畆 分 厘

4.上下金石土木一并相连。仝中说合情愿出卖与李二现功

5.名下。言明时价洋陆仟 元 角,当日钱业两交,

6.各无异说。自卖之后,倘有亲族邻右争执或先典末赎情事

7.由卖主一面承当。与买主无干恐口无凭,立卖契为证。

8.公证人李庆科 农会李口只 说合人李口只

9.产邻李小五 村长赵连科 书契人李增顺

10.税款四百八十元 立契年月卅五年十一月 收款人

11.中华民国卅五年十二月廿五日立契人李房小

12.

每张纸价伍元

(十三)民国三十五年(1946)十二月二十九日李□梅卖地契

卖 契㊶

1.立契人李□梅,今将自己坐落北院东半窑

2.0眼0房六间,等地0畆0分 0厘,

3.东至滴水,西至院心,南至墙根,北至滴水,

4.上下金石土木一并相连。仝中说合情愿出卖与李二现功

5.名下,言明时价洋 叁 百 元 角,当日钱业两交,

6.各无异说。自卖之后,倘有亲族邻右争执或先典未赎情,事

7.由卖主一面承当,与买主无干,恐口无凭,立

8.卖契为证。

9.公证人 王贰占 农会 李口只 说和人 李口只

10.产邻 李房祥 村长 赵连科 书契人 李庆武

11.税款 二十四元 立契年月 年 月 收款人

12.中华民国卅五年十二月廿九日立契人 李□梅13.

每张纸价伍元

(十四)民国三十五年(1946)十二月二十九日李二现功卖地契

卖 契㊷

1.立契人李二现功今将自己坐落房子前节 窑

2. 眼 房二间 等地 畆 分 厘

3.东至□墙,西至滴水,南至买主,北至石界,

4.上下金石土木一并相连,仝中说合情愿出卖与李三现功

5.名下,言明时价洋捌拾元 元 角,当日钱业两交,

6.各无异说。自卖之后,倘有亲族邻右争执或先典未赎情事,

7.由卖主 一面承当,与买主无干,恐口无凭。立

8.卖契为证

9.公证人 李贵小 农会 李口只 说合人 白隆

11.税款 六元四毛 立契年月 卅五年十二月 收款人

12.中华民国卅五年十二月廿九日 立契人李二现功

13.

每张纸价伍元

(十五)民国三十八年(1949)二月二十七日李二现功土地房产所有证

土地房产所有证㊸

1.华北区土地房产所有证第一联 赞 字 第玖叁贰伍号

2.赞皇县(市)第三区船房村居民李二现功,

4.□段拾壹亩陆分壹厘〇毫,房产共计房屋 产 间,地基壹段〇

6.负、转让、赠予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持给此证。

地 土

7. 计开

8.座落 种类 亩数 四至 张横润 备注

9.村北七畆地 旱 一亩 七九 西北二至石界东至□南至道 长二十五丈横四丈三尺

10.洛地 水 一亩 三五 东西北三堾根南至石界限 长四拾丈〇五尺横七尺

11.北南 旱 五亩 〇六 东西南至堾根北至大道 长三十八丈横八丈

12.花木沟 旱 三亩 二六 东西二至堾根南至仓岭北至道 长三十二丈六尺横六丈

13.东园地 水 亩 九厘 南至道北至堾根东西二至石界 长六丈七尺五寸横八尺

15.村东场基地 一半 亩 一三 东北二至石界西至□□南至道 长四丈五尺横一丈七尺五寸

至 仿

16.座落 种类 间数 地基亩数 地基四至 地基长横润 备注

17.后街 平房 六间 一三 东至滴水西至院心南至石界北至滴水 长三丈横二丈六尺 大门道路通行

18. 猪圈 七坑一座 三厘

19.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二月廿七日 □.

