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人机技术在西方新闻应用中的利与弊

2015-09-10 07:22张楚楚
新闻世界 2015年6期
关键词:新闻报道道德

张楚楚

【摘要】无人机新闻是近年来国外新闻界讨论的热点话题。本文从“佩德罗·里维拉诉哈特福德警方案”谈起,展现了西方学术界、媒体及民众对无人机在新闻采集中的应用所持的不同观点,并揭示无人机技术目前在西方新闻采集使用中的困境,进而提出了“功利主义”的道德考量依据。

【关键词】无人机新闻采集道德困境

无人机最初被研发、运用在军事领域,作为“捕食者”炸弹定向打击敌人。随着历史的变迁,近几年无人机技术在新闻领域的运用初露端倪。专业记者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可以解放劳动力,减少成本;同时“草根记者”使用无人机,还可以增加新的新闻源;尤其是环境新闻、地理新闻的采写,无人机也能助力。但任何科技,由于各种原因——如科技本身的不完善、人类的接受能力的限制及道德约束等,运用之初都饱受争议,无人机同样如此。从战场发展到新闻领域,西方新闻采集中无人机技术使用也陷入了道德困境。

一、佩德罗·里维拉诉哈特福德警方案

2014年2月7日,佩德罗·里维拉成为美国新闻的头条——因其操控无人机飞跃了一个车祸上空。由于警方认定无人机上安装了摄像头,佩德罗·里维拉被警方质疑和盘问,最终佩德罗·里维拉被允许离开。2月8日,警察部门给WFSB(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附属机构)打电话,被告知里维拉是WFSB的一名摄影记者。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获悉后开始对这件事情进行调查。同时,WFSB暂停里维拉一星期的工作,这段时间内电视台配合警方一起调查里维拉是否做过违法的事情。2月18日,因WFBS使其停工一星期造成的工资以及额外的损失,记者里维拉起诉哈特福德城市警方。

里维拉聘请了著名的康涅狄格律师Norm Pattis,律师在康涅狄格州专门以“侵犯公民权利”提起诉讼。里维拉也为自身辩解:“这是绝对荒谬的。我对这件事情不负责,因为我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条款。”里维拉声称自己只是WFSB的一位临时员工,且事发当天并不为WFBS工作,而是自己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且所拍摄的录像片段也没有卖给WFBS公司。但是哈特福德警方却认为,无人机在车祸现场以新闻工作目的存在是违反美国联邦航空局规定。因为在2014年,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规定无人机不能为商家所使用,其中就包含了新闻媒体。倘若警方最终确认这架无人机是为某家新闻机构所用,那么它的出现势必被认定是违规行为。

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仍在调查此案,但若正如里维拉说的——他自身是作为普通公民操纵无人机飞行,在这种情况下,执法部门很难找到立足点。因为如果当事人只是用无人机拍照,那么他的行为无异于在旁边用手机拍照的人。在美国,无人机被飞行爱好者使用一直是合法的,且目前无人机用于商业目的飞行限制也逐渐被放宽。

二、无人机技术运用于新闻的合法性争议

无人机新闻专业领域的创始人Matthew Schroyer在接受《大西洋月刊》采访时,认为里维拉的案件暴露了社会为使用无人机拍摄新闻的记者设置双重标准。PSDJ(无人机记者专业协会)在一份声明中说:“就现场而言,其他摄影师用长焦镜头进行记录,比里维拉的无人机侵入性更大”。“但这些记者从来没有被质疑,更遑论被驱逐出现场。哈特福德警察在此事件中的行动是多余的、是对新闻自由的侮辱。”此外他还援引了一篇报道《Drone pilot finds“river of blood”outside Dallas meatpacking plant》,其中报道人是以私人身份经营一个无人驾驶飞机发现了达拉斯一个肉类加工厂旁边的“血河”。操纵无人机的人用匿名方式接触了得克萨斯环境犯罪特遣部队,并通过卫生服务部门探究了这起关于Trinity River的“环境犯罪”案例。这篇发布在Yahoo上的报道有5589个跟帖,显示了美国民众对环境问题的极大关注,而且大多数是对无人机在新闻中使用是褒奖态度。

这次警察做得很好,反应很及时……但是不得不赞扬的是无人机,作为一个高科技工具,运用在新闻领域真是非常好的一件事情。——(Yahoo)网民Doc

内布拉斯加大学林肯分校新闻与大众传媒学院的马特·韦特认为:首先,无人机刚好迎合了民众对于独家视角及视频的期望。其次是无论是环境报道或者政治抗议活动,记者身临其境受到限制。种种因素都让无人机成为新闻报道的理想选择。

另一派反对无人机技术在新闻中使用的观点,更多强调的是无人机使用可能带来的弊端。首当其冲的是隐私问题——美国联邦航空局明确规定,禁止在商业新闻报道中使用的无人机落入狗仔队、标题党媒体甚至侦探的手中,在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窥探他人的私生活。密苏里州国会议员凯西·格恩齐也主张禁止在新闻报道中使用无人机。他表示,他并不反对学生在学校里试验这种机器,“但如果将它们用于搜集公民的个人信息,我不得不担心”。且在2013年全球网络编辑的宣讲中,新闻媒体专门就无人机新闻进行了一次讨论,参与的新闻媒体包括英国广播公司和澳大利亚广播公司,以及在新闻领域工作的无人机爱好人士。牛津大学路透社研究所的研究总监罗伯特·皮卡德强调了新闻领域无人机使用的关键问题——监管,他认为大多数媒体都知道目前没有相关的航空法对无人机进行约束,所以无人机在新闻领域的使用最好暂缓。