(十六)民国三十八年(1949)二月二十七日李三现功土地房产所有证

土地房产所有证明㊹

2.赞皇县(市)第三区,船房村居民李三现功,

6.卖、转让、赠予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

地 土

7. 计开

8.座落 种类 亩数 四至 长横阔 备注

9.村西十二亩地 旱 二亩 一 东西南三至堾根北至石界 长十二丈六尺横十丈

10.小洛地 水 亩八 三 东西南北四至堾根 长拾丈二尺五寸横四丈四尺五寸

12.村东园 水 亩 七厘 南至龙沟北至堾根东西贰至石界 长五丈二尺横八尺五寸

13.老爷庙下 水 亩 八厘 南至堾根北至河沟东西二至石界 长三丈九尺五寸横一丈二尺

15.

产 房

16.座落 种类 间数 地基亩数 地基四至 地基长横涧 备注

17.后街 平房 四间 一六六 南至影墙西至滴水南至外墙根北至根基 长四丈横二丈五尺, 毛坑在内地基□厘

18.中华民国叁拾八年二月廿七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整理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地契、田房草契、使用执照及责任合同等共9件契约。

(一)一九五〇年李二现功卖地契

2.道,西至地边,南至堾,四至㊺分明,土木相连。今说合人李□小说成,情愿卖与李三现功□㊻

4.

中人李国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五〇年 五月 立

(二)一九五〇年李二现功买卖田房草契

买卖田房草契㊼

1.立卖契人李二现功今将自己房 所计 间 分 厘 毫

2.

地三段 贰亩 三

3. 市 街 胡同 门牌 号凭中人蒋大福小说合情愿卖与

4.赞皇县

5. 镇三区川方村

6.李三现功 名下为业言明卖价每间玖

7.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折合小米 笔下交清并无

8.短少日后如有任何纠葛偈有卖主与中证人一面承当于主无涉恐口无凭立

9.此草契为证

10.计开(供山柁伙道门窗伙并等倩事详填于下)

11. 东 □□。

13. 西 地边

14. 北 道

15.树株 代笔人李□梅

16.井眼 中证人蒋大福

17.其它 监证机关

18. 人 李国业

19.随交老契 张 立卖契人李三现功

20.一九五零年 五月 日

(三)一九五一年二月十七日李二现功卖契

河北省人民政府 卖 印契㊽

1.出卖人 姓名 李二现功 承买人 姓名 李三现功

2. 住址 川房 住址 川房

3.不动产种类 地 不动产价格 人民币 三万元

4.座落 村西 折合小米

6. 基也

7.土地亩数 贰亩叁分 收据号数 贰柒陆零

8.四 东至堾根 附

9. 南至堾

10. 西至地边

11.至 北至道

12.契别 买卖 记

13.原契张数 贰张 监证 监证机关 村公所

14.立草契年月 一九五〇年十二月二十五 监证人 李国业

16.一九五一年二月十七日

(四)一九六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李氏借地契

2.□兰南夥墙移外借占八寸宽51,东西壹丈三长。

3.说合人杨石头说允情愿,恐口无凭,

4.立字为证。

5.中见人李□来

6.一九六四年□52历四月二十四日 立

(五)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九日李老乡卖房契

文书53

1. 卖房人:李老乡(画押) 壹玖柒伍年捌月拾玖日

2. 买房人:杜秋云(画押)

3.卖房人李老乡卖给杜秋云南房贰间,

4. 北至园心道路通行。

5.买房人杜秋云买老乡南房贰间,

6. 北至园心壹伴道路通行。

7. 说合人:李行子(画押)

8. 代笔人:李□洋(画押)54

(六)李老乡林地使用执照

1. 林地使用执照551981年8月16日56

2. 下列林地 长期划归持照人造林使用 此证

3.姓名 李老乡 住址 石咀 头 公社 川方大队第 叁生产队

5. 东 南 西 北

7.北尚 5 石堺 成云边堺 七队分头岭 边堺

8.说明:用钢笔填写,字迹不许涂改。

(七)李老乡林地所有执照

1. 林木所有证571981年 10月 20日58

2.表内所列林木 确认系持证者所有 受国家法律保护

3.单位或姓名 李老乡 住址 赞皇县石咀头公社川方大队

5.后街平方 四间 滴水 滴水 路心 滴水 大门通路通引

6.后街毛园 一座 夹道 墙根□道 道

7.后街平房 四间 夥棵 □墙根 滴水 根□。

8. 说明:用钢笔填写,字迹不许涂改。

(八)石嘴头公社农业生产责任制合同书

1.石嘴头公社农业生产责任制合同书

2.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发(82)1号文件,稳定完善生产责任制,做到“一坚持”、“两不变”,“三兼顾”,“计划经济为主”。在农业

3.生产上采取“三统一”下大包干的责任制形式,并用合同把生产队和承包者的权、责、利固定下来,共同遵守。

4.承包户主:李老乡59人口:4.57 生活定量:

6.地块坐落 四至 亩数 亩产 总产 年份 国家征收 集体提留 逐年应交

7.

夏 秋 夏 秋

8. 3.86 1781 82年 □ 82年

9. 83年 83年

10. 84年 84年

11. 85年

12. 生产队按着承包户主全家生活定量和计划生育情况确定承包面积;按国家计划下达各项作物种植面积;按、井、池水源,机电配套情

13.况和地块座落按排水顺序;按集体经济需要确定提留。农业税由承包土地者负担。

14.承包者有权在国家种植计划指导下按排作物布局,确定种植形式,实行科学种田。责任田自己投资,产品按合同交足国家和集体提留外,全部归己,不再统一分配,人口变化,责任田四年不变。如不交提留,生产队有权收回责任田。

15. 严禁在承包土地上盖房,葬坟,起土。承包土地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让,不准荒废,否则生产队有权收回,承包者无力经营,成 转营他也时应退还生产队。

16.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有效,受法律保护。

17.3 生产队60承包人 李老乡61监督单位 川方62生产大队 82年4月18日

(九)李老乡林地使用证

1.NO 林地使用证 84年3月7日63

2. 表内所例林地,由持证者使用,长期不变。

3.姓 名 李老乡 住 址 石咀头 公社 川方 大队

4.林地座落 长×宽 亩 四 至 需明确的问题

(米) 数 东 南 西 北

5.大黄木沟 12×20 0.36 石堺 墙根 地边 地边

19.8×3.5 0.10

6.大黄木沟 本主□块 0.59 地边 墙根 地边 地边

7.白家岭大块地 18.5×14.6 0.40 石堺 地边 石堺 地边

18.5×3.6 0.10

五、不同时期的契约类型与格式

契约文书中所包含的涉及买卖双方的人物超过20人,可以明确知道人物关系的只有5人。据契约文书所有人李爱芳表述,契约中所涉及人物基本为本家族直系亲属。李昇为这一套文书中最早的人物,但文书所有人李爱芳不知其与自己的关系。李爱芳介绍,爷爷辈有兄弟3人,即李大现功、李二现功和李三现功。李二牛为李大现功之子。李老乡本为李二现功之子,因其弟李三现功无子,遂过继与李三现功。李爱芳为李老乡之子。杜秋云为其本家大娘。 清代的7件契约,除一张光绪残件外均为李昇买地所立。16件民国契约,时间跨度自民国九年(1920)到民国三十八(1949)年。按其内容,大致可分为两类:一为土地契约,其中包含有分家契约、土地买卖契约、房屋契约、换地契约和土地证明契约等;二是人口买卖契约,李二牛买李改明弟妻,此为民国时期罕见的人口买卖事件。这些契约的立契人多为李二现功和李三现功。建国后的9件契约中,起自1950年到1984年,历经34年,包括土地契约、房屋买卖契约以及承包、使用土地契约和借地契约。其中解放初期的立契人仍为李二现功和李三现功,改革开放时期立契人换为李老乡。