对无人机的使用持中立或者反对的大众,担忧则主要集中在无人机破坏公信力以及自身隐私安全问题。

无人机像打开的潘多拉魔盒,无论我们喜欢与否,困扰都将伴随而来。不否认无人机对环境监测的重要性,但对于无人机收集信息不能一概而论。——(TV news)网友blanka

三、无人机技术的使用给新闻传播带来的道德困境

将科技工具应用于新闻报道并不是新鲜事。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突发性事件增多,普通群众只需要具有通过社交软件发布信息的能力,就能迅速成为“草根记者”。在华沙暴动、占领华尔街示威游行等新闻事件中,智能手机、自媒体网站扮演了重要角色,也给大众带来了更多更丰富的信息。

如今无人机技术在新闻中的使用,即把“升级版的机器人”用于新闻报道中。当信息量呈指数增长,记者希望能通过人工智能的手段和工具,更高效地使用、理解信息并使之转化为新闻。但将科技应用于新闻,不仅仅关乎技术本身的使用,也包含了人类如何使用技术的方式。开发人员必须考虑科技在用户行为中扮演的角色、以及技术在使用中所涉及到的伦理维度。无人机技术在新闻中的使用,也引发了人们对科技“报复效应”的思考——科技的使用会带来许多人类意想不到的负面影响。①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新闻与大众传播学院的新闻伦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助理教授凯思琳·卡尔弗,在她的博客文章《高空中的伦理:报道中使用无人机的利和弊》中,对无人机的安全、可能侵犯隐私权、以及约束法规能否跟上技术进行了全面思考。纵观美国社会学界、媒体人以及大众对无人机新闻的讨论,无人机技术给新闻带来的道德困境主要集中在以下层面:

首先,安全问题。包括两方面:一是无人机操纵者可能并不具备熟练操控无人机的技巧,二是无人机生产商可能造成的机器设备故障。正如一位开发人员描述的:操纵无人机飞行,就如把一个移动割草机放在空中飞行,随时可能给人们带来生命安全威胁。

其次,隐私问题。隐私问题是公众最为关心的话题,也是无人机与道德的最大纠缠。媒体可能出于对名人、商业及科技私密的好奇而使用无人机报道,以及无人机在不经意间将市民卷入镜头而成为新闻,这些情况都将加大大众对无人机窥探隐私的担忧。由于无人机新闻报道的主体是私人组织而非政府,所以被观察的市民们无法依赖第四权力修正案保护自身的权利,而只能依靠州间各异的隐私法规和道德约束来维护自身权益。

再次,情境问题。无人机播报新闻,将把“身临其境播报新闻的记者”抽离现场时空。不可否认,无人机在新闻中的应用将给民众提供更广阔的视角和更丰富的信息——如无人机通过正确的使用方式可以得到准确的图像,可以描述物理场景的精准数据。但许多“非物理场景”的新闻播报不仅需要准确描述特定的事实,还需要情境。

最后,利益冲突。新闻伦理的一个特点是致力于保持新闻源和新闻缘由的独立,避免利益冲突。通过无人机收集数据和图像构成一个特别的关注点——针对空中监视,政府和新闻机构的利益博弈。空中监视是关于公民自由的激烈争夺领域,一般由政府机构执行,决定政府能在多大程度上暗中监视其公民。美国共有35个州采用了立法措施来限制和保证政府没有使用无人机监视公民。②无人机报道的执行,很有可能使得新闻机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政府当局的代理。

结语

2015年伊始,美国联邦航空局着手准备制定无人机进行新闻报道的基本框架。由于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对无人机在新闻中的使用持谨慎态度,目前关于该领域的法律准则仍处于缺失状态。新闻组织必须明确道德原则,以指导无人机使用。

针对无人机在新闻领域使用带来的隐私问题、安全问题以及利益冲突,密尔的功利主义原则值得借鉴。功利主义原则以“获得最大的幸福”为事件的结果导向,承认人类牺牲自己利益为了获得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好的。如果一种牺牲没有增加,或者不为增加整体的幸福为出发点,就是浪费。功利主义寻求最大的幸福总和,同时避免最大的痛苦。据此,将密尔的框架应用到无人机在新闻中的使用,可以衡量不同情况下无人机新闻的道德约束情况。如无人机用于环境监测报道,却不小心窥探到明星的隐私——前者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后者却侵犯个人利益。报道可以以“预期结果是否达到”或“社会大众能否得到最大回报”作为新闻报道伦理决策的底线。

然而,仅功利主义原则无法解决无人机新闻带来的更多纷繁复杂的问题,无人机新闻代替记者“第一视角”和抽离情境等关系新闻定义、新闻真实性与客观性的问题也值得深究。

无论如何,由于便捷度和低成本,无人机在新闻中使用将会越来越广泛。然而无人机使用所带来的道德问题,也将随着其应用频率的提升和应用领域的扩大不断增加。人与技术是互相控制的——人创造技术,技术属性也决定了人应该怎样使用它,且技术的使用必须参照整体社会环境。道德层面的约束,在法律制定滞缓或者法律依据缺乏时,能起到最好的约束效果。

参考文献

①Verbeek, P. (2006). Materializing morality: Design ethics and technological mediation. Science, Technology & Human Values, 31(3):361、380.

②Kathleen Bartzen Culver (2014) From Battlefield to Newsroom: Ethical Implications of Drone Technology in Journalism, Journal of Mass Media Ethics: Exploring Questions of Media Morality, 29:1, 52-64,

(作者:武汉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3级硕士)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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