清代7件契约,有3件“红契”,基本可以说明清代末年民间出卖田地屋舍的过程,即:1.由立契人言明卖地原因,所卖土地房屋四至;2.言明说合人,卖与何人,所卖价格,随带钱粮,钱粮交清日后永不反悔等语;3.立契年月,中见人签名,并附官印64。在清代,地契文书大多采取“民写官验”的格式,由买卖双方自定地契文书,然后由官府进行核实验对。由官府进行核对的方式在有清一朝基本有两种:一种为清初实行的“官验契”,即在民写地契上加盖官府官印,并收取契税,表示官府承认此契约,“白契”变成“红契”;另一种为清代中晚期实行的“粘连契尾”,即由布政司统一刊印契尾,编号发行,粘连在民写地契之后,并加印骑缝章,作为官府验契凭证。所谓“契尾”,即官署统一印制的典买文契,也即税契凭证,是土地和房屋交易经官府登记并纳税后,由官府填发的一种文书。作为地契和房契等的重要附件,除法律公证意义外,税收也是它的重要作用。如果发生土地和房屋交易纠纷,契尾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李氏清代契约的4件白契,则只由说合人说合,中见人签字,未经官府公证。这种契约只在民间生效,不受官府及法律上的保护。值得一提的是,光绪十五年(1889)二月件与光绪十八年(1892)十二月二十五日件这两件地契,前一件文书为买卖双方私定,由中见人签字的白契,到了光绪十八年(1892),买卖双方又重立契约,四至、说合人、价钱和中见人不变,送与官府,由官府加盖官印,变为红契。

民国16件契约在沿用晚清契约格式的同时,也增添了政府印刷式的契约形式。“官验契”的形式继续存在,此处不再多谈。值得一提的是,“粘连契尾”的形式也在民国十六年(1927)契约中出现。民国十六年(1927)地契由红契与验契纸粘连而成,验契纸上粘有税票一枚,两枚有骑缝章。从验契纸的内容不难看出,民国验契纸与清政府的契尾制度有一定的传承关系,从功能上与契尾制度基本相似,增加税票是对契尾制度的新发展,是民国政府认可的土地所有权买卖凭证和税契凭证,使土地买卖制度更加规范。16件契约中分家契约共两件,均立于民国九年(1920)十月二十七日。两件契约直接言明所分地区域及他物,由受地人和分令人签字,均为李姓。其形制十分简单明了,并无政府红印,应为李昇后人分家所立,由家族数位长者为分令人,在家族内拥有一定契约权力。土地房屋买卖契约共10件,民国三十五年(1946)7件,民国三十三年(1944)1件,民国十六年(1927)1件。仅民国十六年(1927)1件为白契,其他均为“官验红契”或印刷式红契。印刷式红契共4件,均为民国三十五年(1946)所立。印刷式契约要比卖契人自立契约规范得多,形成制式规范。印刷式契约首先言明立契人(卖地人)、四至、说合人、买家、价格及后事法律说明;其次言明公证人、农会、说合人、产邻、村长、书契人、税款、立契年月和收款人;最后言明年月日及立契人,并在印制表外注明每张5元。换地契约仅1份,即民国二十一年(1932)件,由立换单人李罶65言明换地四至,由说合人说合换与李三现功,并立年月,无政府红印,可见并无官府公正,为民间私人换地。人口买卖契约共1份,即民国十三年(1924)件,由立字人李改明言明卖弟妻原因,由说合人卖与李二牛及所卖价格和立契日期,无政府红印。其形制与土地买卖基本相同。民国时明令禁止人口买卖,出现这种现象并立契约,实为罕见。土地证明契约2件,为李二现功与李三现功兄弟所有,均在民国三十八年(1949)所立,这两件契约为华北人民政府在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大环境下,统一重新丈量土地颁发新的土地凭证。

解放后的9件契约中“官验契”的形式继续存在,即1950年5月契约文书。这件契约记录了李二现功卖地与李三现功事,无政府红印。自民国印制式地契纸,新中国也在建国初年发行了印制式地契纸。其中1950年契约为“官验契”的官方版,书同事。两件契约虽只有1年之差,但样式不同。1975年卖房件是在文革时期的房屋买卖,契约形式不同于其他契约。契约抬头为“文书”,下书立契时间、买房人、卖房人并画押,卖房人卖与何人及房子位置,买房人买自何人及房子位置。最后书写代笔人和说合人画押。借地契约为1964年件,借地人与被借地人名均残,但可知被借地人为李老乡。这件契约由借地人所立,写明所借何人之地及说合人和中见人,立契时间为1964年4月24日。改革开放后契约文书4件,均为彩色印刷,其中两件为林地使用证,一件为林木所有证,一件为生产责任制合同书。两件林地使用证一件为1981年件,一件为1984年件。两件使用证先在开头写明时间,说明所列林地归持照人长期使用,接着说明持照人姓名、住址及公社,最后言明四至。林木所有证为1981年件,其制式与林木使用证相同,不再赘述。生产责任制合同书1件,其格式与林木使用证不同之处是在证件题目下说明各项政策,言明承包户主、人口、生活定量及各项资料,最后写明各项说明、承包人、监督单位及时间。

六、赞皇县川房村李氏文书的研究价值

赞皇县地处华北地区太行山中段东麓,地势西高东低。全县地貌以山地和丘陵为主,耕地较少,大体是“七山一滩二分田”。以上32件地契约书的发现,为近代以来河北地方史的研究提供了第一手材料。难能可贵的是,这些文书出自一个家族,数量丰富,连贯性强,蕴含较大的研究价值。河北省赞皇县川房村李氏文书的主要研究价值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是经济生活的生动展现。由于这32件契约文书记录了李氏家族在乡村社会中的物权交易行为,其蕴藏着部分经济生活的信息。如耕地买卖、房产买卖、人口买卖、林地承包和房基地租借等。它们大体上反映了李氏家族与自然、宗族及官府的经济关系。其次,是民风和民俗文化的重要体现。这32件文书是研究民俗学、社会学、家族史与河北地方文化的重要材料。作为河北地区太行山脉的历史文献,它起到了还原历史真相和记录社会生活的重要作用,是边缘社会个体对于所处历史时代的侧面反映。这32件契约文书亦是鲜活的民俗史料,反映着太行山脉村落独特的历史文化特色。这些内容在契约文书中都有体现,是研究河北地区太行山民风与民俗文化的重要文献。最后,是地理人文环境与历代政策的直接反映。在农业社会,村民把土地、房屋、猪圈、茅厕和人丁等视为家族最重要的财产,这32件契约文书对这些关乎生存的财产进行详细的记载和描述,山川草木、地形地貌及人文景观都有所涉及。更重要的是文书中包含了涉及中国土地法大纲、生产责任制和林地承包证等见证历史的契约文书。它们直接客观地记载了川房村的经济交流、乡土风俗、农田种类、社会制度、建筑风貌、历史遗迹、地形地貌、水文河流乃至道路交通,是近百年来国家经济政策的生动反映。这32件李氏文书鲜活地呈现出100多年里的地理人文变化与历代政策变迁。

注 释:

① 应为后文之“李升”。

② “切”原作“地”,涂抹后改写,现径改。

③ 第1~4行下半部钤朱印一枚。

④ “西除”为右行补写,现径改。

⑤ 据文意推断,“科”应为“棵”,下同。

⑥ 据文意推断,“怀”应为“槐”。

⑦ “原(一年)为满”为右行补写,现径改。

⑧ 第1~5行下部钤朱印一枚。

⑨ 此两字横书,位于契约天头处。

⑩ “五”原作“四”,后涂抹并于右行改写,现径改。

⑪ “说”为右行补写,现径改。

⑫ 第1~4行下半部钤朱印一枚。

⑬ “至”字有改写痕迹。

⑭ 据文意推断,“友”应为“有”,下同,不再另作说明。

⑮ “地”为右行补写,现径改。

⑯ “边”为右行补写,现径改。

⑰ 据文意推断,“诸卷”应为“猪圈”。

⑱ “五”字前原有“黄木沟南半”等字,后圈划涂抹,现径改。

⑲ 据文意推断,“毛司”应为“茅厕”。

⑳ “□”字已涂抹。

㉑ 毛笔宣纸写成,附民国国名政府财政部验契纸一张。戳一枚。

㉒ 此行被民国验契纸覆盖。

㉓ “大石滩”右面有“川房□”三字。

㉔ 此处残损。

㉕ “园”字为右行补写,现径改。

㉖ 此行后有骑缝印。

㉗ “伙墙”原作“石界”,后涂抹并于右行改写,现径改。

㉘ “石界”原作“滴水”,后涂抹并于右行改写,现径改。

㉙ 第四行的下部钤有朱戳。

㉚ 第六行的中部钤朱印的左半部分。

㉛ “北”原作“西”,后涂抹并于右行改写,现径改。

㉜ “石界”原作“□墙”,后涂抹并于右行改写为“墙根”,后“墙根”再次涂抹并于右行改写,现径改。

㉝ “大门”为右行补写,现径改。

㉞ “通”原作“通”,后涂抹并于右行改写,现径改。

㉟ 第五行的下部有朱戳。

㊱ 第二至六行的中部钤朱印一枚。

㊲ 第五行的下部钤有朱戳。

㊳ 第六至七行的中部钤有朱印的左半部分。

㊴ 此两字横书,位于契约天头处。

㊵ 此两字横书,位于契约天头处。

㊶ 此两字横书,位于契约天头处。

㊷ 此两字横书,位于契约天头处。

㊸ 此七字横书,位于契约天头处。

㊹ 此八字横书,位于契约天头处。

㊺ “至”字为右行补写,现径改。

㊻ “□”此处已涂抹。

㊼ 此6字横书,位于契约天头处。

㊽ 此10字横书,位于契约天头处。

㊾ “人”字为右行补写,现径改。

㊿ “□”为残。

51 “宽”字为右行补写,现径改。

52 “ ”为残。

53 此两字横书,位于契约天头处。

54 右下角有赞皇县革命委员会的戳记,且上有“□方□认,75.9.24”。

55 有骑缝章一枚。

56 下有赞皇县革命委员会朱印一枚。

57 下有骑缝章一枚。

58 下有赞皇县革命委员会朱印一枚。

59 下有朱色手印。

60 下有生产队朱印一枚。

61 下有朱色手印。

62 下钤公社朱印一枚。

63 下钤民政朱印一枚。

64 即同治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件、同治六年二月件、光绪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件。而这3件晚清地契并非“粘连契尾”形式,而是清早期“官验契”,由买卖双方书写完毕,中间人签字,最后由官府加盖官印。其它4件均为白契,由说合人说合,中见人签字,在民间生效,但是不受官府及法律上的保护。

65 关系不知。

(责任编辑 薛志清)

Investigation of Title Documents of the Li Family in Chuanfang Village of Zanhuang County in Hebei Province

LI Qiao,LI Zhe-kun

(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Hebei Normal University,Shijiazhuang,Hebei 050091,China)

There are totally 32 copies in the title documents of the Li family in Chuanfang Village of Zanhuang County in Hebei Province and they have been owned by one family and involve land sales,human trafficking,land ownership certificates,real estate licenses,etc.with the time span of over 120 years,which is rare.These documents are sorted according to the Qing Dynasty,Republic of China and New China.The paper makes an initial analysis of their format,content and meaning.The study can show the changes of national economic policies,geography and culture in the past hundred years.

Zanhuang County;Chuanfang Village;Li family;contract document

2015-04-14

邯郸学院校级重点科研项目(14113)

李桥(1989-),男,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中国古代史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买地券和出土文献。

K 852

A

2095-462X(2015)05-0037-10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13.1415.C.20150707.1059.003.html

猜你喜欢
石界民国文书
太行山文书精品选(17)
这场战“疫”,赏石人在行动
——石界抗疫系列报道
纪念石友马鸿斌
监狱执法文书规范探讨
黑水城出土《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中“砲”类文书再讨论
他们为何都爱民国?
群贤毕至,共创石界盛事——中国(武汉)首届观赏石·珠宝·科普国际文化节在武汉客厅举办
组团给石界老前辈拜年去!
民国人爱刷朋友圈
民国书家与民国书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